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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1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国枫律证字【2010】010-2 号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field Law Offices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写字楼 A 座12 层 邮编:100033 电话(Tel):010-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网址:www.grandfieldlaw.com 5-4-2 目录释义.3 引言.5 一、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9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1 四、发行人的设立.1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9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2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24 八、发行人的业务.2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43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5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5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5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57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57 附件一:64 5-4-3 释义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 山东矿机 指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矿机有限 指 发行人前身山东矿机集团有限公司 (系由山东昌乐矿山机械总厂有限 公司于 2004 年更名而来) 矿机总厂 指 昌乐县乐达矿山机械总厂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合作制企业, 由昌乐矿 机于 1994 年改制而来, 于1995 年4月更名为山东昌乐矿山机械总厂, 1999 年12 月改制为"矿机有限" ) 昌乐矿机 指 集体企业山东昌乐矿山机械总厂 众信投资 指 潍坊众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之一 紫晨投资 指 上海紫晨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之一 融元投资 指 深圳市融元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股东之一 新疆昌煤 指 新疆昌煤矿机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莱芜煤机 指 山东矿机集团莱芜煤机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北京三矿通 指 北京三矿通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天成铸造 指 昌乐天成铸造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科尔建材 指 潍坊科尔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迈科建材 指 山东矿机迈科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参股子公司 恒新投资 指 潍坊恒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宝城酒店 指 昌乐宝城大酒店有限公司,恒新投资的全资子公司 华新拉链 指 潍坊华新拉链有限公司,原矿机有限的子公司,2007 年9月,矿机 有限将所持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恒新投资 瀚金置业 指 山东瀚金置业有限公司,原矿机有限的子公司,2007 年9月,矿机 有限将所持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恒新投资 四方地产 指 昌乐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矿机有限的子公司,2007 年9月,矿机有限将所持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恒新投资 乐达建筑 指 昌乐县乐达建筑有限公司,原矿机有限的子公司,2007 年9月,矿 机有限将所持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恒新投资 长沙开通 指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通科技有限公司,原矿机有限的子公司, 2007 年11 月,矿机有限将所持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恒新投资 北京中水长 指 北京中水长固液分离技术有限公司,原矿机有限的子公司,2007 年12 月,矿机有限将所持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恒新投资 鹏翔经编 指 昌乐县鹏翔经编有限公司,原矿机有限的子公司,2007 年8月,矿 机有限将所持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 5-4-4 笃诚担保 指 潍坊笃诚担保有限公司,原矿机有限的子公司,2008 年1月,矿机 有限将所持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 赤峰恒昌 指 赤峰恒昌矿业有限公司,原发行人的子公司,2008 年5月,发行人 将所持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 员工持股会 指 山东昌乐矿山机械总厂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联合会 股东大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发行人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发行人监事会 北京永拓 指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投证券 指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6,700 万A股股票的行为 A 股指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元指人民币元 本所 指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招股说明书》 指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审计报告》 指 北京永拓出具的京永审字(2010)第13004 号《审计报告》 (三年) 《验资复核 报告》 指 北京永拓出具的京永专字(2008)第31035 号《验资复核报告》 . 《内部报告》 指 北京永拓出具的京永专字(2010)第3102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起人协议》 指 《设立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 《章程》 指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山东省工商局 指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编报规则 12 号》 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4-5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国枫律证字【2010】010-2 号致: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前身矿机有限签署的 《律师服务协议》 ,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 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引言本所是2005年1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 由成立于1994年的原北京市国方律师 事务所重组而设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办公地址(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1号写字楼A座12层,邮编:100033.本所业务范围包括提供公司、 金融、证券、税法、知识产权、涉外投资、仲裁及诉讼代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本次签字律师的简介如下: 李童云律师:合伙人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1994 年取得律师资格, 1996 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长期致力于证券法、公司法、投资法的法律实务与 研究.从事律师业务以来,曾参与连云港核电站、广船国际船舶出口等数家大型 项目的谈判与实施工作, 主持完成了十数家企业的公司改制设立、 证券发行上市、 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项目,为江西昌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甘肃莫高实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 司、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竹林众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公司、深圳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秦皇 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或拟上市公司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 务. 聂学民律师:2003 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参与完成 5-4-6 的证券项目有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秦皇岛 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等项目. 李童云律师、聂学民律师的联系方式: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写字楼 A 座12 层,电话:010-66090088,传真:010-66090016. 为做好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服务,2007 年5月,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到发行人 所在地驻场工作.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方面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上述工作过程包括: 1.沟通阶段.主要是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双向交流,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介绍 律师在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工作内容和步骤,发行人指派 专门的人员配合本所律师工作. 2.核查阶段.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全面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情况 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条件作出分析、判断.在这一阶段中,与 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发行人主动提出的问题 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依法提出处置方案,敦促发行人予以解决. 在核查过程中,本所律师主要采用了访谈、实地调查、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多种核查方法,以全面、充分地了解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就一些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向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 的主要股东、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进行了查证,并要求发行人及有关当事方 出具了有关情况说明、声明、证明文件.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 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相关 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3.拟文阶段.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和《编报规 5-4-7 则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根据发行人的情况,对完成的审查工作 进行归纳总结,拟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在发行人所在地及北京开展 相关工作,累计工作时间约 1500 小时.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上市的下述有关事实出具本律师 工作报告: 1.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发行人的设立; 5.发行人的独立性; 6.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 7.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8.发行人的业务; 9.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发行人的税务; 17.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8.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9.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0.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2.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5-4-8 正文一、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09 年11 月30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关于申请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上市的议 案》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有关事宜 的议案》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 、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 ,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 议.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于 2009 年12 月7日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发出了《关于 召开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2009 年12 月27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与 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下述议案: 1. 《关于申请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上市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拟发行 67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规模内,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2)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立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以 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 (3)发行价格:由公司与保荐机构通过推介和初步询价确定价格区间, 《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许可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4)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5)发行方式: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 (6) 本次发行 A 股的有效期: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有关事 宜的议案》 , 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 市的相关事宜: (1)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原则, 在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允许的范围内, 5-4-9 按照证券发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并 实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发行定价、发 行方式、发行时间、发行对象等; (2)授权董事会出具和/或签署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的服务协议、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重大合同; (3)授权董事会制作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 (4)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根据公司发行后的实际情况,对经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上市修订草案) 》及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填充; (5)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市场情况, 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项目范围内,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调整; (7)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它事宜; (8)本项授权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12 个月. 3.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 :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用于薄煤层采煤工作面综采成套设备项目和细粒煤分 选及脱水成套设备项目. 上述两个项目的详细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 "十八、 (一) "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将全部投入上述项目,项目资金不足部分由发行人自 筹解决.若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超 过部分将用于补充发行人的流动资金. 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原则,决定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 行人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 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等规定, 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该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 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5-4-10 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矿机有限整体 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已于 2008 年2月1日在山东省工商局办理完毕上 述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登记手续,取得 370725228006279 号《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核查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前身 矿机有限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应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依 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自矿机有限设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核查相关审计报告、纳税资料、工商年检资料等,发 行人自矿机有限1999年12月3日成立以来持续经营,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矿机有 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三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核查有关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文件、有关资产权属文 件,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 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核查,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煤矿机械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发行 人的陈述并经核查发行人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有关生产经营许可证书、 发行人章程、有关产业政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 规定.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矿机有限最近三年一直主要从事煤矿机械的开发、 生产和销售业务,主营业务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 前身矿机有限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赵笃学先生,未发生变更;发行人及其前身矿 机有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亦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4-11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发行人的股权清 晰,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 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及《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 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 《审计报告》 , 发行人及其前身矿机有限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 《企 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 行人及其前身矿机有限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等情况. 根据 《审计报告》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矿机有限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的情形;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矿机有限近 三年来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 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 至第十三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二"]. 2.发行人的独立性 5-4-12 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资产完 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五"]. 3.