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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管理体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 革命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进行工 作.在吉林省内部, 省级行政机关体系和机制外在要素包括: 依靠中共吉林省委的领导; 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 的监督; 实行与各民主党派及各阶层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 省级行政机关体系和机制内在要素包括: 省长对省 政府各部门的领导; 省政府对各市、 地、 州、 县的领导; 省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36 年来, 随着党中央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国务院行政体制的变化, 吉林省行政机关体制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 使其更加适应经济基础的 需要. 第一节 依靠省委领导 吉林省人民政府成立 36 年来, 依照国家的法律、 法令, 在中共吉林省委的领导下, 行使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的职权.在行政机关与中共党委协调运转的机制上, 曾经出现过并且逐步解决着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个问题 是, 行政机关依靠党委领导不够主动, 不够紧密.另一个问题是, 党委机关过多地承揽行政事务. 新中国成立初期, 吉林省政府和部分县、 市政府曾经一度出现依靠同级党委不够主动的问题, 当时称作各 自为政的分散主义倾向.1950 年,中共吉林省委书记刘锡五在中共吉林省第一次代表会议上总结报告中指 出: "在当前党政关系中, 做政府工作的党员干部, 常常强调政府系统, 客观上表现是对上级政府负责, 而不对 同级党委负责; 政府工作不向同级党委作系统的报告, 也不要求同级党委讨论和检查他们的工作; 甚至有关政 策、 法令的问题, 以及向上级政府的工作报告也不拿到党委会上讨论. 这种党委一套、 政府一套的做法, 严重地 影响全党集中力量抓好党的中心工作. " 从1952 年开始, 中共吉林省委机关内部陆续增设了文化教育工作部、 工业部 (后改称工业交通政治部) 、 商业部 (后改称财贸工作部、 财贸政治部) 、 农村工作委员会 (后改称农村工作部) 、 交通工业部 (后并入工业 部) 、 政法领导小组.由于省委增设这些机构同省政府职能机构的职权范围划分不明, 在工作中一度出现替代 现象. 1955 年1月, 省委着手解决党委、 政府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将省委各部委管理的属于省政府职权范围内 的行政工作, 交还给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管理. 同时, 批准省人民委员会设置六个综合性办公室. 这就是: 第一办 公室(政法)、 第二办公室( 文教) 、 第三办公室(工交) 、 第四办公室( 财、 粮、 贸) 、 第五办公室( 农、 林、 水) 、 第八办公室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 譹讹.在"文化大革命" 期间, "党政不分 " 的问题极为突出.1968 年3月成立的吉林省革命委员会, 实行党、 政、 财、 文一元化领导.1971 年3月重新建立中共吉林省委后, 仍同省革命委员会合署办公, 两块牌子, 一套人马. 这个时期, 除了整党建党等党务工作由省委专管而外, 整个经济工作和社会事业实行党政一元化领导. 1978 年7月, 省委、 省革命委员会分设工作机构, 政府各工作部门也逐步恢复到 "文化大革命 "前的格局. 特别是在贯彻邓小平同志于 1980 年2月29 日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关于 《坚持党的路线, 改进工作方法 》 的重要讲话后, 吉林省委注意研究实行集体领导、 分工负责的组织制度, 决定逐步改善省政府的行政领导体 制, 逐步改变 "文化大革命 " 造成的党政不分的现象. 1980 年8月18 日, 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关于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 》的重要讲话传 譹讹省政府未设第六、 第七办公室, 第八办公室的称谓是为了与国务院第八办公室( 即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办公室) 相对应. 415 下篇 新中国成立后的吉林省行政机关 达后, 省委、 省政府认真研究讲话中提出的 "权力不宜过分集中 " 、 "着手解决党政不分、 以党代政的问题" , 以及 "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 ".省委决定进一步采取措施理顺党政关系,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36年来, 吉林省省级行政机构接受省委领导的方式、 制度主要是: 一、 省政府党组 (一) 省政府党组的任务 新中国建立后, 根据党章规定, 省委决定在省政府建立党组.1953 年9月, 省委决定撤销省政府党组, 按 工作系统分别建立了贸易金融、 工业基建、 农林水利、 文化教育、 政法等五个党组.1954 年10 月, 省委决定撤 销上述五个党组, 于1955 年3月, 重新建立省人委党组. 1957 年省人委党组的第一次会议和 1964 年的省人委党组第一百次会议, 讨论了省政府党组的性质和工 作任务, 主要内容是: 1. 省人委党组是政府的领导核心, 在省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直接对省委负责.受省委的委托, 省人委 党组对各委、 办、 厅、 局党组负领导责任, 并在这些组织中负责实现党的政策和决议. 2. 省人委党组根据省委的决定, 在一定时期内, 主动地安排省人委工作, 并有计划地检查、 研究各委、 办、 厅、 局党组的工作. 3. 凡各委、 办、 厅、 局党组能够解决的问题, 尽量自行解决, 不要把大小问题都提交省人委党组; 凡须提到 省人委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必须经过本单位党组讨论并经过主管党组成员考虑后, 再报省人委党组, 省 人委党组不能解决时再报请省委. 4. 省人委党组成员可直接与省委各有关部门商量工作.各委、 办、 厅、 局党组仍须接受省委有关部门的经 常监督. 5. 加强对政治思想工作的领导, 改进政府工作作风, 实行机关革命化. 6. 密切党员干部与非党干部、 群众的团结, 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同心同德搞好各项工作. 7. 坚决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进行斗争, 严格检查工作中执行法令、 纪律和制度的情况, 对违纪行为严肃处 理. 8. 省人委党组必须认真执行 "集体领导, 分工负责 " 的原则, 加强党组活动, 健全会议制度. (二) 省政府党组的组成人员 1949 年10 月至 1955 年2月, 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有: 党组书记周持衡 (1949. 10~ 1952. 3 ) 栗又文 (1952. 7~ 1953. 9 ) 党组副书记 徐元泉 (1952. 3~ 1953. 9 ) 薛焰(1952. 7~ 1952. 12 ) 党组成员杨战韬 吕达杜绍西 李隽靳云汉 田质成 关俊彦 刘文王吉仁 刘慈恺 宋振庭 夏伯康 徐孔昭 田青1955年3月至 1966 年5月, 省人民委员会党组成员有: 党组书记栗又文 (1955. 3~ 1966. 5 ) 党组副书记 于克(1955. 3~ 1966. 5 ) 徐元泉 (1955. 3~ 1961. 3 ) 张士英 (1963. 12~ 1966. 5 ) 党组成员杨战韬 吕达杜绍西 靳云汉 关俊彦 刘文王吉仁 刘慈恺 宋振庭 夏伯康 徐孔昭 王奂如 萧丹峰 周光周介文 严子涛 张开荆 416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省政府副厅级以上干部当选中共省委委员统计表 表2 — 3 — 1 项目数量年份省委委员数省府副厅级以上干部数 委员总数 其中省府副 厅以上干部 比例% 总数其中省委委 员所占比例% 1949 . 10 ~ 1956 年85 13 15 . 3 228 0 . 6 1950 ~ 1960 年35 12 34 . 5 184 0 . 6 1960 ~ 1966 年46 14 30 . 4 256 0 . 6 1966年5月至 1967 年1月, 省人民委员会党组成员有: 党组书记于克(1966. 5~ 1967. 1 ) 党组副书记 张士英 (1966. 5~ 1967. 1 ) 党组成员杨战韬 靳云汉 关俊彦 刘文王吉仁 刘慈恺 宋振庭 夏伯康 徐孔昭 朱德海 王奂如 萧丹峰 周光周介文 严子涛 张开荆 1968 年3月6日, 成立吉林省革命委员会.省革委会设立了办事机构, 替代了省委和省人委的办事机构. 1973 年3月, 建立中共吉林省革命委员会核心小组, 成员有: 组长王淮湘 (1970. 3~ 1971. 3 ) 组员何友发 (1970. 3~ 1971. 3 ) 肖道生 (1970. 3~ 1971. 3 ) 阮泊生 (1970. 3~ 1971. 3 ) 郑季翘 (1970. 3~ 1971. 3 ) 1978 年7月, 省委、 省革委会分设机构后, 省委陆续调整和加强了省人民政府党组. 1979 年11 月至 1985 年12 月, 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有: 党组书记于克(1979. 11~ 1982. 2 ) 张根生 (1982. 2~ 1983. 4 ) 赵修(1983. 5~ 1985. 5 ) 高德占 (1985. 6~ 1985. 12 ) 党组副书记 张士英 (1979. 11~ 1982. 6 ) 张根生 (1979. 11~ 1980. 5 ) 赵修(1982. 7~ 1983. 4 ) 霍明光 (1983. 5~ 1985. 5 ) 刘云沼 (1985. 6~ 1985. 