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林外庐小区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和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本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三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并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决定;
(五)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审议并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业主大会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
在本小区内每拥有一成套住宅的业主享有一票投票权.
第五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必须经与会的业主所持投票权半数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有关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在每年的11月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
(二)监督委员会提议的;
(三)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确定.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可以采取以幢或单元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本小区内公告.
在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小区内公告.
第十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本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的活动应记入档案,档案的管理办法由业主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的印章依法刻制,印章的使用,管理办法由业主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
业主委员会由十三名委员组成.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业主自荐,推荐或由业主委员会提名.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