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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植物检疫证核发","《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行政审批处","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
    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查;绿地率指标审核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地用途.确需改变用途,在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园林局会同市建管委,规划局,国土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地用途,按园林绿地规划位置补偿同等面积园林绿地.在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国土局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行政审批处","是","川价字非(1992)107号文件;成价发[1996]99号文件"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其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指标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差欠绿地面积交纳异地绿化费.异地绿化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收取.未按规定交纳异地绿化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在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园林局审批,属五城区管护的,由所在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园林局审批;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并按规定交纳绿地临时占用费.归还后,应恢复同等面积绿地." 《成都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川府函[2001]367号;成府函[2002]10号"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化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指标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差欠绿地面积交纳异地绿化费.异地绿化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收取.未按规定交纳异地绿化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在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园林局审批,属五城区管护的,由所在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园林局审批;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并按规定交纳绿地临时占用费.归还后,应恢复同等面积绿地."",,,"川价字非(1992)107号文件;成价发[1996]9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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