12 ) 党组成员宗希云 穆林杨战韬 萧纯王观潮 吴铎董昕赵南起 王季平 李树仁 王万春 李振江 任青远 刘树林 王金山 高文二、 省政府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省委领导集体 省政府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省党代会、 党委会的过程中, 参与重大决策的讨论, 深刻领会精神, 率先垂范 地在政府工作中贯彻党代会或党委会的决议、 决定. 417 下篇 新中国成立后的吉林省行政机关 项目数量年份省委委员数省府副厅级以上干部数 委员总数 其中省府副 厅以上干部 比例% 总数其中省委委 员所占比例% 1971 ~ 1982 年128 47 36 . 7 954 0 . 5 1983 ~ 1985 年65 22 33 . 8 256 0 . 9 历届省政府副省长以上干部参加省委领导班子名录 表2 — 3 — 2 姓名行政职务 党内职务 任职时间周持衡 主席省委常委 1951 年3 月至1952 年3 月 栗又文 副主席 省委常委 1952 年6 月至1955 年2 月于克副省长 省委常委 1954 年12 月至1955 年2 月 徐元泉 副省长 省委常委 1954 年12 月至1955 年2 月 栗又文 省长省委副书记 1955 年2 月至1956 年2 月于克副省长 省委常委 1955 年2 月至1956 年6 月 徐元泉 副省长 省委常委 1955 年2 月至1956 年6 月 张士英 副省长 省委常委 1955 年2 月至1956 年6 月 栗又文 省长书记处书记 1956 年7 月至1960 年3 月于克副省长 省委常委 1956 年7 月至1960 年3 月 徐元泉 副省长 省委常委 1956 年7 月至1960 年3 月 张士英 副省长 省委常委 1957 年3 月至1960 年3 月萧靖副省长 省委常委 1957 年3 月至1960 年3 月 栗又文 省长书记处书记 1960 年3 月至1967 年1 月于克副省长 书记处候补书记 1960 年12 月至1967 年1 月 张士英 副省长 书记处候补书记 1960 年12 月至1967 年1 月萧靖副省长 省委常委 1960 年3 月至1964 年10 月 朱德海 副省长 省委常委 1965 年11 月至1967 年1 月周光副省长 省委常委 1965 年11 月至1967 年1 月 王淮湘 主任省委第一书记 1971 年3 月至1976 年10 月 何友发 副主任 省委书记 1971 年3 月至1976 年10 月 阮泊生 副主任 省委书记 1971 年3 月至1976 年10 月 冯占武 副主任 省委常委 1971 年3 月至1976 年10 月 兰干亭 副主任 省委常委 1971 年3 月至1976 年10 月418 第三章 管理体制 姓名行政职务 党内职务 任职时间周光副主任 省委常委 1971 年3 月至1976 年10 月 宗希云 副主任 省委常委 1971 年3 月至1976 年10 月张英副主任 省委常委 1971 年3 月至1976 年10 月 药天禄 副主任 省委常委 1971 年3 月至1976 年10 月 王淮湘 主任省委第一书记 1976 年10 月至1977 年2 月 王恩茂 主任省委第一书记 1977 年2 月至1977 年12 月 何友发 副主任 省委书记 1976 年10 月至1982 年7 月 阮泊生 副主任 省委书记 1976 年10 月至1979 年4 月 兰干亭 副主任 省委副书记 1977 年10 月至1979 年11 月周光副主任 省委常委 1976 年10 月至1977 年4 月张英副主任 省委常委 1976 年10 月至1977 年11 月 药天禄 副主任 省委常委 1976 年10 月至1977 年11 月 宗希云 副主任 省委常委 1976 年10 月至1982 年7 月 冯占武 副主任 省委常务 1976 年10 月至1977 年11 月 王恩茂 主任省委第一书记 1977 年12 月至1980 年4 月 阮泊生 副主任 省委书记 1977 年12 月至1979 年4 月 张士英 副主任 省委书记 1977 年12 月至1980 年4 月 宋洁涵 副主任 省委书记 1977 年12 月至1980 年4 月于克副主任 省委书记 1977 年12 月至1980 年4 月高扬副主任 省委书记 1977 年12 月至1979 年4 月 王大任 副主任 省委书记 1979 年7 月至1980 年4 月 张根生 副主任 省委书记 1979 年10 月至1980 年4 月萧纯副主任 省委副书记 1979 年4 月至1980 年4 月 宗希云 副主任 省委常委 1977 年12 月至1980 年4 月 宋振庭 副主任 省委常委 1977 年12 月至1979 年3 月穆林副主任 省委常委 1977 年12 月至1980 年4 月 杨战韬 副主任 省委常委 1977 年12 月至1979 年7 月于克省长省委书记 1980 年4 月至1982 年1 月 张根生 省长省委常务书记 1982 年1 月至1983 年4 月赵修副省长 省委书记 1982 的7 月至1983 年4 月 张士英 副省长 省委书记 1980 年4 月至1982 年7 月419 下篇 新中国成立后的吉林省行政机关 姓名行政职务 党内职务 任职时间穆林副省长 省委常委 1980 年4 月至1982 年7 月 杨战韬 副省长 省委常委 1980 年4 月至1983 年4 月萧纯副省长 省委副书记 1980 年4 月至1982 年7 月 赵南起 副省长 省委副书记 1980 年4 月至1983 年4 月 刘云沼 副省长 省委常委 1980 年4 月至1983 年4 月赵修省长省委书记 1983 年4 月至1985 年6 月 霍明光 副省长 省委常委 1983 年4 月至1985 年6 月 刘云沼 副省长 省委常委 1983 年4 月至1985 年12 月三、 省政府贯彻省委决定的重大问题 贯彻省委重大问题的决定, 是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接受省委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36 年来, 省政府贯彻 省委的重大决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全民性群众运动.新中国成立后至 1985 年, 在全省范围开展的较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有: 土地改 革运动、 互助合作运动、 爱国主义劳动竞赛运动、 抗美援朝运动、 对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运 动、 人民公社化运动、 大跃进运动等. 这些运动在吉林省的开展, 都是经过中共吉林省委讨论决定, 省政府通过 各级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手段发动和调控. (二)制定国民经济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全省的年度计划和五年、 十年发展规划, 都是由省政府编制后提 交省委讨论决定. 计划或规划在执行过程中进行重大调整, 报请省委批准. 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个 五年计划, 在1953 年6月由省政府计划部门编制, 修改五次.计划草案第五稿, 于1955 年6月经中共吉林省 委第三次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六五 "计划(草案) , 由省政府编制, 报省委讨论同意, 提请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三)制定实施各项地方性方针、 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来, 关于吉林省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 政策的方案、 意见以及制定地方性政策, 大多是由省委决定的, 有些是由省政府拟定经省委讨论批准的. 四、 省委、 省政府联合召开会议、 发布文件 省委、 省政府共同召开的会议, 大体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群众大会.例如, 1957 年2月25 日召开的 "全省 先进生产 (工作 ) 者代表会议 ", 动员群众大力开展增产节约运动; 同年 11 月20 日举行的 "坚决贯彻三中全会 精神, 掀起农业生产建设高潮" 广播大会; 11 月17 日, 省委、 省人委受党中央和国家的委托, 在长春市举行了 全国群英大会奖给吉林省先进基层单位红旗转授会; 1978 年12 月19 日, 省委、 省革委会、 化学工业部在吉林 化学工业公司召开大会, 正式命名吉林化学工业公司为大庆式企业. 第二类是干部 (工作 ) 会议. 例如, 1949 年10 月, 联合召开省、 市、 县 (旗) 合作总社主任联席会议, 要求积极改造、 提高现有的供销社, 并有重点地试办新 供销社; 1979 年9月4日, 联合召开全省社队企业工作会议, 贯彻国务院 《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 定》 ; 1980 年10 月5日, 联合召开全省劳动就业工作会议; 1982 年5月11 日, 联合召开全省工业会议, 重点研 究解决企业经济效益问题; 同年 8 月20 日, 召开工业企业整顿工作会议. 36 年来, 省委、 省政府联合发布的文件 180 件.其中, 综合 (计划、 统计、 外事、 文秘等 )方面的有 31 件; 财 政税务方面的有 14 件; 工业交通方面的有 9 件; 农林水利方面的有 56 件; 司法民政方面的有 16 件; 其他方面 420 第三章 管理体制 54件. 第二节 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免和监督 一、 省政府组成人员的选举和任免 从1950 至1985 年, 吉林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第一届至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共选举任命省政府 (省人 民委员会、 革命委员会) 组成人员 633 人. 其中, 选举省长 (主席、 主任 )12 人, 副省长 (副主席、 副主任 ) 85 人. 