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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庞克道 编著

    每周法治热点幻灯版:     谁在拿灾后重建款“刀口舔血” 

    2011.5.26-6.1   第1期 

      

    目录 

    购物卡管理:事涉反腐,但成败不系于此 

    县城里的大公司:谁在拿灾后重建款“刀口舔血”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国内首部中介管理条例出台 

    家长当心儿童“被”测微量无素 

    从“肢解假”到“过劳死”,法律能否让资本温情 

    行善莫忘私约:看管走私车辆20年,拍卖行状告公安 

    儿童节,重申儿童利益最大化

      

        福州一拍卖行诉称,1995年11月,台江公安分局查扣25辆走私汽车,委托他们代为保管。当时该分局称该批车辆涉嫌走私要专库保管,待上报公安部批准取得处罚证后方可委托他们进行拍卖,车辆保管费先由他们垫付,待车辆拍卖后从拍卖款中支付。为此,该拍卖行向福州商业储运公司租赁1000平方米的仓库用于存放这些车,并从1995年11月一直代为垫付仓储保管费至2004年5月19日,将近10年。但是,台江分局至今未对查扣的车辆作出处置决定。在此期间,他们多次催促台江分局尽快处置车辆,及时偿还其代为垫付的仓储保管费,可台江分局除了在1999年11月提走一辆本田雅阁小车并出具一份收条外,对他们的要求皆置之不理。  

    看管走私车辆10多年 拍卖行状告公安索要70万

      

        台江分局辩称,他们与拍卖行始终没有签订车辆委托保管合同,不存在保管关系。拍卖行与福州商业储运公司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租赁面积为1000平方米,该租赁合同无法证明其租赁用途就是用来存放他们查扣的车辆。24辆车竟租用1000平方米场地,与事实不符。更重要的是,拍卖行始终未对车辆保管费进行约定,所以其诉求不能成立。  

         最后,法院驳回拍卖行的诉求。(海峡都市报 记者 涂明 通讯员 李洁淼)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拍卖行主张其与台江分局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即便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因双方未约定保管费,依法规定保管是无偿的。拍卖行提出与台江分局是委托合同关系,因未订立书面合同,则委托事务不明。另外,这些车辆是由福州市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所以台江分局以及下属刑侦大队无权处分这些车,即不能提走。  

     http://www.gmw.cn 2011-05-26 17:02:19 来源:东南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它针对商业预付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加强税收管理、维护持卡人权利等方面,全方位地提出了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措施。 

    购物卡管理:事涉反腐,但成败不系于此

      

    人民银行、商务部分别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加强管理。同时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放备付金,并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在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环节实行购卡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预付卡限额发行等。对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者不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 

    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坚决查处在售卡环节开具虚假内容发票、购卡成本在税前列支等行为。 

    工商部门要多措并举,切实维护持卡人权益,最大限度地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明确了记名、不记名预付卡的有效期和超期卡内尚有余额情况的处理办法。

      

    新闻看点:实名制是否是“釜底抽薪之策”?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购物卡不允许使用已实行好几年了,从目前的情况看,效果不是很好,其限制三公消费的作用非常有限。购物卡实名与否是太枝节性的东西,要想反腐,还是应该下决心从根本上想办法,而不能仅仅通过这么个形式来解决。

      

    他认为要在更广的范围内实行透明化,切实的建立健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为“购物卡实名制”做好铺垫,使其真正的得以执行、受到监督,才有可能杜绝“购物卡腐败”现象,否则,“购物卡实名制”只是好看不中用,扬汤止沸。” 

    新华网时事评论员杨攀峰指出, “实名制能不能彻底执行的关键在于商家。购物卡用户一般都是商家的VIP用户,这是一个高端的、消费数额巨大的客户群体。商家迫于这些人的权势和利益的诱惑,为‘购物卡实名制’大开绿灯是一种必然。另外,购物卡涉及商家无数,管理规范程度不一,从管理上讲,‘购物卡实名制’很难实现。”

    县城里的大公司:谁在拿灾后重建款“刀口舔血” 

