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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产业管理条例20
    刘和平 主编 吉林摄影出版社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文化产业管理条例20/刘和平主编 长春 吉林摄影 出版社 2004 ISBN 7-80606-716-7 最 刘 执法工作 中国 汇编 D922.8 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4)第 053249 号 出版发行 吉林摄影出版社 (长春市人民大街 124 号 130021) 责任编辑 李乡壮 经销 全国各地新华书店 印刷 北京施园印刷厂 版次 2004 年 3 月第 1 版 书号 ISBN 7-80606-716-7/ D 197 定价 899.00 元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考试 考核任职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技工学校 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规范高校毕业生招聘 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进行 设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2001 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 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修正 ................................................................. 港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回国和回内地学习的华侨 学生携带和邮寄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学生进出境行李物品 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为香港人士设立 研究生奖学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 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吸收中同 国家机关各部门 考试全科合格人员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非 执业会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从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2002 年度 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 ......................................... 中国证监会从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2001 年度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教育储蓄管理办法 的通知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以下 简称义务教育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少 第二条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 龄阶段的儿童 适龄儿童 限 少年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
    年 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
    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
    龄 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 实际情况确定 盲 聋哑 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 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 在国务院领导下 由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负责组织 按省 县 乡分级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具体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 发展状况 因地制宜 分阶段 有步骤地推行九年制 义务教育 第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 城市以市或者市辖区为 单位组织进行 农村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 并落实到 乡 镇 工矿区 农垦区 林区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行 政区划单位 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 地方 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 全日制普 通中学 学校 校等 文艺 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 应当保证招收的 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 务教育教学工作 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九年一贯制学校 聋哑学校 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盲童 工读学 班 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 班或者组 弱智儿童辅读学校
    第二章 实施步骤
    第七条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可以分为两个阶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段 第一阶段 实施初等义务教育 第二阶段 在实 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初 等教育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 可直接实施初级 中等义务教育 第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 件 一 与适龄儿童 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 他基本教学设施 二 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 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三 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 能够按照规定标准 逐步配置教学仪器 图书资料和文娱 体育 卫生器 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 取措施 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九条 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 需要分 两步实施的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 告 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 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在本世纪末普 及初等义务教育 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应当基本普及九 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年义务教育或者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教育实施规划 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 完成规划期限和措施等 设区 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 规划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方案
    第三章 就 学
    第十一条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 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 将应 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 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 适龄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 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 少年需免学 缓学的 由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 经县级以上教育主 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 请 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 学 缓学的 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 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 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 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 在城市由市 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 在农村由乡 级人民政府 采取措施 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 人就学 第十四条 适龄儿童 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 义务教育的 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 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 规定申请借读 借读的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 以 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 少 年 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完成义务教育 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 者结业证书 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第十六条 适龄儿童 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 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 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 视为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 收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 由省级教育 物价 财政 部门提出方案 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已规定免收杂 费的 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 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自 第十八条 依照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 初级中等学校 特殊教 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经济困难地区 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 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 由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九条 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 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 合 对学生进行德育 智育 体育 美育和劳动教育 第二十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务 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 教学大纲和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 进行教育教学活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动 第二十一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 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 作 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 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品行有缺陷 学习有困 难的儿童 少年应当给予帮助 不得歧视 第二十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根据城乡 经济 社会发展和学生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 有计划 地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教育和职业预备教育或者劳 动技艺教育 第二十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 和各种活动中 话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义务教育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 学制 办学形式 教学内 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 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使用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容 教学用语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有关 法律决定 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的学校 应当在 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 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适当提前开设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 由设区 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少年就近入 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
    学 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 普通初级中学和初 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 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 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 盲童学校 班 的设置 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聋哑学校 班 和弱智儿童辅读 学校 班 的设置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 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义务 教育各类学校的经费开支定额 并制订按照学生人数 平均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 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建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设 图书资料 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规划 使学校分 期分批达到前款所列的办学条件标准 并进行检查验 收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 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 由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负责筹措 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 例 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并使按在 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 本建设投资 由办学单位或者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 者负责筹措 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 对经济困难地区和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 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二十九条 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城市的 纳入预算管理 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提出分配 方案 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 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 条件 农村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 主要 用于支付国家补助 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的工资 改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等 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 部分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 件 第三十条 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 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 改建 扩建所需资金 在城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筹措 在农村由乡 村负责筹措 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 村可酌情予以补助 改 建 扩建 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并与居住人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 措施 保证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教科书和文具纸张 按时 按质 按量供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 采取 措施 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 并组织其他高等学校为 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师资 盲 聋哑 弱智儿童学校的师资 由省级人民政 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培养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施 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培训工作 使教师的思想政治素 质和业务水平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要求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培训工作 提高实施义务 教育学校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 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 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 把实施义 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 内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 指导 检查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 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 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 主管部门的管理 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为实施义务 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 学校 社会团体 部队 居 村 民组织和公民 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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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地方人民政 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 一 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 划目标的 二 无特殊原因 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 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 三 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少年就学的 四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 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用 响的 七 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地方人民政 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六 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 造成不良影 五 将学校校舍 场地出租 出让或者移作他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任 一 故的 第四十条 适龄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 教育的 城市由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 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 进行批评教育 经教育仍拒不 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 可视具体情况处 以罚款 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 就学 第四十一条 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 童 少年做工 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 按 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 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二 三 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 侮辱 殴打教师 学生的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侵占 克扣 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 二 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 造成师生伤亡事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四 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 场地和设备的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 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 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或者依法强制 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新学年始 业前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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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考试 任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考核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 海上设施和船运集装箱 的监督检验人员 简称验船师 的管理 提高验船师 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科学理论知识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检验局 以下简称船舶检验局 及其所属各级检验机 构 科研机构 培训机构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所 属各级船检机构 以及在中国船级社及其所属国内外 分支机构中 担任船舶 船用产品 集装箱和海上设 施的各种检验工作 包括为检验服务的技术工作 的 验船师 第三条 验船师必须按本规则的要求 相应职务范围内的检验工作 任 第四条 验船师必须忠于职守 作风正派 严格 经考试 考核合格 取得相应级别的验船师证书后 方可担任 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依法办事 第五条 船舶检验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考证组织机构
    第六条 船舶检验局设立验船师考试 考核领导 小组 负责领导全国验船师的考试 考核和验船师级 别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验船师考试 考核领导小组的成员 由 船舶检验局的主要领导 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有 关技术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报交通部备案 第八条 验船师考试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地区领 导小组 其成员由有关分局和地方船检处的主要领导 和有关技术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验船师考试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 要组建地区评审委员会 聘请有关部门的技术负责人 和有声望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验船师考试 核计划和实施办法 二 审查报考三级及三级以上高级验船师的报 考核领导小组职责 一 分类 分专业制定各级验船师的考试 考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考人员资格 三 审查批准高级验船师的考试命题 四 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供的材料和意见 审定 高级验船师的级别 五 对验船师的持证检验情况组织抽查 对违 反本规则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验船师考试 责 一 审查报考一级及一级以下验船师的报考人 员资格 二 审查批准上述验船师的考试命题 三 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供的材料和意见 审定 高级以下的验船师的级别 四 根据验船师考试 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部 署 责 一 查阅申报人的申报材料 对其任职资格作出评定 二 对申报各级验船师人员的考试 考核材料 及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验船师考试 考核领导小组及地区领 在其管辖区内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十二条 验船师考试 考核地区评审委员会职 考核地区领导小组职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题 考试 评分 具体负责组织验船师考试的命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考核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验船师考试 舶检验局培训中心
    设在船舶检验局人事处 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船
    第三章 验船师等级
    第十五条 验船师分为下列七个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一级高级验船师 二级高级验船师 三级高级验船师 一级验船师 二级验船师 助理验船师 验船员
    第十六条 根据船舶类型和国内 国际检验业务 不同的需要 验船师除分上述等级外 二级及二级以 上验船师的证书尚分 两类 执有 类证书的验 船师必须掌握必要的外语和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公约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第四章 各级验船师考试 职的条件
    第十七条 验船员的任职条件为
    考核任