发行人的规范运行情况 (1)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 董事、 董事会秘书制度, 发行人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符合 《管 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陈述并经核查,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保荐机构组织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辅导, 发行人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 法规, 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下列任职资格限制情形: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内控报告》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 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 定的下列情形: ①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5-4-13 ③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 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和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章程均已明确 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核 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 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根据《内控报告》 、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 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资产 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根据《内控报告》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并由注册 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 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 、 《内控报告》 、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 、 《内控报告》 、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 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 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 《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陈述、 《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完整地披露了关联 5-4-14 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 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下列条 件: ① 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09 年度、2008 年度、2007 年度合并报表归 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人民 币72,057,781.27 元、51,229,454.03 元、47,687,358.07 元,合计人民币 170,974,993.37 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最近 3 个会 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要求. ② 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09 年度、2008 年度、2007 年度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净额分别为 63,094,909.26 元、66,053,728.30 元、24,888,999,79 元,合计 154,037,637.35 元;发行人 2009 年度、2008 年度、2007 年度的营业收 入分别为 1,056,247,910.98 元、851,824,854.00 元,740,776,974.93 元,累计 2,648,849,739.91 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关于"最近 3 个 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或者最近三年 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要求. ③ 经合理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20,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关于"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 币3,000 万元"的要求. ④ 根据 《审计报告》 , 发行人截至 2009 年12 月31 日的无形资产 (合并报表, 扣除土地使用权) 的账面净值为 188,218.29 元, 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为 0.04%.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关于"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 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的要求. ⑤ 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截至 2009 年12 月31 日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的要求. (7) 根据 《审计报告》 并经核查有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发行人依法纳税, 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 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 5-4-15 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 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中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 七条规定的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 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⑤ 发行人在用的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 利变化的风险; ⑥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1) 经核查,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拟用于薄煤层采煤工作面综采成套设备项目 和细粒煤分选及脱水成套设备项目,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具有明确的使用方 向,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根据《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 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 《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3)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项目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发行人的陈述并经 核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5-4-16 (4)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核查, 发行人董事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 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 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核查,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符合 《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及《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 会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外,发行人股票已经具备了在交易所上市的下列条 件: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20,000 万股,注册资本 及实收资本均为 20,000 万元;若本次公开发行的 6,700 万股股份全部发行完毕, 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 26,700 万股,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上市规则》第5.1.1 条第(二)项关于发行人股本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于2009年12月27日召开的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关 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发行人拟公开发行不超过6,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若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26,7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09%,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上市 规则》第5.1.1条第(三)项关于公开发行股份达到股份总数25%以上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 、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核查, 发行人及其前身矿机有限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上市规则》第5.1.1条第(四)项 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核准及交易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核准外,发行人已具备了中国有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5-4-17 票并上市所要求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发行人设立之背景 (1)发行人前身为矿机有限,系由原股份合作制企业矿机总厂改制设立的. 矿机有限于 1999 年12 月3日获得山东省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3707251807073 号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2)经本所律师核查,矿机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771.586 万元.全部由赵 笃学、 肖昌利等 39 名自然人和员工持股会以矿机总厂经评估的净资产出资. 矿机 有限设立时股东的出资情况已由山东昌乐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9 年11 月19 日出具 的"鲁乐会师验字(99)第72 号" 《验资报告》验证. (3)经本所律师核查,矿机有限设立后,于2004 年4月、2004 年11 月及 2005 年7月进行了三次增资;于2004 年3月、2004 年12 月、2007 年8月进行 了股权转让[以上矿机有限设立及历次变更的详情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 (二)"部分]. (4)经过历次增资及股东变更,直至矿机有限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为股份公 司之前,矿机有限的注册资本为 11,300 万元,股东为 37 名,其股东和股本结构 如下: 序号 股东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赵笃学 3,925.8062 34.74% 2 张义贞 813.5550 7.20% 3 肖昌利 778.7676 6.89% 4 张建军 709.1918 6.28% 5 钟长友 394.9887 3.49% 6 杨成三 231.6665 2.05% 7 王子刚 208.8950 1.85% 8 曲秀娟 184.2028 1.63% 9 吉峰 160.0000 1.42% 10 王跃江 150.0000 1.33% 11 赵笃生 127.1726 1.12% 12 于志刚 106.2224 0.94% 13 严风春 93.3508 0.83% 14 孙业盟 91.0000 0.80% 5-4-18 序号 股东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5 李信真 64.4077 0.57% 16 钟继成 56.7689 0.50% 17 韩蕊蕊 52.3790 0.46% 18 陈学伟 50.0000 0.44% 19 邓有民 47.4521 0.42% 20 朱云 44.9564 0.40% 21 张秀芳 42.6660 0.38% 22 田仁华 40.8092 0.36% 23 梁敏 38.4103 0.34% 24 杨昭明 36.3175 0.32% 25 张寿彦 35.5368 0.31% 26 刘国亮 34.6632 0.31% 27 邱继贵 27.7649 0.25% 28 宋中礼 27.7415 0.25% 29 王随芝 27.1112 0.24% 30 李若智 27.1316 0.24% 31 刘青 26.9422 0.24% 32 刘元祥 21.0023 0.19% 33 孔宪增 15.7576 0.14% 34 闫广平 16.2610 0.14% 35 徐龙胜 12.4722 0.11% 36 于得胜 9.9242 0.09% 37 众信投资 2,568.7048 22.73% 合计11,300.0000 100.00% 2.发行人的设立 (1)2008 年1月10 日,矿机有限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程序作出了关于 《山东矿机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 同意 将矿机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在该决定上签名、 盖章. 2008 年1月30 日,矿机有限原有 36 名自然人股东,包括赵笃学、张义贞、肖昌利、张建 军、钟长友、杨成三、王子刚、曲秀娟、吉峰、王跃江、赵笃生、于志刚、严风 春、孙业盟、李信真、钟继成、韩蕊蕊、陈学伟、邓有民、朱云、张秀芳、田仁 华、梁敏、杨昭明、张寿彦、刘国亮、邱继贵、宋中礼、王随芝、李若智、刘青、 刘元祥、孔宪增、闫广平、徐龙胜、于得胜和 1 名法人股东即众信投资,作为发 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根据《发起人协议》 ,矿机有限将经北京永拓审 计的净资产 282,086,504.66 元全部投入到股份公司,按1: 0.6381 的比例折合为 股份公司股本, 据此确定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18,000 万元, 各发起人以其在矿 5-4-19 机有限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相应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 (2)经北京永拓于 2008 年1月30 日出具的"京永验字(2008)第21003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到 2008 年1月30 日,发行人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 资本 18,000 万元. (3)发行人于 2008 年1月31 日召开创立大会,对公司的筹办、设立费用等 事项进行了审核,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章程》 ,选举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设立及工商注册登记事宜. 2008 年1月31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赵笃学先生为 发行人董事长,同时聘任薛际贵先生任发行人总经理. 2008 年1月31 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于志刚先生担 任监事会主席. 发行人于2008 年2月1日获得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370725228006279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至此,发行人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 (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设立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导致发行人设立无效的情形. 2.经查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 《发起人协议》 , 该协议的内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时系整体变更,不存在重组行为,因 此不存在因改制重组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煤矿机械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拥有独立完整的 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有独 5-4-20 立的业务系统;发行人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采购,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 品;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情况 根据相关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房 屋所有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车辆行驶证等有关文件资料,发行人具备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其资产具有完整性,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也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兼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 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发行人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有机构混同的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业务体系,独立签署各项与其 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独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 5-4-21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 规定. (七)有关发行人独立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 经营的能力,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 其他严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 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 1.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矿机有限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时,各发起人签署 的《发起人协议》 ,发行人共有 37 个发起人,其中自然人 36 名,法人 1 家.各发 起人的情况如下: (1)36 名自然人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性别 住址身份证号码 1 赵笃学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550712**** 2 张义贞 女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560110**** 3 肖昌利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561119**** 4 张建军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501023**** 5 钟长友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511024**** 6 杨成三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620824**** 7 王子刚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30519750913**** 8 曲秀娟 女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591127**** 9 吉峰 男 河北省张家口市 424**** 10 王跃江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640104**** 11 赵笃生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611002**** 12 于志刚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501231**** 13 严风春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621130**** 14 孙业盟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640109**** 15 李信真 女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641211**** 16 钟继成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520407**** 17 韩蕊蕊 女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591120**** 5-4-22 序号 股东姓名 性别 住址身份证号码 18 陈学伟 男 山东省邹城市 37082519640325**** 19 邓有民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621021**** 20 朱云 女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680629**** 21 张秀芳 女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570816**** 22 田仁华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591126**** 23 梁敏 女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630321**** 24 杨昭明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671003**** 25 张寿彦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580422**** 26 刘国亮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491116**** 27 邱继贵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490402**** 28 宋中礼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650316**** 29 王随芝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600401**** 30 李若智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530122**** 31 刘青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620210**** 32 刘元祥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690307**** 33 孔宪增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520420**** 34 闫广平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560929**** 35 徐龙胜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701130**** 36 于得胜 男 山东省昌乐县 37072519510800**** (2)法人发起人情况如下: 众信投资,系在山东省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 370700228079200,成立日期为 2007 年8月20 日,注册资本为 2568.7048 万元, 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为昌乐县城新昌路 219 号, 法定代表人为赵笃学, 经营范围为以企业自有资产对外投资.众信投资持有发行人 4091.7422 万股,占 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0.46%.众信投资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姓名投资额(元) 投资比例 1 赵笃学 731,770.00 2.84% 2 刘永清 678,164.00 2.63% 3 刘忠堂 577,096.00 2.24% 4 张宝成 559,608.00 2.17% 5 刘洪太 513,433.00 1.99% 6 张玉明 511,850.00 1.99% 7 周保艳 505,339.00 1.96% 8 孟祥玉 480,870.00 1.87% 9 赵晓兰 454,498.00 1.76% 10 陈乐喜 448,618.00 1.74% 5-4-23 11 其他 96 名股东 20,308,601.00 78.81% 合计(106 人) 25,769,847.00 100.0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前述 37 名发起人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有效存续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其住所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各发起人具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并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 2.