            5月28日,CCTV《焦点访谈》栏目播出《县城里的大公司》节目,曝光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违规将国家下拨9000万灾后重建款拨给政府所属企业宏达公司增加其注册资本金,而该公司又将其中8000万拨给下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更让人愤怒的是该公司又用这些资金在建好不到5年的防洪堤坝内搞商业项目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坚决杜绝侵占、截留、挪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物资。

      

              工商档案显示,2010年4月份,宏达公司曾经办理过注册资本变更手续,增加了注册资本金8000万元,但是公司变更等级审核表上的一个细节:

              在受理意见一栏中,有这么一段备注:曾建议该公司不宜将国拨资金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再三坚持有领导签字,有国资委文件及验资报告,要求必须办理。 

    这不禁令人想起“地霸秩序”:在中国历史上有一个个的地方地盘,党纪国法虽然有规定,但这个地盘内有它自己的规矩。相对官场叫潜规则,相对黑帮叫横规矩,地盘里的官黑联姻,称为“地霸秩序”。 看来工商部门很诚实,说得也无奈。

      

            种种吊诡的背后,都能看到当地政府的影子。说白了就是一句话:灾后重建款成了某些地方的唐僧肉,最终吃到地产商嘴里。有媒体说的好,三台县政府把本属于全体灾民的救急钱搬到自己的洞里独吞,然后慢慢分食,其无耻行径,比贼奸,比盗狠,同样丧尽天良。这样的事件如果一再发生,会让社会的信任大厦一点点坍塌,很多原本充满温情的心就可能被冷却。

           道德批判之外,我们显然得想方设法让制度和机制补缺,如如何使职能部门的监督变得更有效,如何让社会组织、普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的渠道畅通起来,如何让问责追究机制坚挺起来?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国内首部中介管理条例出台 

           中介组织泄露个人隐私,最高将面临5万元罚款。近日,辽宁省通过《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对中介管理进行规范。这是国内首部关于中介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对服务作虚假宣传,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提供服务;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伪造、变造交易文件和凭证,对委托人采取隐瞒、欺诈、胁迫、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 

      

    中介组织的含义

      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中介组织”,是指所有介于政府、企业、个人之间,并起着为社会管理提供服务、沟通、监督作用的社会组织,是非政府性质的社会事务管理机构。 

    中介组织的分类

      大概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劳务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经营性企业和公司;第二类是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中介组织,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第三类是各种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第四类是用特定的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专业性服务或监管经济活动的中介组织,如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工程咨询公司等。

      

    中介组织的特征

      它必须依法建立或者依照自己特定的章程而设置;对其所辖范围内的事务具体负责,不受政府干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自立承担各种对外对内的责任(自主性);组织活动基于章程或者一些公开的条文向成员或者社会承诺,接受社会公开监督(自律性);处于政府与社会之间,发挥中观管理的作用(中介性);一般都表现为群众团体,都联系着一定方面的社会公民或者某一类社会组织,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关系,具有公众性的特点(公共性)。

    中介组织的功能

             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充当“缓冲器”、“调节器”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中介组织乱像

          《瞭望》记者调查发现,作为信息媒介,“诚信缺失”是部分中介机构的“硬伤”,逐渐衍生出中介市场的三大“怪现象”。

      一是提供不实信息或帮助制造假信息。 

             二是要价标准不一、额外收费现象频现。 

             三是传递不实的市场信号、哄抬价格。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学者林跃勤认为:“中介组织腐败的一大特点就是依靠其高信息性、信息不对称优势,参与违规违法活动。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垄断使中介组织容易产生搭便车行为、机会主义和投机钻营。”

            复旦大学教授顾晓鸣认为,“中介乱象”的背后隐藏多种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信息需求方的预期过高,部分超出合理范畴,这就给市场中介的欺骗行为腾出了市场。另一方面,我国的中介市场还缺乏统一规划和指导,法律法规延滞不畅。

      