省 人大常委会任命代理省长 1 人, 副省长 3 人, 厅长 (局长、 主任) 99 人. 1950 年4月5日至 9 日, 吉林省首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选举省人民政府主席 1 人, 副主席 1 人, 委员 26 人.1955 年2月1日至 5 日, 吉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选举省长 1 人, 副省长 4 人, 委员29 人.1956 年12 月1日至 7 日, 吉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增选副省长 3 人, 委员 6 人. 1958 年7月2日至 20 日, 吉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省长 1 人, 副省长 6 人, 委员 30 人.1959 年6月6日至 13 日, 吉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补选副省长 3 人, 增选委员 1 人. 1960 年5月23 日至 30 日, 吉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补选省人民委员会委员 2 人.1962 年7月23 日至 8 月3日, 吉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补选副省长 1 人, 委员 4 人. 1963 年12 月19 日至 28 日, 吉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省长 1 人, 副省长 7 人, 委员 32 人.1964 年9月21 日至 25 日, 吉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增选副省长 2 人.1965 年9月3日至 9 日, 吉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增选副省长 1 人, 补选委员 1 人. 吉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由于 "文化大革命" 动乱的影响而没能召开.1968 年3月6日成立的吉林省 革命委员会的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 由地方协商推举并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任命.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于1977 年12 月19 日至 25 日召开的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省革命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 13 人, 委员 88 人, 组成新的吉林省革命委员会. 1980 年3月31 日至 4 月4日, 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规定, 取消省革命委员会的名称, 恢复了吉林省人民政府的称 谓. 这次会上, 选举省长、 副省长 12 人. 1980 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后, 任命了省人民政府组成人 员.1982 年6月11 日至 19 日, 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选举出省长. 1983 年4月17 日至 26 日, 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出省长 1 人, 副省长 1 人. 从1980 年4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到 1985 年,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省政府组成人员共 114 人.其中,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任命省政府组成人员 45 人; 省六届人大常委会任命省政府组成人员 69 人. 二、 省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自1954 年8月10 日至 1985 年5月25 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历经六届二十一次会议. 省人民政府( 省 人民委员会、 省革命委员会)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了 19 次政府工作报告、 9 次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报告、 15 次省财政预算和决算专题报告.这些报告, 经过代表大会审议、 修改、 批准后, 责成省人民政府(省人 民委员会、 省革命委员会)认真贯彻执行.对于需要全省人民周知并迅速行动的重大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做出 专门决议, 号召全省各级组织和各族人民贯彻执行. 1985 年, 吉林省遭受严重洪灾. 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 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 《关于全省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的报告》 后, 作出了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抗灾救灾 工作的决议 》. 《决议 》 号召全省各族人民团结起来, 树立战胜自然灾害的决心和信心, 各行各业要大力开展增 产节约、 增收节支、 提高效益、 支援灾区活动, 齐心协力, 战胜自然灾害. 421 下篇 新中国成立后的吉林省行政机关 从1980 年4月至 1985 年11 月, 省人民政府及所属委、 办、 厅、 局的负责人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工作 共计 47 次( 项).其中, 财经计划方面 12 次; 司法民政方面 11 次; 工农林水方面 12 次; 教科文卫方面 8 次; 人 事及综合方面 4 次. 三、 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视察 1955 年5月, 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工作的决定》 , 开 始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1980 年4月, 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前, 省人大代表视察活动均由省人 民委员会组织安排.省人大常委会成立后, 便由省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 1955年10 月, 省人民委员会组织代表视察, 共有 193 名人民代表参加, 先后视察 5 个市、 43 个县、 51 个区、 121 个村、 102 个国营企业, 以及一些文教卫生部门和机关团体. 省人民委员会把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批评 和建议归纳整理成书面材料, 分送省直机关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并且要求做到事事有交代, 件件有着落, 处理 结果有报告. 1956 年和 1957 年, 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 自治区、 直辖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的决定》 精神, 将以省为单位组织省人大代表视察改由以地区为单位组织省人 大代表就地视察.代表对省人民委员会提出的批评、 意见和要求, 由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整理后, 责成有关部 门研究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代表本人和省人委办公厅. 1960 年4月, 省人民委员会决定, 将以地区为单位组织省人大代表视察改由各市、 县人民委员会组织省 人大代表就地视察.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 建议和要求, 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分别情况认真处理, 并将处理 结果直接答复代表本人. 1962 年1月和 1965 年8月, 受省人民委员会委托, 各县 (市 )人民委员会先后组织 128 名省人大代表就 地进行视察, 共视察了 107 个单位. 各县 (市)人民委员会对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都及时转给有关 部门作了处理. 四、 认真办理人民代表的提案和议案 自1951 年3月吉林省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至 1985 年5月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由历次人民代表大会提案 (议案 ) 审查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责成省人民政府处理的人民代表提案和议案, 以 及人民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批评、 意见和建议共达 4 050 件. 省人民政府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 除责成秘书 长亲自负责外, 省政府办公厅还设置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 直接办理和检查督促所属各委、 办、 厅、 局处理提 案、 议案. 省政府各承办部门基本上做到了:凡提案内容全部或大部需要办理而又可能办理的都及时予以办理; 凡 提案内容虽重要, 但尚无条件办理, 需要通盘考虑的提案, 都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凡提案内容涉及国家决定 的事项, 都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研究处理. 每项提案处理的结果, 除向省人大常委会和下次代表大会作报 告外, 还逐件向提案人作出书面或口头的答复. 