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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表示其热致死总效应相当于瞬间升温达 250℉加热 7.5 分钟 之杀菌程度。 3.11D 值与 Z 值:D 值系指某一温度下杀灭原有细菌数 90%之所需时间,亦即 细菌死灭曲线通过一个对数周期所需时间。Z 值为某细菌之 D 值变化 10 倍或 1/10 倍之温度差距,换言之,是细菌耐热 性曲线通过一个对数周期所需之温度差距。 3.12 杀菌条件: 指罐头食品为达到商业杀菌安全, 所采行之控制处理及杀菌 步骤。 3.13 杀菌重要因素:指特定罐头食品之特性,加工条件等有关因素,当其偏离 设定界限时,会导致杀菌不足及产品安全问题。常见杀 菌重要因素有:罐型大小、配方、糖度、淀粉浓度、粘 度、固形量或装罐量、内容量或固液比、杀菌初温、升 温时间、切片大小及形状、装填方式、排罐方式、杀菌 温度及时间、水活性、真空度及上部空隙等。 3.14 杀菌初温:开始杀菌前,该釜次即将杀菌之全数罐头中,最冷一罐之平 温度。 3.15 食品级清洁剂:指直接使用于清洁食品设备、器具、容器及包装材料,且 不得危害食品之安全及卫生之物质。 3.16外来杂物:指在制程中除原料之外,混入或附着于原料、半成品、成品或 内包装材料之 或令人厌恶, 甚至致使食品失去其卫生及安 全性之物质。 3.17 有害动物: 指会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传染疾病之小动物或昆虫, 如老鼠、 蟑螂、蚊、蝇、臭虫、蚤、虱等。 3.18有害微生物:指造成食品腐败、品质劣化或危害公共卫生之微生物。 3.19 食品接触面: 指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表面。 包括器具及与食品接触之 设备表面。间接的食品接触面,系指在正常作业情形下,由 其流出之液体会与食品或食品直接接触面接触之表面。 3.20 安全水分基准:指在预定之制造、贮存及运销条件下,足以防止有害微生 物生存之水分基准。 一种食品之最高安全水分基准系以水 活性(aw)为依据。若有足够数据证明在某一水活性下, 不会助长有害微生物之生长, 则此水活性可认为对该食品 是安全的。 3.21水活性:系食品中自由水之表示法,为该食品之水蒸汽压除以在同温度下 纯水饱和水蒸汽压所得之商。 3.22高水活性成品:指成品水活性在0.85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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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3低水活性成品:指成品水活性低于0.85者。 3.24 适当的: 指在符合良好卫生作业下, 为完成预定目标所必须的 (措施等) 。 3.25 批号:指表示 「批」之特定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可据以追溯每批之经历 资料者,而[批]则以批号所表示在某一特定时段或某一特定场所, 所生产之特定数量之产品。 3.26 标示: 指标示于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容器、 包装或说明书上用以记载品名 或说明之文字、图画或记号。 3.27 隔离:场所与场所之间以有形之手段予以隔开者。 3.28 区隔:较隔离广义,包括有形及无形之区隔手段。作业场所之区隔可以下 列一种或一种以上之方式予以达成者,如场所区隔、时间区隔、控 制空气流向、采用密闭系统或其它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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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区环境
    4.1 工厂不得设置于易遭受污染之区域,否则应有严格之食品污染防治措施。 4.2厂区四周环境应容易随时保持清洁,地面不得有严重积水、泥泞、污秽等, 有造成食品污染之虞者,以避免成为污染源。厂区之空地应铺设混凝土、 柏油或绿化等,以防尘土飞扬并美化环境。 4.3 邻近及厂内道路,应铺设柏油等,以防灰尘造成污染。 4.4 厂区内不得有足以发生不良气味、有害(毒)气体、煤烟或其它有碍卫生 之设施。 4.5 厂区内禁止饲养禽、畜及其它宠物,惟警戒用犬除外,但应适当 以避 免污染食品。 4.6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排水道应有适当斜度,且不得有严重积水、渗 漏、淤泥、污秽、破损或孳长有害动物而造成食品污染之虞者。 4.7 厂区周界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侵入之设计与构筑。若有设置围墙,其 距离地面至少 30 公分以下部分应采用密闭性材料构筑。 4.8 厂区如有员工宿舍及附设之餐厅,应与制造调配加工贮存食品或食品添加 物之场所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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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房及设施
    5.1.1 厂房应依作业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整齐的配置,以避免交叉 污染。 5.1.2 厂房应具有足够空间,以利设备安置、卫生设施、物料贮存及人员作
    5.1 厂房配置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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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等,以确保食品之安全与卫生。食品器具等应有清洁卫生之贮放场 所。 5.1.3 制造作业场所内设备与设备间或设备与墙壁之间,应有适当之信道或 工作空间,其宽度应足以容许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且不致因 或身 体之接触而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包装材料。 5.1.4 检验室应有足够空间,以安置试验台、仪器设备等,并进行物理、化 学、官能及(或)微生物等试验工作。微生物检验场所应与其它场所 适当区隔,如未设置无菌操作箱者须有效隔离,如有设置病原菌操作 场所应严格有效隔离。 5.2 厂房区隔 5.2.1 凡使用性质不同之场所(如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原料处理场等)应各 设置或加以区隔。 5.2.2 凡清洁度区分不同(如清洁、准清洁及一般作业区)之场所,应加以有 效隔离(如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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