    一 本专业大专及中专毕业 包括相当的学历 下同 并经实习一年 二 已初步掌握了有关的检验规则和规范 能 独立承担简单的小型船舶的检验工作 三 按照对验船员的要求考试合格 或经船检 局培训中心最初级培训合格 第十八条 助理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一 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 或本专业大学本 科毕业 并经实习一年 或本专业大专毕业担任验船 员工作二年以上 或本专业中专毕业担任验船员工作 四年以上 二 已基本掌握为履行本职工作必须熟悉的规 范和规则 力 三 按照对助理验船师的要求考试合格 或经 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检验工作的实际能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船检局培训中心初级培训合格 第十九条 二级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一 本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 或本专业硕士研 究生毕业担任助理验船师工作二年以上 或本专业大 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验船师工作四年以上 或本专业 大专毕业担任助理验船师工作四年以上 二 能够理论联系实际 运用本专业的技术理 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正确理解并掌握为履行本职工作 必须熟悉的规范和规则 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各种常 规检验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 基本上能独立处理本专业检验中发现的技 术问题 四 国际公约 五 按照对二级验船师的要求考试合格 第二十条 一级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一 本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担任二级验船师工 作满一年 或其它学历担任二级验船师工作满二年 工作成绩优良 二 能熟练地运用本专业的科学理论和专业技 术知识 正确理解并全面掌握为履行本职工作必须熟 并具有处理一般海损 机损事故的能力 类二级验船师还需要掌握英语和有关的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悉的规范 规则 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各种技术检验 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三 能独立处理本专业检验中发现的各种技术 问题和较复杂的海损 四 报告和证书 五 按照对一级验船师的要求考核合格 或经 船检局培训中心中级培训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三级高级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一 本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担任一级验船师工 作满一年 或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及大学本科毕业生担 任一级验船师工作满三年 验 二 除具有一级验船师应有的理论知识和技术 能力外 还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能够指导下级验 船师的工作 三 四 五 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类三级验船师应能熟练地掌握英语 按照对三级高级验船师的要求考试合格 有较丰富的技术检验经 机损事故 类一级验船师还须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有
    关的国际标准和公约 双边协议 能用英语编写检验
    第二十二条 二级高级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一 担任三级高级验船师工作满四年 在技术 检验或规范科研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二 除具有三级高级验船师的知识和能力外 广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 应具有更系统
    三 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效益 具有能 负责和组织检验重要工程项目和研究重大课题的能 力 四 了解本行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发 表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专业论文 或经船检局培训中 心高级培训合格 五 按照对二级高级验船师的要求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一级高级验船师的任职条件为 一 担任二级高级验船师工作满五年 有特别 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 术 成绩优秀 二 在组织研究新技术和新工艺 引进先进技 解决本行业重大技术问题等方面有突出的贡献 三 按照对一级高级验船师的要求考核合格 资历的限 第二十四条 在技术工作岗位上成绩显著 贡献 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本规定学历 制 由所在单位推荐 经考试 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同 意 可越级参加考试或考核 由评审组评审后报领导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小组审定 船舶检验局授予相应等级的验船师证书
    第五章 验船师证书的颁发 或撤销
    展期
    第二十五条 各考试 考核办公室应按照本规则 第二章的规定 及时将经评审合格的各级验船师名 单 以及可发给某种验船师证书的具体建议和有关材 料 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后 由船舶检验局发给相应等 级的验船师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三级高级验船师以下的各级验船 师证书 其有效期均为六年 一 二 三级高级验船 师证书的有效期均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验船师证书有效期满 尚未变动技 术职务等级 需延长有效期者 可由验船师所在单位 将其工作业绩和审查意见 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延长 第二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船舶检验局 所属各分局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船舶检验处 均 有权收回持证人员的验船师证书 局 并报告船舶检验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一 二 三 制 调离船检部门 工作严重失职 不再担任验船师职务者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
    不适于继续担任验船师职务者
    第二十九条 验船师证书由船舶检验局统一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条文中所述本专业 系指船舶 设计与制造 船舶动力装置 船舶机械 船舶电气 海洋工程 航海 轮机管理或其它与船检有关的专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条文中所述相当学历 系指 通过自学成才并经成人考试合格 证明已基本掌握相 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第三十二条 船舶检验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 施细则 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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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 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 规定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试行 的有关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现就 2002 年国家 等事项公告如下 成绩公布 查询与核查
    司法考试的成绩公布 合格分数线及申领 法律职业 资格证书 一
    2002 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自即日起公布 司法部 已于本公告发布前向各地司法厅 局 发出通知 委 托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司法厅 局 将考试成绩以 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应试人员 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以 司法行政机关的成绩通知书为准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 可自收到成绩通知 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市 核查的书面申请 地 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 应试人员的核查分数申请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司法厅 局 汇总造册后报司法部统 一交评卷单位查核 司法部考试机构及评卷单位不直 接受理个人的查核申请及查询 的 司法行政机关可不再受理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 司法部国家司法 应试人员逾期申请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考试办公室 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已委托中国普法网和 声讯电话向应试人员提供成绩查询服务 应试人员可 于本公告发布三日后 电话 二 16897999 通过中国普法网 www.legalinfo.gov.cn 和已于报名期间公布的声讯 查询本人成绩 合格分数线 检察官 律师队伍发展的实际要求 属
    司法部经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依 据国家对法官 确定 2002 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 240 分
    于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 地方的意见 所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及国务院审批确 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应试人员的合格分 数线放宽为 235 分 三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 即通过 地 达到 2002 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 应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 20 日内向所在市 交有关材料 申领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应如实填写 2002 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
    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申领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并按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验 一 二 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申请人身份 学历证明原件 由受理申 及复印件
    请机关审验后退回 四
    三 近期同一底片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3 张 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 按照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办法 后发 的要求 做好申请 材料的受理 审核和报批工作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 条件的人员 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颁发 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 二 00 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申领资格 司法机关可不再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定于 2002 年 3 月 30 31 日在 全国统一举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以下简称 法官法 检察官法 律师法 中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如下 一 一 报名 报名时间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 2002 年 1 月 15 日至 30 日 二 考试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享有选举权和 2 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被选举权 3 4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 法官法 专业条件; 检察官法 和 律师法 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
    规定的学历
    品行良好 检 检察
    前述第 4 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 历 专业条件 依据修改后的 法官法 第九条 察官法 第十条 律师法 第六条有关法官
    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 应为 第一 具有高 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 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 经司法部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三家分 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 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 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 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 困难的地方 在一定期限内 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 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此外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5 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 的决定 有关 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 中华人民 共和国律师法 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 员 仍然可以报名参加 2002 年国家司法考试 考试 合格的 取得资格 的规定 符合原 律师法 规定 的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学历条件的人员 即具有高等院 校法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仍然可以报名参 加 2002 年国家司法考试 前述高等院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 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 已 经办理报名手续的 1 报名无效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 68 条的规定 是指大学 独立设置的学院和 高等专科学校 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2 业证的 三 报名地点 报名人员应当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 地 司法 行政机关的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在户籍所在 地以外工作 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其工作 进修 地报名 四 1 2 官证 黑白 4 证明 报名材料与程序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本人身份证明 含身份证 临时身份证 士兵证 彩色均可 异地报名的 出差 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 护照 及复印件一份 军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 或曾被吊销律师执
    3 本人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用照片 3 张
    一年期以上的暂住证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 进修等 探亲等情形不得异地报名 并与上述材料一并交 报名人员报名时 应在报名点领取 填写 2002 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登记表 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报名点核验 经审核 复核符合报名条件的 由司法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2001 年 7 月 15 日以前已办理 2001 年律师资格 考试报名手续的人员 视为已办理国家司法考试报名 手续 但报名人员须在报名期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 或更换准考证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二 一 考试 考试时间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 笔试的方式 考 试分为 4 份试卷 每份试卷考试时间为 3 小时 具体 为 试卷一 试卷二 试卷三 试卷四 二 律规定 3 月 30 日上午 8 3 月 30 日下午 14 3 月 31 日上午 8 3 月 31 日下午 14 考试内容和科目 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30--11 00--17 30--11 00--17 30 00 30 00
    考试内容包括 理论法学 应用法学 现行法 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 综合知识 包括 法理学 宪法 经 济法 国际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法律职业道 德与职业责任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试卷二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试卷四 二 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 试卷二 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 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 案例 分析题 含法律文书写 作 每份试卷分值为 100 分 三 命题 2002 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命题范围以 司法部公布的 三 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含仲裁制度 实例 案例 分析 包括 试卷一 包括 刑法
    试卷三 民商事法律制度 包括 民法 商法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成绩由司法 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 绩一次有效 根据 定 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试行 的规 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2002 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
    待考试结束后 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 由司法 部统一颁发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并获得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的人员 担任法官 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 应当符合修改后 的 法官法 检察官法 和 律师法 规定的条件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5 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修改 律师法 的决定 符合原 律师法 规定的律 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 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专 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应当符合原 四 律师法 报名参加 2002 年国家司 法考试 成绩合格 取得资格的人员 申请律师执业 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2001 年 7 月 15 日公告 则上依据司法部颁布的 2001 年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初任法官 初 任检察官考试大纲 纲要确定 司法部已据此编写并 指定出版社出版了 2002 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报 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 考试的命题范围不超出该大纲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此前公布的有关考试复习资料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均可继续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不委 托 辅导 五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 由 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 00 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不指定任何单位举办 2002 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设 立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教师与受教育者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管理与监督 扶持与奖励 变更与终止 月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促进民办教育事 业的健康发展 益 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 利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的活动 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 依照教育 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 是社会 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 大力支持 正确 引导 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 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法规 贯彻国 家的教育方针 保证教育质量 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的活动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 位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 校长 教职工和受教 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 织和个人 给予奖励和表彰 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 工作的统筹规划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 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 教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 会保障行 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分别负 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 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 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 需求 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 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 学前教育 自学 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 的民办学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并抄送同级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举办者应当向审 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应当具有法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一 件 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 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住址或者名称 地址 举办者
    培养目标 办学规模 办学层次 办学形式 办学条 内部管理体制 二 载明产权 四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 载明 捐赠人的姓名 所捐资产的数额 用途和管理方法及 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 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 定 同意筹设的 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 超过三年的 举办者应当 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 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二 筹设批准书 筹设情况报告 举办者应 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 举办者的姓名
    三 资产来源 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并
    三 学校章程 首届学校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 五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校长 教师 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达到设置标准的 可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 十四条 三 四 五
    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 项规定的材料 审批机关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 准的决定 并送达申请人 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 等学校的 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 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依照有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 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
    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 董事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 其代表 校长 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 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 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 设理事 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理事长 理事或者董事长 董事 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聘任和解聘校长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制定发展规划 筹集办学经费 决定学校的分立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审核预算 合并 决算 终止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 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 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并报审 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 和行政管理工作 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 拟订年度工作计划 财务 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 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 给学历证书 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根据其类 别 修业年限 学业成绩 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 经政府批准的职业 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 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 书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 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活动 保证教育 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校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 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 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有权依照工会 法 建立工会组织 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 受教育者与公办 学校的教师 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应当具有国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 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 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 资 福利待遇 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务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 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 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对受