省一届人大四、 五、 六次会议, 责成省人民政府办理的提案共 274 件. 其中有 62 件由省政府办公厅直接办 理; 有10 件报请上级政府解决; 有146 件交有关部门参考; 有17 件于会议期间当场予以解释、 答复; 有39 件 不作提案而按群众来信处理. 1956 年4月在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 部分代表提出了关于培养新法接生员的提案.省卫生厅接到省人 民委员会的通知后, 对这项提案立即进行研究、 处理. 在当年冬季, 各级卫生单位就培训四千多名新法接生员, 并利用农闲季节培训旧接生员, 使农村新生儿破伤风和产妇产褥热等疾病明显减少. 1958 年7月, 省人民委员会发出 《关于改变提案处理程序的通知》 . 《通知 》规定, 各级人民委员会在处理 人大代表提案时, 凡是可以当面答复提案人的, 就不书面答复; 需要书面答复的以部门名义直接答复提案人. 422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答复要认真, 该解决的要解决, 该解释的要解释, 要在当年年底以前将提案处理完毕. 据此, 省二届人大二次会 议(1959 年6月) 期间, 省人民委员会提交对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提案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称: 提 案已经付诸实施的 90 件, 占71. 5%; 已列入计划逐步实现的 18 件, 占14. 2%; 因条件所限暂时办不到的 18 件, 占14. 2%. 1983 年4月, 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关于议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按这一规定, 凡是建议、 批评和意见 一律不再叫提案, 以便同需要提请大会审议通过的、 具有约束力的议案区别开来.这次会议确立为议案的两 件: 一是建议制定保护森林 (包括城乡林木 )的地方性法规案; 二是建议制定保护益鸟益兽与合理开发动植物 资源的地方性法规案, 责成省人民政府办理. 根据这项议案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先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 提请审议 《吉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草案 ) 》 和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 (草案) 》 . 省人大常委会分别 于第十一次和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这两项 《条例》 , 公布实施, 使全省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特别是森林资源的保 护状况有所改善. 1984 年3月,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对四平市、 辽源市和怀德、 前郭县执行国家 《环保法》 的情况进 行了视察, 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在同年 4 月召开的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将边裕鲲、 王开、 赵润 普、 宋均四位代表提出的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环保法 〉 》 的提案作为第 1 号议案, 责成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省 人民政府根据议案的要求, 认真进行了调查研究.调查证明, 吉林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据1983 年统 计, 全省年排入各水系的污水 4. 7 亿吨; 第二松花江所含的 364 种有机物中, 有毒、 致癌物质就有 26 种.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 已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拟定了 《吉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 例 (草案 ) 》,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985 年7月31 日, 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该 《条例 》 , 自 同年 10 月1日起施行.由于 《条例 》的实施, 增强了干部和群众保护环境的意识, 全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初 步控制. 第三节 实行与各民主党派和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人民委员会、 革命委员会 )同各民主党派和党外代表人士协商政事, 主要是依靠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吉林省委员会进行的. 一、 主动与省政协常委会商讨政府大事 省人民政府实施的重要事项, 主动同省政协进行协商, 听取意见和建议.1955 至1959 年, 在省政协第一 届委员会的任期过程中, 省人民政府提请省政协进行协商讨论的大事主要有: 贯彻实施粮食统购统销政策; 发 行经济建设公债; 国家币制改革; 实施国家 《兵役法 》 ; 推行文字改革; 开展增产节约运动; 打击刑事犯罪; 安排 中小学毕业生升学就业; 制订本省农业发展纲要; 历年省人民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国 民经济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草案. 1959 至1963 年, 在省政协第二届委员会任期过程中, 正值国家处于暂时困难时期.省人委在贯彻执行中 共中央、 国务院对国民经济实行 "调整、 巩固、 充实、 提高 " 方针的过程中, 同省政协进行充分协商, 密切合作, 制 定了调整国民经济的一系列具体政策和措施, 克服了暂时困难, 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好转.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省政府进一步采取实际步骤, 为省政协参政议政、 民主监督创造更好的条件. 及时向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代表传达国务院的重要文件和重大决策, 通报省内政治、 经济和社会情况. 省政府 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 制定本省实施措施时, 都与省政协共同协商, 召开专门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 和建议. 二、 认真办理省政协委员的提案和意见 423 下篇 新中国成立后的吉林省行政机关 省政府对省政协转来的各项提案, 都及时交有关厅、 局和市、 地、 州办理.1955 至1966 年期间, 省政协第 一届、 第二届、 第三届委员会, 转交省政府提案 265 件; 1980 年至 1985 年期间, 省政协第四届二次会议和五届 三次会议, 转交省政府提案 837 件. 省政府对这些提案的办理, 基本上做到了事事有着落, 件件有交代. 省政府 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 对省政协提案的办理可分下列三种情形: (一)凡是应当办理而又有条件办理的提案, 承办部门及时研究办理, 并函复办理情况.1956 年省政协一 届二次会议转给省人民委员会处理的 35 件提案, 能办的都得到了及时办理. 其中关于建议在前郭尔罗斯蒙古 族自治县查干花草地上建立种畜场的提案, 农业厅函复: 已于 1956 年夏季建起国营种畜场, 主养牛羊, 直属省 农业厅领导, 省政府还准备增加投资, 继续扩建. 1963 年, 省政协二届三次会议转交省人委 83 件提案, 都得到妥善处理.关于建议积极提高广大农民的农 业科学技术知识的提案, 省农业厅和科学技术协会已作出进一步安排: 编印农业科学技术小册子、 教材、 自学 丛书等传播农科知识; 举办农业技术夜校、 短训班、 农科实验小组, 培养农科人才, 普及农科知识; 组织农科人 员下乡传授农科知识, 指导农科活动. 1981 年, 省政协四届二次会议转给省政府办理的提案 65 件, 均进行了认真办理和答复.关于建议恢复儿 童运动场的提案, 经长春市人民政府协调, 省展览会已将占地交回儿童公园. 公园拟将现有建筑物改造成少年 宫或游艺宫, 以满足急需.这次会议提出关于建议严密注意吉林省西部通榆等县小型平地水库周围发生土壤 次生盐碱化的提案, 省水利厅对这一地区盐碱化的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分析研究了原因, 决定今后将把观测 研究水库下游地下水动态的工作纳入管理日程, 并严密注意和防止发生土壤次生盐碱化的现象. 1984 年, 省政协五届二次会议转给省政府的建议和意见, 被有关部门采纳并采取措施解决的, 占办理答 复提案总数的 67%.关于省、 市主管工业部门组织地方工业为中央企业配套服务, 促进地方工业发展的提案, 省计委在 《计划工作情况反映 》 上登载了提案内容, 省委第一书记强晓初和省长赵修等领导同志阅后, 分别作 了批示. 省计委已把此建议列为吉林省经济建设中重要项目, 并与有关部门研究了实施办法. 关于长春市宽城 区委应停止在上海路小学修建住宅, 退还小学场地的提案, 长春市委、 市政府经查实后, 予以制止.宽城区委、 区政府还在 《人民日报》 上做了公开检查.省教育厅下发 《关于抓紧清退学校被占用的校舍和用地的通知》 , 要 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充分利用上海路小学被 "蚕食 " 的典型事例, 广泛宣传, 全面检查. 这一提案的处理, 在社 会上引起很好反响. (二)对于不属于本级政府职权的提案, 及时转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诸如: 省政协一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 于建议发展中国氮肥制造工业的提案, 省人委转请化学工业部研究处理.1957 年5月20 日, 化工部函复: 在 编制第二个五年计划方案中已作设想, 并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了关于生产氮肥设备的初步方案, 计划尽早开 始试制高压压缩机及高压合成筒.