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号b3a10a2202
文题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
发布单位农业部、劳动部
题注(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三日农业部、劳动部颁发)
发布日期1989-02-13
实施日期1989-02-13
分类名部门 农垦 人事劳动/1劳动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
农垦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垦系统所有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劳动安全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管理,劳动部门负责监察和业务指导。有条件的农垦管理部门可
以接受地方劳动部门的委托行使监察权。
第四条 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
理,运用事故预测、分析、安全评价等科学管理方法,采取有效的技术措
施和组织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减
少或防止工伤事故、职业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农垦主
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项经济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制
定考核办法;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要有安全生产的要求,在企业升级
和评选先进中,要把安全工作做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达不到国家和省各有
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指标的不能评为先进,也不能升级。
第六条 各省农垦主管部门应建立以主要领导为首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干部,同时要建立计划财务、生
产管理、交通运输、技术设备、劳动人事、宣传教育等职能部门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
第七条 各省农垦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协助领导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的贯彻和实施;
(二)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劳动保护规章制度、企业的劳动保护
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
(三)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对事故隐患限期治理,对违章
指挥、违章作业严肃处理;
(四)监督企业按规定提取劳动保护措施费和检查措施项目的实施;
(五)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检查、竣工
验收和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
(六)与有关部门一起共同做好职工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安全技术培训;
(七)督促有关部门搞好易发生危险的特种设备的维护和检修,保证
安全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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