    聘任 教龄和工龄计算 表彰奖励 社会活动等方面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 就业 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 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 帐簿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 资产 国有资产 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 享有法 人财产权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 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 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 报有关部门批 准并公示 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 学校制定 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所有资产由民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会计
    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向民办教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 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 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 会计报告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并公布 审计结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 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 学校实行督导 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组织或者委托社 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并将评估结果 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 益 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申诉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应当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第四十三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 办学校提供服务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 项资金 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 奖励和表彰有突 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 费资助 出租 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 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可以接受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并予以表彰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 育任务 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第五十条 新建 扩建民办学校 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教育 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 预留发 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 用后 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取得 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 校 发展教育事业 支持和鼓励社会组 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 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 合并 务清算后 准 申请分立 合并民办学校的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 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 须由举办 其中申请分立 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 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 在进行财
    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者提出 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 会同意 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 层次 类别的变更 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其中申请变更为民 办高等学校的 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 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终止 一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 并经审批机 关批准的 二 三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应当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 应当妥善安置在 校学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 审批机关 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 应当依法进行财 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 算 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 由民办学校组织清 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 由人民法院组 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 偿 一 用 三 法律 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按照有关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 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 由审批机关收回办 并注销登记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 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 法 教师法规定的 依照教育法 教师法的有关规定 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告 有违法所得的 由审 并予以警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 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 犯罪的 一 办者的 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 骗取钱财的 四 培训证书 会影响的 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 伪造 变造 买卖 出租 出借办学许可 证的 八 恶意终止办学 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 费的 第六十三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造成经济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 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的 结业证书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分立 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 层次 类别和举
    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产生恶劣社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已受理设立申请 疏于管理 逾期不予答复的
    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其他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 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 可 以补办审批手续 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 责令停 止办学 造成经济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 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 行政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 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 定 由国务院另行规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第六十七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 办学的办法 行 办学条例 由国务院规定 年 月 日起施 年 月 日国务院颁布的 社会力量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 劳培 如下 一 技工学校是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的一支重要力 量 职业教育法 规定 职业教育实行 中发 职业学校 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 浙 号 收悉 经研究 现答复 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的紧急请示
    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制度
    号 明确提出要 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 职业资 并且要求 积极推行劳动预备 下岗职工 技工学校是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
    再就业培训以及在职职工培训的重要基地 也是实行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重要依托 因此 技工学校的改 革和发展应当受到重视 不能削弱 为指导各地在职 业培训改革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发 书体系建立及技工学校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号文 届时 件精神 我部最近将印发职业培训改革 职业资格证 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 指导技工学校全力做好下岗职 工再就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等项工作 促进技工 学校在改革中获得健康发展 二 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 经国务院有关 领导协调 原劳动部 国家教委已就此达成 教育工 作的宏观管理在国家教委 职业培训的归口包括技工 学校的管理在劳动部 的一致意见 这次政府机构改 革后 在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 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 明确规定我 部负责 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 政策指导下 制定技 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 因此 技工学校的 改革和调整工作应当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有组 织 有计划地进行 请你们及时向省政府汇报有关工 作 并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 争取政府领导和有 关部门对技工学校工作的大力支持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规范高 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 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 校 近几年来 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能够招聘到优秀的 大学毕业生 新学年一开始即纷纷到高等学校进行毕 业生招聘活动 使全国毕业生招聘工作出现了越来越 提前的趋势 以致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毕业 生最后一学年的学习 为了保证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使毕业生就业工 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现就用人单位到高校开展毕业生 招聘活动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 各地方 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从大局出发 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 加强对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建立起科学 规范的招聘工 作程序和制度 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 用人单位到高等学校招聘毕业生的活动应安 教育 司 局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 部属各高等学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排在每年 月 日以后的休息日和节假日进行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提前进校开展招聘活动 三 用人单位到高等学校举办招聘活动应当首先 与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联系 在征得学校毕业生就业 部门同意后 方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四 用人单位在高校招聘毕业生时应遵循 公开 公正 公平 择优 自愿 的原则 不得发布虚假广 告或作虚假宣传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 生 五 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中应模范地 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未经批准或在 制止 六 任何单位和部门举办以毕业生为主的各种社 会招聘活动或供需见面会必须征得当地毕业生就业 主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复 纳入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 程序 严禁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单位打着 影响稳定的大局 人才市场 的旗号以赢利为目的的举办各种毕业生招聘活动 以 免引起混乱 月 日 以前联系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 学校不得接待并坚决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文化友谊奖 设置规定
    中国语言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世界汉语教学的发展和中国 语言文化的传播 增进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相 互了解和友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设立 中国语 言文化友谊奖 第二条 的外国友人 第三条 发 第四条 获奖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二 三 四 在汉语教学方面有突出成绩 在汉语和汉学研究方面有突出成就 在传播中国语言文化方面有突出贡献 在推广汉语和传播中国语言文化的组织 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 每三年评选颁 发一次 由教育部颁发或委托中国驻外外交机构等颁 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 授予在汉语教 学 汉学研究及中国语言文化传播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管理工作方面有突出作用 第五条 国内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 从事对外汉 语教学的大专院校和著名专家 从事中国语言文化研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究的单位和著名专家 从事对外教育和文化交流的机 构 中国驻外外交机构均可以推荐候选人 第六条 本奖设评审委员会 负责评审并提出入 选者名单 报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 对获奖者予以以下奖励 一 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荣誉证 书和奖章 二 邀请获奖者来华出席颁奖仪式和进行短期 学术访问 或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学术研究 费用由教 育部专项基金提供 第八条 评奖和颁奖工作的具体事务由国家对 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人 事部办公厅关于进行 2001 年全国房地 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住房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厅 局 号 职改办 国务院 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 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各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人事 干部 部门 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 经研究 年继续进行全国房地产估价师 执业资格考试 请各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工作管理部 门按照要求做好充分准备 组织好考试工作 现将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考试报名 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 问由各地自行确定 考试报名申请表 附件一 按照 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附件二 的要求建成数据库 并 将数据库软盘和报考名单及试卷预定单 附件三 于 年 月 日前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 号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 资格考试办公室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 公室地址 北京市三里河路 业司 二 邮编 考试时间 月 下午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月 日上午 自备计算器 日上午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下午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三 试卷交接 自备计算器 自备计算器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由全国房地产 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指派专人 按照试卷预定 单填报的数量和交接地点送达各地 送达时间为 月 四 房 日之前 报考条件 建 号 第八条的规定 凡中华人 按照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民共和国公民 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 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 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 包括房地产经 营 房地产经济 土地管理 城市规划等 下同 中 等专业学历 具有八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其中从事 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 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 具有 六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 四年 三 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 具有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四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 三年 四 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 学位 研究生班毕业 五 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 但通过国家统一组 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 会计 统计专业助理 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 工作经历 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 成绩特 别突出的 五 考试范围 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除 房 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科目增加 房地产估价相关知 识 内容外 其它科目考试范围不变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 求请查阅修订后的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大纲 六 试 考试收费标准 计办价格 根据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 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号 的规定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收费标准为 考试费 考试费的 管理机构使用 格考试办公室 开户名称 分理处 组织报名的收费标准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 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七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专业人员 也可按照 建房 号文件规定 报名参加考试 各地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严 格按照本通知精神 认真组织好 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附件 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申请表 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 年房地产估 阅卷办法另行通知 每人每科 元 合计 元 留各地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上交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 银行帐户为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公主坟支行翠微路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预定单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 二 一年三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 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应有的驾驶 知识和技能,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依据 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考试科目的顺序按照交通法规与相关 知识(简称科目一) 后一科目的考试 第四条 各科目考试内容 科目一的内容为: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 异常气候 复杂道路 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 简 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 所考车辆的总 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 道路驾 驶(简称科目三)依次进行, 前一科目合格后, 再进行 中华人民共 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体构造 主要装置的作用, 车辆日常检查 保养 使
    用知识, 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 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 科目二的内容为: 在没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 的能力 科目三的内容为: 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 机动车的能力; 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 驾驶姿势 及观察 判断 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第五条 考试应在车辆管理所设定的考试场或 指定的道路 场所进行 并事先约定考试日期 时间 第六条 关于考试车辆 (一)车辆: 1 2 3 4 5 大型客车, 车长 8 米以上, 轴距 3.9 米以上 大型货车, 车长 6 米以上, 轴距 3.6 米以上 小型汽车, 车长 3.3 米以上, 轴距 2.3 米以上, 二 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 场地 道路的规定
    轮距 1.3 米以上 拖拉机带挂车
    6 其他考试用车, 由省级车辆管理所确定 有自 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 为考试车辆; 考试车辆必须悬挂考试车标志 (二)场地: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1 0.40; 2 场内地面平坦, 坡度小于 1%,附着系数大于 桩位 标线准确 坡道 交叉路口及信号灯
    (三)道路: 考试路段应有弯道 标志 标线等交通设施 考试大型客车 大型货车的 距离不少于 5 公里, 其它车辆的距离不少于 3 公里 考试两轮摩托车的, 可以在考试场道路上进行 第七条 考试方法 (一)科目一采用选择 判断正误的方法,考试时间 为 45 分钟 (二)科目二采用被考人单独驾驶的方法 (三)科目三采用考试人员与被考人同乘考试车 (两轮车及无法同乘的车辆除外), 按照道路考试必考 行为用减分法进行评判得分 被考人在道路考试时应 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 第八条 考试题目由车辆管理所按照下列规定 负责出题 (一)科目一的试卷题量为 100 题 题量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等 法规的考题为 70%;安全驾驶 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运输知识的题量为 15%;车辆的构造 查 15% 科目一考试题库全国统一 (二)科目二按所考车型选定桩考图 桩考图全国统一 (三)科目三由操纵驾驶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行 驶,观察 判断 预防 应变等综合驾驶能力三项内容 组成,按不同车型设定必须考核的项目,并设定不合 格 减 20 分 减 10 分 减 5 分的减分标准 摩托车的考核项目和减分标准全国统一 第九条 考试合格标准 (一)科目一,得分数为总分数的 90%以上 (二)科目二,未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 2 3 4 5 6 7 不按规定路线 碰擦桩杆; 车身出线; 移库不入; 中途停车两次; 熄火; 脚触地(两轮车) 顺序行驶; 汽车 使用 日常检
