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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商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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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核准登记后,股东不得抽逃其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受让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 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股东转让出资,须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 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认购公司股本的单位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出资额占股本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公司为一人公司,本公司股本全部由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第十四条 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十五条八到十八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二)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五)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七)按出资比例依法分取公司解 算后的剩余财产;
    (八)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九)决定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 、监事的报酬事项;
    (十)审议批准 会的报告;
    (十一)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四)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七)修改公司章程;
    (十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负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及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
    (四)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其出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全资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财务公司所服务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
    第五章 、董事会、总经理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执行机构, 会对股东负责。
    第十九条 会由五名 组成。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 一名。董事会中的职工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由股东决定产生。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应符合中国法律关于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并遵守中国法律有关 义务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的任职资格须经中国银行业监 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后任职。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中国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
    第二十条 定期 会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会议由 长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 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召开临时 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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