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报告出具日,发行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赵笃学 6,253.4966 31.27% 2 众信投资 4,091.7422 20.46% 3 张义贞 1,295.9283 6.48% 4 肖昌利 1,240.5148 6.20% 5 张建军 1,129.6861 5.65% 6 紫晨投资 800.0000 4.00% 7 融元投资 680.0000 3.40% 8 钟长友 629.1855 3.15% 9 叶卫真 520.0000 2.60% 10 杨成三 369.0263 1.85% 11 王子刚 332.7531 1.66% 12 曲秀娟 293.4204 1.47% 13 吉峰 254.8673 1.27% 14 王跃江 238.9380 1.19% 15 赵笃生 202.5758 1.01% 16 于志刚 169.2038 0.85% 17 严风春 148.7004 0.74% 18 孙业盟 144.9557 0.72% 19 李信真 102.5963 0.51% 20 钟继成 90.4283 0.45% 21 韩蕊蕊 83.4356 0.42% 22 陈学伟 79.6460 0.40% 23 邓有民 75.5874 0.38% 24 朱云 71.6120 0.36% 25 张秀芳 67.9635 0.34% 26 田仁华 65.0058 0.33% 27 梁敏 61.1845 0.31% 28 杨昭明 57.8509 0.29% 29 张寿彦 56.6073 0.28% 30 刘国亮 55.2157 0.28% 31 邱继贵 44.2273 0.22% 5-4-24 序号 股东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32 宋中礼 44.1900 0.22% 33 王随芝 43.1860 0.21% 34 李若智 43.2185 0.22% 35 刘青 42.9168 0.21% 36 刘元祥 33.4550 0.17% 37 孔宪增 25.1006 0.12% 38 闫广平 25.9025 0.13% 39 徐龙胜 19.8672 0.10% 40 于得胜 15.8085 0.08% 合计 20,000.00 100.00% 经核查,赵笃学先生持有发行人 31.27%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同时,赵笃 学为众信投资的第一大股东,众信投资持有发行人 20.46%的股份,为发行人第二 大股东.赵笃学同时担任众信投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能够对众信投资产生 重大影响.因此,赵笃学能够实际控制公司,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 发行人共有 37 位发起人,均在中国大陆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合理查验,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 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各发起人对发行人的出资均真实、有效. (四) 经合理查验, 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 其资产折价入股,或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五) 经合理查验,发行人系由矿机有限整体变更而设,履行了相应的法律 程序.矿机有限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依法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 法律风险.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1.2008 年1月10 日,矿机有限股东会决定将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 2008 年1月30 日, 矿机有限原有 37 位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了 《发 起人协议书》 ,同意将矿机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北京永拓于 2008 年1月30 日出具的京永验字[2008]第21003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8 年1月30 日,发行人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18,000 万元,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5-4-25 序号 股东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赵笃学 6,253.4966 34.74% 2 张义贞 1,295.9283 7.20% 3 肖昌利 1,240.5148 6.89% 4 张建军 1,129.6861 6.28% 5 钟长友 629.1855 3.49% 6 杨成三 369.0263 2.05% 7 王子刚 332.7531 1.85% 8 曲秀娟 293.4204 1.63% 9 吉峰 254.8673 1.42% 10 王跃江 238.9380 1.33% 11 赵笃生 202.5758 1.12% 12 于志刚 169.2038 0.94% 13 严风春 148.7004 0.83% 14 孙业盟 144.9557 0.80% 15 李信真 102.5963 0.57% 16 钟继成 90.4283 0.50% 17 韩蕊蕊 83.4356 0.46% 18 陈学伟 79.6460 0.44% 19 邓有民 75.5874 0.42% 20 朱云 71.6120 0.40% 21 张秀芳 67.9635 0.38% 22 田仁华 65.0058 0.36% 23 梁敏 61.1845 0.34% 24 杨昭明 57.8509 0.32% 25 张寿彦 56.6073 0.31% 26 刘国亮 55.2157 0.31% 27 邱继贵 44.2273 0.25% 28 宋中礼 44.1900 0.25% 29 王随芝 43.1860 0.24% 30 李若智 43.2185 0.24% 31 刘青 42.9168 0.24% 32 刘元祥 33.4550 0.19% 33 孔宪增 25.1006 0.14% 34 闫广平 25.9025 0.14% 35 徐龙胜 19.8672 0.11% 36 于得胜 15.8085 0.09% 37 众信投资 4,091.7422 22.73% 合计 18,000.00 100.00% 发行人于 2008 年2月1日向山东省工商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获发 370725228006279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 18,000 万元. 5-4-26 2.2008 年6月增资 2008 年5月28 日, 发行人召开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 于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向紫晨投资、融元投资、自然人 叶卫真定向增发 2,000 万股股份, 由上述新增股东以现金方式每股 2.80 元的价格 认购发行人新增的股份. 2008 年6月10 日,北京永拓出具了"京永鲁验字(2008)第21008 号" 《验 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08 年6月6日止,发行人已收到紫晨投资、融元投资、 叶卫真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2,000 万元整, 前述三名新增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 紫晨投资实缴人民币 2,240 万元,其中 800 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 本) ,占注册资本的 4.00%,其余作为资本公积; 融元投资实缴人民币 1,904 万元,其中 680 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 本) ,占注册资本的 3.40%,其余作为资本公积; 叶卫真实缴人民币 1,456 万元, 其中 520 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 占注册资本的 2.60%,其余作为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赵笃学 6,253.4966 31.27% 2 众信投资 4,091.7422 20.46% 3 张义贞 1,295.9283 6.48% 4 肖昌利 1,240.5148 6.20% 5 张建军 1,129.6861 5.65% 6 紫晨投资 800.0000 4.00% 7 融元投资 680.0000 3.40% 8 钟长友 629.1855 3.15% 9 叶卫真 520.0000 2.60% 10 杨成三 369.0263 1.85% 11 王子刚 332.7531 1.66% 12 曲秀娟 293.4204 1.47% 13 吉峰 254.8673 1.27% 14 王跃江 238.9380 1.19% 15 赵笃生 202.5758 1.01% 16 于志刚 169.2038 0.85% 17 严风春 148.7004 0.74% 18 孙业盟 144.9557 0.72% 5-4-27 序号 股东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9 李信真 102.5963 0.51% 20 钟继成 90.4283 0.45% 21 韩蕊蕊 83.4356 0.42% 22 陈学伟 79.6460 0.40% 23 邓有民 75.5874 0.38% 24 朱云 71.6120 0.36% 25 张秀芳 67.9635 0.34% 26 田仁华 65.0058 0.33% 27 梁敏 61.1845 0.31% 28 杨昭明 57.8509 0.29% 29 张寿彦 56.6073 0.28% 30 刘国亮 55.2157 0.28% 31 邱继贵 44.2273 0.22% 32 宋中礼 44.1900 0.22% 33 王随芝 43.1860 0.21% 34 李若智 43.2185 0.22% 35 刘青 42.9168 0.21% 36 刘元祥 33.4550 0.17% 37 孔宪增 25.1006 0.12% 38 闫广平 25.9025 0.13% 39 徐龙胜 19.8672 0.10% 40 于得胜 15.8085 0.08% 合计 20,000.00 100.00% 发行人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于2008 年6月13 日获发 370725228006279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 2 亿元. 3.经合理查验,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 6,700 万股, 若6,700 万股全部发行完毕, 发行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将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赵笃学 6,253.4966 23.42% 2 众信投资 4,091.7422 15.32% 3 张义贞 1,295.9283 4.85% 4 肖昌利 1,240.5148 4.65% 5 张建军 1,129.6861 4.23% 6 紫晨投资 800.0000 3.00% 7 融元投资 680.0000 2.55% 8 钟长友 629.1855 2.36% 9 叶卫真 520.0000 1.95% 10 杨成三 369.0263 1.38% 11 王子刚 332.7531 1.25% 5-4-28 序号 股东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2 曲秀娟 293.4204 1.10% 13 吉峰 254.8673 0.95% 14 王跃江 238.9380 0.89% 15 赵笃生 202.5758 0.76% 16 于志刚 169.2038 0.63% 17 严风春 148.7004 0.56% 18 孙业盟 144.9557 0.54% 19 李信真 102.5963 0.38% 20 钟继成 90.4283 0.34% 21 韩蕊蕊 83.4356 0.31% 22 陈学伟 79.6460 0.30% 23 邓有民 75.5874 0.28% 24 朱云 71.6120 0.27% 25 张秀芳 67.9635 0.25% 26 田仁华 65.0058 0.24% 27 梁敏 61.1845 0.23% 28 杨昭明 57.8509 0.22% 29 张寿彦 56.6073 0.21% 30 刘国亮 55.2157 0.21% 31 邱继贵 44.2273 0.17% 32 宋中礼 44.1900 0.17% 33 王随芝 43.1860 0.16% 34 李若智 43.2185 0.16% 35 刘青 42.9168 0.16% 36 刘元祥 33.4550 0.13% 37 孔宪增 25.1006 0.09% 38 闫广平 25.9025 0.10% 39 徐龙胜 19.8672 0.07% 40 于得胜 15.8085 0.06% 41 社会公众股 6,700.00 25.09% 合计 26,700.00 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 纷及风险. 2.发行人上述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经合理查验,并根据发行人各股东确认,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 质押. (二)发行人前身矿机有限 5-4-29 [发行人前身矿机有限的设立及历史沿革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一" ]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 "煤矿机械、通用机械、圆环链条、五金索具、起重运输设备(手拉葫芦) 、 建材机械、新型建材、水泥制品钢模生产、销售及维修;相关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 . " 发行人设立后经营范围没有发生变更, 经查,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生产经营均在国内.经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在中国大 陆以外进行生产经营. (三) 经合理查验,发行人及其前身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始终为煤矿机械 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经营范围发生过变化,但最近三年内其主营业务未发生重 大变化. (四) 根据北京永拓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07 年度营业收入为 740,776,974.93 元,主营业务收入为 728,406,899.48 元;发行人 2008 年度营业 收入为 851,824,854.00 元,主营业务收入为 839,469,547.00 元;2009 年度营业 收入为 1,056,247,910.98 元,主营业务收入为 1,043,044,678.87 元;据此,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有连续生产经营记录且 均通过历年工商年检;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 应当终止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笃学先生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该关联 方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 (一)部分" 5-4-3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发行人子公司)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1 恒新投资 赵笃学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持有该公司 33.17%的股份 以企业自有资产对外投资 2 宝城酒店 恒新投资持有该公司 100%的 股权 客房、餐饮 3 华新拉链 恒新投资持有该公司 90.00% 的股权 拉链制造及销售,各种拉链材料、半成 品的制造 4 瀚金置业 恒新投资持有该公司 52.94% 的股权 房地产开发、销售、五金、建材销售 5 四方地产 瀚金置业持有该公司 100%的 股权 房地产开发(凭法定的资质证书经营) 6 长沙开通 恒新投资持有该公司 51.05% 的股权 固液分离设备、环保产品、煤矿安全检 测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环保工 程和自动化工程的设计与开发;机械设 备化工产品矿产品冶金产品车辆配件的 销售;信息技术开发; 3.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关联法人 众信投资,持有发行人 20.46%的股份. [众信投资的详细情况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之"六、 (一)1, (2) "部分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关联自然人 姓名 职务或者关系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赵笃学 董事长、总经理 62,534,966 31.27 张义贞 董事、财务总监 12,959,283 6.48 肖昌利 副董事长 12,405,148 6.20 张建军 董事 11,296,861 5.65 4.发行人的子公司 发行人的子公司包括:新疆昌煤、莱芜煤机、北京三矿通、科尔建材.上述 公司的详细情况如下: (1) 新疆昌煤, 系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 6500001890296,成立日期为 2004 年5月25 日,注册资本为 150 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乌市喀什东 路9号,法定代表人为王子刚,经营范围:机械配件(专项审批除外)的制作、 维修、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国际贸易(国家法律法规限制除外).发行人持有 5-4-31 该公司 90%股权. (2)莱芜煤机,系在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 3712002803086,成立日期为 2005 年6月16 日,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莱芜市高新区九龙山路 002 号,法定代表人为 赵笃学,经营范围:煤矿机械(国家产业政策禁止、限制的产品除外) 、污水处理 设备、压滤机、电液锤、粉煤气气化炉、减速器、调度绞车、齿轮的设计、制造、 安装、销售;锻件加工;钢材的批发零售.发行人持有该公司 77.5%股权. (3)北京三矿通,系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 1101081974559,成立日期为 2006 年6月26 日,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人民币,企 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8 号科技财富中心 B 座307 室,法定代表人为赵笃学,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 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在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持有该公司 51.05%股权. (4)科尔建材,系经潍坊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经贸外资字[2002]第224 号文批准,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企合潍总字第 003100 号,成立日期为 2002 年5月24 日,注册资本为 8 万美元,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 经营有限公司,住所为昌乐县建设路 8 号,法定代表人为赵笃学,经营范围:生 产销售空心砖成套机械设备、水泥制品机械及其它建材机械(以上范围涉及许可 证的, 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发行人持有该公司 75%的股权, 德国斯特罗门格公司持有科尔建材 25%的股权.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姓名 职务或者关系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王跃江 董事 2,389,380 1.19 钟长友 董事 6,291,855 3.15 杨成三 副总经理 3,690,263 1.85 王子刚 副总经理 3,327,531 1.66 吉峰副总经理 2,548,673 1.27 严风春 副总经理 1,487,004 0.74 杜轶学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 于志刚 监事 1,692,038 0.85 5-4-32 朱云监事 716,120 0.36 赵世武 监事 - - 赵笃生 赵笃学弟弟 2,025,758 1.01 曲秀娟 赵笃学妻妹 2,934,204 1.47 6.近三年存在关联交易的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 姓名 职务或者关系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孙业盟 目前未在公司任职 144.9557 0.72% 孙业盟,发行人的股东之一,目前持有发行人 0.72%的股份,住址为山东省 昌乐县,身份证号:3707519640109***.2007 年担任矿机有限董事,2008 年2月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7.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 迈科建材,系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企合鲁潍总字第 004042 号,成立日期为 2006 年10 月12 日,注册资本为 300 万美元,企业类型 为中外合资经营, 住所为昌乐县经济开发区矿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为 Giancarlo Tamiozzo,经营范围:开发、生产、销售砖瓦和制砖炉用机器设备及零部件;提 供相关技术服务. 发行人持有该公司 40%股权, 意大利 COSME 公司持有迈科建 60% 的股权.发行人副董事长肖昌利先生担任该公司副董事长. (二)重大关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矿机有限、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内与上述 关联方之间已履行完毕以及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与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1)发行人与赵笃学的关联方往来 根据《审计报告》 ,截至 2007 年12 月31 日,赵笃学与矿机有限的往来余额 为259,064 元.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 该款项中的 252,000 元系县财政局根据 《中 共昌乐县委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表彰 2005 年度发展经济先进单位的决定》 ,奖励 给赵笃学个人的奖金, 因昌乐县财政局将该笔奖金直接拨付给了矿机有限, 所以, 矿机有限将该笔款项暂记为对赵笃学的其他应付款. 余7064 元系应支付给赵笃学 的工资.经查,公司已将前述款项于 2008 年支付给了赵笃学. (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向赵笃学租赁房屋 赵笃学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北京三矿通分别于 2007 年4月26 日、2008 年45-4-33 月26 日、2009 年4月26 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 ,北京三矿通向赵笃学租赁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8 号科技财富中心的房产(房产证号:X 京房权证海私 字第 009081 号)用于办公,面积计为 524.02 平米,租赁期限分别为一年,租金 分别为 61.205536 万元/年、66.943555 万元/年和 57.38 万元/年.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上述租赁协议的定价依据市场同类价格确定. (3)向孙业盟转让鹏翔经编 52%的股权 2007 年8月,矿机有限与孙业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矿机有限将其 持有鹏翔经编 52%的股权转让给孙业盟,参照北京永拓所审计的净资产值及矿机 有限对鹏翔经编的出资额为作价依据,所确定的股权转让总价款为 131.04 万元. 目前该等股权转让已履行完毕. 2.与发行人参股公司迈科建材的关联交易 (1)房屋租赁 根据迈科建材与发行人于 2006 年7月31 日签订的 《租赁协议》 , 迈科建材向 发行人租赁位于山东省昌乐经济开发区矿机工业园的房屋,面积计为 6105 平米, 租赁期限为七年,租金为 50 万元/年,用于生产和办公. 因原租赁厂区面积已不能满足需要, 2008年5月, 迈科建材与本公司再次签订 厂房租赁协议, 本公司将建筑面积为3,528平方米的车间租赁给迈科建材, 年租赁 费为36万元,租赁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 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租赁协议收取 租赁费价格的确定方法为比照同类地区租赁结算价格确定. (2)采购货物、接受劳务 根据 《审计报告》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迈科建材采购货物及接受劳务情况如下: 关联方名 称2009 年度 2008 年度 2007 年度 金额(元) 占当期营 业成本 比重% 金额(元) 占当期营 业成本 比重% 金额(元) 占当期 营业 成本比重% 迈科建材 398,322.00 0.05% 2,726,005.29 0.41% 7,841,844.49 1.34% 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向迈科建材 采购货物遵循一般商业条款,其定价原则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一致. (3)销售货物 5-4-34 根据《审计报告》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迈科建材销售货物情况如下: 关联方 名称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2007 年度 金额(元) 占当期营业 收入比重% 金额(元) 占当期营 业收入 比重% 金额(元) 占当期营 业 收入比重% 迈科建材 8,555,359.75 0.81% 8,892,246.45 1.04% 7,770,670.42 1.04% (4)与迈科建材的往来款余额 根据《审计报告》因发行人向迈科建材采购或销售货物而发生的往来款余额 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及项目 2009 年12 月31 日2008 年12 月31 日2007 年12 月31 日 预收账款 迈科建材 2,654,214.29 应付账款 迈科建材 3,869,950.64 1,211,407.77 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向迈科建材 销售货物遵循一般商业条款,其定价原则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一致. 3.与恒新投资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1)与恒新投资的股权转让 经查, 矿机有限于 2007 年将部分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恒新投资, 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转让时间 内容 价款 (万元) 1 2007 年9月26 日 四方地产 100%的股权 300.00 2 2007 年9月26 日 华新拉链 90%的股权 1,080.00 3 2007 年9月26 日 瀚金置业 52.94%的股权 900.00 4 2007 年9月25 日 乐达建筑 36.49%的股权 226.00 5 2007 年11 月23 日 长沙开通 51.05%的股权 950.00 6 2007 年12 月26 日 北京中水长 20.69%的股权 443.00 经核查,前述股权转让中,转让北京中水长 20.69%的股权参照北京中水长账 面净资产为作价依据,其他各项的转让价格均以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作 价依据. (2)出售资产 矿机有限与恒新投资于 2007 年11 月29 日签署了 3 份 《工业用地厂房产权转 5-4-35 让协议书》 , 约定恒新投资受让矿机有限所拥有的部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转让价 款按照相关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上述协议均已履行完毕. (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之"十二/(一)"部分) (3)担保 ① 根据矿机有限与中国银行昌乐支行于 2004 年11 月2日签订的 2004 年乐 高抵字 46-01 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 , 矿机有限以其拥有的乐国用 (2004) 第CL036 号和乐国用(2006)第CL037 号土地作为抵押(面积合计为 126,212 平方米) ,为 矿机有限与中国银行昌乐支行于 2004 年11 月2日至 2009 年11 月2日期间已经 签订或将要签订的多个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最高额度为 227 万元.