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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罐头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1 目的
    本规范为罐头食品工厂在制造、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 施、设备之设置以及卫生、制程及品质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条件之专业指引, 并藉适当运用危害分析重点管制(HACCP)系统之原则,以防范在不卫生 条件、 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质劣化之环境下作业, 并减少作业错误发生及建立 健全的品保体系,以 罐头食品之安全卫生及稳定产品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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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产制供人类消费,并经适当包装之罐头食品制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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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门用词定义
    3.1 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3.1.1 罐头食品:指食品封装于密闭容器内,于封装前或封装后施行商业杀 菌而可在室温下长期保存者。 3.1.1.1 低酸性罐头食品:指内容物达平衡后,其 pH 值大于 4.6 及水活性大 于 0.85 之非酒精性饮料及罐头食品。该类产品必 须采用杀菌值大于 3.0 之方法杀菌。 3.1.1.2 酸化罐头食品:以低酸性或酸性食品为原料,添加酸化剂及(或)酸 性食品来调节其 pH 值,使其最终平衡 pH 值小于或 等于 4.6(水活性大于 0.85)之罐头食品。 3.1.1.3 酸性罐头食品: 指加工过程中不添加任何酸化剂或酸性食品, 且其内 容物之最终平衡 pH 值小于或等于 4.6(水活性大于 0.85)之罐头食品。 3.1.1.4 低水活性罐头食品: 指加工过程中不添加任何酸化剂或酸性食品, 且 其内容物水活性小于 0.85,但 pH 值大于或等于 4.6 之罐头食品。 3.2 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装材料。 3.2.1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构成材料,包括主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物。 3.2.1.1 主原料:指构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3.2.1.2 配料: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之构成成品的次要材料。 3.2.1.3 食品添加物:指食品在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等 过程中,用以着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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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香味、安定品质、促进发酵、增加稠度(甚至凝 固)、增加营养、防止氧化或其它用途而添加或接 触于食品之物质。 3.2.2 包装材料:包括内包装及外包装材料。 3.2.2.1 内包装材料:指与食品直接接触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 及直接包裹或覆盖食品之包装材料,如箔、膜、纸、 等,其材质应符合卫生法令规定。 3.2.2.2外包装材料:指未与食品直接接触之包装材料,包括卷标、纸箱、 捆包材料等。 3.3 产品:包括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 3.3.1 半成品:指任何成品制造过程中所得之产品,此产品经随后之制造过 程,可制成成品者。 3.3.2最终半成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但未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3.3 成品: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并包装标示完成之产品。 3.4 厂房:指用于食品之制造、包装、贮存等或与其有关全部或部分建筑或设 施。 3.4.1 制造作业场所:包括原料处理、加工调理及包装等作业场所等。 3.4.1.1 原料处理场:指执行原料之整理、准备、选别、清洗、剥皮、去 壳、杀菁、蒸煮或撒盐等处理作业之场所。 3.4.1.2 加工调理场:指从事切割、 、混合、调配、整形、成型、烹 调及成分萃取、改进食品特性或保存性(如提油、 淀粉分离、豆沙制造、乳化、凝固或发酵、杀菌、 冷冻或干燥等)等处理作业之场所。 3.4.1.3 包装室:指从事成品包装之场所,包括内包装室及外包装室。 3.4.1.3.1内包装室:指从事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内包装作业场所。 3.4.1.3.2 外包装室:指从事未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之外包装作业场 所。 3.4.1.4 杀菌处理场:指执行产品之加热杀菌处理之场所。 3.4.1.5内包装材料之准备室:指不必经任何清洗消毒程序即可直接使用之 内包装材料,进行拆除外包装或成型等之作 业场所。 3.4.1.6缓冲室:指原材料或半成品未经过正常制造流程而直接进入管制作 业区时,为避免管制作业区直接与外界相通,于入 所 设置之缓冲场所。 3.4.2 管制作业区:指清洁度要求较高,对人员与原材料之进出及防止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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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侵入等,须有严密管制之作业区域,包括清洁作业 区及准清洁作业区。 3.4.2.1 清洁作业区:指内包装室等清洁度要求最高之作业区域。 3.4.2.2 准清洁作业区:指加工调理场等清洁度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之作 业区域。 3.4.3 一般作业区:指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外包装室及成品仓库等清洁度 要求次于管制作业区之作业区域。 3.4.4非食品处理区:指品管(检验)室、办公室、更 洗手消毒室、厕所 等,非直接处理食品之区域。 3.5清洗:指去除尘土、残屑、污物或其它可能污染食品之不良物质之处理作 业。 3.6 消毒:指以符合食品卫生之化学药剂及(或)物理方法,有效杀灭有害微 生物,但不影响食品品质或其安全之适当处理作业。 3.7 密闭容器:指密封后,可防止外来物质(如微生物、水气、气体)之侵入 或交流,包括金属、玻璃、杀菌袋、塑料及积层复合等容器与 符合上述条件之其它容器。 3.8 商业杀菌 3.8.1 食品之商业杀菌:指其杀菌程度足以使食品无有害人体健康之活性微 生物或孢子存在,并抑制腐败性微生物之活性,使 该产品在有效保存期限内之常温储运过程中,该等 微生物不得生长且不得产生毒素之杀菌方法。 3.8.2 无菌加工包装设备及容器之商业杀菌:指其杀菌程度足以使相关设备 及容器于施行加热、化学杀菌剂(如过氧化氢)、 或其它有效处理后,使其达到商业杀菌之目的,且 所产制之罐头食品无有害人体健康之活性微生物或 孢子存在,并可抑制腐败性微生物,使该产品在有 效保存期限内之常温储运过程中,微生物不得繁殖 且不得产生毒素之杀菌方法。 3.9 无菌加工包装系统:指食品与容器分别以适当方法杀菌后,于无菌环境下 充填、输送及密封之罐头食品制造系统。 3.10 杀菌值:以分钟为单位。表示加热处理条件之杀菌程度,其热致死总效应 相当于瞬间升温达基准温度 250℉(121.1℃)时,对 Z 值等于 18 之细菌或其孢子(如肉毒杆菌)之杀灭能力。例如,某产品 之加热条件为:装罐量 95 公克,升温时间 9 分钟,杀菌初温 60 ℃,杀菌温度 120℃及杀菌时间 40 分钟,如该条件之杀菌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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