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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议;
    (三)审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方案;
    (七)制订发行公司金融债券方案;
    (八)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 清算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对股东成员单位(不包括股东单位与实际控制人)担保事项;
    (十一)聘任或 公司总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总会计师),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基本 制度。
    以上款项的第六、七、八、十一、十二款,董事会做出决议后,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会设 长一人,由董事会全体 过半数选举产生,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后 任职。
    第二十三条 长为公司法定 人, 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董事会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 会会议;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并向董事会报告;
    (四)在 会闭会期间,主持 会日常工作;
    (五)签署公司重要合同及重要文件;
    (六)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供董事会审议;
    (七)审议和签发其他应由 长决定的事项;
    (八)法律规定的和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会议由 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 会,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向各 发出通知,并载明召集事由。但有紧急事由时,可以随时召集。
    第二十五条 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下列事项须经全体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
    (四)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合并、分立、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公司章程草案及修订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和其他高级 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确定 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八) 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不能参加 会会议的 应当书面委托一名董事参加会议和行使表决权,计入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之中。委托书应当明 托 的姓名、委托权限、在 会会议记录上签名的方式等内容。该受托 有权按照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一个董事只能接受一个委托。既不参加又不委托其他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视为参加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投弃权票。
    第二十六条 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
    总经理由 会聘任,并有权解聘。经 会聘请, 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在任期未满之前,董事会认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不再适合担任该职 ,有权提前解聘。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须报中国银行业监督 委员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负 司的经营 活动,依照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副总经理、财务负 协助总经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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