根据矿机有 限与恒新投资于 2007 年11 月29 日签署的《工业用地厂房产权出让协议》 ,矿机 有限已将前述乐国用(2004)第CL036 号土地使用权中的 6,666.7 平方米转让给 恒新投资(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作报告之"十二/(一)"部分) .前述土地办 理登记过户手续之后,由恒新投资以该宗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为矿机有限与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签订的 2004 年乐高抵字 46-01 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 提 供担保. ② 根据矿机有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于 2007 年2月14 日签订 的2007 年乐高抵字 46-02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矿机有限以其拥有的乐国用 (2005)第CL434 号(该宗土地使用权证号目前变更为:乐国用(2008)第CL501 号)和乐国用(2006)第CL522 号土地作为抵押,为矿机有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昌乐支行于 2007 年2月14 日至 2012 年2月14 日期间已经签订或将要签 订的多个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最高额度为 1,203 万元.根据矿机有限与恒新投 资于 2007 年11 月29 日签署的《工业用地厂房产权出让协议》 ,矿机有限已将前 述乐国用(2006)第CL522 号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恒新投资(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之"十二/(一)"部分) .目前,上述乐国用(2006)第CL522 号土地使 用权证书已变更至恒新投资,由恒新投资继续以上述乐国用(2006)第CL522 号 土地使用权[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为乐国用(2008)第CL539 号]为矿机有限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签订的 2007 年乐高抵字 46-02 号 《最高额抵押 合同》提供担保. ③ 根据矿机有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于 2007 年2月14 日签订 5-4-36 的2007 年乐高抵字 46-0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矿机有限以其拥有的鲁潍昌房 权证乐企 01 字第 2770004 号至 2770007 号及鲁潍昌房权证乐企 01 字第 2770008 至2770009 号的房屋作为抵押,为矿机有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于 2007 年2月14 日至 2012 年2月14 日期间已经签订或将要签订的多个主合同提 供抵押担保,最高额度为 5,414 万元.根据矿机有限与恒新投资于 2007 年11 月29 日签署的《工业用地厂房产权出让协议》 ,矿机有限已将前述鲁潍昌房权证乐 企01 字第 2770008 至2770009 号的房屋转让给恒新投资 (相关内容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之"十二/(一)"部分) .目前上述房产的权属人已变更为恒新投资,由恒 新投资继续以上述房产(变更后的房产证号分别为:鲁潍昌房权证乐企 01 字第 2990001 号、鲁潍昌房权证乐企 01 字第 2990002 号)为矿机有限与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昌乐支行签订的 2007 年乐高抵字 46-01 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 提供担保. ④关联方为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A:2009 年6月3日,恒新投资控股子公司华新拉链与深圳发展银行青岛分 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为发行人与深圳发展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 度合同》 (深发青南支综字第 20090603001 号) 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 (包 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担保.债务本金最 高额(余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不含保证金或存单质押担保部分的授信额度) . B: 2009 年9月16 日,恒新投资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行签订了 3771302009AF0000010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发行人 3771302009M100000100 号《借款合同》借款提供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220 万元整,标 的物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乐国用 2009 第CL311" 号),期 限为 2009 年9月16 日至 2010 年9月15 日.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近三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 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已将上述关联交易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无重大 遗漏或重大隐瞒,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均明确了关联 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独立董事对发行人近三年度的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意见: 5-4-37 "公司自 2008 年2月设立股份公司以来, 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按现行公司章程 和内部治理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 本人仔细了解了 2008 年2月设立股份公 司以来发生关联交易的性质、内容、以及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条款,本人认为期 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内容真实,协议条款公平、合理,在关联交易定价方面采用市 场价格定价,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经过本人的调查了解,股份公司设立以来,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通 过股东大会的审批,不违反现行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该等关联交易有利于 股份公司业务的发展,对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 "因此,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在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 (三) 同业竞争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同时,发行 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赵笃学先生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承诺: "在本人作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或被法律法规认 定为实际控制人期间,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 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山东矿机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 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山东矿机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山东矿机产品的业务活 动. " 2.经本所律师核查和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章程的规定,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 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要财产情况 1.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 (1)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共 10 宗,合计 508,616.12 平方米,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5-4-38 序号 权属 权证号 性质 面积(M 2 ) 土地位置 他项权利 1 发行人 乐国用(2009)第CL312 号 出让 123,694.00 五图镇谢 家山村 抵押 2 发行人 乐国用(2008)第CL541 号 出让 33,076.00 五图镇谢 家山村 无3发行人 乐国用(2008)第CL501 号 出让 126,855.31 县城开发 区 抵押 4 发行人 乐国用(2008)第CL353 号 出让 27,901.03 昌乐县温 州工业园 无5发行人 乐国用(2008)第CL354 号 出让 1,430.00 五图镇谢 家山村西 无6发行人 乐国用(2008)第CL355 号 出让 1,333.00 昌乐县五 图镇谢家 山村 无7发行人 乐国用(2008)第CL356 号 出让 76.00 五图街办 胶子山北 无8发行人 乐国用(2008)第CL357 号 出让 27,346.78 县城英轩 实业公司 北邻 无9发行人 乐国用(2009)第CL292 号 出让 116,464.00 县城开发 区,大沂 路东 抵押 10 莱芜 煤机 莱芜市国用(2006) 第0298 号 出让 50,440.00 莱芜高新 区九龙山 路以东 抵押 合计 508,616.12 前述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一、 (一) 、5]部分 2.发行人拥有的房产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所有权的房产共 32 处,建筑面 积合计 258,381.85 平方米,上述房地产均系发行人或其子公司通过自建方式取 得,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权属 权证号 面积(M 2 ) 房屋位置 他项权利 1 发行人 鲁潍昌房权证乐 企01 字第 2770014 号1262.75 昌乐县城英轩实业公司北 邻无2发行人 鲁潍昌房权证乐 企01 字第 2770015 号1797.06 昌乐县城英轩实业公司北 邻无3发行人 鲁潍昌房权证乐 1155.30 昌乐县城英轩实业公司北 无5-4-39 序号 权属 权证号 面积(M 2 ) 房屋位置 他项权利 企01 字第 2770016 号邻4发行人 潍乐房权证昌乐 县字第 000964 号7208.06 昌乐县新城街 3610 号1幢2幢3幢4幢5幢无5发行人 潍乐房权证昌乐 县字第 000959 号2792.90 昌乐县新城街 3610 号10 幢6幢7幢8幢9幢无6发行人 鲁潍昌房权证乐 企01 字第 2770019 号89.71 昌乐县城东山花园 7 号楼 1 单元 202 室无7发行人 潍乐房权证昌乐 县字第 000958 号21234.57 昌乐县东环路 2407 号1号楼 2 号楼 3-5 幢 抵押 8 发行人 潍乐房权证昌乐 县字第 000963 号16448.70 昌乐县东环路 2407 号10 幢6号楼 7 号楼 8 号楼 9 幢 抵押 9 发行人 潍乐房权证昌乐 县字第 000969 号22900.58 昌乐县东环路 2407 号11 号楼 12 幢13-15 号楼 抵押 10 发行人 潍乐房权证昌乐 县字第 000968 号23757.85 昌乐县东环路 2407 号16-19 号楼 抵押 11 发行人 潍乐房权证昌乐 县字第 000962 号34879.25 昌乐县东环路 2600 号1-5 号楼 抵押 12 发行人 潍乐房权证昌乐 县字第 000961 号30606.62 昌乐县东环路 2600 号6-10 号楼 抵押 13 发行人 潍乐房权证昌乐 县字第 000960 号31507.09 昌乐县东环路 2600 号11-12 号楼 抵押 14 发行人 鲁潍昌房权证乐 企22 字第 00060 号77.12 昌乐县五图街办谢家山 无15 发行人 鲁潍昌房权证乐 企22 字第 00061 号167.67 昌乐县五图街办谢家山 无16 发行人 鲁潍昌房权证乐 企22 字第 00062 号3871.26 昌乐县五图街办谢家山 无17 发行人 鲁潍昌房权证乐 企22 字第 00063 号2562.73 昌乐县五图街办谢家山 无18 发行人 鲁潍昌房权证乐 企22 字第 00064 号1412.55 昌乐县五图街办谢家山 无19 发行人 鲁潍昌房权证乐 企22 字第 00065 号818.9 昌乐县五图街办谢家山 无5-4-40 序号 权属 权证号 面积(M 2 ) 房屋位置 他项权利 20 发行人 鲁潍昌房权证乐 企22 字第 00066 号5064.67 昌乐县五图街办谢家山 无21 发行人 鲁潍昌房权证乐 企22 字第 00067 号10039.95 昌乐县五图街办谢家山 无22 发行人 鲁潍昌房权证乐 企22 字第 00068 号2387.66 昌乐县五图街办谢家山 无23 发行人 鲁潍昌房权证乐 企22 字第 00069 号2216.59 昌乐县五图街办谢家山 无24 发行人 鲁潍昌房权证乐 企22 字第 00070 号9244.95 昌乐县五图街办谢家山 无25 发行人 鲁潍昌房权证乐 企22 字第 00071 号2972.86 昌乐县五图街办谢家山 无26 发行人 鲁潍昌房权证乐 企22 字第 00072 号870.89 昌乐县五图街办谢家山 无27 发行人 鲁潍昌房权证乐 企22 字第 00073 号2048.12 昌乐县五图街办谢家山 无28 发行人 鲁潍昌房权证乐 企22 字第 00074 号1447.05 昌乐县五图街办谢家山 无29 发行人 鲁潍昌房权证乐 企22 字第 00075 号1863.38 昌乐县五图街办谢家山 无30 发行人 鲁潍昌房权证乐 企22 字第 00076 号1863.65 昌乐县五图街办谢家山 无31 发行人 鲁潍昌房权证乐 企22 字第 00077 号319.87 昌乐县五图街办谢家山 无32 莱芜煤机 莱房字第 001989 号13491.54 莱芜高新区九龙山路以东 002 号 抵押 合计 258381.85 前述房屋的抵押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一、 (一) 、5]部分 3.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5-4-41 (1)经查,发行人正在使用的注册商标如下: 序号 商标 商标注册证号 类别 有效期 权属 1 鲁力(图形) 3847353 第7类2016 年1月13 日 发行人 2 洁丽蓝(图形) 1797953 第11 类2012 年6月27 日 发行人 3 SK(图形) 4157711 第35 类2018 年3月13 日 发行人 4 SK(图形) 4157712 第7类2016 年12 月20 日 发行人 5 乐煤(图形) 214534 第8类2014 年10 月29 日 发行人 6 乐煤(图形) 626619 第7类2013 年1月19 日 发行人 (2)经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使用的专利如下: 序号专利名称 种类 专利号 有效期 权属 1 双级真空硬塑挤出机 实用新型 ZL 02 2 14648.2 2002 年05 月09 至2012 年05 月08 日 发行人 2 锤式细碎粉碎机 实用新型 ZL 02 2 68617.7 2002 年7月30 日至 2012 年7月30 日 发行人 3 刮板输送机 实用新型 ZL 2004 2 0053055.0 2004 年8月12 日至 2014 年8月12 日 发行人 4 锤式粉碎机(MB800) 外观设计 ZL 2005 3 0091051.1 2005 年1月23 日至 2015 年1月23 日 发行人 5 深孔镗床 外观设计 ZL 2005 3 0095978.2 2005 年9月21 日至 2015 年9月21 日 发行人 6 钻床(三孔) 外观设计 ZL 2005 3 0095460.9 2005 年10 月18 日至 2015 年10 月18 日 发行人 7 钻床(六孔) 外观设计 ZL 2005 3 0095461.3 2005 年10 月18 日至 2015 年10 月18 日 发行人 8 链轮(3PCH) 外观设计 ZL 2005 3 0095462.8 2005 年10 月18 日至 2015 年10 月18 日 发行人 9 刮板输送机 实用新型 ZL 2005 2 0088180.X 2005 年10 月18 日至 2015 年10 月18 日 发行人 10 单体液压支柱 外观设计 ZL 2006 3 0090544.8 2006 年1月18 日至 2016 年1月18 日 发行人 11 外注式单体液压支柱 实用新型 ZL 2006 2 0080466.8 2006 年1月18 日至 2016 年1月18 日 发行人 12 一种双孔钻床 实用新型 ZL 2007 2 0024583.7 2007 年6月29 日至 2017 年6月29 日 发行人 5-4-42 13 粉碎机锤头 外观设计 ZL 2007 3 0019166.9 2007 年8月1日至 2017 年8月1日发行人 14 细碎锤式粉碎机底筛 实用新型 ZL 2007 2 0026114.9 2007 年8月1日至 2017 年8月1日发行人 15 细碎锤式粉碎机转子总成 实用新型 ZL 2007 2 0026113.4 2007 年8月1日至 2017 年8月1日发行人 16 刨运机 实用新型 ZL 2007 2 0030606.5 2007 年11 月6日至 2017 年11 月5日发行人 17 爬底板链牵引采煤机 实用新型 ZL 2008 2 0173144.7 2009 年8月5日至 2019 年8月5日发行人 18 一种煤炭表面改质机 实用新型 ZL 2006 2 0049770.6 2006 年1月11 日至 2016 年1月11 日 三矿通 19 煤泥分选机 实用新型 ZL 2007 2 0063685.X 2007 年6月29 日至 2017 年6月29 日 三矿通 20 一种自动加药装置 实用新型 ZL 2007 2 0063686.4 2007 年6月29 日至 2017 年6月29 日 三矿通 21 微泡高效浮选机 实用新型 ZL 2007 2 0063687.9 2007 年6月29 日至 2017 年6月29 日 三矿通 经查,上述专利均为发行人前身矿机有限及其控股子公司自行申请取得. 4.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根据 《审计报告》 , 截至2009年12月31日, 发行人拥有运输设备6,947,551.41 元 (合并报表净值, 下同) , 机器设备 129,606,279.07 元, 电子设备 2,995,324.19 元、其他设备 9,468,477.46 元.上述资产均为发行人(及前身矿机有限)直接购 置而得.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并依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不存在产权纠纷. 6.发行人的在建工程 经合理关注北京永拓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 截至到 2009 年12 月31 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建工程余额为 219.27 万元, 系厂区及车间改造等零星工程. (二)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及其他影响 其使用的法律障碍.发行人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其中,土地使用权、房产的取得方式如前所述,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生产 经营设备为各股东作为出资投入或发行人(及其前身矿机有限)购置而得. (三) 经合理查验, 发行人的上述主要财产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抵押 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 5-4-43 也不存在限制. (四)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房屋、土地租赁情况 1.根据新疆昌煤和乌鲁木齐欣欣华荣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工贸" ) 于2006 年5月10 日签订的 《房屋租赁协议书》 , 新疆昌煤向华荣工贸租赁位于乌 鲁木齐南昌南路598号的房屋 (面积为200平方米, 房屋编号为172294和172295) , 租赁期限为 2006 年5月10 日至 2011 年5月10 日,租金为 37,920 元/年,用于 商业办公. 2.根据北京三矿通与赵笃学于 2009 年4月26 日签订的 《租赁协议》 , 北京三 矿通向赵笃学租赁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8 号科技财富中心的房产 (房产证号: X 京房权证海私字第 009081 号) ,面积计为 524.02 平米,租赁期限为 2009 年4月26 日至 2010 年4月26 日,租金为 57.38 万元/年,用于办公. 经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产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 经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前述披露的租赁情 况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房屋、土地租赁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 行的重大合同有: 1.重大销售合同(合同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 序号 购货方 合同价款 (万元)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1 陕西煤业集团黄陵建 庄矿业有限公司 2082.00 前部刮板输送机 1 台 后部刮板输送机 1 台 转载机 1 台 破碎机 1 台 皮带自移机尾 1 台2009.9.12 2 临汾四通焦化有限公 司2200.00 液压支架 100 架 过渡支架 4 架 刮板输送机 1 台 转载机 1 部2009.06.2 2 3 山东鲁能物资集团有 限公司 5239.21 中间支架 118 架 过渡支架 2 架 端头支架 4 架2009.05.1 8 4 山东鲁能物资集团有 4730.13 掩护式液压支架 124 架2008.12.2 5-4-44 序号 购货方 合同价款 (万元)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限公司 9 2.重大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序号 销售方 合同价款 (万元)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1 济南三鼎物资有限公司 1070.695 钢材 2009.04.07 2 淄博长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938.6 钢材 2009.04.07 3 北京首钢新钢联科贸有限公司 874.735 钢材 2009.06.02 4 青岛玖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534.00 钢材 2009.09.18 5 山东卓瑞实业有限公司 997,49 钢材 2010.01.21 6 青岛玖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1263,56 钢材 2010.01.29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银行借款合同 序号借款人 借款银行 性质 金额 (万元) 借款期限 担保 方式 1 发行人 中国银行昌乐支行 长期 8,000 2007.06.13-2012.06.11 保证 2 发行人 中国银行昌乐支行 长期 6,400 2007.02.16-2011.02.16 抵押 3 发行人 工商银行昌乐县支行 短期 3,000 2009.07.27-2010.07.26 保证 4 发行人 农业银行昌乐县支行 短期 2,000 2009.09.18-2010.09.17 保证 5 发行人 农业银行昌乐县支行 短期 3,000 2009.06.26-2010.06.25 保证 6 发行人 上海浦发银行济南分行 短期 3,000 2009.08.28-2010.08.28 信用 7 发行人 恒丰银行青岛分行 短期 4,900 2009.04.27-2010.04.25 保证 8 发行人 深圳发展银行青岛分行 短期 2,000 2009.06.03-2010.06.03 保证 9 莱芜 煤机 工商银行莱芜分行 短期 400 2009.07.22-2010.07.22 抵押 10 莱芜 煤机 工商银行莱芜分行 短期 300 2010.01.13-2011.01.13 抵押 11 莱芜 煤机 工商银行莱芜分行 短期 300 2010.01.25-2011.01.25 抵押 12 莱芜 煤机 工商银行莱芜分行 短期 300 2009.09.17-2010.09.15 抵押 13 发行人 交通银行潍坊分行 短期 4,000 2009.09.16-2010.09.15 抵押 14 发行人 招商银行潍坊分行 短期 2,000 2010.01.05-2011.01.04 信用 15 发行人 招商银行潍坊分行 短期 3,000 2010.01.05-2011.01.04 信用 16 发行人 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 社 短期 2,000 2010.02.10-2010.12.09 质押 17 莱芜 煤机 中国银行莱芜城西支行 短期 1,400 2010.01.25-2011.01.2 5 保证 合计 46,000 5-4-45 4.