关于建议修补长白铁路 (长春—— —前郭旗 )的提案, 省计委派人进行了实地 调查, 并转请国家计委办理. 函复: 铁道部已列入第二个五年计划草案内, 正待中央批准. 省计委正拟请要求锦 州铁路局调查勘测, 编制设计任务书, 向国家再次请求于第二个五年计划初期施工. (三)对于需要一定时间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的提案和有异议的提案, 有关部门及时函复, 说明情况.诸如: 在省政协四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扩建长春市儿童医院、 解决农大及沿途各单位市内交通、 调整市内儿童粮 食供应数量、 建立居民保健卡、 调整中医带徒弟生活费、 实行正常升级和工资提升制度、 推广 "水稻半旱式栽培 法" 、 解决菜农燃料不足、 大力发展家务服务事业等提案,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长春市人委已分别函复省政协委 员会和有关委员, 说明目前不能立刻实行的原因. 三、 重视政协委员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1955 至1966 年期间, 省政府及各市、 县政府接待省政协委员视察与参观近百次; 1977 年末至 1985 年底, 接待省政协委员较大规模的视察与参观 6 次. 每次视察, 政协委员们都提出不少有益的建议、 意见和批评. 诸如: 关于解决全省各地中、 小学被占校舍问题的建议、 关于全省教育事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关于全省教育体制 改革的建议、 关于本省中医中药事业发展问题的建议、 关于建立吉林省肿瘤医院的建议、 关于成立吉林省抗癌 424 第三章 管理体制 协会的建议、 关于尽早制定白山水电站和白山镇总体建设规划的建议、 关于造纸厂应积极寻找代替原料节约 木材的建议, 等等, 都引起省政府和被视察单位的高度重视, 及时进行研究, 提出落实措施. 第四节 省长对省政府各部门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委员会、 省革命委员会 ) 是由省长、 副省长 (省主席、 副主席和主任、 副主任) 、 秘书长和 各委员会、 办公室、 厅、 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36 年来, 吉林省省长、 副省长对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体制, 主要是实行省长分工负责制和分工负责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责任制. 一、 省长分工负责制 历届省长、 副省长都有明确分工. 每当换届或增补副省长, 都要调整分工.省长、 副省长的分工, 一般要经 过省政府党组和省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 以文件形式通告各部门、 各地区负责人. (一)1959 年6月, 省长、 副省长的分工 省长栗又文—— —主持人民委员会全面工作, 并分管经济计划委员会、 统计局的工作. 常务副省长于克—— —分管办公厅、 省长办公室、 人事局、 编制委员会、 建设厅、 基本建设委员会、 劳动厅、 科 学技术委员会 (包括计量局 )、 省科学分院. 副省长徐元泉—— —分管农业厅、 农业机械化委员会、 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林业厅、 水利厅、 气象局、 农科院、 特产学院. 副省长徐寿轩—— —分管教育厅、 文化局、 广播事业管理局、 文史馆、 吉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副省长朱德海—— —常驻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副省长王奂如—— —分管财政厅、 粮食厅、 商业厅、 对外贸易局、 省人民银行、 储备物资管理局、 物价委员会、 财贸学院. 副省长周光—— —分管交通运输委员会、 交通厅、 地质局、 红石水电工程局、 云峰水电工程局、 外事办公室、 交际处, 并处理有关吉林铁路管理局方面的工作. 副省长萧靖—— —分管工业生产委员会、 重工业厅、 轻工厅、 冶金局、 煤管局、 吉林工业大学. 副省长崔次丰—— —分管民政厅、 公安厅、 民委、 宗教事务处、 参事室, 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 副省长张文海—— —分管卫生厅、 体委、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医学院、 中医学院. (二)1963 年调整省长分工 1963 年4月, 省委决定: 在省长栗又文、 常务副省长于克离职休养期间, 由副省长张士英代理省政府党组 书记, 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 并分管农、 林、 水、 气工作, 兼管财贸金融工作. 其他副省长的分工是: 徐寿轩—— —分管教育、 文化、 卫生、 体育、 计划生育工作. 周光—— —分管政法、 基建、 民族、 外事和交际工作. 张文海—— —分管编委、 劳动、 精简、 人事工作. 王奂如—— —兼任财贸办公室主任. (三)1980 年6月, 省长、 副省长的分工 省长于 克—— —主持全面工作. 副省长张士英—— —主管财贸. 副省长穆 林—— —主管农业. 副省长杨战韬—— —主管公安、 司法、 民政、 人事、 外事、 旅游、 宗教、 编制和军事, 兼管基建. 副省长董 昕—— —主管工业、 交通、 基建. 425 下篇 新中国成立后的吉林省行政机关 副省长萧 纯—— —主管计划, 协助张士英分管财贸. 副省长王观潮—— —分管工业, 侧重管基建. 副省长赵南起—— —在延边地区主持工作, 并主管全省民族、 边疆建设工作. 副省长王季平—— —分管农业. 副省长李树仁—— —主管科技、 文教、 卫生、 体育、 计划生育工作. 副省长冯英奎—— —兼任长春市市长. 副省长刘云沼—— —分管科技、 文教、 卫生、 体育工作. 副省长罗越嘉—— —分管工业. 张士英、 穆林、 杨战韬为常务副省长, 协助省长处理日常事务. (四)1983 年5月, 省长、 副省长的分工 省长赵 修—— —主持政府全面工作, 重点抓经济建设工作. 常务副省长霍明光—— —负责政府常务工作, 主管财贸、 物价、 政法、 民政、 民族、 人事、 外事, 兼管农业工作. 副省长刘云沼—— —主管文教、 卫生、 体育、 计划生育方面的工作.协助霍明光管理外事工作. 副省长高德占—— —主管工交、 计划、 劳动、 统计和能源方面的工作. 副省长刘树林—— —主管科技、 经济与技术研究中心、 信访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 协助霍明光管 理政法工作. 副省长王金山—— —主管农林、 水利、 气象、 农机管理方面的工作. (五)1985 年2月, 省长、 副省长的分工 省长赵 修—— —主持政府全面工作. 常务副省长霍明光—— —协助省长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主管单位有: 省外经委 (包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吉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 劳动人事厅、 编制委员会、 财政厅 (包括省税务局 ) 、 商业厅 (包括省供销合 作指导局 )、 粮食局、 物价局、 审计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民银行省分行、 农行省分行、 建行省分行、 中国银行长 春分行、 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长春海关. 副省长刘云沼—— —主管教育厅、 卫生厅、 文化厅、 广播电视厅、 高教局、 外事办公室、 省旅游局、 计划生育委 员会、 体委. 副省长高德占—— —主管机电厅、 国防工办、 石化厅、 轻工厅 (包括省烟草公司、 食品公司) 、 第二轻工厅 (包 括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 ) 、 纺织厅、 冶金厅、 交通厅、 电力局、 物资局、 邮电管理局、 省民航局、 省建材公司、 省 医药总公司、 省煤炭公司、 省石油公司、 省食品协会、 省职工教育办公室. 副省长刘树林—— —主管省科委 (包括科干局) 、 城建厅 (包括环保局、 测绘局、 建筑工程总公司 )、 经济与技 术研究中心、 地矿局、 成套设备局、 储备局、 人防办、 计量局、 地震局. 副省长王金山—— —主管农业厅、 林业厅 (包括林业联合公司) 、 水利厅、 气象局、 乡企局、 公安厅、 司法厅 (包 括省劳改局 )、 民政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信访办公室. (六)1985 年6月, 省长、 副省长的分工 省长高德占—— —主持全面工作.主管计划、 体制改革、 财政、 审计、 银行、 保险. 副省长刘云沼—— —主管教育、 文化、 广电、 卫生、 计划生育、 体育、 出版、 外事、 侨务、 公安、 司法、 民政、 民族 工作. 副省长高 文—— —主管外经、 海关、 人事、 编制、 商业、 粮食、 物价、 工商、 经协、 驻外办事处、 城镇集体经济 和第三产业方面的工作. 副省长刘树林—— —主管科技、 经研、 统计、 地矿、 计量、 机电、 化工、 轻工、 冶金、 纺织、 交通、 电力、 物资、 邮电、 民航、 储备物资、 机电设备、 煤炭、 建材、 医药、 烟草、 石化、 食品、 环保、 人防、 地震工作. 副省长王金山—— —主管农牧、 林业、 水利、 气象、 乡企、 信访工作. 省政府副省长按照分工, 负责处理主管的业务工作, 实行分口管理, 直接同分管的委、 办、 厅、 局进行工作 联系, 及时督促、 检查, 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为适应 "分口管理 "的体制, 1955 年, 省人民委员会成立六个办公 426 第三章 管理体制 室, 即: 第一办公室 (政法 )、 第二办公室 (文教 ) 、 第三办公室 (工业、 基建 ) 、 第四办公室 (财、 粮、 贸)、第五办公室 (农、 林、 水)、第八办公室 (对资改造 ). 