    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等知识的考题为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三)科目三 100 分为满分 合格标准:大型客车 90 分以上,大型货车 80 分以上,其他机动车 70 分以上 第十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 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 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 考试 新申请考试,重新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 30 天 出不合格的原因 第十一条 对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当场停止 该科目考试,并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考试 员资格,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 员证书 第十三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199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公安部 1985 年发布的 办法 即行废止 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
    结果应当场公布,对科目二或三考试不合格的,应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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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 考试发证规则 修正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农业部发布 根据一 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 39 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海洋渔业船员的技术水平 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 保护海洋环境 中华人民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规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在中国籍渔业船舶上工
    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
    作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 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 关 以下简称 考试发证机关 以下简称 主管机 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渔业船员考试发证机关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一 渔业船舶 系指从事海洋渔业生产以及
    渔业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包括捕捞船 养殖 船 水产运销船 冷藏加工船 油船 供应船 渔业 指导船 科研调查船 教学实习船 渔港工程船 拖 轮 交通船 二 沿海各港口 三 四 准 五 轮机员 六 七 无限航区 院校 系指海上任何水域 其中包 括世界各国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 系指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 系指船长 驾驶员 轮机长 话 务员证书 系指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包括按本规则进行的专 认可的有关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 职务证书 电机员 渔业船员 无线电报 驳船 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系指中国渤海 黄海 东海 有限航区
    南海及对马海峡 不包括外国领海和港口 以及中国
    船员海上资历
    业训练 技术业务培训时间 但不包括船员离船公休 调离岸工作和非本职业务学习时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 责制定考试大纲 并可根据渔业生产技术的发展 适 当增减考试内容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第六条 船员考试 补考 的有关规定办理 审证 签发证书等所
    发生的有关费用 均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章 职务证书及职务船员配备 标准
    第七条 职务证书分甲类证书和乙类证书 第八条 驾驶员证书等级及适用范围 1 甲类证书 适用所有船舶 适用未满 1600 吨船舶 适用未满 500 总吨船舶 适用有限航区未满 500 总吨船舶 适用有限航区未满 200 总吨船舶 适用有限航区未满 30 总吨船舶 一等 二等 三等 2 三等 四等 五等 1
    乙类证书
    第九条 轮机员证书等级及适用范围 甲类证书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一等 二等 舶 三等 适用主机推进功率未满 750 千瓦渔业船舶 2 乙类证书 三等 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 750 千瓦 渔业船舶 四等 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 250 千瓦 渔业船舶 五等 渔业船舶 第十条 电机员证书等级 用范围 一等 适用发电机总功率 500 千瓦以上渔业船舶 二等 适用发电机总功率 500 业船舶 三等 业船舶 第十一条 无线电报 甲类证书 一等 及适用范围 适用无限航区渔业船舶的电台报务值机 话 务员证书等级 只设 适用发电机总功率 500 未满 800 千瓦渔 未满 1200 千瓦渔 只设甲类证书 及适 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 45 千瓦 适用所有船舶 适用主机推进功率未满 3000 千瓦渔业船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长 长 报 报 话 话 务员 适用无限航区渔业船舶的电台报务值机 务员 话 务员
    二等
    三等 适用有限航区渔业船舶电台的报务值机长 和任何航区渔业船舶电台的报 一 1 二副 副 三副 2 200 二副 二 1 备轮机长 配备轮机长 轮机员 大管轮 大管轮 二管轮 二管轮 三管轮 主机推进功率 750 千瓦及以上渔业船舶应配 未满 750 千瓦渔业船舶应 未满 500 总吨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 大 驾驶员 大副 第十二条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 500 总吨及以上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
    2 主机推进功率 250
    三 发电机总功率 500 千瓦及以上的渔业船舶 应配备船舶电机员 四 无限航区渔业船舶至少应配备一名二等以 上报务员任值机长 在靠近临近国家沿海生产或航行 的有限航区渔业船舶应配备三等以上报 话 务员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其他有限航区的渔业船舶可配无线电话务员 无线电 话务员可以由船长兼任 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也可由 其他驾驶员兼任 第十三条 未满 200 总吨渔业船舶的驾驶员和主 机推进功率未满 250 千瓦渔业船舶的轮机员配备标准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考试发证机关规定 报主管 机关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甲类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关规定的样式印制 第十五条 甲类证书由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 署名签发 乙类证书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考试发 证机关签发 第十六条 职务证书仅证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任 职资格 职务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到期应办理审 证手续 到期未办理审证 又无正当理由 证书自动 失效 乙类 证书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考试发证机关按主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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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考试资格和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职务船员考试者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 一 年龄在 18 周岁至 60 周岁 具有高中或相 当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申请驾驶员 轮机员 如果在 渔业船舶上工作 60 个月以上者 初中 二 身体条件符合 渔业船员体格检查标准 三 具备考试发证机关认可的海上资历 四 无线电报务员应接受过不少于 8 个月的渔 业船舶无线电报务员培训 无线电话务员应接受过不 少于 1 个月的渔业船舶无线电话务员培训 其他职务 应接受过至少 3 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 五 在主机推进功率 150 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工 作的申请者 应进行海上急救 海上求生 船舶消防 救生艇筏操纵等四项专业训练 并取得 渔业船员专 业训练合格证 第十八条 申请职务船员考试者必须具备下列海 上资历 文化水平可以降至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一 1 初级考试 同航区 同等级最低一
    申请所在渔业船舶
    级职务的驾驶员 轮机员考试 须担任渔捞员 水手 机舱加油工 实际工作满 36 个月 初中文化满 60 个 月 2 3 长 4 申请三等无线电报务员考试 须在渔业船舶 须持有船 工作满 12 个月 申请有限航区无线电话务员考试 职务证书 须在相应等级以上的 申请三等电机员考试 二 职务晋升 经批准可持三副以上
    船舶上担任电工满 24 个月 申请晋升相同航区 相同等级的船长或轮机长的 考试 应持有大副或大管轮证书 并实际担任该职务 满 24 个月 三 航区扩大 申请无限航区 同一等级 相同职务的船员考试 应持有限航区相应职务证书 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 18 个月 四 证书等级提高 申请同一航区 高一等级 相同职务的船员考试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应持有相应职务证书 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 18 个月 申请提高电机员或报务员证书等级考试者 须实 际担任原职务满 24 个月 第十九条 申请考试的船员应向考试发证机关递 交下列材料 一 由本人填写并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 认定的 二 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 经考试发证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 12 个 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 仅对初级职务考试者要
    月以内检查的
    三 由船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能游泳 50 米以上的游泳合格证明 求 四 文件 六 在主机总推进功率 150 千瓦以上渔业船舶 工作的应交验 七 八 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培训单位出具的业务培训证明 考试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三张 五 交验原职务船员证书和能证明船员资历的
    考试发证机关对审查合格者发给相应的 渔业船 舶船员考试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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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船员考试与考核
    第二十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试 一 晋升船长或轮机长 二 申请初级驾驶员 轮机员 报务 话 员 电机员职务证书 三 四 申请证书航区扩大 申请证书等级提高 必要时辅以口试 实际操作 必须进行考
    考试以笔试为主 点参加考试
    应试的船员赁准考证按考试发证机关指定的时间 地 第二十一条 同一等级内的职务晋升 不含船长 轮机长 必须进行考核 以考核船员在任职期间的 工作和技术表现为主 必要时辅以笔试
    第二十二条 兼任无线电话务员的船长或驾驶 员 应参加船舶无线电话务员培训 考试合格后 方 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考试科目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一 一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6 7 二 一 1 驾驶 初级驾驶员 无限航区加考天文航海 地文航海 船艺 船舶避碰 航海气象 职务与法规 航海仪器 渔捞或货运 英语 无限航区 无限航区加考天文航海 二 晋升船长 证书航区扩大 证书等级提高 地文航海 船艺 船舶避碰 职务与法规 航海仪器 航海气象 英语 轮机 初级轮机员 船舶动力装置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2 3 4 5 6 高 1 2 3 4 5 6 三 一 1 2 3 4 5 6 船舶动力装置 船舶辅机 轮机管理 船舶电气 轮机基础知识 英语 报务 三等报务员 无线电机务 无线电通信业务 收报 发报 译电 英语 仅限无限航区 船舶辅机 轮机管理和造船大意 船舶电气 轮机基础知识 英语 仅限无限航区 二 晋升轮机长 证书航区扩大 证书等级提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7 1 2 3 4 5 1 2 3 1 2 四 一 1 2 3 4 5 世界地理知识 二 二等报务员 无线电机务 无线电通信业务 收报 发报 英语 三 一等报务员 无线电机务 无线电通信业务 英语 四 话务员 无线电通信业务 无线电机务 电机员 三等电机员 电工原理与电子技术基础 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 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 船舶电机 船舶电气管理与工艺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6 1 2 3 4 1 2 3 英语 二 二等电机员 电工原理与电子技术基础 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 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 英语 三 一等电机员 船舶电气自动基础及应用 微处理机原理及应用 英语 其余科目 60 2 者 可在考试 3
    第二十四条 船舶避碰 80 分及格 分及格 考试不及格科目不超过 1 考
    个月后 由考试发证机关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补
    第五章 证书签发和审证
    第二十五条 实际担任原职务满 24 个月者 可持 原职务证书 区 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签发晋升相同航 高一级职务的证书 不含船长 相同证书等级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轮机长 一 二 内检查的 三 四 者进行考核 申请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渔业船员职务证书签发 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表 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职务证书 或辅以某些科目的考试 对合格者换 审证申请表 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 12 个月以
    考试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可以根据情况 对申请 发新的职务证书并在签注栏内填写考核时间并加盖 审证章后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高等院校驾驶 考试一起进行 月 及格者发给 海洋捕捞 轮机 电机及报务专业本科毕业生 理论考试结合学校毕业 院校毕业合格证明 报务员满 6 个 签发无限 经考核合格 持证人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满 12 个月 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
    航区一等二副 一等二管轮 二等电机员 二等报务 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 高等院校驾驶 海洋捕捞 轮机 电机及报务专业专科毕业生 理论考试结合学校毕业 考试一起进行 及格者发给 院校毕业生合格证明 持证人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满 12 个月 报务员满 6 个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月 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 经考核合格 签发无限
    航区一等三副 一等三管轮 二等电机员 二等报务 员证书 第二十八条 中等学校驾驶 一起进行 及格者发给 海洋捕捞 轮机 持 电机及报务专业毕业生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 院校毕业生合格证明 证人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满 12 个月 报务员满 6 个月 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 经考核合格 签发有限航区二 等三副 二等三管轮 三等电机员 三等报务员证书 第二十九条 曾在军事舰船上担任驾驶 轮机 电机及报务工作的人员 退伍 转业后 在渔业船舶 上工作不少于 6 个月 并出具原所属部队的有关专业 合格证 包括毕业文凭 及服役期间的海上资历 级 别和职务等证明 由考试发证机关核实后 视其情况 可签发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 第三十条 持有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者 应在
    其证书有效期期满前的 6 个月内 向原考试发证机关 申请办理审证手续 申请时应附送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材料 考试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可以根据情况 对申 请者进行考核或某些科目的考试 对合格者在原证书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加盖审证章和有效日期后退还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不准予办理证书答发和审证手续 一 二 年龄超过 60 周岁 体检不合格 考试发证机关
    三 考试发证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持证人不再 适合担任该职务者 四 对在任职期间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者 经 考核合格 最多办理一年有效的审证手续 以观后效 第三十二条 职务证书丢失者 须在当地报纸上 刊登证书作废声明 由船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 属实并出具证明 填报 渔业船员证书补发申请表 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证书
    第六章 特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 考试发证机
    关根据船舶单位或船长的申请 按下列条件 核发有 效期不超过 3 个月的驾驶员或轮机员特免证书 特免 证书每船不得超过一本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一 现任一级渔捞员 水手或加油工职务不少 于 12 个月者 可发给三副或三管轮特免证书 不设 三副或三管轮的船舶可发给二副或二管轮特免证书 二 现任三副或三管轮职务不少于 3 个月 可 发给二副或二管轮特免证书 三 现任二副或二管轮职务不少于 3 个月 可 发给大副或大管轮特免证书 第三十四条 船舶远离船籍港 轮机长因故不能 执行职务时 当地考试发证机关可以根据渔业船舶单 位或船长的申请 向该船的大管轮核发有效期为 3 个 月的轮机长特免证书 第三十五条 船舶远离船籍港 船长因故不能执 行职务时 当地考试发证机关可同意由大副代理船长 职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 1 个月内指派新船长接 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发放特免证书必须由渔业船舶 单位或船长向考试发证机关递交 1 2 3 4 渔业船员特免证书申请表 申请特免证书船员的职务证书 船员服务簿 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5 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 特免证书不得延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四等以下的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考试 发证办法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考试发证机关根 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业部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抵触时 原 中华 同时废止
    按本规则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海洋渔业船员的技术水平 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 保护海洋环境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规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在中国籍渔业船舶上工 中华人民
    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
    作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 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 关 以下简称 一 考试发证机关 渔业船舶 系指从事海洋渔业生产以及 以下简称 主管机 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渔业船员考试发证机关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渔业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包括捕捞船 养殖 船 水产运销船 冷藏加工船 油船 供应船 渔业 指导站 科研调查船 教学实习船 渔港工程船 拖 轮 交通船 二 沿海各港口 三 四 无限航区 院校 系指海上任何水域 其中包 括世界各国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 系指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 驳船 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系指中国渤海 黄河 东海 有限航区
    南海及对马海峡 不包括外国领海和港口 以及中国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准 认可的有关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 五 轮机员 六 七 职务证书 电机员 渔业船员 系指船长 驾驶员 轮机长 话 务员证书 系指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包括按本规则进行的专 无线电报
    船员海上资历
    业训练 技术业务培训 但不包括船员离船公休 调 离岸工作和非本职业务学习时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 责制定考试大纲 并可根据渔业生产技术的发展 适 当增减考试内容 第六条 船员考试 补考 的有关规定办理 审证 签发证书等所 发生的有关费用 均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章 配备标准
    职务证书及职务船员
    第七条 职务证书分甲类证书和乙类证书 第八条 驾驶员证书等级及适用范围 1.甲类证书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一等 二等 三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适用所有船舶 适用未满 1600 总吨船舶 适用未满 500 总吨船舶 适用有限航区未满 500 总吨船舶 适用有限航区未满 200 总吨船舶 适用有限航区未满 30 总吨船舶
    2.乙类证书
    第九条 轮机员证书等级及适用范围 1.甲类证书 一等 二等 舶 三等 适用主机推进功率未满 750 千瓦渔业船舶 2.乙类证书 三等 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 750 千瓦 渔业船舶 四等 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 250 千瓦 渔业船舶 五等 渔业船舶 第十条 电机员证书等级 只设甲类证书 及适 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 45 千瓦 适用所有船舶 适用主机推进功率未满 3000 千瓦渔业船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用范围 一等 适用发电机总功率 500 千瓦以上渔业船舶 二等 适用发电机总功率 500 业船舶 三等 业船舶 第十一条 无线电报 甲类证书 一等 报 长 话 报 二等 话 及适用范围 适用无限航区渔业船舶电台报务值机长 务员 适用无限航区渔业船舶的电台报务值机 务员 话 务员 话 务员证书等级 只设 适用发电机总功率 500 未满 800 千瓦渔 未满 1200 千瓦渔
    三等 适用有限航区渔业船舶电台的报务值机长 和任何航区渔业船舶电台的报 一 二副 副 三副 2.200 二副 二 轮机员 未满 500 总吨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 大 驾驶员 大副 第十二条 职务船员配备标准 1.500 总吨及以上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1.主机推进功率 750 千瓦及以上渔业船舶应配备 轮机长 大管轮 二管轮 三管轮 未满 750 千瓦渔业船舶应 2.主机推进功率 250 配备轮机长 大管轮
    二管轮
    三 发电机总功率在 500 千瓦及以上的渔业船 舶应配备船舶的电机员 四 无限航区渔业船舶至少应配备一名二等以 上报务员任值机长 在靠近临近国家沿海生产或航行 的有限航区渔业船舶应配备三等以上报 话 务员 其他有限航区的渔业船舶可配无线电话务员 无线电 话务员可以由船长兼任 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也可由 其他驾驶员兼任 第十三条 未满 200 总吨渔业船舶的驾驶员和主 机推进功率未满 250 千瓦渔业船舶的轮机员配备标准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考试发证机关规定 报主管 机关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甲类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关规定的样式印制 第十五条 甲类证书由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 署名签发 乙类证书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考试发 乙类 证书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考试发证机关按主管机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证机关签发 第十六条 职务证书仅证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任 职资格 职务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到期应办理审 证手续 到期未办理审证 又无正当理由 证书自动 失效
    第三章 考试资格和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职务船员考试者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 一 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具有高中或 相当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申请驾驶员 轮机员 如果 在渔业船舶上工作六十个月以上者 文化水平可以降 至初中 二 附件一 三 具备考试发证机关认可的海上资历 四 无线电报务员应接受过不少于八个月的渔 业船舶无线电报务员培训 无线电话务员应接受过不 少于一个月的渔业船舶无线电话务员培训 其他职务 应接受过至少三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 身体条件符合 渔业船员体格检查标准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五 在主机推进功率为 150 千瓦以上渔业船舶 工作的申请者 应进行海上急救 海上救生 船舶消 防 救生艇筏操纵等四项专业训练 并取得 渔业船 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第十八条 申请职务船员考试者必须具备下列海 上资历 一 初级考试 同航区 同等级最低一级 水手 轮机员考试 须担任渔捞员 1.申请所在渔业船舶 职务的驾驶员 十个月 2.申请三等无线电报务员考试 作满十二个月 3.申请有限航区无线电话务员考试 经批准可持三副以上 职务证书 须在相应等级以上的船 4.申请三等电机员考试 舶上担任电工满二十四个月 二 职务晋升 申请晋升相同航区 相同等级的船长或轮机长的 考试 应持有大副或大管轮证书 并实际担任该职务 满二十四个月 须持有船长 须在渔业船舶工
    机舱加油工 实际工作满三十六个月 初中文化满六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三 航区扩大