    家长当心儿童“被”测微量元素 

    儿童微量元素检测,本是一个家长自愿选择的检查项目。但在北京一些社区医院或乡镇医院,家长却经常“被”收费检测,而检测中,一些中介公司全程参与,他们先是与某些三甲医院签订正规或非正规的“合作协议”,再以此为招牌,与社区医院签约。随后雇员从社区医院开单、指导诊疗,甚至“采血”,并将血样带走检测,出具检测结果。(5月30日《新京报》)

      

    著名学者哈耶克认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道德基础就是‘责任感’,这种责任感源于每个人对自己行为的一切后果负责的道德感。没有基于道德感基础之上的责任感,任何职业都将失去它的社会价值:对于社会,它不能有效地实现职业职能、创造效益、组织社会结构、稳定社会的价值;对于个人,它不能实现长久谋生,进行个人技能的积累,为社会创造服务与做出贡献的价值。要言之,完全丧失了责任感的人,已不能被视为文明社会的一员。由无数多个这种个人所组成的社会,其生存意蕴也将降低到一种非常可怕的程度。”

      

    其实,我们不难发现,此例是在当前整个医疗行业全面失范、规则尽失的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医德沦丧,人性渐失的普遍现象之一。敬一山先生指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里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卫生部也禁止出租、承包科室。这些中介公司的职员堂而皇之地在社区医院开化验单,并到三甲医院里自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相关医院的责任无可推托,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不能漠然视之。但正像孙立平先生所指出的:“这是一场没有胜利者,只有输者的战争”。

      

    从“肢解假”到“过劳死”,法律能否让资本温情 

    A  company boss in Shanghai  required staff to work  during the national  Labor Day Holiday on  May 2 and offered  to compensate them by  splitting the eight  working hours into 480  minutes evenly distributed  into 250 working days  during the year. Under  the plan, employees  would get off work  two minutes earlier  each day, Eastday.com  reported.  

    据东方网一篇报道,上海一家公司老板要求员工在今年劳动节小长假的最后一天全体加班,但补休方式却是将一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精算成480分钟,然后平摊到全年250工作日。按照这种方案,员工每天可以提早2分钟下班。

      

             与此相关新华网2011年5月31日报道称:近来,“过劳死”现象频发。

      5月23日,一位年仅28岁的电视台记者在家中突发心肌梗塞离世。此前他曾在在自己的微博中说:“我的亚健康状态很厉害!”

      5月14日,艾薇微(艺名)因长期通宵工作,积劳成疾,患上“急性混合细胞白血病”不幸去世,年仅22岁。据医生介绍,这一疾病可能跟辐射、过度疲劳有关。

      生前,她在微博中说:“我只要事业!事业!工作!工作!”

      一个月前,上海一名27岁的房产中介经理在家中猝死。死者家属认为,死因与其长期工作压力较大有关。

      ……

      

    “过劳死”为何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过劳死”一词最早出现在日本,是指基于劳动用工方面引发的、由于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致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致死的情形。它包括三方面内容:1.长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及工作时间;2.没有其它明显原因的突然猝死;3.通过尸检排除突发疾病引起的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这一规定看似给“过劳死”被纳入工伤的范畴提供了便利,实际上“视同工伤”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时间和地点限制,很多“过劳死”案例都是因为长时间地过度劳累患上其他疾病,并通常治疗过一段时间之后才发生死亡后果,很难被“视同工伤”。

      

           网友认为,“上海老板”之所以敢那么做,是想钻法律的空子。“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第四十四条又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是,法律并没有详细地规定法定假日加班后该如何补休的条款,他推断,某些老板就是想钻这个漏洞。

      

    有位叫项鑫的朋友跳将起来,以“上海老板”的计算方式,他每天加班30分钟,一年(250天)下来,就有125个小时的“补休”,再以8小时为一天计算,那他可以补休15天,鉴于自己主动加班,给老板打个“折扣”,算两个星期好了。是谓组合假对抗肢解假。 

    八小时工作! 

    八小时休息! 

    八小时娱乐! 

    劳动者创造全部财富!