1957 年精简, 上述六个办公室改为六个组. 1958 年, 这六个组撤销后, 由 其中一部分人员重新组成省长办公室, 内设工业、 农业、 财贸、 政法、 文教 5 个组.1964 年, 省长办公室撤销后, 其综合行政管理工作交由省政府办公厅承担. 1978 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为加强集中统一领导, 又开始实行 "分口领导" 的体制, 各副省长通过农 林水办公室、 财贸办公室、 文化教育办公室、 经济委员会、 计划委员会五个 "大口 " , 分别协调各有关委、 办、 厅、 局 (政法各厅、 局则归口于省委政法委员会领导 ) 的工作. 1985 年, 为减少领导层次, 提高办事效率, 精简机构, 将 "分口领导 " 改由副省长分工直接领导各委、 办、 厅、 局. 1983 年, 省政府制发的 《吉林省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 》规定: 省政府副省长按照分工, 负责处理主管 的业务工作.对于省政府各部门请示的问题, 凡属省委、 省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 主管副省长应当自行负责处 理, 可以分别情况, 用电话或当面答复, 或将文件批给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涉及其他副省长主管的工作, 要同有 关副省长商量决定. 对于问题复杂、 各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 主管副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可以召集有关 部门负责人开会研究解决. 对于紧急而又重要的事项, 主管副省长可直接报告常务副省长、 省长决定.需要以 省政府名义发文时, 需由省政府秘书长以上领导同志签发. 属于全省性的重大问题的文件, 由省长或常务副省 长签发; 属于一般问题的文件, 由主管副省长签发; 涉及几位副省长主管的工作的文件, 先经有关副省长审阅 后, 由常务副省长签发; 纯属按照既定程序例行公事的文件, 由秘书长签发. 二、 实行分工负责和集体领导相结合的责任制 1983 年制发的 《吉林省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 》 中规定: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必须经省政府常务 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 副省长、 秘书长组成. 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 ) 传达、 研究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的指示、 决定; (2 )讨论准备报请省委审定的事项; (3 )讨论决定各部 门、 各地区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4 )拟定省政府全体会议议题; (5 )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 案; (6 ) 讨论其他重要问题, 交换意见, 互通情况.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全体成员组成, 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 ) 传达 布置国务院和省委的指示、 决定; (2 )讨论决定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 (3 ) 讨论通过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 定的事项; (4 ) 通报全省的形势和其他重要情况, 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省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文件, 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 会前发给与会同志阅读并准 备意见. 会议的组织工作, 由秘书长负责. 省政府常务会议每次开会的情况, 要写成会议纪要, 分送省委书记和 省长、 副省长、 秘书长, 必要时增发各有关单位负责人.省政府全体会议纪要, 发至省政府各部门. 第五节 省政府对市县政府的领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吉林省行政机构分为四级, 即省、 市 (州、 盟) 、 县 (市、 旗、 区) 、 乡 (社、 镇) .1949 年10 月到 1983 年以前, 先后设置白城、 四平、 通化、 德惠专员公署 (后改为行政公署 ) , 作为省政府 的派出机构譹 讹,管辖一部分县、 市. 从1949 年10 月新中国成立到 1954 年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公布前,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兼有权 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双重职能.1950 年1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的 《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 规定, 省譹讹1967 年5月,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中央文革小组联合发出通知, 决定把专区改成地区, 成立革委会, 作为本行政区一级政权 组织.197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正式确认地区革委会是地方一级国家政权机关. 1978 年全国五届人大通过的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明确规定地区行署仍为派出机关. 427 下篇 新中国成立后的吉林省行政机关 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县、 市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并对所辖各县、 市转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或主管大行政区 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 在其职权范围内颁发决议和命令, 并审查其执行; (二 )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关 于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的规定,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自行任免或批准任免所属县、 市的重要行政人员; (三)废除或修改所属县、 市人民政府或县、 市人民代表大会 (或县、 市各界人民代表大会) 与上级人民政府决议、 命 令相抵触的决议或命令; (四)审核所辖县、市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或追认; (五)统一领导和检查所辖各县、 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宪法 》 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 员会组织法 》, 规定省人民委员会的职权有 10 项, 其中包括: 主持省人大代表的选举, 召集省人大会议, 向省人 大提出议案, 停止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1955 年2月, 吉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根据 1954 年 《宪法 》 的规定, 将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改称省人民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同 时兼有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职能.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人民委员会、 革命委员会)根据不同时期政治、 经济形势的需要, 对市 (地区) 、 县两级行 政管理体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使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 行政管理体制调整过程大体经历了三个时期: 一、 以省政府直接管县为主的时期 (1950~ 1954 年)这一时期, 省既直接领导地级市和专区, 又直接管县. 1950 年, 全省共设 1 个专区、 2 个地级市、 22 个县、 1 个旗、 18 个市辖区、 1 个特区. 其中, 省政府直辖 19 个县(旗、 特区 ). 1951 年, 全省共设 1 个专区、 2 个地级市、 22 个县、 1 个旗、 19 个市辖区.其中, 省政府直辖 18 个县 (旗) . 1952 年,全省共设 1 个自治区、 2 个地级市、 21 个县、 1 个旗、 29 个市辖区.其中,省政府直辖 17 个县 (旗).1953 年, 全省共设 1 个自治区、 1 个地级市、 1 个县级市、 21 个县、 1 个旗、 9 个市辖区.其中, 省政府直辖 17 个县 (旗) . 1954 年, 全省共设 2 个专区、 1 个自治州、 1 个地级市、 4 个县级市、 1 个旗、 24 个市辖区. 其中, 省政府直辖 22 个县 (市、 旗).1955 年, 全省共设 2 个专区、 1 个自治州、 2 个地级市、 4 个县级市、 41 个县、 1 个自治县、 20 个市辖区.其中, 省政府直辖 22 个县 (市). 1956 年, 全省共设 3 个专区、 1 个自治州、 2 个地级市、 5 个县级市、 41 个县、 1 个自治县、 20 个市辖区.其中, 省政府直辖 8 个县 (市).1957 年, 全省共设 3 个专区、 1 个自治州、 2 个地级市、 5 个县级市、 41 个县、 1 个自治县、 12 个市辖区.