    申请无限航区 同一等级 相同职务的船员考试 应持有限航区相应职务证书 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十 八个月 四 证书等级提高 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十八月 申请同一航区 高一等级 相同职务的船员考试 应持有相应职务证书 申请提高电机员或报务员证书等级考试者 须实 际担任原职务满二十四个月 第十九条 申请考试的船员应向考试发证机关递 交下列材料 一 由本人填写并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 认定的 内检查的 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 渔业船员体格检查表 游泳合格证明 附件二 附件三 仅对初级职务考试 二 经考试发证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一年以 三 由船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能游泳 米以上的 者要求 四 文件 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三张 五 交验原职务船员证书和能证明船员资历的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六 在主机总推进功率 舶工作的应交验 七 八 千瓦以上渔业船
    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培训单位出具的业务培训证明 考试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考试发证机关对审查合格者发给相应的 渔业船 舶船员考试准考证
    第四章 船员考试与考核
    第二十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试 一 晋升船长或轮机长 二 申请初级驾驶员 轮机员 报务 话 员 电机员职务证书 三 四 申请证书航区扩大 申请证书等级提高 必要时辅以口试 实际操作 必须进行考
    考试以笔试为主 点参加考试
    应试的船员凭准考证按考试发证机关指定的时间 地 第二十一条 同一等级内的职务晋升 不含船长 轮机长 必须进行考核 以考核船员在任职期间的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工作和技术表现为主 必要时辅以笔试
    第二十二条 兼任无线电话务员的船长或驾驶 员 应参加船舶无线电话务员培训 考试合格后 方 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考试科目 一 一 2.船艺 3.船舶避碰 4.航海气象 5.职务与法规 6.航海仪器 7.渔捞或货运 8.英语 无限航区 扩大 证书等级提高 1.地文航海 2.船艺 3.船舶避碰 4.职务与法规 5.航海仪器 无限航区加考天文航海 二 晋升船长 证书航区 驾驶 初级驾驶员 无限航区加考天文航海
    1.地文航海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6.航海气象 7.英语 二 一 轮机 初级轮机员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管理和造船大意 4.船舶电器 5.轮机基础知识 6.英语 高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管理 4.船舶电器 5.轮机基础知识 6.英语 三 一 仅限无限航区 三等报务员 报务 仅限无限航区 二 晋升轮机长 证书航区扩大 证书等级提
    1.无线电机务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收报 4.发报 5.译电 6.英语 7.世界地理知识 二 二等报务员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收报 4.发报 5.英语 三 一等报务员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英语 四 话务员 1.无线电通信业务 2.无线电机务 四 一 电机员 三等电机员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1.电工原理与电子技术基础 2.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 3.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 4.船舶电机 5.船舶电气管理与工艺 6.英语 二 二等电机员 1.电工原理与电子技术基础 2.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 3.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 4.英语 三 一等电机员 1.船舶电气自动基础及应用 2.微处理机原理及应用 3.英语 第二十四条 船舶避碰 80 分及格 其余科目 60 分及格 考试不及格科目不超过二分之一者 可在考 试三个月后 由考试发证机关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 行补考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第五章 证书签发和审证
    第二十五条 实际担任原职务满二十四个月者 可持原职务证书 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签发晋升相同 航区 相同证书等级 高一级职务的证书 不含船长 轮机长 一 件四 二 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十二个月以 内的 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表 三 四 者进行考核 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职务证书 或辅以某些科目的考试 对合格者换 申请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渔业船员职务证书签发 审证申请表 附
    考试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可以根据情况 对申请 发新的职务证书并在签注栏内填写考核时间加盖审 证章后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高等院校驾驶 考试一起进行 附件五 及格者发给 海洋捕捞 轮机 电机及报务专业本科毕业生 理论考试结合学校毕业 院校毕业生合格证明 持证人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满十二个月 报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务员满六个月 二等报务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 高等院校驾驶 海洋捕捞 轮机 电机及报务专业本科毕业生 理论考试结合学校毕业 考试一起进行 及格者发给 院校毕业生合格证明 持证人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满十二个月 报务员满六个 月 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 经考核合格 签发无限 航区一等三副 一等三管轮 二等电机员 二等报务 员证书 第二十八条 中等学校驾驶 一起进行 及格者发给 海洋捕捞 轮机 持证 电机及报务专业毕业生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 院校毕业合格证明 人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满十二个月 报务员满六个月 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 经考核合格 签发有限航区二 等三副 二等三管轮 三等电机员 三等报务员证书 第二十九条 曾在军事舰船上担任驾驶 轮机 电机及报务工作的人员 退伍 转业后 在渔业船舶 上工作不少于六个月 并出具原所属部队的有关专业 合格证 包括毕业文凭 及服役期间的海上资历 级 别和职务等证明 由考试发证机关核实后 视其情况 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 经考核合格 一等二管轮 二等电机员
    签发无限航区一等二副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可签发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 第三十条 持有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者 应在 其证书有效期期满前的六个月内 向原考试发证机关 申请办理审证手续 申请时应附送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材料 考试发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可以根据情况 对申请 者进行考核或某些科目的考试 对合格者在原证书加 盖审证章和有效日期后退还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不准予办理证书签发和审证手续 一 二 年龄超过六十周岁 体检不合格 考试发证机关
    三 考试发证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持证人不再 适合担任该职务者 四 对在任职期间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者 经 考核合格 最多办理一年有效的审证手续 以观后效 第三十二条 渔港监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二十四个月 1.涂改 扣留或吊销职务船员证书等处分 伪造 转让 出售或出借证书 伪造海上资 根 据情节轻重 有权给予警告 取消考试资格六个月至
    2.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提供假证明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历 3.工作中造成严重海损 到刑事处分 4.违反考场纪律 5.通过不正当途径或舞弊行为而获取证书 6.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受到吊销证书处分的船员 应由其 所在单位或受理处分的机关收回证书 转交原考试发 证机关注销 且自吊销证书之日起满十二个月 方可 重新申请最低一级职务船员考试 第三十四条 职务证书丢失者 须在当地报纸上 刊登证书作废声明 由船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 属实并出具证明 附件六 填报 渔业船员证书补发申请表 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证书 机损等责任事故 或受
    第六章 特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 考试发证机
    关根据船舶单位或船长的申请 按下列条件 核发有 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驾驶员或轮机员特免证书 特免 证书每船不得超过一本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一 现任一级渔捞员 水手或加油工职务不少 于十二个月者 可发给三副或三管轮证书 不设三副 或三管轮的船舶可发给二副或二管轮特免证书 二 现任三副或三管轮职务不少于三个月 可 发给二副或二管轮特免证书 三 现任二副或二管轮职务不少于三个月 可 发给大副或大管轮特免证书 第三十六条 船舶在远离船籍港 轮机长因不能 执行职务时 当地考试发证机关可以根据渔业船舶单 位或船长的申请 向该船的大管轮核发有效期为三个 月的轮机长特免证书 第三十七条 船舶在远离船籍港 船长因故不能 执行职务时 当地考试发证机关可同意由大副代理船 长职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指派新船长 接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发放特免证书必须由渔业船舶 单位或船长向考试发证机关递交 1.渔业船员特免证书申请表 3.船员服务簿 4.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附件七 2.申请特免证书船员的职务证书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5.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第三十九条 特免证书不得延期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四等以下的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考试发 证办法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渔港监督局 处 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业部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 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抵触时 附件 略 中 同时废
    按本规则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 格考试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9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管理规定 已于 2003 年 3 月 14 日经署务会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1997 年 4 月 海 21 日发布的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 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第 62 号 废止 署 长 二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制定本规定 牟新生 三年三月十八日 中第二章 资格审定
    关总署令第 63 号 和 1997 年 4 月 8 日发布的 中华 海关总署令 中的相关规定同时
    第一条 为完善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 根据 中 第二条 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 度 报关员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取得 报关员资格证书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组织 一考试工作 确定考试原则 领导报关员资格全国统 制定考试大纲 规则
    审定考试命题 指导监督各地海关组织实施考试 处 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各地海关根据海关总署授权 报名 资格审查 第五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公开 负责承办 平等 竞争 组织考试和颁发资格证书工作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的原则 采取全国统一报名日期 统一命题 统一时 间闭卷笔试 统一评分标准 统一阅卷和统一录取的 方式进行 第六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主要测试从事报关工作 必备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 考试科目包括报关业务 基础 法 第七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面向全社会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 二 三 四 历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 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刑罚执行完 毕不满 5 年的 二 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 规定行为 三 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不满 5 年的 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的 遵纪守法 可以报名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品行端正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 18 周岁 外贸业务基础和基础英语 海关总署在统一考试前 3 个月对外公告考试办
    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第九条 申请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就近报 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海关对 符合条件者准予报名并发放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参 加资格考试 第十条 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制定的考试要求和 评分标准组织考试和阅卷工作 考试分数由海关总署 统一对外公布或委托考试地海关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 分数线 考试地海关公布成绩合格者名单 对成绩合 格者颁发 报关员资格证书 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二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 是从事报关工作
    的专业资格证明 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 在全国范围 内有效 持有资格证书者可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注册成 为报关员 自动失效 一 报关员的 二 舞弊行为 一 考生以伪造文件 冒名代考或其他欺骗 连续 2 年脱离报关员岗位的 第十三条 严禁考试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和徇私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未注册成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报关员资格证书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行为参加考试或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 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二 已持有资格证书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 经海关查实 应当宣布被代考人成绩无效 同时注销 代考人的资格证书 被代考人及代考人 3 年内均不得 参加资格考试 三 海关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 给予行政处分 三年五月一日起实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 和 1997 年 4 纵容作弊 篡改考分等行为的 经海关查
    实 应当宣布成绩无效或注销其资格证书 并于 3 年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 施 1997 年 4 月 21 日发布的 考试暂行规定 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 63 号
    月 8 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的管理 海关总署令第 62 号 第二章 资格审定 中 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回国和回内 地学习的华侨 港澳学生携带和邮寄进 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回国和回内地学习一年以上的华侨 港 澳学生入境时 入境地海关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或侨务 部门证明核发 回国或回内地学习学生携带重点物品 登记手册 以下简称 手册 第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可免税带进供自用的 手表 照相机 八毫米电影摄影机 电冰箱 洗衣机 电风扇 单录机 手提式收录机 手册 内 经海关审核准予征税放行 播放机 打字机 计算器 电视机 自行车各一件 对免税放行的重点 物品应登记在 确属自用 第三条 学生带进其他未列名的重点管理物品 数量合理的 但小汽车 录像机 录像摄影机 音响组合不准进口 第四条 学生带进一般学习 生活用品 在自用 合理数量范围内 免税放行 第五条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回家探亲携带的行 李物品 分别按照 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 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和 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的旅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需要复带入境 上签注 办理 由海关在 手册
    携带出境经海关免税放行的重点物品 如返回时 应在出境时申明 凭以查核免税放行 分别按照 办理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收寄的邮包 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理数量范围内予以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和 海关对寄自 第七条 学习结业出境时 所带的行李物品在合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湾学生和外籍华人学 生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日起施 行 注 根据海关总署规定 手册 年 月改由 学校所在地海关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学生 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居民学生进出境物品的监 管 照顾其学习 生活需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品监管办法 和国家有关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 非居民学生 系指在我境 内正规大学 学院 注册以学习 进修为目的 在校 时间一学年以上 华侨及港 澳 含一学年 台学生 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 学生 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长期居留证件的外国留学生和 以下简称 第三条 学生携运进境行李物品应以其在境内 居留期间学习 生活必需用品为限 其中属 进出境 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 第三 四类物品 见附件一 第一类物品 如确属学习 经 生活 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 摩托车除外 予以免税放行
    所必需 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 准予 征税放行 第五类物品和中档次的收录音机 照像机 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 准予每一品种 免税放行一件 学生每次进境携带第二类物品 支 或雪茄 超过 升 学生一律不准运进小汽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 学生携运自用物品进境 应在办妥长期 居留证件后一个月内 填写 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支 或烟丝 香烟限 瓶 不 克 酒限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格式见附件二 一式四联向其第一就读学校所在地 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次 学生在华学习期间仅限申请一 海关在收到申请后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
    批 审批时 连同其本人最近一次进境时经进境地海 关暂准免税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合并计算 学生提交申请时 原件 格式见附件三 应同时出示本人长期居留证 以及最近一次入境时填写的 件 身份证件和所在第一就读学校出具的 学生证明 申报单证 第五条 上述申请经批准后 有关物品应自批准 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从指定口岸运进 学生应持装有 经所在地主管海关签章的 申请表 第一联 正本 及第二联 副本 的 关封 向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 有关进境手续 进境地海关应同时核对 申请表 正 本及学生身份证件 长期居留证件无误后 方予办理 验放手续 学生应妥善保存好 关封 不得擅自开拆 如 遇有关封遗失或开拆 其运进的自用物品 以及虽有 关封 但逾规定期限运进的自用物品 进境地海关不 予放行 有关物品予以退运 物品超过三个月未退运 出境的 由海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上述经海关核准放行的自用物品自物 品进境之日起两年内 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 应事先报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其中对海 关免税放行的物品 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受让人按 中国海关规定可免税进口有关物品的 方可办理免税 手续 第七条 学生在办妥长期居留证件前携带或运 进的自用物品 以及在居留期间短期出入境携带的行 李物品 海关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 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第二章第十七条关于对非居 民短期旅客的规定验放 第八条 学生邮寄进出境的物品 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有关规定 办理 第九条 学生学业结束出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或限制出境物品外 其它物品 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 准予运出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并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 监管规定行为的 海关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 评估和发证规则
    年 月 年 日经第 月 次部长办公 自 日起施行
    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海员的技术素质 和财产的安全 加入的 公约 保护海洋环境 保障海上人命
    促进海运业的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和我国政府 年海员培训 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 年修正 第二条 船长 以下简称
    公约 及其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高级船员和负有值班职责的普通 以下简称适任证书 或承认 船员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时 应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另一缔约国适任证书的签证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人员或单位申请和办 理海员适任考试 一 二 三 四 评估 发证及有关业务 在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海员 在外国籍海船上服务的中国籍海员 正在接受认可的教育和培训的学员 有关的公司 航海院校和海员培训机构
    除另有规定外 本规则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 渔 船 非机动船 非营业的游艇 体育运动船或构造简 单的木船上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二 者 持有有效的 船员服务簿 满足以下最低年龄要求 周岁
    申请海船甲板部和轮机部高级船员适任证书 年龄不小于 周岁 三 符合海员体检标准 特别是关于视觉 听 觉和会话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四 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最近 年内的海上服务 资历 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 以及具有良好的 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年龄 不小于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海上安全记录 五 六 估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海船 船员适任考试 施本规则 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港务监督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实 完成主管机关认可的海员教育和培训 参加并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用考试和评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六条 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统一印制 第七条 适任证书由港务监督依照主管机关确定 的职责范围签发 适任证书的签发机关栏内加盖规定 的印章 一 二 三 款 持证人照片处加盖规定的骑缝钢印 适任证书编号 持证人的姓名和签名 出生日期 公约规定的适用条 第八条 适任证书包含的基本内容有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四 持证人适任的职能 级别和职位 等级和 职务 五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 包括 特定类型船 舶 主推进动力装置等 六 七 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签名 发证日期和终止日期 限制 栏目内容 由签发
    第九条 适任证书的 证书的港务监督负责签注
    第十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和适用范围 一 大副 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无限航区 二副和三副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上船舶的轮机长 大管轮 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通用操作员 二 大副 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近洋航区 二副和三副 近洋航区 至 总吨船舶的船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 千瓦及以 二管轮和三管轮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长 大副 二副和三副 千瓦及以 至 大管轮 大管轮 二管轮和三管轮 二管轮和三管轮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上船舶的轮机长 千瓦船舶的轮机长 无限航区 手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船舶的值班机工 三 大副 长 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沿海航区 二副和三副 沿海航区 大副 二副和三副 至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 千瓦及以上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航长 总吨船舶的航 千瓦及以 至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上船舶的轮机长 千瓦船舶的轮机长 沿海航区 手 大管轮 大管轮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限用操作员