      

    专家看法

           张承松律师认为肢解假日不合理也不合法。

             “虽然《劳动法》里没有明确指出法定假日加班后该如何补休,但是我们可以从条文里看出,法律意义上所指的工作计量单位是以‘日’计算,也就可以理解为,在法定假日加班一天,就必须以一天的形式补偿给职工。”

           在《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中称,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仅从这一条款里就可以看出,在计量工时时,国家是以天、小时这样的单位来算,并没有说明可以以分钟来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告诉说:许多员工担心丢掉饭碗不维权的情况还是存在。这个担心是多余的,我们虽然要求劳动者实名举报,但在现场调查时采用的是匿名的形式,不会给举报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实名举报匿名调查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在雇佣制度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过劳死”问题的处理一般采取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办法。因此,我们必须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在立法上为“过劳死”正名,及时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目录之中,从而使患病职工享受工伤待遇,进而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除用人单位肆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陋习。

      

    儿童节,重申儿童利益最大化

      

    儿童节,顾名思义,是这个世界给予儿童的一个特别的日子。  

    儿童节的由来:

              为了悼念利迪策村和全世界所有在战争中死难的儿童,反对虐杀和毒害儿童,以及保障儿童权利,1949年11月,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举行理事会议,中国和各国代表愤怒地揭露了帝国主义分子和各国反动派残杀、毒害儿童的罪行。为了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为了改善儿童的生活,会议决定以每年的6月1日为国际儿童节。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通令,废除旧的“4·4”儿童节,将6月1日作为我国的儿童节。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波兰的亚当·洛帕萨教授(后为公约起草工作组主席)在197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倡议起草的。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以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作为国际法批准生效。并且成为世界上签字国最多的国际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旨在建立保护儿童的国际标准,以防止儿童被忽视、受剥削和虐待。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

              公约共54条,其条款适用于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等三方面。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公约确立的权利一致适用于所有的儿童,不受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主张等影响;儿童的“最大利益”,包括儿童的健康、幸福和尊严,是决策者考虑一切问题的重要出发点。

      

            我们从国情出发,参照世界各国立法,特别是有关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和国际文件,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 

            但正如《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年第3期,署名“本刊编辑部”的文章指出,一方面,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涵盖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在表面上构建了一张对儿童予以全面保护的法律网,但实际上这部法律既没有明确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也是一部缺乏严格法律责任条款的“没有牙”的法律,难以为儿童提供有效的法律防护。另一方面,儿童保护专项立法严重缺乏,儿童保护法律体系还远未构建起来。

      

              但儿童权益保护的历史告诉我们,在这个世界上,不是每一个儿童都生活得快乐和幸福,并且对于某些情况如带子行乞,法律不能有效地解决。更多的期望,应该放在社会体系和福利制度方面的救助上。比如,在社会资源分配中,一方面富裕家庭的孩子为肥胖而发愁,为过度教育而烦恼,但另一方面,我们尚有在贫困中感受饥饿的孩子,在疾病中体验煎熬的孩子,在教育上失学的孩子,在家庭中被遗弃的孩子。

              同时,我们对孩子们的一些承诺并没有兑现,并且常常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孩子,不能蹲下身子倾听孩子的诉求,一向很少考虑孩子们丰富多样的真实需要,甚至把他们做为表现或获得功利的道具。

      

            总之,作为一个以社会公正为基本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少年儿童的成长,我们应该自觉地把对公平的追求置于财富积累的效率之前,通过合理的公共政策平衡社会资源的分配,让所有的孩子都获得“儿童利益最大化”必需的资源。

              真希望不仅仅是在这个特别的日子,我们的社会能够让每一个孩子都感受特别的快乐和幸福!那么,让我们认真反思我们对儿童的亏欠,把平等和发展的理念落实在行动上,把孩子的事做得更好。

      

    题外话:中国烟控纪元元年

      

    还自己一个没有污染的肺:  各地最严厉的控烟法规纷纷出台 

    吸烟有害健康,尽人皆知。然而禁烟之难,却又超乎想象。全面禁烟,立法不是难点,难在执行。  

    难道就没有很好的措施来控烟吗?有业内人士提出,烟草高额税率对地方经济的拉动作用和人们在公共场所吸烟习惯的根深蒂固,是长期以来各地在立法控烟方面遇到的主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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