担保合同 序号债权人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万元) 担保方式 借款合同期间 1 中国农业银行 昌乐支行 潍坊盛泰药业有 限公司 1,000.00 连带责任 保证 2009.09.19-2010.09.18 2 中国农业银行 昌乐支行 山东潍焦集团有 限公司 4,000.00 连带责任 保证 2009.03.20-2010.03.19 3 中国农业银行 昌乐支行 山东潍焦集团有 限公司 2,000.00 连带责任 保证 2009.07.20-2010.07.19 4 中国农业银行 昌乐支行 山东潍焦集团有 限公司 2,000.00 连带责任 保证 2009.09.21-2010.09.20 5 潍坊银行昌乐 支行 山东潍焦集团有 限公司 3,000.00 连带责任 保证 2010.02.23-2011.02.22 合计 12,000 发行人上述对外担保行为均获得了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经核查,截至2009年12月31日,山东潍焦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丰源煤电股份 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担保方 债权人 担保金额 (万元) 借款时间 担保方式 山东潍焦集团有限 公司 恒丰银行青岛 分行 5,000 2009.04.27-2010.04.25 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 山东潍焦集团有限 公司 农行昌乐支行 3,000 2009.06.26-2010.06.25 连带责任保证 山东丰源煤电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昌乐 支行 8,000 3400(2007.06.03-2012.06.11) 4600(2007.06.13-2011.06.11) 连带责任保证 山东维焦集团有限 公司 工商银行昌乐 县支行 3,000 2009.07.27-2010.07.26 连带责任保证 山东维焦集团有限 公司 农行昌乐支行 2,000 2009.09.18-2010.09.17 连带责任保证 山东丰源煤电股份 有限公司 工商银行昌乐 支行 8,000 2009.04.30-2010.04.29 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 合计29,000 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抵押借款合同 序号抵押合同 编号 抵押权人 抵押人 最高 借款额 (万元) 抵押标的 抵押期限 1 2007年乐 高抵字 46-02号 中国银行 昌乐支行 山东矿机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1,203.00 乐国用(2008) 第CL501号2007.02.14- 2012.02.14 5-4-46 序号抵押合同 编号 抵押权人 抵押人 最高 借款额 (万元) 抵押标的 抵押期限 2 377130200 9AF000001 00 交通银行 潍坊分行 山东矿机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4180.00 乐国用(2009) 第CL312号2009.09.16-20 12.09.16 2009年昌 乐总抵字 第008号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昌乐 支行 发行人 15,523.44 土地:乐国用 ( 2009 ) 第CL292 号 房产:潍乐房 权证昌乐县字 第000960号、 000961号、 000962号2010.2.10-2015. 2.10 3 2008年张 字(抵)字0021号 中国工商 银行莱芜 分行 山东矿机 集团莱芜 煤机有限 公司 1,050.00 莱房字第 001989号所载 的幢号1#—7# 2008.07.17-20 11.07.17 4 2009年张 支(抵)字0017号 中国工商 银行莱芜 分行 山东矿机 集团莱芜 煤机有限 公司 300.00 莱芜市国用 (2006)字第 0298号2009.01.01-20 11.03.01 6.发行人的质押借款合同 序号借款人 质押合同 编号 质押权人 出质人 担保金额 (万元) 质押标的 主债权履行 期限 1 发行人 2010年质 押字第002 号 昌乐县农 村信用合 作联社 发行人 2,000.00 放顶煤支架 48架 掩护式支架 100架 液压支架 102架2010.02.10-2 011.12.19 7.保理合同 2010 年1月29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昌乐支行签署了《国内保理业务 合同》 (有追索权) ,该合同约定发行人将部分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债权及相关权利 转让给中国工商银行昌乐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昌乐支行审查确认后,按照每笔应 收账款发票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之和,给予发行人总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的 保理融资.发行人将按照借据(借据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记载的日期偿还上述款 项. 8.技术使用合同 5-4-47 2007 年5月20 日,矿机有限与北京三矿通签订了《技术使用合同》 ,该合同 约定矿机有限独占使用北京三矿通拥有的技术及专利(以下简称"合同项下技术 及专利" , 包括表面改质机、 快开压滤机、微泡浮选机、自动加药机、煤泥分选机、 离心机的相关技术及专利以及北京三矿通已获专利的全部技术. ) 生产、 制造及销 售相关产品(以下简称"合同产品" ) ,北京三矿通许可矿机有限实施的范围包括 合同产品的生产制造、销售及使用.合同项下技术及专利的使用费用按合同产品 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 0.5%,每半年结算一次.合同产品未销售出 去的不应计算使用费.合同项下技术及专利实施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起十年.本 合同期满后,矿机有限拥有与北京三矿通续签合同的权利,并继续使用本合同项 下技术及专利;若合同期满后,合同涉及的专利失效时,矿机有限可以继续使用 此合同项下的专利而不需向北京三矿通支付任何费用. 9.技术开发合同 2009 年4月8日,发行人与中国矿业大学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 ,该合同 约定中国矿业大学向发行人提供充填开采液压支架和充填开采输送机的产品方案 及产品结构原理图,中国矿业大学拥有项目产品的全部知识产权,其中包含专利 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发行人根据中国矿业大学提供的思路和要求,设计产品的相 关结构,并拥有项目产品的独家生产及销售权;双方根据市场原材料价格等因素 确定所生产产品的基本价格,在该等基本价格之上的利润由双方按比例分成,其 中中国矿业大学分成比例为 55%, 发行人的分成比例为 45%; 该技术开发合同的有 效期为 2009 年4月8日至 2015 年4月8日. 10.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 2010 年3月19 日,发行人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与中投 证券签署了《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之发行上市保荐协议》 , 该协议就中投证券作为保荐人承担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保荐事宜作了规定,内容包括:保荐工作范围、保荐 费用、各方权利义务等. 2010 年3月19 日,发行人就本次公开发行与中投证券签署了《山东矿机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面值 1.00 元之人民币普通股 6,700 万股之主承销协议》 , 该协议 就中投证券作为主承销商承担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事宜作了规定,内容 5-4-48 包括:承销安排、承销费用、各方权利义务等.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中国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或协议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经合理查验,上述合同均由发行人或其前身矿机有限作为合同一方签署并履 行. (二) 侵权之债 经合理查验,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 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利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公司和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和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 经合理查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提供 担保的情况. (四)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情况 1.根据经北京永拓出具的《审计报告》 ,截至 2009 年12 月31 日,发行人其 他应收款账面值为 13,839,773.68 元,其中,位列前五位的其他应收款单位合计 5,364,410.80 元,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 38.75%,无应收持有发行人 5%(含5%)以 上股份股东单位的款项,前五名欠款单位情况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金额比例% 性质或内容 1 上市中介费用 1,565,000.00 11.30 上市中介费用 2 河北华能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1,300,000.00 9.39 投标保证金 3 华亭煤业大柳煤矿有限公司 1,019,110.80 7.36 投标保证金 4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 762,000.00 5.51 投标保证金 5 山东鲁能三公招标有限公司 718,300.00 5.19 投标保证金 合计 5,364,410.80 38.75 2.根据经北京永拓出具的《审计报告》 ,截至 2009 年12 月31 日,发行人其 他应付款余额为 5,611,272.45 元.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前述其他应付款中前 五名单位的款项金额合计 50 万元, 占期末余额的 8.91%, 无应付持有发行人 5%(含5%)以上股份股东单位的款项,前五名债权单位情况如下: 5-4-49 序号 债权人金额(元) 比例% 性质或原因 1 分宜煤矿电机厂 100,000.00 1.78 投标保证金 2 抚顺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100,000.00 1.78 投标保证金 3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 1.78 投标保证金 4 宁夏西北骏马煤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100,000.00 1.78 投标保证金 5 刘玉军 100,000.00 1.78 物流风险金 合计 500,000.00 8.9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 收、应付款均为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款项,为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最近三年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具体情 况如下: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在第七部分中披露的历次增资以外,发行人及其前身在最 近三年存在如下出售资产行为: 1.转让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矿机有限近三年内主要发生除本律师工作 报告第[九-(二)-3-(1)]所披露的转让四方地产 100%的股权、转让华新拉链 90%的股权、转让瀚金置业 52.94%的股权、转让乐达建筑 36.94%的股权、转让长 沙开通 51.05%的股权、 转让北京中水长 20.69%等股权交易外, 还发生了下表所列 的转让股权的行为: 序号 日期 内容 受让方 总价款 1 2008/5/22 赤峰恒昌 90%的股权 昌乐县五图煤矿有限公司 450 万元 2 2007/8/20 天源色织 51.59%的股权 刘树德、韩蕊蕊、曹秀英、 徐国栋 133 万元 3 2008/1/26 笃诚担保 100%的股权 庄文华 3005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转让赤峰恒昌 90%的股权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作价 依据,其他各项股权转让均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作价依据. 2.出售资产:2007 年11 月29 日,矿机有限与恒新投资签署了系列工业用地 厂房产权出让协议,协议约定将矿机有限拥有的昌乐县宝石城二路西开发区地块 5-4-50 上的全部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乐企 01 字第 2770008、2770009 号房产及道路等地 上建筑物、K015 号土地 11980.83 平方米) 、昌乐县五图镇谢家山天源色织布院内 E031 号土地上属于天源色织布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土地(共16261.48 平方米) 的土地使用权、 昌乐县五图镇谢家山华新拉链院内 E033 号土地上由华新拉链使用 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共6666.7 平方米)及房屋(乐企22 字第 00039 号) 转让给 恒新投资,依据山东恒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浩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 司的评估值转让价款分别为 4,197,541.16 元、1,416,455.39 元和 2,200,819.81 元.经查,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 3.出售分支机构:2009 年11 月10 日,发行人与乐达建筑签署了《五图新型 建材厂整体转让协议》 , 协议约定发行人将其分公司五图新型建材厂整体转让给乐 达建筑.依据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截至 2009 年6月30 日五图新型 建材厂评估报告书(青天评报字[2009]第068 号)所评估的净资产值,双方确定 五图新型建材厂转让的价格为-2,341,784.24 元;同时,根据前述协议约定,截至2009 年11 月10 日,发行人对五图新型建材厂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12,568,564.48 元,本次转让时由乐达建筑代五图新型建材厂支付给发行人,由 此确定乐达建筑应支付发行人的款项合计为 10,226,780.24 元.经核查,上述转 让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已完成的资产变化行为,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没有其他拟进 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具体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章程的制定 1999 年11 月17 日,发行人前身矿机有限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山东昌乐矿 山机械总厂有限公司章程》 ,该章程已报山东省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2.章程近三年的修改 (1)2007 年9月17 日,矿机有限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变更公司股权 结构、变更公司住所,本次股权结构和公司住所的变更及章程修改已在昌乐县工 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登记备案手续. 5-4-51 (2) 2008 年1月31 日,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山 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该章程已报山东省工商局备案. (3)2008 年5月28 日,发行人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 意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20,000 万元, 本次增资及章程修改已在山东省工商局办理完 毕登记备案手续. (4)2008 年7月27 日,发行人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申 请变更公司经营期限的议案》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将公司的经营期限 变更为 "永久存续" , 本次变更及章程修改已在山东省工商局办理完毕登记备案手 续. (5)2009 年12 月27 日,发行人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发行人董 事会的提议,为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 》等规 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上市修订草案) 》 .该《章程(上市修订草案) 》将在发 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生效.经合理查验,该《章程(上市修订草案) 》系按照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定,未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实质性修改. 经查,上述章程的制定、通过和修订已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经查,发行人章程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根据发行人章程及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等机构.经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 完整的组织机构. (二)经查,发行人经由法定程序,已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 会议事规则》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独立董事制度》 《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和使用管理制度》等规 则和制度,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查验,前述议事规则或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查验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 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5-4-52 (四) 经查验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有关授权和重大决策的相关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及重大决策均是在相关法律、法规 和《章程》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的,上述授权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合理查验,并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相 关声明,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发 行人章程的规定. (二)近三年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1.2007 年3月5日,矿机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选举赵笃学、肖昌利、张义 贞、张建军、钟长友、杨成三、孙业盟为董事会成员,选举张秀芳、赵世武为公 司监事会成员,并与职工代表监事于志刚组成新一届监事会. 2007 年3月5日,矿机有限召开董事会会议,选举赵笃学为董事长,肖昌利 为副董事长,同时聘任薛际贵为总经理,聘任肖昌利、张建军、严风春、吉峰、 王子刚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义贞为财务总监. 2007 年3月5日,矿机有限召开监事会会议,选举于志刚为监事会主席. 2.2008 年1月31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选举赵 笃学、肖昌利、张义贞、张建军、钟长友、王跃江、姜省路(独立董事) 、丁日佳 (独立董事) 、谭向前(独立董事)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于志刚、朱云为股 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赵世武共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 2008 年1月3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赵笃学 为董事长,选举肖昌利为副董事长,聘任薛际贵为总经理,聘任吉峰、王子刚、 严风春、杨成三、杜轶学为副总经理,聘任张义贞为财务总监,聘任杜轶学为董 事会秘书,聘任吉峰为总工程师. 2008 年1月3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于志刚 为监事会主席. 3.2010 年1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同意薛际 贵辞去总经理职务,并聘请赵笃学兼任公司总经理. 经查并根据发行人确认,近三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变 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5-4-53 规定. (三) 独立董事 1.发行人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经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该制度详细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资格、选举和罢免程序、职权、津贴等内 容,规范了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内容符合《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2.发行人已选聘了 3 名独立董事,分别为谭向前(注册会计师) 、姜省路、丁 日佳.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各独立董事的声明和承诺,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章程》关于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的规定没有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审计报告》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目前适用 的主要税种、税率及计税基础如下: 税种税率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 25%、33%、24%、15%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17%、6%、3% 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 税额后的差额 营业税 5% 应税劳务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7%、5% 应纳增值税及营业税 教育费附加 3%、1% 应纳增值税及营业税 (二)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税收返还、财政补贴如下: 1.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字[1999]290号关于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 法》的规定,公司因技术改造而进行的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企业所得税. 经昌乐县地税局以乐地税发(2006)29号文件批复,同意发行人以2005年度技 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24,174,601.82元,可以在五年内予以抵免. 根据北京永拓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矿机有限2005年度抵免企 业所得税12,022,296.34元,2006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11,707,639.51元,2007年 度抵免企业所得税444,665.97元; 根据昌乐县地税局乐地税发(2007)43号文件批复,同意矿机有限以2006年度 5-4-54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11,292,600.00元,可在五年内予以抵免. 根据北京永拓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矿机有限2007年度抵免企 业所得税11,292,600.00元. 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新疆昌煤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新疆昌煤矿机于2004年12月27日收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乌高国税办[2004]215号 《关于新疆昌煤矿机有限公司 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该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4]财税字001号)及《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 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3]184号的规定,同 意免征新疆昌煤2004年至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税率为15%. 自2009年1月1 日起所得税率为25%. 3.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科尔建材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科尔建材为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科尔建材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的优惠政策,所得税率 2004 年至 2007 年为 24%;2008 年为 25%. 2004 年度为第 一个获利年度,免征 2004 年至 2005 年度企业所得税,从2006 年至 2008 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4.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北京三矿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94]001号) ,该公司自2007 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征期满后按照25%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 5.发行人原分公司五图新型建材厂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审计报告》,五图新型建材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月1日 前按销售收入的6%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按销售收入的3%计算缴纳 增值税. 