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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粤人社发〔2010〕286 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年版) 》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 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59 号)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 部分药品剂型调整规范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58 号)以及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暂行办法》 (粤劳 社〔2000〕303 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过专家评审,并 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0 年版) (以下简称《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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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 ) 如下: 一、印发和实施《药品目录》 ,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完 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提 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 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各医、药定点协议单位要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 《药品目录》是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育保险药品目录》 (2009 年版)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 步与我省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 用药水平。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 人员药品费用及强化医疗服 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 《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3 部分。其 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 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 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 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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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 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 给付。 五、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药 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 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 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 。对临床紧急 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 申报制度,由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备案。 六、经省食品药品监 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 地级以上市可根据临床需要,在征求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纳 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其制剂仅限于 该制剂的生产医院使用,其支付标准可参照乙类药品管理。 七、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 (包括含药大输液) ,可根据西药品种价格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的具体品种。此类复合药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审核后确定。 八、各地进一步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要将定点医疗机构 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 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探索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 检查力度,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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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 用的审核支付。2010 年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 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 ,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 可按原有政策执行。 九、原《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试 行) 》已试行一年,经综合各方意见,将一些不适宜药品剔除 后,形成《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 (见附 件 2,以下简称《门诊用药》, )《门诊用药》与本《药品目录》同 步正式实施。 (一)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地区,参保人在普 通门诊就诊使用《门诊用药》药品,按各地原制定的基本医疗保 险普通门诊用药审核支付办法执行;参保人在普通门诊使用《药 品目录》规定范围的中药饮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在普通门诊急诊时使用《药品目录》中解 毒药、生物制品的甲类药品,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 金支付范围。 (二)各地参保人住院使用《门诊用药》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支付,与《药品目录》重合的药品,按《药品目录》的 规定(含限定范围规定)执行,其他药品按乙类药品管理。 (三)参保工伤职工门诊、住院使用《门诊用药》药品,纳 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十、 《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和《门诊用药》中被纳入《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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