    二管轮和三管轮 二管轮和三管轮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船舶的值班机工 四 二副和三副 近岸航区主推运动力装置未满 舶的轮机长 大管轮 二管轮和三管轮 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 千瓦船 年 近岸航区未满 舶的值班机工 第十一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 千瓦船 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总吨船舶的船长 大副 近岸航区未满 千瓦及以上
    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
    第三章 航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船长 适用的职务 班水手 其中大副 二副 三副合称为驾驶员 驾驶员和 值班水手合称为甲板部船员 驾驶员和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 航区和船舶等级的设置
    一 职务设为 船长 大副 二副 三副和值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二 航区分为 近岸航区 沿海航区 近洋航 区 无限航区 三 船舶等级 船长 驾驶员适任证书所适用 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和船舶总吨分为 无限航区 近洋航区 近洋航区 沿海航区 沿海航区 近岸航区未满 航区和船舶总吨分为 无限航区 沿海航区 近岸航区未满 总吨及以上 总吨及以上 总吨 至 总吨 至 总吨及以上 总吨及以上 总吨 总吨及以上 总吨
    四 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
    拖轮的船长 驾驶员和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 的船舶等级按航区和拖轮的主推进动车装置功率划 分 第十三条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职务 晋升者 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 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 应具有相应航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区 等级的海上服务资历满 个月
    二 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和 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 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个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在籍学员可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船长 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十五条 在无限航区 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 至 总吨船 舶上任职的船长 驾驶员 应持有无限航区 驾驶员适任证书 总吨船 第十六条 在沿海或近洋航区未满 驾驶 员的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相当于在无限航区船舶上 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 个 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 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 个 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 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申请二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 个 等级的三副适任证书 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舶上任职的船长 驾驶员 应持有沿海或近洋航区 至 总吨船舶船长 驾驶员适任证书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者 应完成以下认可的教育和培训 一 申请 考试者 育 二 申请 者 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考试 年的航海职业教育和培 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 总吨及以上船舶值班水手适任 个月的水手适任培 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
    训 或完成认可的航海类技工学校船舶驾驶专业的教
    训 或者完成认可的航海类院校船舶驾驶专业中专及 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 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适任考试者 应完 成认可的航海类院校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 历教育 或者完成本条 二 项规定的教育和培训 并再完成认可的不少于 年的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 个月的 还
    四 申请船长适任考试者 除满足本条 二 三 项的规定外 还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 船长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每个申请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者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应完成下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项目 并取得培训合 格证 一 申请甲板部适任考试者 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二 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 高级消防培训 精通急救培训 雷达观测与标绘培训和雷达模拟器培训 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 通用操作员培训 并取得 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但申请近岸航区未满 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 可完成 操作员培训 者 并取得适任证书 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考试 应 三 申请 限用 还应完成 应完成
    还应完成船上医护培训 第十九条 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考试者
    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等级和职 务的适任证书 际担任其职务满 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个月 持有沿海航区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 个月者 经港务监督核准 可跨航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区申请无限航区的相同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考试 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的吨位提高考试者 务的适任证书 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个月 应 持有与所申请的吨位较低一级吨位但相同航区和职 第二十一条 同时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和吨 位提高考试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吨位均较低 一级的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 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个月 并只能申请原职务的适任证书的考试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节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 目 适用于申请海船船长 驾驶员 值班水手适任证 书的考试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 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 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航行职能 航海学 船舶值班与避碰 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航海英语 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应参加下列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船舶管理 船舶结构与设备 二 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航行职能 航海学 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航海英语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船舶管理 三 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航行职能 船舶值班与避碰 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船舶结构与设备 四 评估项目 海图作业 航线设计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船舶定位 航海仪器的正确使用 测罗经差 货物积载与系固 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者 应通过上述第 和第 者 项的评估 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吨位提高 项的评估 应通过上述第
    第二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职务签证 外 如需申请二副适任考试者 应按本规则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申请大副适任考试者 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 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航行职能 航海学 船舶值班与避碰 船舶操纵 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航海英语 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应参加下列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船舶管理 船舶结构与设备 二 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航行职能 航海学 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航海英语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船舶管理 三 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航行职能 船舶值班与避碰 船舶操纵 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船舶结构与设备 四 评估项目 货物积载与系固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气象传真天气图分析 申请大副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者 应通过上述第 和第 项的评估 其中第 项的评估 应参加下列 项的评估仅适用于无限 航区船舶的大副 应通过上述第 申请大副适任证书的吨位提高者
    第二十六条 申请船长适任考试者 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 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船长业务 航海英语 二 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航海学 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航海英语 航长业务 三 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船舶值班与避碰 船舶操纵 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结构与设备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四 评估项目 航次计划 海上搜救与海事案例分析 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 应通过上述第 和第 项的评估 第二十七条 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 应参加 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 职务晋升和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水手业务 航海英语 二 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水手业务 航海英语 三 评估项目 水手工艺 水手值班 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第二十八条 同时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 书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者 应参加本节对航区扩 大和吨位提高所规定的全部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评估项目的评估 第二十九条 申请近岸航区船长 驾驶员 值班 水手适任考试者 可免于参加英语理论考试科目的考 试和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的评估
    第四章 轮机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轮机长 轮机员和值班机工 以下合 称轮机部船员 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职务 航区 船舶 等级 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的设置 一 职务设为 轮机长 大管轮 二管轮 三 管轮和值班机工 其中大管轮 二管轮 三管轮合称 为轮机员 二 航区分为 近岸航区 沿海航区 近洋航 区 无限航区 三 船舶等级 轮机长 轮机员适任证书所适 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的功率分 为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上 千瓦及以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上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千瓦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上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千瓦 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 航区和主推动动力装置的功率分为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上 沿海航区主推动动力装置 上 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 燃机轮机 第三十一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职务晋升 者 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 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 应具有相应航 千瓦 五 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有 内燃机 蒸汽机 千瓦及以 千瓦及以 千瓦 四 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 至 千瓦及以 至 千瓦及以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区 等级的海上服务资历满 个月
    二 申请三管轮适任考试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 等级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个月 三 申请二管轮适任考试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 等级的二管轮适任证书 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月 四 申请大管轮适任考试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 等级的二管轮适任证书 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月 五 申请轮机长适任考试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 等级的大管轮适任证书 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月 在籍学员可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长 轮机员的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相当于在无限航区船 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三十三条 在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至 舶轮机长 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长 轮机员 应持 千瓦及以上船 轮机员适任证书 有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个 个 个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第三十四条 在沿海或近洋航区未满 区或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瓦船舶轮机长 轮机员适任证书 应完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者 成以下认可的教育和培训 一 申请 千瓦及以上船舶值班机工适任 个月的值班机工适任 考试者 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 的教育 二 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 千瓦及以上船 年的岸 舶三管轮适任考试者 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 机专业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 申请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千 瓦及以上船舶大管轮适任考试者 应完成航海类院校 船舶轮机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或者完成本条 二 项规定的教育和培训 并再完成认可的不少于 年的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 四 申请轮机长适作考试者 除满足本条 二 至 千瓦 千
    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长 轮机员 应持有相应的沿海航
    培训 或者完成认可的航海类技工学校船舶轮机专业
    上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 或者完成航海类院校船舶轮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三 项的规定外 还应完成不少于 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 每个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作考试者 还应完成下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项目 并取得培训 合格证 一 申请各级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者 应完成 熟悉和基本完全培训 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二 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 精通急救培训 高级消防培训 第三十七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的航区扩 大考试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 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月 持有轮机部沿海航区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 其职务满 个月者 经港务监督核准 可跨航区申请 无限航区相同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八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的功率提 高考试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功率较低一级功率但相同 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个 并实施担任其职务满 个 还应完成 个月的轮机长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月 第三十九条 同时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的航 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考试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 功率均较低一级的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 实际担任其 职务满 试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四十条 本节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 目 仅适用于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为内燃机船舶 的轮机长 轮机员 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考试与评估 申请适用蒸汽机 燃气轮机船舶的轮机部船员适 任证书者 考试和评估 第四十一条 申请三管适任考试者 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 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轮机工程职能 轮机工程基础 主推进动力装置 船舶辅机 轮机英语 应参加下列 应参加相应的蒸汽机 燃气轮机的培训 个月 并只能申请原职务的适任证书的考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电气 电子和自动控制职能
    船舶电气 维护和修理职能 轮机维护与修理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船舶管理 二 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轮机工程职能 轮机工程基础 主推进动力装置 船舶辅机 电气 电子和自动控制职能 船舶电气 维护和修理职能 轮机维护与修理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船舶管理 三 评估项目 动力设备拆装 动力设备操作 金工工艺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测试 船舶电站操作 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功率提高考试者 应参加 上述第 和 项的评估 第四十二条 除本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职务签证 外 如需申请二管轮适任考试者 应按本规则第四十 一条的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第四十三条 申请大管轮适任考试者 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 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轮机工程职能 轮机工程基础 主推进动力装置 船舶辅机 轮机英语 电气 电子与自动控制职能 轮机自动化 维护与修理职能 轮机维护和修理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应参加下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船舶管理 二 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轮机工程职能 轮机工程基础 主推进动力装置 船舶辅动 轮机英语 电气 电子与自动控制职能 轮机自动化 维护与修理职能 轮机维护与修理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船舶管理 三 评估项目 动力设备拆装 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 自动控制实施 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大管轮适任证书功率提高考试者 应参加上 述第 项的评估 第四十四条 申请轮机长适任考试者 应参加下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 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轮机长业务 轮机英语 二 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主推进动力装置 船舶辅机 轮机英语 轮机自动化 轮机维护与修理 三 评估项目 轮机模拟器 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其中轮机模拟器仅适用于 船舶轮机长 第四十五条 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 应参加 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 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机工业务 轮机英语 二 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千瓦及以上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机工业务 轮机英语 三 评估项目 机工值班 金工工艺 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第四十六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航区扩大 考试者 应参加轮机英语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轮机 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的评估 第四十七条 申请近岸航区轮机长 轮机员和值 班机工适任考试者 可免于参加英语理论考试科目的 考试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的评估
    第五章 无线电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装备全球海上遇险 和安全系统 上负责 第四十九条 以下简称 无线电通信的人员 的适用范围按船舶配备 船舶的无线 电人员 并适用于在近海移动装置和海上平台或设施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的通信设备划分为四个海区 海区 所适用的职务 一 无线电操作人员 二 通作操作员 适用于 无线电操作人员 或者 备双套 平台或设施上的 三 或 员 四 或 线电人员 第五十一条 申请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职务晋升 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适用于 海区的船舶 近海移动装置 无 无线电操作人员 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适用于 海区的船舶 近海移动装置 海上平 无线电人 海区配 海区的船舶 近海移动装置 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 设备的船舶 近海移动装置 海上 海区 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限用操作员 适用于 海区 等级和海区 第五十条 船舶 海区 海区
    的船舶 近海移动装置 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
    台或设施上的具有维修职能的
    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具有维修职能的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者 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 申请 应海区的服务资历 二 申请 务满 试者 书 个月 三 申请 应持有 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五十二条 申请 试者 一 申请 无线电人员适用考 限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者 个月的船舶通信职业教育和 专业的教育 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者 应完成以下认可的教育和培训 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 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 个月 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 试者 应持有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并实际担任其职 限用操作员或 个月的相