五图新型建材厂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于2007年1月31日收到昌乐 县国税局下发的乐国税批字[2007]3号文件、 2008年5月8日收到税务认定审批确认 表确认,流转税审批项目申请符合财税字(1996)20号文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同意该企业生产的烧结普通砖、 烧结多孔砖在2007、 2008年度内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5-4-55 (三)发行人近三年内享受的政府补贴 1.发行人前身矿机有限 2007 年度所获政府补贴为 1,953.98 万元,详细情况 如下: (1) 矿机有限 2007 年收到昌乐县财政局拨付的旧厂区搬迁补偿款 1,676.50 万元,依据为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山 东矿机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返还土地变现价款请求的批复》 (乐政办便函[2007]14 号) ; (2) 矿机有限 2007 年收到昌乐县财政局拨付技术改造资金 277.48 万元, 依 据为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经贸局转报山 东矿机集团申请县财政扶持资金请示的批复》 (乐政办便函[2007]48 号) . 2.发行人 2008 年度所获政府补贴为 390.75 万元,详细情况如下: (1)发行人于 2008 年度收到昌乐县政府拨付的奖励资金 370.752 万元,用 途为企业扶持发展基金. 依据为昌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转报山东矿机集团公司 申请企业扶持资金的请示>的批复》 (政办发[2008]25 号) . (2)发行人 2008 年度收到昌乐县科学技术局拨付的"煤炭洗选成套设备研 制开发"研发经费 20.00 万元,依据为昌乐县财政局、昌乐县科学技术局于 2006 年12 月30 日印发的《关于下达 2006 年度昌乐县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通知》 (乐 财指字[2006]第8号、乐科字[2006]第11 号) .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莱芜煤机 2009 年度所获政府补贴合计为 147.61 万元, 详细情况如下: (1) 发行人2009年度收到昌乐县财政局拨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 息80万元,用于煤炭洗选加工成套设备,依据为潍坊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7 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潍财指字(2007)第310号]. (2) 根据潍坊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2009年扩大内需国家补助基本建设支出预 算指标的通知》,昌乐县财政局2009年度向发行人拨付项目资金720万元,专项作 为煤炭洗选加工成套设备项目建设资金.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就该等补贴 于2009年度所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为41.61万元. (3) 发行人子公司莱芜煤机2009年度收到莱芜经济开发区财政国库集中支 付中心支付的财政奖励26万元,依据为莱芜市委、莱芜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 5-4-56 《莱芜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莱发[2004]4号).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近三年纳税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近三年除存在补缴增值税的情形[详细情况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第二十二章第(二)部分]外,其他税均依法足额缴纳. 根据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发行人近 3 年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经本所律师查验,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在 生产经营中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最近三年中没有因环 境保护问题而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拟投资项目已得到潍坊市环保局潍环审表字 [2008]167 号文件及潍环审表字[2008]168 号文件同意. (三)经查,发行人生产、经营、销售的产品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质量 标准.发行人已经于 2006 年11 月9日取得 GB/T19001-2000 idt ISO 9001:2000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为 00606Q11284R2L. 经本所律师查验,并根据昌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专项证明,发行人(及其 前身)在最近三年中没有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 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根据发行人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发行人本次股票 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1.细粒煤分选及脱水成套设备项目 经查验, 该项目建设已获得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907000073 号 《潍坊市 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明》备案.同时该项目已获潍坊市环保局潍环审表字 [2008]168 号文批复同意. 2.薄煤层采煤工作面综采成套设备项目 经查验, 该项目建设已获得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907000072 号 《潍坊市 5-4-57 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明》备案.同时该项目已获潍坊市环保局潍环审表字 [2008]167 号文批复同意.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 准,并在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备案,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情形. (二)经查,并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上述拟投资项目没有涉及与他人进 行合作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 经查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 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发行人制定了未来三年在现有基础上稳定、持续发展现有业务的业务目标.业务 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 经查验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经查,并根据发行人及有关各方的声明,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公司没有尚未了结或者可预见的重 大行政处罚、诉讼、仲裁. (二)经查,并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声明,发行人 董事长、总经理没有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并审阅了《招股说明 书》 ,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 容进行了认真审阅,确信《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存在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员工持股会 5-4-58 1.员工持股会的设立背景 (1)1994 年成立矿机总厂 1994 年6月26 日,经昌乐县人民政府以"乐政办便函(94)97 号"文件批 复, 原集体企业昌乐矿机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矿机总厂. 经北京永拓出具的 《验 资复核报告》复核,矿机总厂设立时共有股东 503 名,出资额为 1,913,897.00 元,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元) 所占比例 1 赵笃学 46886.00 2.45% 2 钟长友 15540.00 0.81% 3 王水升 10973.00 0.57% 4 张建军 10704.00 0.56% 5 丛欣节 10204.00 0.53% 6 刘俊升 10143.00 0.53% 7 张曰宏 10059.00 0.53% 8 郝建 9879.00 0.52% 9 张义贞 9634.00 0.50% 10 代桂花 9487.00 0.50% 11 余493 名合计 1,770,388.00 92.50% 12 总计(503 人) 1,913,897.00 100.00% (2)1994 年-1999 年职工持股的变化情况 1999 年11 月,矿机有限设立验资前,由于职工离职和自愿退股的原因,职 工出资变更为 661.57 万元, 出资职工人数变为 381 人. 矿机总厂截至矿机有限成 立前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表: 序号 姓名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赵笃学 1,773,000.00 26.80% 2 张义贞 453,078.00 6.85% 3 张建军 453,078.00 6.85% 4 肖昌利 453,078.00 6.85% 5 孙业盟 453,078.00 6.85% 6 钟长友 67,076.00 1.01% 7 张曰宏 50,810.00 0.77% 8 曲秀娟 39,312.00 0.59% 9 赵笃生 35,252.00 0.53% 10 田荣霞 35,240.00 0.53% 11 张国栋 34,264.00 0.52% 12 韩蕊蕊 25,252.00 0.38% 13 刘树德 22,528.00 0.34% 5-4-59 序号 姓名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4 刘俊声 21,283.00 0.32% 15 邓有民 20,419.00 0.31% 16 丛欣节 20,405.00 0.31% 17 钟继成 19,996.00 0.30% 18 刘树荣 18,342.00 0.28% 19 张寿彦 16,762.00 0.25% 20 崔俊芳 16,240.00 0.25% 21 于志刚 16,050.00 0.24% 22 杨成三 14,752.00 0.22% 23 张爱霞 14,426.00 0.22% 24 于得胜 14,194.00 0.21% 25 闫广平 14,140.00 0.21% 26 袁晓明 14,096.00 0.21% 27 邱继贵 14,096.00 0.21% 28 刘国亮 14,096.00 0.21% 29 李若智 14,096.00 0.21% 30 孔宪增 13,508.00 0.20% 31 李圣文 13,410.00 0.20% 32 田仁华 13,312.00 0.20% 33 刘青 13,312.00 0.20% 34 张贵武 13,010.00 0.20% 35 韩居端 11,562.00 0.17% 36 王子刚 10,000.00 0.15% 37 宋中礼 9,103.00 0.14% 38 徐龙胜 6,000.00 0.09% 39 刘闽 3,131.00 0.05% 40 其他 342 名股东 2,350,911.00 35.54% 合计 6,615,698.00 100.00% 注:上表中"其他 342 名股东"于矿机有限设立时以其出资共同设立了员工持股会. 2.员工持股会的设立 1999 年11 月30 日, 经昌乐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1999 年11 月18 日出具的 "乐体改发(1999)8 号"文件及昌乐县民政局 1999 年11 月20 日出具的"乐社 登字[1999]4 号"文件批复,矿机总厂 342 名持股员工以持有矿机总厂的权益作 为出资成立了员工持股会,在昌乐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了登记,取得"社 证字第 GL052 号"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员工持股会设立时的会员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持股会员 对持股会的出资(元) 占持股会比例 5-4-60 1 严风春 23,041.00 0.84% 2 郝健 22,127.00 0.81% 3 代桂花 19,848.00 0.72% 4 吴荫武 19,404.00 0.71% 5 孟庆安 17,674.00 0.64% 6 张秀芳 14,611.00 0.53% 7 林旭 14,383.00 0.52% 8 张志才 14,373.00 0.52% 9 王青 14,269.00 0.52% 10 赵世忠 13,116.00 0.48% 11 余332 名合计 2,568,994.00 93.70% 12 合计(342 人) 2,741,840.00 100.00% 3.员工持股会对矿机有限出资所形成的股权的委托 2004 年10 月,矿机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根据民政部 办公厅 2000 年7月6日印发的 《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 记的函》 (民办函(2000)110 号)规定,员工持股会不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因此, 员工持股会采取了股权由他人代持的方式间接持有其对矿机有限出资所形成的股 权: (1)2004 年3月,员工持股会完成对矿机有限的增资后,对矿机有限的出 资额为 12,851,583.75 元.2004 年3月26 日,员工持股会将对矿机有限的 12,851,583.75 元出资所形成的股权委托孙业盟等 18 人持有 (具体委托情况如下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七, (二) ,3"部分) (2)2004 年11 月,矿机有限注册资本增至 7,000 万元,员工持股会也相应 增加了对矿机有限的出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员工持股会所持公司的出资额为 22,050,772.61 元, 2004 年11 月19 日, 员工持股会分别与孙业盟等 25 人签订了 委托持股协议,约定持股会将对矿机有限的 22,050,772.61 元出资所形成的股权 委托上述自然人持有 (具体委托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七, (二) ,5"部分) (3)2005 年7月, 矿机有限注册资本增至 11,300 万元,本次增资中,员工 持股会也增加了对矿机有限的出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员工持股会对矿机有限的出 资额为 35,176,357.00 元.2005 年7月6日,员工持股会重新与孙业盟等 31 人 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将对矿机有限的 35,176,357.00 元出资所形成的股权委托 该31 人持有(具体委托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七, (二) ,6"部分) 4.员工持股会的管理与内部交易情况 5-4-61 (1)员工持股会的管理机构 1999 年11 月18 日,员工持股会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了《山东昌 乐矿山机械总厂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联合会章程》 (以下简称 " 《员工持股会章程》 " ) 及《山东昌乐矿山机械总厂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联合会股权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 " 《员工持股会股权管理制度》 ) , 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及 9 名员工持股 会会员代表.根据《员工持股会章程》及《员工持股会股权管理制度》的规定, 员工持股会下设理事会,是员工持股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员工持股会会员的 交易及员工持股会基础资料的管理.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干事各一人,由员 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员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其汇报工 作.员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员工持股会全体会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代表全体 员工持股会会员对员工持股会的具体事务作出决策. (2)持股会员的内部交易情况 员工持股会 1999 年11 月设立时共有会员 342 名, 截至 2007 年8月3日注销 前,员工持股会共有持股会员 545 名,在上述期间内,共有 73 名会员转让了其在 员工持股会当中的份额,共有 276 名职工通过受让其他持股会员转让的份额或者 以对员工持股会增资的方式成为新的员工持股会会员. 5.员工持股会的解散 2007 年7月1日,员工持股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经审议,全体全员一致同 意取消委托持股,并解散员工持股会.员工持股会将对矿机有限的出资所形成的 股权按照持股会会员对员工持股会的出资比例分配给持股会会员直接持有,并由 持股会会员直接办理委托持股与转让事宜. 经昌乐县民政局批复,员工持股会于 2007 年8月3日注销. 6.持股员工的规范及转让 员工持股会解散后, 原545 名持股会员分别与孙业盟等 31 人签订了委托持股 协议,2007 年8月,441 名原持股会会员将其对公司的出资转让,余104 名原持 股会会员及另外两名股东发起设立了众信投资,通过众信投资间接持有矿机有限 的股权. 经昌乐县公证处于 2007 年9月12 日出具(2007)昌乐证民字第 214 号《公 证书》公证,上述转让过程客观、真实,股权转让价款的分配过程中未发现有任 何争议、纠纷. 5-4-62 针对上述股权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笃学先生承诺如下: "对于公司员工持股会 1999 年至 2007 年存续期间存在的持股员工通过员工 持股会将间接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全部转让,从而退出员工持股会等事宜,如果 因上述原因造成公司股东及原员工持股会会员权属纠纷或争议,本人愿意承担由 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不会损害公司的任何权益. " 综上所述,员工持股会的设立系经昌乐县民政局批复同意,持股员工的内部 交易真实、有效;员工持股会的解散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并经过了昌乐县民政局 的批复.经员工持股会解散及相关的股权转让,员工持股会将所持股权委托其他 股东代为持有的情形得到了规范.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转让均系转让双方自愿进行,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经昌乐县公证 处于 2007 年9月12 日出具的公证书公证,上述转让过程客观、真实,股权转让 价款的交割过程中未发现有任何争议、纠纷.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员工 持股会的解散及持股员工转让股权的行为真实有效,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风 险. (二)发行人补缴增值税款的问题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昌乐县国税局依据昌乐县人民政府于 2006 年2月20 日印发的《关于扶持全县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乐政字 2006 第7号) , 对矿机有限 2006 年度、2007 年度部分应缴增值税款合计 14,115,419.62 元未及 时征收.2008 年1月10 日,矿机有限经向昌乐县国税局申请,将上述应缴增值 税款进行了全额缴纳. 2008 年8月18 日,昌乐县国税局出具了《关于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情况的说明》 ,主要内容如下: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县骨干企业 及利税大户,近年来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主营业务收入和实现利税增长较 快,近年来我局税收任务完成较好,为了进一步支持地方骨干企业发展,我局对 该公司征收增值税时综合考虑了当年税收任务完成情况,对其 2006 年、2007 年 部分应缴增值税未及时征收.我局同意该公司补缴 2006 年、2007 年增值税款合 计1411 万元. 截至目前, 该公司不存在欠缴增值税的情形, 增值税的缴纳符合 《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上述未及时缴纳税款的相关 责任不予追究. " 5-4-63 综上所述,发行人于 2008 年度 1 月缴纳 2006 年度、2007 年度部分增值税系 因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征收所致,同时基于下述理由,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该等 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1.该等情形已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并明确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2.发行人已将未及时征收的税款全额缴纳; 3.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近三年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因违法行为受到税务管理部门的处罚. 4.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赵笃学特别作出承诺,如果公司未来因上述情形遭受任 何损失,均由其本人承担.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五份,副本五份. (以下无正文) 5-4-64 签字页 5-4-65 附件一: 发行人前身矿机有限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经本所律师核查, 矿机有限的前身为矿机总厂. 矿机总厂的前身为昌乐矿机, 昌乐矿机的前身为潍坊市乐达实业公司.经查,潍坊市乐达实业公司于 1988 年1月经昌乐县工业公司、昌乐县经济委员会、潍坊市工业委员会批准,昌乐县工商 局进行了开业登记,于1989 年5月8日获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济性质为 集体,法定代表人为赵笃学. 根据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乐达实业公司有机化工厂调整方案的请 示的批复》 (乐政办便函[92]82 号) ,潍坊市乐达实业公司撤销,成立昌乐矿机及 昌乐县有机化工厂.1992 年10 月31 日,昌乐矿机取得了有昌乐县工商局颁发的 注册号为 16576032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注册资金 864.5 万,法定代表人为赵笃学. 1、股份合作制企业矿机总厂的设立 (1)昌乐矿机 1994 年改制为矿机总厂时履行了以下程序: ① 1994 年2月28 日,昌乐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乐国资立字(1994)7 号" 《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审批表》批准对原集体企业昌乐矿机进行评估立项,并确定 了委托评估机构为昌乐县审计师事务所. ② 1994 年5月19 日,昌乐县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乐审事评字(1994)5 号" 《资产评估报告》 ,经评估,昌乐矿机净资产为 7,931,938.07 元. ③ 1994 年5月30 日,昌乐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乐国资立字(1994)8 号" 文件确认昌乐矿机截至 1993 年12 月31 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 7,931,938.07 元. ④ 1994 年6月18 日,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乐政办便函(94) 97 号"文同意昌乐矿机进行改制,并确认昌乐矿机经评估的净资产为 793 万元, 剥离家属宿舍、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后,可出售集体资产净值为 51.755 万元. 经查验昌乐县财政局于 1994 年7月17 日出具的收款收据,前述职工买断 51.755 万元可出售集体净资产而应付的购买价款 51.755 万元人民币,已支付给 了昌乐县财政局. ⑤ 1994 年6月26 日,昌乐矿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企业改制的决议. ⑥ 1994 年6月21 日,山东潍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经验证,企5-4-66 业内部职工入股 130 万元. 经北京永拓出具的"京永专字(2008)第31035 号" 《验资复核》复核,矿机 总厂成立时,企业内部职工 503 人共实缴出资 1,913,897 元,其中以结余工资配 股61.69 万元. ⑦ 1994 年6月26 日,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 16576032 号《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 本所律师请注意到, 矿机总厂设立时由昌乐县工商局核发的 16576032 号 《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记载矿机总厂设立时的性质为股份制,就此事宜,发行人于 2009 年8月30 日出具了一份说明,主要内容如下:昌乐矿机 1994 年改制为股份 合作制,但因公司及经办人员混淆了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的概念,在向相关部门 报关材料时误将经济性质填写为股份制,并因此导致了部分登记资料显示为企业 为股份制的情况.根据企业登记机关的证明及昌乐县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 的确认, 1994 年6月26 日经改制而设立的矿机总厂自设立至 1999 年改制为有限 责任公司期间,经济性质均为股份合作制. 就矿机总厂经济性质问题,本所律师核查了如下文件: A.2008 年9月27 日, 昌乐县工商局出具了证明, 该证明认为 1994 年6月26 日改制设立的矿机总厂自设立至 1999 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期间, 经济性质均为 股份合作制; B.2008 年8月28 日,昌乐县人民政府出具了"乐政普发[2008]37 号"文件,该文件称"1994 年6月,昌乐县人民政府同意昌乐矿机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 业……" ; C.2008 年10 月20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具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原山 东昌乐矿山机械总厂改制予以确认的批复》 (鲁政字[2008]229 号),该批复对昌 乐矿机的改制进行了确认.