其中, 省政府直辖 8 个县 (市).1958 年,全省共设 3 个专区、 1 个自治州、 2 个地级市、 6 个县级市、 37 个县、 2 个自治县、 12 个市辖区, 省 直辖的 2 市、 6 县分别划给延边州和吉林市管辖.至此, 省直辖的县 (市、 旗)全部交给市和专区管辖. 这一时期, 省对直辖县实行直接领导.任免县级主要领导干部; 审批下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长远规划和财政预决算; 召开会议、 下发文件, 部署、 监督、 检查、 指导工作. 县人民政府直接对省人民政府负责 并报告工作. 428 第三章 管理体制 二、 以专员公署 (行政公署 ) 代管县为主的时期 (1954~ 1983 年)吉林省人民委员会从 1954 年开始, 陆续设立专员公署 (1971 年改称行政公署 ) , 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 机构, 代省人民政府管理所辖区域内县 (市、 区、 旗)政府的工作. 1954 年7月21 日, 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 设立白城专区, 管辖 8 县1市.1954 年8月20 日, 东北行政委 员会批准, 设立通化专区, 管辖 2 市8县.1956 年7月3日, 国务院批准, 设立怀德专区, 管辖 10 县.1956 年10 月6日, 国务院批准, 怀德专区更名为公主岭专区. 1958 年10 月23 日, 国务院批准, 撤销公主岭专区, 所辖 5 县划归长春市、 1 县划归白城专区; 设立四平专区, 管辖 2 市5县.1966 年1月10 日, 国务院批准, 设立德惠 专区, 管辖 5 县; 设立永吉专区, 管辖 5 县.1969 年7月3日, 撤销德惠地区, 所辖 5 县划归长春市管辖.1969 年2月23 日, 撤销永吉专区, 所辖 5 县划归吉林市管辖.1982 年8月2日, 恢复德惠地区, 管辖 5 县; 恢复永 吉地区, 管辖 5 县.至此, 吉林省共设立 5 个专区、 2 个地级市、 1 个自治州、 53 个县( 市、 区) . 这一时期, 省人民政府主要通过市和行政公署实施对县、 市的领导.行政公署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关, 它的基本职权是督导检查所属各县人民政府的工作. 专员公署设立初期的职权为: 代表省政府对所属各县 1950 年省政府直接管县为主时期行政区划一览表 表2 — 3 — 3 全省管辖区域 长春市 吉林市 省直辖县、 旗 延边专区 1 个专区 2 个地级市 22 个县 1 个旗 18 个市辖区 1 个特区 其中: 省直辖 19 个县、 旗、 特区 第一区 第二区 第三区 第四区 第五区 第六区 第七区 第八区 第九区 昌邑区 朝阳区 通天区 船营区 德胜区 市郊一区 市郊二区 市郊三区 市郊四区 永吉县 舒兰县 磐石县 蛟河县 桦甸县 榆树县 怀德县 扶余县 农安农 德惠县 长岭县 乾安县 长春县 敦化县 九台县 伊通县 双阳县 郭尔罗斯前旗 丰满特区 延吉县 珲春县 汪清县 和龙县 安图县 1957 年省政府直接管县为主时期行政区划一览表 表2 — 3 — 4 全省管辖 区域 长春市 吉林市 省直辖 县、 市白城专区通化 专区 公主岭 怀德专区 延边朝鲜 族自治州 3 个专区 2 个地级市 1 个自治州 5 个县级市 41 个县1个自治县 12 个市辖县 其中: 省直 辖8 个县市 南关区 朝阳区 宽城区 二道河子区 郊区昌邑区 通天区 船营区 龙潭区 丰满区 哈达湾区 郊区四平市 辽源市 永吉县 舒兰县 磐石县 蛟河县 桦甸县 敦化县 白城县 洮南县 安广县 大赉县 瞻榆县 开通县 镇赉县 乾安县 长岭县 双辽县 前郭尔罗斯 蒙古族自治县 通化市 通化县 海龙县 临江县 辑安县 长白县 抚松县 靖宇县 柳河县 辉南县 东丰县 公主岭市 榆树县 农安县 九台县 德惠县 双阳县 扶余县 怀德县 梨树县 伊通县 东辽县 延吉市 延吉县 珲春县 汪清县 和龙县 安图县 429 下篇 新中国成立后的吉林省行政机关 (市) 政府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情况与问题, 应及时向省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 对农村 建设进行调查研究, 提供省政府作为指导全省农村建设工作的依据; 完成省政府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1983 年机构改革以后, 行政公署的职权为: 督导检查所属各县 (市) 人民政府的工作; 检查了解所属县 (市 )政府贯 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 法规和省政府各项决定的情况; 督促所属各县 (市) 政府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 工作任务, 协调相互关系;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1959 年以专区 (行署 ) 代管县为主时期行政区划一览表 表2 — 3 — 5 全省管辖 区域 长春市 吉林市 白城专区 通化专区 四平专区 延边朝鲜 族自治州 3 个专区 2 个地级市 1 个自治州 6 个县级市 37 个县 2 个自治县 11 个市辖区 南关区 朝阳区 宽城区 二道河子区 郊区榆树县 农安县 九台县 德惠县 双阳县 昌邑区 船营区 龙潭区 丰满区 哈达湾区 郊区永吉县 舒兰县 磐石县 蛟河县 桦甸县 白城市 洮安县 大安县 通榆县 镇赉县 乾安县 扶余县 长岭县 前郭尔罗斯 蒙古族自治县 通化市 通化县 海龙县 辑安县 临江县 抚松县 靖宇县 辉南县 柳河县 长白朝鲜 族自治县 四平市 辽源市 公主岭市 怀德县 梨树县 伊通县 东丰县 双辽县 东辽县 延吉市 延吉县 珲春县 汪清县 和龙县 安图县 敦化县 1982 年以专区 (行署 ) 代管县为主时期行政区划一览表 表2 — 3 — 6 全省管辖 区域 长春市 吉林市 德惠 地区 永吉 地区 白城 地区 通化 地区 四平 地区 延边 朝鲜族 自治州 5 个地区 2 个地级市 1 个自治州 7 个县级市 35 个县 2 个自治县 9 个市辖区 南关区 朝阳区 二道河子区 宽城区 郊区昌邑区 船营区 龙潭区 郊区榆树县 农安县 九台县 德惠县 双阳县 永吉县 舒兰县 磐石县 蛟河县 桦甸县 白城市 洮安县 大安县 通榆县 镇赉县 乾安县 扶余县 长岭县 前郭尔罗 斯蒙古族 自治县 通化市 浑江市 通化县 海龙县 集安县 抚松县 靖宇县 辉南县 柳河县 长白朝鲜 族自治县 四平市 辽源市 怀德县 梨树县 伊通县 东丰县 双辽县 延吉市 图们市 延吉县 珲春县 汪清县 和龙县 安图县 敦化县 430 第三章 管理体制 向市管县转变时期行政区划一览表 (之一) 表2 — 3 — 7 1983 年 全省管辖 区域 长春市 吉林市 四平市 辽源市 白城地区 通化地区 延边朝鲜 族自治州 2 个地区 4 个地级市 1 个自治州 6 个县级市 36 个县 2 个自治县 13 个市辖区 南关区 朝阳区 宽城区 二道河子区 郊区榆树县 农安县 九台县 德惠县 双阳县 昌邑区 船营区 龙潭区 郊区永吉县 舒兰县 磐石县 蛟河县 桦甸县 铁东区 铁西区 怀德县 梨树县 伊通县 双辽县 龙山区 西安区 东辽县 东丰县 白城市 洮安市 大安县 通榆县 镇赉县 乾安县 扶余县 长岭县 前郭尔罗斯 蒙古族自治县 通化市 浑江市 通化县 海龙县 集安县 抚松县 靖宇县 辉南县 柳河县 长白朝鲜 族自治县 延吉市 图们市 龙井县 珲春县 汪清县 和龙县 安图县 敦化县 三、 向市管县转变时期 (1983~ 1985 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加速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 可以领导县、 自治县的决定 》 (1959 年9月17 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 从1983 年开始, 逐步撤销地区行署, 增设市人民政府, 扩大市领导县的范围 (长春市、 吉林市在 1958 年管县 ) . 1983 年8月30 日, 国务院批准撤销四平专区, 四平市和辽源市升为地级市.原四平专区所辖的 5 县, 4 县划归四平市管辖, 1 县划归辽源市管辖; 撤销德惠专区, 其所辖的 5 县划归长春市管辖; 撤销永吉专区, 其所辖的 5 县划归吉林市 管辖.1985 年2月4日, 国务院批准, 撤销通化专区, 通化市升为地级市, 将原通化地区的通化、 集安两县划 归通化市管辖; 浑江市升为地级市, 将原通化地区的抚松县、 靖宇县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划归浑江市管辖; 撤 销海龙县, 设立梅河口市 (地级 ) , 以原海龙县的行政区域为梅河口市的行政区域, 并将原通化地区的辉南、 柳 河两县划归梅河口市管辖; 撤销怀德县, 设立公主岭市 (地级 ) , 以怀德县的行政区域为公主岭市的行政区域, 并将四平市的伊通县划归公主岭市管辖.1985 年12 月19 日, 国务院批准, 将公主岭市改为县级市, 将伊通 县划归四平市管辖; 将梅河口市改为县级市, 辉南、 柳河两县划归通化市管辖. 这时, 全省除保留白城专区外, 长春、 吉林、 四平、 通化、 辽源、 浑江 6 个地级市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都实行了领导县的管理体制. 为了适应市 管县的体制, 1984 年以来, 在干部管理上, 采取了 "分级管理, 层层负责 "的办法, 省委、 省人大、 省政府只管下 一级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 其他干部的任免也按 "下管一级" 的原则, 分别由各地区、 各部门负责. 在计划体制 上, 适当减少了指令性计划; 在财政管理上, 将过去省直接对县改为省只对市、 地、 州的财政体制. 431 下篇 新中国成立后的吉林省行政机关 向市管县转变时期行政区划一览表 (之二) 表2 — 3 — 8 1985 年末 全省管辖 区域 长春市 吉林市 四平市 辽源市 通化市 浑江市 白城 地区 延边 朝鲜族 自治州 1 个地区 6 个地级市 1 个自治州 6 个县级市 33 个县 2 个自治县 13 个市辖区 南关区 朝阳区 二道河子区 宽城区 郊区农安县 德惠县 榆树县 九台县 双阳县 昌邑区 船营区 龙潭区 郊区永吉县 舒兰县 蛟河县 桦甸县 磐石县 铁东区 铁西区 公主岭市 梨树县 双辽县 伊通县 龙山区 西安区 东辽县 东丰县 梅河口市 通化县 集安市 柳河县 辉南县 靖宇县 抚松县 长白朝鲜 族自治县 白城市 镇赉县 大安县 扶余县 乾安县 长岭县 通榆县 洮安县 前郭尔罗斯 蒙古族自治县 延吉市 图们市 敦化市 龙井县 汪清县 珲春县 和龙县 安图县 第六节 管理企业 从新中国成立到 1978 年以前, 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 吉林省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范围过宽, 揽权过多. 