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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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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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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jswst.gov.cn/gb/jsswst/ywfl/qt/index.html
    2011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食品安全法》,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64号),结合江苏实际,省卫生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制定《2011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本方案包括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食源性致病菌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等3个部分.其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分别由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分别由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由省卫生厅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厅,工商局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一部分 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主要是对我省食品中主要化学性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监测内容涵盖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化学污染物监测包括元素,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中的有害物质等共91项指标.
    一,监测目的,原则及监测点的组成
    (一)监测目的
    全面掌握和分析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风险预警.同时,评价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和效力,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项目选择原则
    监测项目选择是在综合考虑现有检测机构的条件,能力和经费,为满足评估和制定标准的需要,遵循优先选择的原则基础上确定.具体如下:
    1,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易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2,在我省产量大,流通范围广,消费量高和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受到消费者关注,我省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问题倾向的.
    3,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4,涵盖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各环节的.
    (三)监测形式
    监测形式分为两种.
    一是常规监测,根据以往监测的食品类型和项目而开展的全局性调查,以了解我省的食品污染水平,掌握基线值.
    二是专项监测,针对国内和我省近期发生的某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对我省某些特殊地质结构区域,污染区域中指示性食品所开展的监测,以确定污染状况,为科学地开展风险评估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标准提供依据.
    (四)监测点的选择
    1,省卫生厅负责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的监测点包括13个省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高淳,溧水,宜兴,江阴,铜山,新沂,溧阳,金坛,吴江,张家港,通州,如东,赣榆,东海,涟水,洪泽,滨海,东台,仪征,高邮,丹阳,扬中,兴化,泰兴,沭阳,泗阳等26个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其他部门的监测点根据各部门的实际自行确定,并报省卫生厅.
    二,监测分工和监测任务
    (一)省卫生厅
    负责常规监测中的各项目的监测.监测的食品种类和项目见附表1-1,1-2.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专项监测中过程监测,包装材料等项目.监测的食品种类和项目见附表2.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专项监测中违禁添加物的监测.监测的食品种类和项目见附表3
    三,监测方法
    食品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方法见《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另行下发).
    四,数据报送与通报
    (一)承担监测任务各部门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之前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向省卫生厅报送季度汇总分析报告.
    (二)各检测机构在计划规定的时间范围外,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0日之内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每个季度的报告日期不得晚于该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数据.
    (三)如发现问题,各部门检测机构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辖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各部门的检测机构应当于2012年1月10日前分别将全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报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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