该批复认为:"经审核,原昌乐矿机改制为股份合作 制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 88 号) 和《山东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 32 号)的规定,符 合当时城镇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昌乐矿机于 1994 年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矿机总厂, 经过了县政府的批准,履行了评估、验资、国资局确认、工商登记等程序,并获 得了山东省人民政府的确认,为合法有效. 5-4-67 (2)1994 年至 1999 年股东及其出资的变化情况 ① 根据昌乐县地方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 1997 年1月14 日出具的 "乐企改 组发(1997)1 号"文件的批复,同意将矿机总厂进行规范,全部由内部职工持 股、同时领导班子控大股. 1997 年7月1日,矿机总厂召开了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决定在现有企业 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 由领导班子控股, 并决定由董事会成员以现金 124 万元及债权 49 万元合计 173 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 ②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 1999 年11 月, 矿机有限 设立验资前,由于职工离职和自愿退股等原因,职工出资变更为 661.57 万元,出 资职工人数为 381 人. 矿机总厂截至矿机有限成立前股东出资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赵笃学 1,773,000.00 26.80% 2 张义贞 453,078.00 6.85% 3 张建军 453,078.00 6.85% 4 肖昌利 453,078.00 6.85% 5 孙业盟 453,078.00 6.85% 6 钟长友 67,076.00 1.01% 7 张曰宏 50,810.00 0.77% 8 曲秀娟 39,312.00 0.59% 9 赵笃生 35,252.00 0.53% 10 田荣霞 35,240.00 0.53% 11 张国栋 34,264.00 0.52% 12 韩蕊蕊 25,252.00 0.38% 13 刘树德 22,528.00 0.34% 14 刘俊声 21,283.00 0.32% 15 邓有民 20,419.00 0.31% 16 丛欣节 20,405.00 0.31% 17 钟继成 19,996.00 0.30% 18 刘树荣 18,342.00 0.28% 19 张寿彦 16,762.00 0.25% 20 崔俊芳 16,240.00 0.25% 21 于志刚 16,050.00 0.24% 22 杨成三 14,752.00 0.22% 23 张爱霞 14,426.00 0.22% 24 于得胜 14,194.00 0.21% 25 闫广平 14,140.00 0.21% 26 袁晓明 14,096.00 0.21% 27 邱继贵 14,096.00 0.21% 5-4-68 序号 姓名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28 刘国亮 14,096.00 0.21% 29 李若智 14,096.00 0.21% 30 孔宪增 13,508.00 0.20% 31 李圣文 13,410.00 0.20% 32 田仁华 13,312.00 0.20% 33 刘青 13,312.00 0.20% 34 张贵武 13,010.00 0.20% 35 韩居端 11,562.00 0.17% 36 王子刚 10,000.00 0.15% 37 宋中礼 9,103.00 0.14% 38 徐龙胜 6,000.00 0.09% 39 刘闽 3,131.00 0.05% 40 其他 342 名股东 2,350,911.00 35.54% 合计 6,615,698.00 100.00% 2.矿机有限的设立 1999 年11 月1日,矿机总厂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由股份合作制 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决定将矿机总厂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有限 责任公司.同时,为规范股东的持股行为,同意原股东中的 342 名股东以原所持 矿机总厂的权益组建员工持股会.改制后有限公司的股权将由员工持股会及除该 342 名持股会会员之外的其余原股东共同持有.其中,该342 名持股会会员按比 例所持本厂权益对应形成的改制后有限公司的股权,将由员工持股会持有.其余 股东则各按其原所持矿机总厂权益的比例持有改制后有限公司的股权. 1999 年11 月15 日,山东昌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鲁乐会师估字(1999) 第16 号" 《资产评估报告书》 ,经评估,矿机总厂以 1999 年9月30 日为基准日的 净资产为 1834.26 万元,剥离土地使用权 879.69 万元及已房改的生活设施 182.984 万元后的净资产为 771.586 万元,昌乐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9 年11 月19 日出具乐国资字(1999)14 号文对该评估结果进行了确认. 1999 年11 月17 日,全体股东一致审议通过并签署了矿机有限章程,根据该 章程规定, 矿机有限的注册资本为 772 万元, 股东为赵笃学等 39 名自然人及持股 会,同时规定了各股东的出资额. 经山东昌乐会计师事务所 1999 年11 月19 日出具的"鲁乐会师验字(99)第72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1999 年11 月19 日,矿机有限收到赵笃学、肖昌 5-4-69 利等 40 位股东投入的资本 7,715,860 元, 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 矿机有限设立时 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出资人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赵笃学 2,067,850.00 26.80% 2 张义贞 528,425.00 6.85% 3 张建军 528,425.00 6.85% 4 肖昌利 528,425.00 6.85% 5 孙业盟 528,425.00 6.85% 6 钟长友 78,231.00 1.01% 7 张曰宏 59,260.00 0.77% 8 曲秀娟 45,850.00 0.59% 9 赵笃生 41,114.00 0.53% 10 田荣霞 41,100.00 0.53% 11 张国栋 39,962.00 0.52% 12 韩蕊蕊 29,451.00 0.38% 13 刘树德 26,274.00 0.34% 14 刘俊声 24,822.00 0.32% 15 邓有民 23,815.00 0.31% 16 丛欣节 23,798.00 0.31% 17 钟继成 23,321.00 0.30% 18 刘树荣 21,392.00 0.28% 19 张寿彦 19,550.00 0.25% 20 崔俊芳 18,941.00 0.25% 21 于志刚 18,719.00 0.24% 22 杨成三 17,205.00 0.22% 23 张爱霞 16,825.00 0.22% 24 于得胜 16,554.00 0.21% 25 闫广平 16,491.00 0.21% 26 袁晓明 16,440.00 0.21% 27 邱继贵 16,440.00 0.21% 28 刘国亮 16,440.00 0.21% 29 李若智 16,440.00 0.21% 30 孔宪增 15,754.00 0.20% 31 李圣文 15,640.00 0.20% 32 田仁华 15,526.00 0.20% 33 刘青15,526.00 0.20% 34 张贵武 15,174.00 0.20% 35 韩居端 13,485.00 0.17% 36 王子刚 11,663.00 0.15% 37 宋中礼 10,617.00 0.14% 38 徐龙胜 6,998.00 0.09% 5-4-70 序号出资人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39 刘闽3,652.00 0.05% 40 持股会 2,741,840.00 35.54% 合计7,715,860.00 100% 1999 年11 月30 日, 矿机总厂 342 名持股员工以持有矿机总厂的股份作为出 资成立了员工持股会, 并在昌乐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了注册登记, 获发 "社 证字第 GL052 号"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矿机有限就上述公司设立事宜在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于1999 年12 月3日获发 3707251807073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性质为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772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赵笃学. 经合理查验北京永拓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 ,前述 39 名自然人股东及员工 持股会系按此前所持有矿机总厂的相应比例权益以经营性净资产形式投入到矿机 有限作为出资. 3.矿机有限 2004 年4月股权转让及增资 经核查, 矿机有限于 2004 年4月9日就股权转让及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工商登记情况,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1)注册资本由原来的 772 万元增加到 3,944 万元; (2)公司股东员工持股会及刘树德、李圣文、张贵武、袁晓明、张国栋、丛 欣节、刘闽、张爱霞等 8 名自然人股东将所持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经查前述股 东与相关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其上记载的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 转让的出资额(元) 受让方 1 刘树德 26,274.00 于志刚 2 李圣文 15,640.00 钟继成 3 张贵武 15,174.00 田荣霞 4 袁晓明 16,440.00 刘俊声 5 张国栋 39,962.00 赵笃生 6 丛欣节 23,798.00 刘元祥 7 刘闽 3,652.00 杨昭明 8 张爱霞 16,825.00 梁敏 9 员工持股会 490,790.00 钟长友 10 员工持股会 579,320.00 杨成三 11 员工持股会 476,500.00 田仁华 12 员工持股会 510,430.00 严风春 13 员工持股会 684,800.00 张秀芳 5-4-71 (3)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吸收 8 个新股东,分别为:朱云、杨昭明、李信 真、张秀芳、梁敏、王随芝、严风春、刘元祥; (4)2004 年3月26 日,昌乐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乐正方会 师验字(2004)第42 号" 《验资报告》 ,经验证,截至 2004 年3月17 日止,公司 已收到股东新增出资 31,721,288.45 元, 其中货币资金 9,415,458.70 元, 其他应 付款 16,126,794.34 元,应付股利 594,060.84 元,资本公积 3,956,865.12 元, 盈余公积 643,250.00 元,未分配利润 984,859.45 元.本次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 本变更为 39,437,148.45 元.公司就本次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2004 年4月9日获发 3707252800627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 3944 万元. 前述"乐正方会师验字(2004)第42 号" 《验资报告》所验证的各股东增加 的出资情况及增资后的出资额如下: 序号 股东 货币资金 其他应付款 应付股利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增资后出资额 所占比例 1 赵笃学 4806404.48 2461338.05 288424.07 1921108.16 312306.03 478161.74 12,335,592.53 31.28% 2 肖昌利 552938.95 1631968.90 6363.31 42384.12 6890.20 10549.36 2,779,519.84 7.05% 3 张建军 634209.67 1509921.48 4215.22 28076.34 4564.25 6988.17 2,716,400.13 6.89% 4 张义贞 476249.34 1951457.70 8949.33 59608.85 9690.35 14836.58 3,049,217.15 7.73% 5 孙业盟 262246.27 60084.71 11114.64 74031.38 12034.95 18426.33 966,363.28 2.45% 6 于志刚 97705.31 85781.15 3307.62 22031.06 3581.49 5483.51 262,883.14 0.67% 7 钟长友 477121.11 230946.50 8422.74 56101.41 9120.16 13963.58 1,364,696.50 3.46% 8 张曰宏 42761.51 124894.26 4971.47 33113.48 5383.11 8241.91 278,625.74 0.71% 9 钟继成 13013.46 58567.90 742.08 4942.78 803.53 1230.25 118,261.00 0.30% 10 田荣霞 78697.96 82196.36 2732.90 18203.05 2959.19 4530.72 245,594.18 0.62% 11 刘俊声 33576.23 33908.72 802.48 5345.06 868.92 1330.38 117,093.79 0.30% 12 崔俊芳 15531.76 50988.48 1743.38 11612.13 1887.73 2890.25 103,594.73 0.26% 13 邱继贵 14683.28 34022.49 2572.47 17134.44 2785.47 4264.74 91,902.89 0.23% 14 于得胜 9178.97 21673.31 373.66 2488.85 404.60 619.47 51,292.86 0.13% 15 刘国亮 39930.16 56367.67 984.52 6557.59 1066.04 1632.18 122,978.16 0.31% 16 宋中礼 28504.88 42137.35 1541.30 10266.16 1668.92 2555.24 97,290.85 0.25% 17 王子刚 139357.96 141079.93 912.12 6075.38 987.65 1512.16 301,588.20 0.76% 18 徐龙胜 9784.61 15720.56 1080.44 7196.52 1169.91 1791.21 43,741.25 0.11% 19 杨成三 537814.94 533946.50 5049.68 33634.45 5467.80 8371.58 1,720,809.95 4.36% 20 曲秀娟 137546.78 263174.10 15714.20 104667.71 17015.37 26051.68 610,019.84 1.55% 21 张寿彦 28063.65 44172.19 3015.24 20083.63 3264.91 4998.79 123,148.41 0.31% 22 邓有民 46731.22 58203.49 3621.25 24120.10 3921.10 6003.47 166,415.63 0.42% 23 韩蕊蕊 41735.59 51980.65 2447.40 16301.44 2650.05 4057.41 148,623.54 0.38% 24 赵笃生 143001.43 99007.94 3555.11 23679.55 3849.48 5893.82 360,063.33 0.91% 5-4-72 序号 股东 货币资金 其他应付款 应付股利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增资后出资额 所占比例 25 阎光平 31119.27 15029.26 247.79 1650.45 268.31 410.80 65,216.88 0.17% 26 李若智 25285.97 37736.07 2528.60 16842.26 2737.97 4192.02 105,762.89 0.27% 27 孔宪增 22809.98 18096.42 827.16 5509.47 895.65 1371.30 65,263.98 0.17% 28 田仁华 285021.48 23028.03 62154.23 413991.10 67300.70 103041.94 1,446,563.48 3.67% 29 刘青21892.85 27267.18 1780.87 11861.86 1928.33 2952.40 83,209.49 0.21% 30 韩居端 34735.66 62860.62 1933.57 12878.92 2093.67 3205.55 131,192.99 0.33% 31 刘树荣 38702.07 48204.91 2838.87 18908.88 3073.93 4706.40 137,827.06 0.35% 32 严风春 289101.90 6000.00 42217.56 281198.81 45713.22 69990.06 1,244,651.55 3.16% 33 刘元祥 0 950000.00 21247.24 141521.63 23006.55 35224.58 1,194,798.00 3.03% 34 杨昭明 0 910000.00 24167.63 160973.50 26168.74 40066.13 1,165,028.00 2.95% 35 梁敏 0 715200.00 21470.29 143007.29 23248.06 35594.36 955,345.00 2.42% 36 张秀芳 0 850000.00 4807.64 32022.31 5205.73 7970.32 1,315,236.75 3.34% 37 朱云 0 1075031.46 13537.47 90169.13 14658.40 22443.00 900,006.00 2.28% 38 李信真 0 1144800.00 8719.06 58075.10 9441.01 14454.83 1,215,839.46 3.08% 39 王随芝 0 600000.00 2926.23 19490.76 3168.53 4851.23 1,235,490.00 3.13% 合计 9415458.7 16126794.34 594060.84 3956865.11 643250.01 984859.45 39,437,148.45 100.00% 公司就本次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2004 年4月9日获发 3707252800627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 3944 万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注意到,就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前述乐正方会师验字 (2004)第42 号" 《验资报告》所验证的情况及相关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记载的情况,与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 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实际情况如下: 经核查矿机有限原 40 名股东及在本次增资时新增加的股东于 2007 年7月31 日共同签署的备忘录,矿机有限自 1999 年12 月设立至本次增资前存在股权转让 情况,具体如下: (1)部分股东将所持部分股权转让给员工持股会 张建军、肖昌利、孙业盟、张曰宏、田荣霞、韩蕊蕊、刘俊声、崔俊芳、刘 国亮、孔宪增等 10 名自然人股东将对公司的部分出资合计 507,420.03 元转让给 员工持股会.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 转让的出资额(元) 受让方 每1元出资 的转让价格 1 张建军 29,830.20 员工持股会 1.0 元2肖昌利 17,730.20 员工持股会 1.0 元3孙业盟 412,545.50 员工持股会 1.0 元5-4-73 序号 转让方 转让的出资额(元) 受让方 每1元出资 的转让价格 4 张曰宏 7,555.40 员工持股会 1.0 元5田荣霞 3,469.00 员工持股会 1.0 元6韩蕊蕊 3,715.40 员工持股会 1.0 元7刘俊声 8,565.93 员工持股会 1.0 元8崔俊芳 1,517.90 员工持股会 1.0 元9于得胜 13,698.40 员工持股会 1.0 元10 孔宪增 8,792.10 员工持股会 1.0 元 合计 507,420.03 (2)部分股东将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员工持股会 张国栋、刘树德、丛欣节、张爱霞、袁晓明、李圣文、张贵武、刘闽等 8 名 自然人股东将其全部出资合计 157,765.00 元转让给员工持股会, 该8名自然人在 本次增资后不再登记为公司的股东.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 转让的出资额(元) 受让方 每1元出资 的转让价格 1 张国栋 39,962.00 员工持股会 1.0 元2刘树德 26,274.00 员工持股会 1.0 元3丛欣节 23,798.00 员工持股会 1.0 元4张爱霞 16,825.00 员工持股会 1.0 元5袁晓明 16,440.00 员工持股会 1.0 元6李圣文 15,640.00 员工持股会 1.0 元7张贵武 15,174.00 员工持股会 1.0 元8刘闽 3,652.00 员工持股会 1.0 元 合计 157,765.00 (3)员工持股会将所持部份股权转让给新股东 严风春、刘元祥、杨昭明、梁敏、张秀芳、朱云、李信真、王随芝等 8 人从 员工持股会受让了合计 95,213.08 元出资,该8名自然人在本次增资后成为公司 新增加的股东.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 转让的出资额(元) 受让方 每1元出资 的转让价格 1 员工持股会 6,040.68 严风春 1.0 元2员工持股会 3,912.70 刘元祥 1.0 元3员工持股会 12,155.00 杨昭明 1.0 元4员工持股会 12,973.20 梁敏 1.0 元5员工持股会 23,805.10 张秀芳 1.0 元6员工持股会 12,293.60 朱云 1.0 元5-4-74 序号 转让方 转让的出资额(元) 受让方 每1元出资 的转让价格 7 员工持股会 11,739.20 李信真 1.0 元8员工持股会 12,293.60 王随芝 1.0 元 合计 95,213.08 (4)员工持股会将所持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 员工持股会将合计 830,857.70 元出资转让给赵笃学、张义贞、钟长友、曲秀 娟、赵笃生、邓有民、刘树荣、张寿彦、于志刚、杨成三、闫广平、邱继贵、李 若智、田仁华、刘青、韩居端、王子刚、宋中礼、徐龙胜、刘国亮等 20 名自然人 股东.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 转让让的出资额(元) 受让方 每1元出资 的转让价格 1 员工持股会 689,863.50 赵笃学 1.0 元2员工持股会 33,969.80 张义贞 1.0 元3员工持股会 1,116.00 钟长友 1.0 元4员工持股会 55,088.50 曲秀娟 1.0 元5员工持股会 2,583.50 赵笃生 1.0 元6员工持股会 5,001.70 邓有民 1.0 元7员工持股会 2,474.70 刘树荣 1.0 元8员工持股会 4,105.50 张寿彦 1.0 元9员工持股会 7,495.10 于志刚 1.0 元10 员工持股会 4,021.00 杨成三 1.0 元11 员工持股会 493.60 闫广平 1.0 元12 员工持股会 3,452.40 邱继贵 1.0 元13 员工持股会 3,452.40 李若智 1.0 元14 员工持股会 464.50 田仁华 1.0 元15 员工持股会 3,221.00 刘青 1.0 元16 员工持股会 2,832.40 韩居端 1.0 元17 员工持股会 4,070.00 王子刚 1.0 元18 员工持股会 2,229.90 宋中礼 1.0 元19 员工持股会 1,469.80 徐龙胜 1.0 元20 员工持股会 3,452.40 刘国亮 1.0 元 合计 830,857.70 经参与上述出资转让的各方确认,该等转让均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完成,并 就转让出资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目前上述转让已交割完毕,不存在争议 及潜在纠纷.就向股东之外转让出资的情况,公司原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认购权. 因上述转让发生时,转受让各方未签订相关协议,因此参与转受让各方对上述转 让情况以备忘录的形式进行了确认. 5-4-75 经《验资复核报告》验证,各股东本次增资前的出资额、本次增资时增加的 出资额及增资后的实际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 增资前出资额 (元) 本次增加出资 (元) 增资后出资额 (元) 实际出资 比例 1 赵笃学 2,757,713.50 9,577,879.03 12,335,592.53 31.28% 2 张义贞 562,394.80 2,486,822.34 3,049,217.14 7.73% 3 肖昌利 510,694.80 2,268,825.04 2,779,519.84 7.05% 4 张建军 498,594.80 2,217,805.33 2,716,400.13 6.89% 5 孙业盟 115,879.50 650,483.79 766,363.29 1.94% 6 曲秀娟 100,938.50 509,081.34 610,019.84 1.55% 7 钟长友 79,347.00 115,500.00 194,847.00 0.49% 8 张曰宏 51,704.60 226,921.13 278,625.73 0.71% 9 赵笃生 43,697.50 276,403.83 320,101.33 0.81% 10 田荣霞 37,631.00 202,789.18 240,420.18 0.61% 11 邓有民 28,816.70 137,598.93 166,415.63 0.42% 12 于志刚 26,214.10 210,395.04 236,609.14 0.60% 13 韩蕊蕊 25,735.60 122,887.95 148,623.55 0.38% 14 刘树荣 23,866.70 113,960.37 137,827.07 0.35% 15 张秀芳 23,805.10 136,768.08 160,573.18 0.41% 16 张寿彦 23,655.50 99,492.91 123,148.41 0.31% 17 钟继成 23,321.00 69,300.00 92,621.00 0.23% 18 杨成三 21,226.00 115,500.00 136,726.00 0.35% 19 邱继贵 19,892.40 72,010.49 91,902.89 0.23% 20 李若智 19,892.40 85,870.49 105,762.89 0.27% 21 刘青 18,747.00 64,462.50 83,209.50 0.21% 22 于得胜 2,855.60 33,437.27 36,292.87 0.09% 23 崔俊芳 17,423.10 86,171.62 103,594.72 0.26% 24 闫广平 16,984.60 48,232.27 65,216.87 0.17% 25 韩居端 16,317.40 114,875.59 131,192.99 0.33% 26 刘俊声 16,256.07 84,397.70 100,653.77 0.26% 27 田仁华 15,990.50 19,716.95 35,707.45 0.09% 28 王子刚 15,733.00 285,855.20 301,588.20 0.76% 29 梁敏 12,973.20 116,262.98 129,236.18 0.33% 30 宋中礼 12,846.90 84,443.95 97,290.85 0.25% 31 朱云 12,293.60 91,040.09 103,333.69 0.26% 32 王随芝 12,293.60 81,801.94 94,095.54 0.24% 33 杨昭明 12,155.00 90,381.28 102,536.28 0.26% 34 李信真 11,739.20 79,155.60 90,894.80 0.23% 35 徐龙胜 8,467.80 35,273.44 43,741.24 0.11% 36 孔宪增 6,961.90 48,302.08 55,263.98 0.14% 37 严风春 6,040.68 119,135.13 125,175.81 0.32% 5-4-76 序号 股东 增资前出资额 (元) 本次增加出资 (元) 增资后出资额 (元) 实际出资 比例 38 刘国亮 19,892.40 118,085.75 137,978.15 0.35% 39 刘元祥 3,912.70 53,332.33 57,245.03 0.15% 40 持股会 2,480,954.25 10,370,629.50 12,851,583.75 32.59% 合计 7,715,860.00 31,721,288.45 39,437,148.45 100.00% 根据《验资复核报告》 ,并经核查员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及 2004 年3月26 日员工持股会分别与孙业盟等 18 名股东签订的委托书,员工持股会将其对 矿机有限的全部出资分别委托 18 人持有,具体委托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委托持股 (元) 序号 股东 委托持股 (元) 1 孙业盟 199,999.99 10 田仁华 1,410,856.03 2 钟长友 1,169,849.50 11 梁敏 826,108.82 3 赵笃生 39,962.00 12 朱云 796,672.31 4 田荣霞 5,174.00 13 王随芝 1,141,394.46 5 于志刚 26,274.00 14 杨昭明 1,062,491.72 6 张秀芳 1,154,663.57 15 李信真 1,124,944.66 7 钟继成 25,640.00 16 孔宪增 10,000.00 8 杨成三 1,584,083.95 17 严风春 1,119,475.74 9 刘俊声 16,440.02 18 刘元祥 1,137,552.97 经核查,并根据《验资复核报告》 ,本次增资中,存在部分股东持有的因公司 激励考核制度形成的抵押出资所对应的出资未参与本次相应的转增股份的情况. 