    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者 应具有不少于
    在籍学员可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 或船舶驾驶 二 驾通合一 申请
    培训 或者完成认可的航海类技工学校船舶通信专业
    应完成认可的船舶通信或船舶驾驶 驾通合一 的职 业教育和培训 或完成认可的航海类院校船舶通信专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业或船舶驾驶 驾通合一 专业中专或以上的学历教 育 三 申请船舶 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第五十三条 每个申请船舶 取得培训合格证 一 二 三 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精通急救培训 限用 通用操作员 无线电人 员适任考试者 还应完成以下海员专业培训项目 并 一级 二级无线电电 子员适任考试者 应完成认可的航海类院校船舶通信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五十四条 申请 项目的评估 一 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海上无线电通信 通信英语 二 评估项目 设备操作 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 适任考试者 应通过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第五十五条 申请 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 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无线电电子学 海上无线电通信 通信英语 二 评估项目 设备操作 设备维修 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 一级 二级无线电
    电子员适任考试者 应通过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六章 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五十六条 海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工作 由港务 监督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组织和实施 第五十七条 从事海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人员 应具备相应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和包括海上资历在 内的相应的专业工作经历 并经相应的考试理论和技 术的培训 采用模拟设备对海员 或学员 进行考试 和评估的人员 还应经过相应的模拟器操作和应用模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拟器进行考试和评估的训练 从事海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人员 应熟悉相应的 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 以及考试 评估的程序 规范 和要求 从事适任考试和评估的人员应具备完全胜任相 应的考试和评估的资格和经验 并取得主管机关的认 可 第五十八条 为确保海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技术 性和权威性 主管机关可设立海员考试和评估技术委 员会 该委员会由主管机关认可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十九条 从事海员教育和培训的航海类院校 或其他机构 应建立质量标准体系 并取得主管机关 颁发的质量体系证书 全部的教学和培训工作 包括 教员的资格和经历 应在质量标准体系中受到连续的 监控 以确保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六十条 在确保质量和等效的前提下 主管机 关可以认可有关航海类院校的相应考试科目的考试 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以等效于本规则规定的相应的考 试和评估 但这种认可 应由主管机关进行定期的审 验 对不能保证质量和等效的 主管机关可不予认可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第六十一条 从事海员适任考试 评估和发证工
    作的港务监督 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并通过主管机 关的审核 全部的适任考试 评估和发证工作 包括 考试和评估人员的资格和经历 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 受到连续的监控 以确保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七章 考试和评估的申请
    第六十二条 凡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的申请人 应向指定的港务监督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二 格检查表 四 五 六 七 八 有效的适任证书 如适用 表明适任情况的其他相关材料 两张近期两寸证件照片 本规则规定的培训合格证 已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的证明 填妥的 有效的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船员服务簿
    三 主管机关认可的统一格式的 海船船员体
    第六十三条 申请人所属的公司应按本规则的规 定向港务监督出具最近五年内申请人的资历 专业水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平和技能 适任能力 任职 可包括实习 见习 表 现和安全记录等客观的鉴定和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 对正在航海类院校和海员培训机构 接受认可的教育和培训的在籍学员 可于毕业前按规 定向指定的港务监督申请参加三副 三管轮或 二级电子员及以下职务的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 在籍学员申请适任考试和评估的手续由其所在 院校或培训机构负责办理 并提交学员的身份证明 学籍证明和本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 在籍学员须在完成规定的评估项目 的评估后 方可参加相应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六十六条 对申请适任考试和评估的船员或学 员 应由受理的港务监督对其资格进行审核 并向合 格者签发 准考证 准考证 第六十七条 对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 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成绩单 第六十八条 凡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 在 年内完成下列船上培训或见习 一 通过三副 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 应 持港务监督颁发的 船上培训记录簿 在船上完成 应
    并参加了适任考试和评估者 港务监督予以签发 海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不少于 完成不少于 个月 在校直接参加考试和评估的学员应 个月 的 船上培训记录簿 中所规 个月是在船长或
    定的船上培训项目和内容 其中有 舱的值班职责
    合格的高级船员的监督下履行了相应的驾驶台或机 二 通过船长 大副 轮机长 大管轮和 船舶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和评估者 应持港务 监督颁发的 船上见习记录簿 完成不少于 个月 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
    第八章 发证 职务签证及证书再有 效
    第六十九条 凡按本规则的规定通过适任考试 评估并完成船上培训或船上见习的适任证书申请者 应向港务监督提交 船上培训记录簿 或 船上见习 记录簿 经审核合格 由港务监督签发相应类别 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七十条 凡持有海船三副 三管轮适任证书者 实际担任其职务满 个月 经体格检查合格 可向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港务监督申请办理二副 三管轮职务签证 港务监督 对其海上资历 安全记录 任职情况和身体状况审查 合格后 可签发与原三副 三管轮适任证书相同类别 和等级的海船二副 二管轮适任证书 第七十一条 持有适任证书的海员在特定类型的 船舶上任职前 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相应的特定 类型船舶的特殊培训 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凡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者 可申请将其适任证书的适 用范围扩大至相应特定类型船舶的签证 第七十二条 适任证书 装客船 拖轮 江海直达船舶 渔 限制 栏目签证的特定 类型船舶有 油船 化学品船 液化气船 客船 滚 第七十三条 曾在内河船舶
    船或军用船舶上担任驾驶 轮机和无线电通信工作的 人员 如需到海船上工作 可向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 监督申请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证书 港务监督根据其专业 学历 服务船舶的类型 千瓦 航区 等级以及职务和资历 核准其申请不超过 总吨船舶的大副 主推进动力装置 船舶的大管轮 书 通用操作员职务的适任证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第七十四条 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 应在其 适任证书有效期的最后 任证书再有效 个月内 向港务监督申请适 需向 以换领新的适任证书
    第七十五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人员 定的材料
    港务监督提交本规则第六十二条 一 至 六 项规 第七十六条 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 均应参 加并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七十七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人员除应满 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和第七十六条的规 定外 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以确保适任证书持有 人具备持续的专业能力 一 在最近的 海上服务资历 年内累计有不少于 个月与 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 航区 等级 职务相应的 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 在船上以一种相应的编外职务 并在船长 轮机长或相应职务的高级船员的监督下 履行值班职 责不少于 三 四 估 个月 并由船长鉴定其适任能力 完成并通过岸上相应的模拟器的培训 按规定参加并通过抽考科目的考试和评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五 履行了主管机关认可的等同于本条 一
    项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的职能 第七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 员离船公休 海上资历不包括海 在岸工作和学习时间
    海上服务资历 以 船员服务簿 内记载并经港 务监督认可的资历为依据 第七十九条 年满六十周岁的持证人 年满六十五周岁的日期 第八十条 在外国籍船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 需 提供主管机关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的证明材料 方可 按本规则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或证书再有 效 中国籍海员持有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以及 持有此种证书从事海上服务的资历 港务监督不予认 可 港务监督 可签发两年有效期的适任证书 并且不得超过持证人
    第九章 特免证明
    第八十一条 当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港口遇有在职 船员死亡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等特殊情况而需要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补充职位时 公司可向港务监督申请办理特免证明 个月
    受理的港务监督负责审核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 可为 某一指定船舶上的高级船员签发为期不超过 长或轮机长的特免证明 的特免证明 但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方能签发船 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公司向港务监督申请办理特免证明时 应提供有 关的材料和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中应包括 船舶名称 航行区域 船舶停泊港口 申请特免证明的理由 签 发对象的资历情况等 第八十二条 申请驾驶员和轮机员特免证明者 应符合下列相应的条件 一 持有值班水手 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并实 际担任其职务满 特免证明 二 持有三副 三管轮适任证书 并实际担任 其职务满 其职务满 明 第八十三条 持有大副或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 担任其职务满 个月者 可以申请船长或轮机长特 个月者 可以申请二副 二管轮特免证明 个月者 可以申请大副 大管轮特免证 三 持有二副 二管轮适任证书 并实际担任 个月者 可以申请三副 三管轮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免证明 第八十四条 船舶无线电通信人员不能申请特免 证明 第八十五条 一艘船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高级船 员不得超过 名 第八十六条 当事船舶抵达本国第一个港口后 特免证明自动失效 失效的特免证明由公司负责收回 并送交港务监督 第八十七条 特免证明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签发特免证明的港务监督应每半年向主管机关 报告特免证明的签发情况
    第十章 证书的承认
    第八十八条 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籍船舶上任 职的按 公约规定应持有适当证 书的外国籍海员 除必须持有主管机关承认的该缔约 国签发的证书外 还须持有中国政府承认该缔约国证 书的签证 第八十九条 申请承认另一缔约国证书的签证 时 申请人应向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提交下列材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料 一 该缔约国签发的有效的适任证书的原件 公约 二 表明申请人符合 有关要求和该缔约国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 申请人的海员身份证件 第九十条 申请承认另一缔约国签发的管理级适 任证书的签证的海员 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参加相应 的培训 以具备与允许其执行的职能或职务有关的海 事法规的适当知识 第九十一条 港务监督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 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 方可签发承认另一缔约国证书 的签证 第九十二条 承认另一缔约国证书签证的有效期 不得超过被承认的证书内载明的有效期 当被承认的另一缔约国的证书失效时 中国承认 该缔约国证书的签证自动失效 中国承认另一缔约国 的证书的签证失效时 该缔约国的证书在中国籍船舶 上自动失效 第九十三条 为签发承认另一缔约国签发的证书 的签证 主管机关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其中包括 与该缔约国进行双边协商 检查其培训设施和发证程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序 以确定下列事项已完全符合 公约的规定 一 该缔约国签发证书或签证的适任标准 程 序和要求 以及保持证书登记的状况 二 该缔约国为海员发证所进行的教育和培训 的课程 训练程序 培训设施以及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主管机关应与该缔约国约定 及时交换有关海员 培训和发证安排中的任何重大变化 对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 认 第九十四条 持有主管机关承认的另一缔约国签 发的证书的中国籍海员 可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向主 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申请换发相应类别 等级 职 务的适任证书 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 申请人须通过 相应的适任考试和评估 或完成相应的航海教育和培 训 第九十五条 中国籍海员不得持另一缔约国签发 的证书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 第九十六条 承认另一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的 签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主管机关不予承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第十一章 公司的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司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有负责海员技术和安全考核 任职管理的 部门 并配备足够的有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 有完整的和最新的国际 国内有关海员管 理的法律 三 四 法规 规章和有关国际条约 配备管理海员的设备 建立良好有效的海员管理规章制度 以确保对海
    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海员档案
    员的录用 培训 任职和解职 安全和技术考核 申 请考试和评估 申请发证或签证等进行连续和有效的 管理 并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供有关海员 管理的资料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保持并随时可查到在其船上 服务的所有海员的文件和数据 包括海员的资历 培 训 持证 适任情况以及健康状况等 第一百条 公司指派海员到船上任职时 应保证 一 每一个指派到其所属或管理的任何一艘船 上的海员 均按本规则的规定和主管机关的安全配员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要求持有适当的适任证书 二 被指派到任何一艘船上的海员熟悉其在船 上的具体职责 以及与其日常职责或应急职责有关的 船舶布置 装置 设备 程序 船舶特性和局限性等 三 船舶在编海员能在紧急情况下和在执行与 安全或防止 减轻污染至关重要的职能时 有效地协 调其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应制定并向船舶提供帮助新 海员熟悉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程序和设备的具体计 划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应向其管理的每艘船舶的船 长提供书面指示 规定船长应该遵循的旨在帮助新海 员熟悉其职责的有关政策和程序 以确保为新到船上 工作的每个海员提供一个合理的机会 使其在履行其 职责之前熟悉船上的设备 操作程序以及为正确履行 其职责所需的其他安排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 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 在此期间 每个新 海员将有机会了解其即将使用或操作的具体设备 船 上具体的值班 安全 环境保护和紧急程序以及需要 懂得的正确履行指定职责的有关安排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二 指定一名了解情况的海员 让其负责并保 证向每个新海员提供一次机会 以一种新海员懂得的 语言向其传输基本的信息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的人员应遵 守考场规则 第一百零四条 每个适任证书的持证人在船上任 职期间 其适达任证书的原件应保留在船上 并接受 港务监督官员的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五条 当发生下列任一情况而有明显理 由认为未能维持值班标准时 港务监督官员可对持证 人维持值班标准的能力和适任资格进行专业性评估 一 排放物质 三 以不安全的方式操纵船舶 或违反航行规 则 四 以其它危及人命 财产和海洋环境的方式 操作船舶 船舶发生碰撞 搁浅或触礁 二 在航行 锚泊或靠泊时 发生从船上非法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对评估不合格者 港务监督可对其作出降职 降 级 重新培训考试 吊销适任证书等处理 评估的程序和要求由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伪 造 变造 涂改 买卖 租借 转让 冒用适任证书 第一百零七条 海员适任证书被损坏 督报告 港务监督经核实后 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予以补发 补发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证书的 有效期 第一百零八条 被吊销适任证书的海员 自被吊 销之日起一年后 可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原 签发机关申请较低航区 较低航区 一 二 三 等级或职务的适任证书 港务监督可根据申请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签发 等级或职务的适任证书 参加培训 通过一定评估项目的评估 通过一定考试科目的考试 扣留 吊 遗失 持 证人应通过其所在主时向签发该适任证书的港务监
    第一百零九条 被港务监督宣布作废
    销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或其所在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内交还港务监督 第一百一十条 除港务监督外 任何单位不得以 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适任证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持另一缔约国签发的承认 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的签证在外国籍船 上工作的中国籍海员 必须同时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一百一十二条 港务监督应为每个持有适任证 书的海员建立档案 对海员的适任状况实施连续的跟 踪管理 并确保在有关机构或公司查询时能提供有关 证书可靠性和有效性的资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海员的适任证书档案应从申请 到发证全过程的每个环节逐项登记 其中至少包括海 员的自然情况 健康情况 教育和培训情况 考试和 评估情况及其当时持有的和曾经持有的所有适任证 书的各项内容 以及这些证书的再有效 注销 扣留 吊销 损坏或遗失等记载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 授权办理签发 证书的机构 任何境外
    机构或人员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办理或 公约涉及的各种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单位 或个人 港务监督可视情节给予警告 处以不超过 元的罚款 扣留或吊销适任证书等一种或几种 处罚 一 海员未持适当的 有效的适任证书 二 以欺骗 造假 舞弊等不正当的手段向港 务监督申请或取得适任证书 或提供假证明材料 伪 造海上服务资历 三 四 遗失适任证书不按规定报告 违反考场纪律 变造 涂改 买卖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伪造 证书并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 元的罚款
    租借 转让 冒用适任证书的 港务监督可吊销适任 倍 但最高不超过 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并处以不超过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受到刑事处分或违反国家有 关法规受到其他处分的持证人 港务监督可扣留或吊 销其适任证书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第一百一十八条 港务监督发现已经承认的另一 缔约国签发的证书的持证人有不适任的证据 或者违 反国际公约和有关规定并受到港务监督的行政处罚 或处分 可以扣留或吊销港务监督签发的承认该缔约 国的证书的签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有第一 百一十五条所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主管 机关和港务监督还可同时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强制 性行政措施 一 将有关办证人员列入不准办理适任证书的 名单 二 三 退回或暂停受理其办理适任证书的申请 注销其适任证书
    四 延长其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或考试所需的 海上服务资历 五 六 七 取消其参加考试 宣布其培训无效 评估的资格 考试 评估成绩作废 等级 职务
    降低其适任证书的类别
    第一百二十条 港务监督官员在实施本规则地 有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索贿受贿或其他 违法失职行为的 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其行为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第一百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 交通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 年第 号 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 下列名词的定义 为 一 二 艘船舶的人 三 四 五 六 高级船员 系指除船长以外的操作级和 大副 轮机长 大管轮 系指级别仅次于船长 并且在船 管理级的人员 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 系指主管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 系指级别仅次于轮机长 并且 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 海员 船长 系指在海船上任职和编入海员名 系指在海船上任职并负责指挥一 单的所有人员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 员 七 适任证书 系指持证人业经相应的培训 公约 考试和评估 达到本规则和
    的相应规定 具备在证书标明的航区 船舶种类 吨 位 推进功率的船舶上 担任证书标明的适任级别的 职务或职能的能力的证书 八 培训合格证 系指持证人业已按照主管 机关的规定 通过相应的培训 考试和评估 符合主 管机关颁布的有关海船船员专业培训或特殊培训规 则的相应规定的证明文件 九 十 船舶 十一 豹 十二 公约第 的船舶 渔船 系指用于捕捞鱼类 系指 鲸鱼 海 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特定类型船舶 章规定所适用的船舶 包括液货船 客 海船 系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的 各类机动船舶 军用船舶 系指军队拥有并用于军事的
    船 滚装客船 高速船 大型船舶等有特殊培训要求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十三 液货船 系指建造成或改建成适合于 包括
    运输散装液体货物的船舶 产品的船舶
    油轮 系指建造并用于运载散装石油和石油 散装化学品船 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用于散 装运载 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 第 液体产品的船舶 散装液化气体船 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用于 散装运载 国际气体船舶规则 第 液化气体或其它产品的船舶 十四 滚装客船 系指经修正的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所限定的 设有滚装货物 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十五 流 十六 线之间与东经 近洋航区 系指北纬 度至北回归 度以 度以西的太平洋水域以及北回 度以东 东经 无限航区 系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 其中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 章所列的任何 章所列的任何
    归线至赤道之间与东经 西所包括的太平洋水域 十七
    沿海航区 系指包括中国的近岸航区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黄海 东海 十八 口 十九 数字选择呼叫 即 二十 少由一个具有连续 二十一 海区 海区 系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 报警能力的甚高频 系指除 海区以外 至 岸 海区以 南海和中国各沿海港口的水域 近岸航区 系指距中国海岸不超过 其中包括渤海和中国沿海各港
    海里的通航水域
    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报警能力的中频 海区 系指 和
    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外 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 静止卫星覆盖的区域 二十二 以外的海区 二十三 章 有关法律 专业培训 系指主管机关依据国家 公约第 系指主管机关依据国家 公约第 章 有关法律 法律和 二十四 特殊培训 海区 和 海区
    规定船上有关人员应完成的专业训练 法规和
    规定船上有关人员应完成的特殊训练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二十五 的规定 船上培训 系指申请人按照本规则 培训 考试
    在完成相应的岸上专业教育
