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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与诉讼心态本文是笔者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传统中国民间法律意识的文化解读” (06BFX00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原载《中国法学》, 2006 (6) 。笔者的学生杜金帮助收集了本文利用的部分谚语资料,特此感谢。
    --以谚语为范围的文化史分析  这些年来,我对传统中国乡民的诉讼心态一直抱有非常浓厚的研究兴趣,也曾尝试运用文学资料来探讨这一问题。参见徐忠明:《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载《中山大学学报》, 1995 (4) ; 《诉讼和伸冤中的中国传统民间法律意识》,载刘星主编:《想象法学》, 53~12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尽管这一研究视角对于我们理解和把握传统中国乡民的诉讼心态颇具价值,但就文学资料而言,其中绝大多数作品已经文人墨客的润饰和改写,故而难免掺杂了他们的思想观念,乃至相关的教化意图;至少,其所表达出来的诉讼心态也是文人阶层与乡民群体的混合物。在本文中,我想集中利用流播广泛的,也为乡民喜闻乐见的民间谚语来考掘和解读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与诉讼心态。在我看来,鉴于谚语来自民间,有着更为浓厚也更为深刻的乡土色彩,所以也就更能反映乡民的法律意识和诉讼心态。
    可问题是,为什么说谚语具有更为浓厚的乡土色彩呢?这就要从谚语的性质和来源讲起。在解释谣谚的异同时,清代学者杜文澜曾经指出:谣谚二字之本义,各有专属主名。盖谣训徒歌,歌者咏言之谓;咏言即永言,永言即长言也。谚训传言,言者直言之谓;直言即径言,径言即捷言也。长言主于咏叹,故曲折而纡徐,捷言欲其显明,故平易而疾速,此谣谚所由判也。然二者皆系韵语,体格不甚悬殊,故对文则异,散文则通,可以彼此互训。(清)杜文澜辑,周绍良校点:《古谣谚》, 3页,北京,中华书局,1958. 谚字从言,彦声。古人文字本于声音,凡字之由某字得声者,必兼取其义。彦训美士有文,为人所言。谚既从言,又取义于彦,盖本系彦士之文言,故又能为传世之常言。惟其本系文言,故或称古谚,或称先圣谚,或称夏谚、周谚、汉谚,或称秦谚、楚谚、邹鲁谚、越谚,或称京师谚、三府谚,皆彦士典雅之词也。惟其又为常言,故或称里谚、乡谚、乡里谚,或称民谚、父老谚、舟人谚,或称野谚、鄙谚、俗谚,皆传世通行之说也。谚之体主于典雅,故深奥者必收;谚之用主于流行,故浅近通行者亦载。同上,4页。 众声喧哗: 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  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与诉讼心态 顺着杜文澜的解释脉络,我们可以发现,谣与谚的区别有二:其一,谣的特征是歌,谚的特征是话;其二,谣的内容比较复杂,谚的内容相对简单一些。不过两者都是韵语,因而可以互训。而就谚语本身来看,虽然不乏典雅,然而它的根本特色乃是俚俗和流行。郭绍虞认为谚语包括了下列意思:首先,前代流传下来的古训,具有格言的性质与典雅的旨趣,可以称引,可以奉行;其次,传世通行的话语,无论浅近抑或俚俗,只要民间通行,都是谚语;最后,社会风俗的结果,乃是时代的产物,必然反映时代的精神。参见郭绍虞:《谚语的研究》,载苑利主编:《二十世纪中国民俗学经典·诗史歌谣卷》, 11~12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在民俗学家眼里,谚语属于民间话语,它是中国乡民的日常生活与思想感情的直接反映。参见赵世瑜:《谣谚与新史学》,载《历史研究》, 2002 (5) 。基本上,这一观点反映了目前国内学界的共识。相关的研究成果,参见谢贵安:《中国谣谚文化--谣谚与古代社会》, 1~18页,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李庆善:《中国人新论--从民谚看民心》, 35~37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武占坤:《中华谚谣研究》, 3~5页,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王勤:《汉语熟语论》, 259~330页,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6;王妍:《诗与歌、谣、谚语》,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 2002 (1) ;罗圣豪:《论汉语谚语》,载《四川大学学报》, 2003 (1) ;武占坤、高兵:《试论谚语、俗语之分》,载《汉字文化》, 2005 (3) 。一些专题论文也持同样的观点,不再枚举。笔者将谚语作为考察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和诉讼心态的资料,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可行的视角。更为重要的是,谚语作为一种“匿名”的表达或文本,其所反映的是中国社会的普遍心态,虽然这种普遍心态并非没有“身份”等级,鲁迅曾经质疑谚语的普遍意义:“粗略的一想,谚语固然好像一时代一国民的意思的结晶,但其实,却不过是一部分的人们的意思。现在就以‘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来做例子罢,这乃是被压迫者们的格言,教人要奉公,纳税,输捐,安分,不可怠慢,不可不平,尤其是不要管闲事;而压迫者是不算在内的。”鲁迅:《谚语》,见《鲁迅全集》(第4卷), 542页,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其实,鲁迅所引的谚语,也是压迫者对被压迫者提出的要求,而非仅仅是被压迫者的自我意识。即以诉讼为例,清代法律规定的告状条件必须是:“切己之事,方许陈告……”参见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卷30·刑律·诉讼·诬告条例,48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换句话说,如果案件与自己没有“切己”的关系,那么就不能出面告状,否则就是犯罪。当然,对这种“各家打扫门前雪,莫理他人瓦上霜”的“自了汉”的态度,清代官员也有批评。参见《圣谕广训疏义》,载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 419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 不过至少也是一种在不同身份等级中广泛流行的心态的表达,因而不乏普遍意义。事实上,有些经典援引的谚语就来自于民间,反之,也有一些“彦士”述说的谚语流播到了民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作者也淹没不彰,成了“匿名”的表达。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广泛流播的谚语也就可以看作是上层社会与下层社会的共同意识,乃至成为中国社会的普遍心态,把它当做解读乡民心态的资料,应该没有问题。另外,就资料来源而言,在传统中国的文献中,除了经史和文学以外,谚语往往收在《地方志·风俗》里面,这一现象不但表明了谚语的习俗性与民间性的特色,而且也说明了谚语的区域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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