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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 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比例和标准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2〕63号
    XTCR-2012-0104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规范全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2007年)规定,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明确全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比例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比例:别墅为7%;有电梯的商品房为7%、无电梯的商品房为5%;有电梯的经济适用房为7%、无电梯的经济适用房为5%;符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车库、车位为5%。
      二、全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其具体交存标准为:市城区、各县(市)的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全市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比例。
      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由市、县(市)建设工程造价 部门适时发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适时发布。
      三、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业主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买人。
      四、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市城区或所在县(市)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关于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湘潭市城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比例和标准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
    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2〕64号
    XTCR-2012-0104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 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湘潭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镇房屋居住安全,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2004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白蚁防治中淘汰氯丹和灭蚁灵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39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及其附属物、建筑物的白蚁防治监 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四条 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 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和市城区房屋白蚁防治的 工作。
      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白蚁蚁害情况进行监测,并发布白蚁蚁害监测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监 理,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和白蚁防治单位诚信 系统,查处白蚁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白蚁防治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制定行业行为规范, 白蚁防治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八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九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地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并搞好监 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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