    评估后 在正式取得适任证书前 在船上船长和有资 格的高级船员的监督下 完成任职前的综合性实际训 练 二十六 能力的书面考试 二十七 评估 系指以综合运用能力和实际 通过相应的设备或模拟器操 操作能力为主要目标 考试等 考试 系指以理论知识 原理 概 念为主要内容 用以测量考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应用
    作 听力测验 口试 船上培训以及海上资历和业绩 对申请人进行的技能考核 二十八 管理 航海类院校 系指经国家教育委员
    会批准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从事海洋船舶驾驶 轮机 海上通信等专业或职业教育的院校 二十九 三十 应承担的包括 培训机构 公司 系指从事 公约和主管机关规定的海员培训的单位 系指船舶所有人或者从船舶所 附则所规定的责 有人处取得船舶营运责任 同时同意承担船舶所有人 任和义务的船舶管理人 光船租赁人等其他单位或个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人 三十一 三十二 公约的缔约国 三十三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 无线电规则 和 系指经修正的 电通信系统 三十四 三十五 务 职责和责任 三十六 任级别 作为船长 大副 轮机长或大管轮在海船上 的服务 确保正确履行指定职责范围内的所有职能 三十七 任级别 操作级 系指与下列内容有关的责 管理级 系指与下列内容有关的责 海上服务资历 职能 系指 系指与签发的证书 规则指明的船 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经历 舶操作 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 海员所在单位 缔约国 系指 系指海员与之签定 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所在的单位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规定的全球海上移动无线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作为负责航行或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或被指 定为周期无人机舱的值班轮机员或作为无线电操作 员在海船上的服务 在相同责任级别范围内的管理级人员的指导 下 按照正规的程序 对指定责任范围内的所有职能 的履行保持直接的控制 三十八 有关的责任级别 第一百二十三条 海员依据本规则申请适任证书 的考试 评估和发证 应按国家财政 物价部门的规 定向港务监督缴纳有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主管机关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和 颁布相应的实施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 起施行 交通部于 船海员考试发证办法 对 年 月 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在 年 月 日前 日之前从事海员职业和正在接 年 月 日 支持级 系指在操作级或管理级人 员的指定下 在海船上履行指定的任务 职责和责任
    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人员继续有效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为 香港人士设立研究生奖学金的规定
    一 奖学金类别及金额 奖学金分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奖学金 以下简称 博士生奖学金 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奖学金 以下 简称硕士生奖学金 两种 获奖学金者在学期间免交 学费和住宿费 并享有公费医疗和生活费 其中博士 生的生活费为 生活费为 二 元 元 人民币 人民币 年 年 硕士生的
    设奖学金的学校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师范 大学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华东师 范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南京大学 南京工学院 浙 江大学 厦门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工学院 协和医 科大学 中山医科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北京农业大 学 三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香港的永久居民 即已获得香 港地区永久居留权人士 申请硕士生奖学金者年龄须在 岁以下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申请博士生奖学金者年龄须在 算 自出生日起到获奖学金当年的 岁以下 月 年龄计
    日止
    申请硕士生奖学金者 必须取得学士学位或 具有同等学历 申请博士生奖学金者 必须取得与中 国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 申请人可以听 说 阅读及书写中文 身体健康 申请人要品德良好
    申请人须获两名在香港的专科院校 限定为 香港大学 香港中文大学 香港理工学校 香港城市 理工学院 香港浸会学院 香港岭南学院 香港树仁 学院 四 任高级讲师或以上教职之学者书面推荐 学习年限 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为三年 根据就读专业的不同要求 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 年限为二至三年 五 甲 日 理 地址 香港铜锣湾道 号建康大厦 申请地点 香港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代办 申请 月 日至次年 月 奖学金的申请及评核程序 申请日期 每年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字楼 申请手续 申请者须于申请期间周一至周五 早上九时至下午五时 申请手续 周六早上九时至下 一式三份 午一时 办公时间内亲到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办理 办理如下事项 填妥申请表 缴交 报名费 四张 在照片后写上姓名 两名任高级讲师或以上教职之学者分别写 的 推荐书 请参阅三 下列文件 香港身份证 学士 硕士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历的文凭 应 届毕业生可于初步录取后补交 专业资格 学术论文 著作或发明 专利及 研究成果等资料 在大学所学课程的成绩单 至 并 项须缴交副本各三份 项 正面 半身近照 请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请带正本以备查阅 体格检查报告 乙 考试 考试时间 考试地点 每年四月初 香港 于初步录取后补交
    考试科目 申请硕士生奖学金者须应考一科 报考专业指定的外国语和三科专业相关科目 均为笔 试 是否需要复试由设奖学金学校定 申请博士生奖 学金者需笔试一科报考专业指定的外国语 专业相关 科目的考试由设奖学金学校定 笔试通过后 另外必 须进行面试 各科目之考试范围请参阅 招生专业目 录 通知 六 奖学金评核结果及颁发条件 考试成 设奖学金学校根据申请人的报名资料 学金者的名单 并于 学金者于当年 月 上述考试的具体时间 地点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绩 导师的意见及体检结果 综合评核后 决定获奖 日前通知申请者 获奖 月入学 获硕士生奖学金的应届本科 如未能在入学前获硕士学位
    毕业生 如未能在入学前获学士学位 获博士生奖学 金的应届毕业硕士生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均丧失获奖学金的资格 获奖学金者应按时报到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 者 须以书面向设奖学金学校请假 无故逾期两周不 报到者 作自动放弃奖学金论 获奖学金者 入学后应遵守校规 努力学习 凡 因学习 身体或其他原因 学校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均停止其享受奖学金资格 按学校有关的学籍管理规 定处理 攻读硕士学位的获奖学金者 的学校提出继续享受奖学金的申请 七 获奖学金者在学位修毕后 一般应至少回香 港地区工作两年 八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解 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如学习成绩优秀 拟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可向就读学校或其他设奖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 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 法
    第一条 为给外籍人员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育提供方便 完善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 促进 我国的对外开放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 外资 企业 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 可 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以下简称 学校 第三条 学校以实施中等 含普通中学 及其以 下学校教育为限 第四条 申请开办学校 一 二 三 四 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有必要的场地 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 需提交下列材料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申请开办学校 规划 招生区域 二 三 文件 办学规模等
    一 开办学校的申请书 包括办学宗旨 招生 学校章程 申请人证明文件
    四 学校校长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 五 拟建学校的设施 资金 校舍 场地 经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 师资来源 第六条 开办学校 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 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 核同意后 有法人资格 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学校 从批准之日起 具 学校不得设立分校 第八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 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 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 子女入学 第九条 学校的课程设置 教材和教学计划 由 学校自行确定 第十条 办学经费由申请人自筹解决 学校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他营 利活动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鼓励并支持学 校开设汉语和中国文化课程 以增进和加深学生对中 国文化的了解 第十二条 学校聘用外籍人员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及外国人在华工作有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关规定办理 学校聘用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其配偶 需经外交部 批准 学校聘用中国公民 须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 经核准后 方可聘用 第十三条 学校进口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 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和学生应遵守中 国的法律和法规 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不得从 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用地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 规办理 学校校舍 场地不得用于进行与其职能不相 符合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应将教职员及学生名册 教 材等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 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学校校长 董事会成员如有变更 应向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 可责令学校和开办人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一 二 不足 未经批准 擅自设立学校的 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的
    三 办学资源 包括资金 生源和师资 严重 无法正常运行的 四 五 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他营利性活动的 从事违反中国法律 不适用本办法 法规活动的
    第十八条 驻中国外交机构开办的外交人员子 女学校的管理 本办法 第十九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 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按本办法规定 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此以前 已经设立的学校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 准则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 提 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后续教育 是指注册会 计师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 掌握 和运用相关新知识 新技能 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与 研究 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的职 业后续教育 除有特定要求者外 应当参照本准则办 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不断接受职业后续教 育 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 职业后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 业生涯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关要求 采用适当的职业后续教育形式 合理确定职 业后续教育的内容 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应 当合理组织并有效实施职业后续教育 以不断提高注 册会计师全行业的执业水准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制定并实 施职业后续教育计划 第七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 会 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检查与考核职业后续教育情况 确保职业后续教育质量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二 三 四 其需要确定 第九条 职业后续教育一般应当采用以下形式 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 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职业规范 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规 执业所需的其他知识与技能
    职业后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不同对象及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一 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组织举 办或认可的各种培训活动 二 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有关大专 院校的专业课程进修 三 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 关专题研讨会 第十条 职业后续教育也可采用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认可的以下形式 一 参加各会计师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 与培训 二 三 四 五 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 承担专业课题研究 其他形式 并取得研究成果 个人专业学习与实务研究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职业后续教育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及其地方组织负责组织 后续教育的主要职责是 实施 第十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 实施职业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一 三 定 五 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检查 考核 第十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地方组织应 当根据职业后续教育准则及其他相关要求 组织 实 施各该地区的职业后续教育 一 二 三 四 其主要职责是 办法 制定各该地区职业后续教育制度 组织各该地区职业后续教育活动 制定各该地区年度职业后续教育大纲 组织各该地区职业后续教育检查 考核 制定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制度 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活动 办法
    四 组织全国性职业后续教育教材的编写 选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 职业后续教育准则及其他相关要求 合理制定并有效 实施职业后续教育计划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检查 考核 全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各地方组织负责检查 考核各该地区注册会计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 检查并如实填报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情 况 第十六条 职业后续教育时间按学时数计算 其 要求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检查 考核时 应 当提交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制发的职业后续 教育考核手册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未能提供职业后续教育 有效记录或无故未达到职业后续教育要求的 考核时 不予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 解释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 行 年 月 日起施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吸收中 同 国家机关各部门考试全科合格人员 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非执业会 员的通知
    会协字 司 根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以及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一致同意 的修改协会章程吸收个人非执业会员的决议等规定 现将有关吸收个人非执业会员的事项通知如下 凡是承认协会章程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 试全科合格者 员的各项义务 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办理个人非执业会员的具体程序为 成为个人非执业会员 享有会员的各项权利 承担会 本人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 填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非执业会员资格申请表 附 件一 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 将申请表及考试合 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部 委 局 个人非执业会员 号 中央 国家机关各部 委 局人事司 经济调节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资格申请汇总表 附件二 一份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批准后 办理申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 请你们协助组织好这项工作 手续 将你部 委 局
    及直属单位考试合格希望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员的人员申报材料收齐 集中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办理有关手续 年办理时间为 日 地点 车公庄西路 间 联系人 夏 虹 联系电话 附件一 附件 资格申请表 格申请汇总表 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九九五年四月八日 二 略 部 委 局 个人非执业会员资 各单位可根据所需数量复印 号中咨大厦 层 房 月 日 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非执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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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 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年 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 根据 证券 下简称 办法 以下简称 规定 利开展 一 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以 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将于 试点 月 日 证监机构字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月下旬组织 为保证这项工作顺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和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考试面向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 考 试合格者可依据 办法 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 二 德 四 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严 重行政处罚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 证券监管部门调查 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具体条件是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品行良好 正直诚实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的涉案人员或涉案机构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暂不受 理 五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连续从业经 历 包括专职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经 营机构 证券交易所 的工作经历 有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 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历 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岗位 证券部的工作经历 专业证券研究所 等专业研究机构的工作经历 从事基金 债券业务经 历 证券专业报刊编辑 记者岗位的工作经历 六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包括教育部认可 的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同等学历 可报考的人员包括 年 月 年首批取得证券投 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中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 日前成立 在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登记 营业范围中含有证券类咨询业务 但尚 未取得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中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 证券经营机构 不包括其下属 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下设证券研究部门符合报考条 件的现职人员 二 考试内容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 试行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第一 第四部分的全部内容 和第二 第三部分中与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的内容 三 日 由报考人员所在机构统一到所在地派出机构指 定地点报名 报名时携带报名表 见附件一 一寸正 面免冠近照两张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报考 者的在职证明 从业经历证明 单位出具的以往表现 证明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考生提供从业经历证 明时 如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两年 须加盖原单位 包 括证券营业部 公章 月 日前将辖区内合格考 各派出机构需在 子邮件方式报送 地址 四 考试地点 报名时间及方法 年 月 日至 月 报名时间定于
    生的情况报中国证监会考试办公室 见附件二 用电
    中国证监会考试办公室统一安排考试地点 确定 后由各派出机构向合格报考者颁发准考证 初步计划 在天津 海 沪 津 苏 晋 浙 冀 蒙 济南 沈阳 辽 鲁 豫 皖 吉 黑 上 鄂 武汉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湘 成都 新 赣 川 北京 广州 滇 粤 贵 闽 藏 桂 西安 深圳 陕 深圳 甘 宁 琼 青
    重庆设立考场
    根据报考情况再酌情调
    整 具体考务工作拟委托社会机构承办 考试时间另 行通知 五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中国证监会成立 了试点考试领导小组 负责制订考试工作的方针 政 策 试点考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负责考试工作的 组织和协调 办公室设在机构监管部 各派出机构 要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周密组织 认真负责地做好 所辖区域内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设立考点地区的 派出机构要做好考试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派出机构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 范围和要求审查报考人员资 格 六 对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机构 各派出机构在 三年内不受理该机构和人员资格申请 若已通过考试 或获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 除不授予或取 消有关人员的资格外 罚 还应对该机构做出相应的处 对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机构也应给予处罚 已取得资格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年检工作待考 试工作结束后再另作布置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执业资格有效期相应顺延
    中国证监会从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 公室关于 2002 年度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公告
    (第 1 号) 中国证监会决定于 2002 年 9 月举行从业人员资 格考试 一 现将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考试的组织领导 下称考委会
    中国证监会从业资格考试委员会
    全面负责考试的领导工作 考委会办公室 下称考办 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工作 考办设在中国证监会培训 中心 在考委会领导下 考办负责考试的统一组织和协 调工作 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考试的协调 准考证制作 成绩通知及收费工作 巡考等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承担证券 基金从业资 格考试的报名 中国期货业协会承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 准考 证制作 成绩通知及收费工作 社会有关专业考试机
    最新文化产业管理执法全书 构承办其它考务工作 二 参加证券 基金从业考试报名条件 一 证券公司 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 证券投资咨 询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工作人员 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 商业银行基金托管部相关工作人员 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机构证券业务相关工作人员 详 细机构名单可以参阅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址 定 http://www.s-a-c.org.cn 二 符合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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