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政办〔2010〕6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经营性资产
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庐阳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根据《庐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庐政〔2008〕24号),现就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经营方式管理
(一)对权证齐全的经营性资产,一律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进入市招投标中心公开办理.
(二)对于权证缺失,但产权或者使用权无争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营性资产,进入市招投标中心公开办理:
1.具备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房屋检测报告;
2.具备有权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房屋测绘报告.
(三)对于由于历史原因,既不具有资产产权证明,又不具备上述第二款所列条件的经营性资产,在取得房屋产权证明之前,须交由区财政部门统一招标确定的拍卖公司(税务注册地须在我区)公开拍租.
二,经营合同管理
各单位签订经营性资产管理合同时,要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和年收益增长率,非特殊原因,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三,经营收入管理
对经营性资产收益各单位要及时收缴入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合同备案管理
各单位应在签订经营性资产出租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和招投标(拍租)相关文件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五,用途变更管理
各单位不得擅自将经营性资产转作非经营性资产使用,如确需变更的,须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六,资产录入管理
各单位应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地登记经营性资产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等相关信息.
七,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是有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基础,更是有效防止资产经营过程中权利寻租行为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操作.
各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情况将作为衡量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内容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对于管理规范,使用效益稳步提升的单位,将在年度预算编制,经费核定等方面予以倾斜.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财政 资产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纪委,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
庐阳区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8日印发
(共印30份)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