中 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逐步实行经济体制改革, 扩大企业自主权, 省政府管理企业的职能和机制开始转变. 省政府直接管理的工业企业, 一般是指省营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骨干企业, 包括中央与省、 省与市 (地、 州)双重领导的国营企业, 以及对全省经济有影响的少数集体所有制企业 (以下简称 "省属企业" ) .1950 至1980 年间省属企业的数量, 随着全省工业的发展而不断增加. 诸如: 1950 年为 12 个; 1957 为24 个; 1961 年为 86 个; 1966 年为 58 个; 1972 年为 113 个; 1977 年为 135 个; 1979 年为 192 个,其中集体所有制企业 15 个; 1980 年为 208 个, 其中集体所有制企业 20 个.1981 年以来, 省属企业逐渐减少, 1985 年为 137 个.省属企业 的数量, 约占全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总数的 10~ 15%左右. 1953 年, 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后, 吉林省对国民经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对国营企业和公私 合营企业实行直接管理, 由国家或省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 隶属于中央的部属企业, 其长远规划、 年度计划、 物 资供应、 产品销售、 财务计划、 劳动工资、 干部配备等, 全部由中央主管部门直接管理.隶属于省、 市、 县的地方 国营企业, 多数由省集中管理, 年度计划的下达、 原材料的供应由省计委和省物资局统一向国家申请, 产品价 格的变动, 必须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企业的人、 财、 物, 产、 供、 销全由政府统管, 企业的自主权很少. 1958 年4月, 中央发出 《关于工业企业下放的几项决定 》 , 吉林省承接一批包括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在内 的中央下放的企业.随着中央直属企业的下放, 中央对省减少了物资统配的品种和数量, 对部管物资实行 "地 区平衡, 差额调拨" 的办法. 在省内的企业, 所需物资均由省分配、 供应. 财政体制实行 "定收定支、 总额分成、 一 年一定" 的办法. 劳动力的招收、 调剂的权力下放到省. 后来发现企业职工增长数量过大, 新增工人绝大多数来 自农业生产第一线, 影响了农业生产. 1959 年, 中央收回了劳动力管理权. 1961 年1月, 中央发布 《关于调整管 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 , 中央下放到省的企业又重新收回, 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垂直领导的管理体系和业务 经营网.部管物资由 1959 年的 285 种增加到 1965 年的 522 种. 根据中央关于 "必须把过去下放过多的权力集中在省、 市、 自治区一级"的指示精神, 中共吉林省委于 1961 年10 月30 日发出 《关于调整地方工业企业的指示》 .同年 11 月10 日, 省委发出 《进一步改进工业管理 432 第三章 管理体制 体制的指示 》, 确定了企业调整的方向和原则: 一是实行 "集中领导, 分级管理 "的原则, 在近二、 三年内, 以实行 "集中领导 " 为主; 二是适当调整工业企业的隶属关系, 对现代化企业管理权限应适当集中, 凡关系全局、 技术 复杂的关键性企业, 应由省管理, 或建议由中央管理, 已经下放的适当收回, 其余的按其生产规模的大小、 原材 料来源情况、 技术复杂程度和协作关系繁简, 分别由市、 专区 (州) 和县 (市 )管理; 三是加强工业企业管理的集 中统一.企业的计划任务、 生产指挥、 人员调动、 材料供应、 产品调拨、 资金核定、 利润上交, 都应按隶属关系由 主管机关负责, 每个企业只能由一个主管机关负责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委的部署, 省政府先后两次下发 《吉林 省地方工业企业整顿方案 》 , 进行了全面整顿企业的工作.1961 年和 1962 年整顿后, 上交中央的工业企业 10 个; 关、 停、 并、 转的工业企业 606 个, 约占全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 30%.1970 年, 在打倒 "条条专政 (国务 院各部委领导下的业务系统 ) " 的口号下, 又实行 "由下而上, 上下结合, 块块 (指地方党委和政府 ) 为主, 条块结 合" 的计划体制.这一年, 中央各部下放吉林省 47 个企业、 事业单位; 原省属的 58 个企业、 事业单位下放给市 (州)57 个. 1975 年重建各级计委, 恢复了省对企业进行八项经济技术指标 (产量、 品种、 质量、 原材料燃料动力 消耗、 劳动生产率、 成本、 利润、 流动资金占用量 ) 考核, 到1976 年 "文化大革命 " 结束时终止. 在物资管理方面, 对煤炭、 水泥、 化工产品等实行差额调拨、 品种调剂的办法. 但是在中央各部直属企业下放后, 物资管理权并未 全部下放, 有些大型企业所需物资省内无力解决的, 又改为中央直接供应. 1978 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吉林省迈开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 1979 年, 国务院下发 《关于扩大国营 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 等5个改革管理体制的文件. 吉林省政府首先在 30 户企业进行了扩大 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试点. 1980 年, 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长春拖拉机厂等 77 户企业. 着重解决如何正确处 理国家、 企业、 个人三者之间关系和扩大企业在计划、 产销、 物资、 价格、 财政、 劳资、 人事等方面的自主权问题. 1982 年, 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 》, 对国营工业企业展开全面整顿, 建 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 1983 年1月11 日, 省政府发出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定员定额和试行浮动工资的通知》 .决定国营工 业企业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 企业职工试行浮动工资, 今后新增工人一律实行合同工.增人不增工资总额, 减 人不减工资总额.同年 4 月9日, 省委、 省政府批转省委财经领导小组 《关于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十点意见》 , 规定工业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要普遍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 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 改革劳动工资制度, 在全省 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 改革县工业管理体制; 省属企业都下放给市; 组建一些经济实体; 建立以大中城市为中 心, 城乡结合、 条块结合的经济管理体制. 1984 年6月25 日, 省委召开工作会议, 讨论制定了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城市改革 若干问题的决定》 , 提出搞好两个方面放权: 一是给企业下放独立经营权, 包括生产计划权、 产品购销权、 资金 使用权、 劳动工资使用权、 机构设置和干部任免权. 二是给城市必要的自主权. 省管企业原则上都下放给市管, 扩大城市在计划任务下达、 财政管理、 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引进的审批、 价格调整等方面的权限. 对 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 完成上缴利税计划的, 奖金和利润挂钩, 上不封顶, 下不保底.对年利润 30 万元以下的 小型国营工业企业, 实行全民所有, 集体经营, 照章纳税, 自负盈亏.普遍推行 "厂内银行 " 办法, 进一步完善经 济责任制. 在全面核算基础上, 实行厂内价格, 把厂内一切经济活动由供领关系变成买卖关系. 7 月2日, 省政 府召开推行厂长 (经理) 负责制工作会议, 部署全省 18 个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厂长 (经理 ) 负责制试点工作. 1985 年1月3日, 省委、 省政府作出 《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 , 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 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步伐, 实行行政和企业职责分开, 简政放权. 省直各厅局先后制定 500 多条简政 放权的措施, 其中, 有200 多条涉及到企业.初步改变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企业管得过死的状况, 使企业成为独 立的经济实体, 具有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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