综上,在本次增资实施过程中,存在自然人股东与员工持股会之间股权转让 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员工持股会将所持股份委托他人代持并导致验资报告 所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有所不符的情形,以及部分股东持有的因公司激励考核制 度形成的抵押出资所对应的出资未参与本次相应的转增股份的情况,针对上述情 况,本所律师认为: (1) 矿机有限自 1999 年12 月设立至本次增资前, 存在自然人股东与员工持 股会的转让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的不规范情形,但上述转让并未导致矿机有限在 增资前实有出资的减少,且上述转让均得到了转让方及受让方的确认,因此,股 东的上述转让为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 矿机有限本次增资完成后, 存在员工持股会将其对矿机有限的出资所形 5-4-77 成的股权委托其他自然人股东代持的情形,该委托持股的行为缺少法律依据,但 该等情形已通过矿机有限于 2007 年的股权转让及员工持股会的解散得到了规范 (见附件第"7"部分) .目前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3)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部分股东因参与公司承包经营制度,以对公司的 出资代替应缴纳的抵押金所形成的"抵押出资"部分未参与本次以资本公积、盈 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但鉴于:2004 年2月29 日,持有"抵押出资" 的股东均同意放弃已抵押的出资所应分配的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等转增资本,同意该等被放弃的部分由全体持有未抵押出资的股东共同享有.因此,该等情况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4)根据北京永拓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复核验证,本次增资时,现金出 资足额到位,账面其他应付款中有明确对应各出资股东转为出资部分的其他应付 款,账面应付股利中有明确对应各出资股东转为出资部分的应付股利,账面资本 公积、盈余公积符合转增股本的规定.据此,矿机有限本次增资时,注册资本增 加至 39,437,148.45 元时的新增出资足额到位,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矿机有限的上述不规范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与 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4.矿机有限 2004 年5月更名 根据矿机有限 2004 年3月10 日召开的第十次股东会通过的同意更名的决议, 经向昌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矿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就本次更名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于 2004 年5月14 日获发 3707252800627 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5.2004 年11 月增资至 7,000 万元 2004 年11 月9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 决议,同意以其他应付款及货币资金进行增资扩股,将注册资本增至 70,005,422.50 元. 经昌乐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004 年11 月21 日出具的 "乐正方会师验 字(2004)第165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4 年11 月18 日止,公司已收到 货币资金1,399,109.20 元、并将其他应付款29,169,164.85 元,合计5-4-78 30,568,274.05 元增加注册资本,增资后矿机有限的注册资本变更为7,005,422.50 元.该验资报告所记载的股东本次增资情况如下: 序号出资人 增加的出资(元) 增资后的出资额 (元) 出资比例 其他应付款 货币资金 1 赵笃学 482463.18 9502594.29 22,320,650.00 31.88% 2 肖昌利 108791.35 2142758.81 5,031,070.00 7.19% 3 张建军 106323.16 2094136.72 4,916,860.01 7.02% 4 张义贞 119337.37 2350465.49 5,519,020.01 7.88% 5 孙业盟 30654.53 603772.17 1,600,789.98 2.29% 6 于志刚 9464.37 186406.49 458,754.00 0.66% 7 钟长友 29642.14 583740.02 1,978,078.66 2.83% 8 张曰宏 0 149344.27 427,970.01 0.61% 9 钟继成 2772.00 54597.00 175,630.00 0.25% 10 田荣霞 9616.81 189413.01 444,624.00 0.64% 11 刘俊声 21649.87 426400.91 565,144.57 0.81% 12 崔俊芳 22165.11 436547.25 562,307.09 0.8% 13 邱继贵 3676.12 72400.99 167,980.00 0.24% 14 于得胜 46589.78 917620.25 1,015,502.89 1.45% 15 刘国亮 5519.13 108702.72 237,200.01 0.34% 16 宋中礼 36473.90 718388.42 852,153.17 1.22% 17 王子刚 11893.73 1119774.84 1,433,256.77 2.05% 18 徐龙胜 1749.65 34459.11 79,950.01 0.11% 19 杨成三 24775.95 487929.81 2,233,515.71 3.19% 20 曲秀娟 24240.79 477449.37 1,111,710.00 1.59% 21 张寿彦 11187.52 214094.77 348,430.70 0.5% 22 邓有民 6656.63 131107.74 304,180.00 0.43% 23 韩蕊蕊 5944.94 117091.51 271,659.99 0.39% 24 赵笃生 31991.94 630109.34 1,022,164.61 1.64% 25 闫广平 17223.10 339229.37 421,669.35 0.6% 26 李若智 4230.52 83326.59 193,320.00 0.28% 27 孔宪增 2210.56 43535.46 111,010.00 0.16% 28 田仁华 2000.35 39398.92 1,487,962.75 2.13% 29 刘青2698.50 53152.00 139,059.99 0.2% 30 韩居端 51609.39 1016510.89 1,199,313.27 1.71% 31 刘树荣 5513.08 87869.85 231,209.99 0.33% 32 严风春 34970.31 688736.87 1,968,358.73 2.8% 33 刘元祥 2289.80 45095.17 1,242,182.97 1.77% 34 杨昭明 4101.45 685458.60 1,854,588.05 2.65% 35 梁敏 54705.03 1077439.22 2,087,489.25 2.98% 36 张秀芳 6422.93 126503.89 1,448,163.57 2.07% 37 朱云 29486.63 580767.57 1,510,260.20 2.16% 5-4-79 38 李信真 3635.79 71609.41 1,291,084.66 1.84% 39 王随芝 24431.79 481225.74 1,741,147.53 2.49% 合计1399109.2 29169164.85 70,005,422.50 100% 公司就本次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于2004 年11 月25 日获发 3707252800627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 7000 万元. 本所律师注意到,就本次增资,前述"乐正方会师验字(2004)第165 号" 《验 资报告》所记载出资的情况怀实际情况有所不同.经北京永拓出具的《验资复核 报告》验证,各股东本次增资的实际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 增资前实际 出资额(元) 本次增资 (元) 增资后实际 出资额(元) 所占比例 1 赵笃学 12,335,592.53 9,985,057.47 22,320,650.00 31.88% 2 张义贞 3,049,217.14 2,469,802.86 5,519,020.00 7.88% 3 肖昌利 2,779,519.84 2,251,550.16 5,031,070.00 7.19% 4 张建军 2,716,400.13 2,200,459.88 4,916,860.01 7.02% 5 孙业盟 766,363.29 634,426.70 1,400,789.99 2.00% 6 曲秀娟 610,019.84 501,690.16 1,111,710.00 1.59% 7 钟长友 194,847.00 95,613.00 290,460.00 0.41% 8 张曰宏 278,625.73 149,344.27 427,970.00 0.61% 9 赵笃生 320,101.33 256,718.57 576,819.90 0.82% 10 田荣霞 240,420.18 199,029.82 439,450.00 0.63% 11 邓有民 166,415.63 137,764.37 304,180.00 0.43% 12 于志刚 236,609.14 195,870.86 432,480.00 0.62% 13 韩蕊蕊 148,623.55 123,036.45 271,660.00 0.39% 14 刘树荣 137,827.07 93,382.93 231,210.00 0.33% 15 张秀芳 160,573.18 132,926.82 293,500.00 0.42% 16 张寿彦 123,148.41 101,951.59 225,100.00 0.32% 17 钟继成 92,621.00 57,369.00 149,990.00 0.21% 18 杨成三 136,726.00 95,614.00 232,340.00 0.33% 19 邱继贵 91,902.89 76,077.11 167,980.00 0.24% 20 李若智 105,762.89 87,557.11 193,320.00 0.28% 21 刘青 83,209.50 55,850.50 139,060.00 0.20% 22 于得胜 36,292.87 30,047.13 66,340.00 0.09% 23 崔俊芳 103,594.72 85,755.28 189,350.00 0.27% 24 闫广平 65,216.87 42,283.13 107,500.00 0.15% 25 韩居端 131,192.99 108,607.01 239,800.00 0.34% 26 刘俊声 100,653.77 82,496.21 183,149.98 0.26% 27 田仁华 35,707.45 18,542.55 54,250.00 0.08% 28 王子刚 301,588.20 246,151.80 547,740.00 0.78% 5-4-80 29 梁敏 129,236.18 106,983.82 236,220.00 0.34% 30 宋中礼 97,290.85 80,539.15 177,830.00 0.25% 31 朱云 103,333.69 85,546.31 188,880.00 0.27% 32 王随芝 94,095.54 77,894.46 171,990.00 0.25% 33 杨昭明 102,536.28 84,883.72 187,420.00 0.27% 34 李信真 90,894.80 75,245.20 166,140.00 0.24% 35 徐龙胜 43,741.24 36,208.76 79,950.00 0.11% 36 孔宪增 55,263.98 45,746.02 101,010.00 0.14% 37 严风春 125,175.81 99,454.19 224,630.00 0.32% 38 刘国亮 137,978.15 114,221.85 252,200.00 0.36% 39 刘元祥 57,245.03 47,384.97 104,630.00 0.15% 40 员工持股会 12,851,583.75 9,199,188.86 22,050,772.61 31.50% 合计 39,437,148.45 30,568,274.05 70,005,422.50 100.00% 经核查,前述乐正方会师验字(2004)第165 号《验资报告》所验证的本次增 资情况中,存在孙业盟等 25 位股东代员工持股会持有股份的代持情形. 经核查员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员工持股会与孙业盟等 25 名股东签署 的委托书, 2004 年11 月18 日, 员工持股会决定取消其于 2004 年3月26 日对 18 名自然人股东的委托持股,将增资后所持矿机有限的全部 22,050,772.61 元出资 分别委托给孙业盟等 25 名自然人股东.经核查,员工持股会与孙业盟等 25 名股 东于 2004 年11 月19 日签署了委托书, 员工持股会本次增资后委托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委托持股 (元) 序号 股东 委托持股 (元) 1 孙业盟 199,999.99 14 刘俊声 381,994.57 2 钟长友 1,687,618.66 15 田仁华 1,433,712.75 3 赵笃生 445,344.61 16 王子刚 885,516.77 4 田荣霞 5,174.00 17 梁敏 1,851,269.25 5 于志刚 26,274.00 18 宋中礼 674,323.17 6 张秀芳 1,154,663.57 19 朱云 1,321,380.30 7 张寿彦 123,330.70 20 王随芝 1,569,157.53 8 钟继成 25,640.00 21 杨昭明 1,667,168.06 9 杨成三 2,001,175.71 22 李信真 1,124,944.66 10 于得胜 934,162.89 23 孔宪增 10,000.00 11 崔俊芳 372,957.09 24 严风春 1,743,728.73 12 闫广平 314,169.35 25 刘元祥 1,137,552.96 13 韩居端 959,513.27 综上,在本次增资实施过程中,存在员工持股会将所持股份委托他人代持的 行为, 该委托持股的行为缺少法律依据, 但该等情形已通过矿机有限于 2007 年的 5-4-81 股权转让及员工持股会的解散得到了规范.目前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纠 纷及潜在纠纷, 同时,根据 《验资复核报告》 ,本次增资时,以现金出资足额到位, 账面其他应付款中有明确对应各出资股东转为出资部分的其他应付款.不存在出 资不实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委托代持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6.2005 年7月注册资本增至 11,300 万元 2005 年7月6日, 公司召开股东会, 决定以货币资金增加注册资本至 11,300 万元. 经昌乐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005 年7月6日出具的 "乐正方会师验字 (2005)第77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止 2005 年7月4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 缴纳的新增出资 42,994,577.50 元,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1300 万元.该验资报 告所记载的本次增资情况如下: 序号出资人 增加的出资(元) 增资后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赵笃学 15111120.00 37,431,770.00 33.12% 2 肖昌利 1899321.00 6,930,391.00 6.13% 3 张建军 1475058.00 6,391,918.01 5.66% 4 张义贞 2013606.00 7,532,626.01 6.67% 5 孙业盟 420237.00 2,021,026.98 1.79% 6 于志刚 3129744.00 3,588,498.00 3.18% 7 钟长友 2059427.00 4,037,505.66 3.57% 8 张曰宏 128390.99 556,361.00 0.49% 9 钟继成 453084.00 628,714.00 0.56% 10 田荣霞 92835.00 537,459.00 0.48% 11 刘俊声 54645.00 619,789.57 0.55% 12 崔俊芳 50805.00 613,112.09 0.54% 13 邱继贵 63394.00 231,374.00 0.2% 14 于得胜 2378377.00 3,393,879.89 3% 15 刘国亮 66660.00 303,860.01 0.27% 16 宋中礼 553349.00 1,405,502.17 1.24% 17 王子刚 947597.00 2,380,853.77 2.11% 18 徐龙胜 2302174.00 2,382,124.01 2.11% 19 杨成三 1584325.00 3,817,840.71 3.38% 20 曲秀娟 799796.50 1,911,506.50 1.69% 21 张寿彦 264454.39 612,885.09 0.54% 22 邓有民 1445310.00 1,749,490.00 1.55% 5-4-82 序号出资人 增加的出资(元) 增资后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23 韩蕊蕊 1372059.00 1,643,718.99 1.45% 24 赵笃生 1482952.00 2,505,116.61 2.22% 25 闫广平 28008.00 449,677.35 0.4% 26 李若智 57996.00 251,316.00 0.22% 27 孔宪增 30303.00 141,313.00 0.13% 28 田仁华 98370.00 1,586,332.75 1.4% 29 刘青85458.00 224,517.99 0.2% 30 韩居端 71940.00 1,271,253.27 1.11% 31 刘树荣 532701.80 763,911.79 0.68% 32 严风春 762514.00 2,730,872.73 2.42% 33 刘元祥 70389.00 1,312,571.97 1.16% 34 杨昭明 365753.00 2,220,341.05 1.96% 35 梁敏 83866.00 2,171,355.25 1.92% 36 张秀芳 92050.00 1,540,213.57 1.36% 37 朱云 69664.00 1,579,924.20 1.4% 38 李信真 62842.00 1,353,926.66 1.2% 39 王随芝 434001.82 2,175,149.35 1.93% 合计42994577.5 113,000,000.00 100% 公司已就本次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于2005 年7月11 日获发 3707252800627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 11,300 万元. 经核查,前述"乐正方会师验字(2005)第77 号" 《验资报告》所验证的本次 增资情况与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同时,本所律师注意到,本次增资之前,矿机有 限共有 10 名股东与员工持股会之间发生了股权转让, 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矿 机有限并未就该等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上述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1)于得胜、田荣霞、刘国亮、钟继成、张秀芳等 5 名自然人股东将对公司 合计 320,000 元出资按每 1 元出资 1.0 元的价格转让给员工持股会: 序号 转让方 转让出资额(元) 受让方 1 于得胜 15,000.00 员工持股会 2 田荣霞 130,000.00 员工持股会 3 刘国亮 15,000.00 员工持股会 4 钟继成 130,000.00 员工持股会 5 张秀芳 30,000.00 员工持股会 合计 320,000 (2)员工持股会将 1,356,249.99 元出资按每 1 元出资 1.0 元的的价格转让 股给朱云、钟长友、杨昭明、崔俊芳、刘俊声等 6 名自然人股东: 5-4-83 序号 转让方 转让出资额(元) 受让方 1 员工持股会 116,092.99 朱云 2 员工持股会 1,000,000.00 钟长友 3 员工持股会 20,000.00 杨昭明 4 员工持股会 110,000.00 崔俊芳 5 员工持股会 40,157.00 刘俊声 6 员工持股会 70,000.00 曲秀娟 合计 1,356,249.99 经核查,前述"乐正方会师验字(2005)第77 号" 《验资报告》所验证的本次 增资情况与实际情况有所不同.经北京永拓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复核,本次 增资各股东实际增加的出资额如下: 序号 股东 本次实际增 加出资 (元) 序号 股东 本次实际增 加出资 (元) 1 赵笃学 15,111,120.00 21 刘青 85,458.00 2 张义贞 2,013,606.00 22 于得胜 32,902.00 3 肖昌利 1,899,321.00 23 崔俊芳 50,805.00 4 张建军 1,475,058.00 24 闫广平 28,008.00 5 孙业盟 420,237.00 25 韩居端 71,940.00 6 曲秀娟 353,313.00 26 刘俊声 54,645.00 7 钟长友 2,059,427.00 27 田仁华 12,281.00 8 张曰宏 128,391.00 28 王子刚 947,597.00 9 赵笃生 482,952.00 29 梁敏 83,866.00 10 田荣霞 92,835.00 30 宋中礼 53,349.00 11 邓有民 91,254.00 31 朱云 69,664.01 12 于志刚 129,744.00 32 王随芝 53,937.00 13 韩蕊蕊 81,498.00 33 杨昭明 95,226.00 14 刘树荣 69,363.00 34 李信真 62,842.00 15 张秀芳 92,050.00 35 徐龙胜 23,985.00 16 张寿彦 71,040.00 36 孔宪增 30,303.00 17 钟继成 453,084.00 37 严风春 208,878.00 18 杨成三 1,584,325.00 38 刘国亮 66,660.00 19 邱继贵 63,394.00 39 刘元祥 70,389.00 20 李若智 57,996.00 40 员工持股会 14,091,834.39 并经核查 2005 年7月2日的员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及员工持股会与孙 业盟等 31 名自然人股东签署的委托书,员工持股会决定取消员工持股会于 2004 年11 月19 日对 25 名自然人股东的持股委托, 将增资后所持矿机有限的全部出资 重新委托给孙业盟等 31 名自然人股东.具体委托情况如下: 5-4-84 序号 股东 委托持股 (元) 序号 股东 委托持股 (元) 1 孙业盟 199,999.98 17 韩居端 959,513.27 2 曲秀娟 376,483.50 18 刘俊声 341,837.57 3 钟长友 687,618.66 19 田仁华 1,519,801.75 4 赵笃生 1,445,344.61 20 王子刚 885,516.77 5 田荣霞 135,174.00 21 梁敏 1,851,269.25 6 邓有民 1,354,056.00 22 宋中礼 1,174,323.17 7 于志刚 3,026,274.00 23 朱云 1,205,287.21 8 韩蕊蕊 1,290,560.99 24 王随芝 1,949,222.35 9 刘树荣 463,338.79 25 杨昭明 1,917,695.05 10 张秀芳 1,184,663.57 26 李信真 1,124,944.66 11 张寿彦 316,745.09 27 徐龙胜 2,278,189.01 12 钟继成 155,640.00 28 孔宪增 10,000.00 13 杨成三 2,001,175.71 29 严风春 2,297,364.73 14 于得胜 3,294,637.89 30 刘国亮 15,000.01 15 崔俊芳 262,957.09 31 刘元祥 1,137,552.97 16 闫广平 314,169.35 综上,矿机有限在本次增资实施过程中,存在股东与员工持股会之间股权转 让未能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员工持股会将所持股份委托他人代持并导致验资 报告所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有所不符的情形,针对上述情况,本所律师认为: (1) 矿机有限存在股东与员工持股会的转让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的不规范情 形,但经查,就前述股权转让,转、受各方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为真实有效, 且上述转让并未导致矿机有限实有出资的减少,因此,股东的上述转让为真实、 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 员工持股会将其对矿机有限的出资所形成的股权委托其他自然人股东代 持的情形,该委托持股的行为缺少法律依据,但该等情形已通过矿机有限于 2007 年的股权转让及员工持股会的解散得到了规范.目前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不存 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3)经《验资复核报告》验证,本次增资时的出资足额到位.因此不存在出 资不实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矿机有限本次增资中存在的前述不规范情形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5-4-85 7.2007 年员工持股会解散及股权转让 (1)解散员工持股会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持股会及其委托持股,2007 年7月1日,经员工持股会全 体会员大会决议,同意解除员工持股会与登记股东的委托持股关系,并解散员工 持股会.员工持股会将所持矿机有限的股权按照员工持股会会员对员工持股会的 出资比例分配给 545 名会员直接持有.2007 年7月1日,545 名原员工持股会会 员分别与孙业盟等 31 名自然人股东签署了委托持股协议, 将所持股权委托给上述 股东持有. (2)股权转让情况 2007 年7月15 日,矿机有限全体股东做出决定,同意股东间的股权转让, 对于向原股东之外的自然人或法人转让出资的情况,其他股东均同意放弃优先受 让权. 其中赵笃学、崔俊芳等 106 名持股员工共同发起设立了众信投资,该106 名 股东中,除赵笃学、崔俊芳外,其他 104 名自然人均为原员工持股会会员. 2007 年8月25 日、29 日,进行股权转让的股东及原持股会会员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 ,转让原则如下: 众信投资的股东(包括赵笃学、崔俊芳及 104 名原员工持股会会员)向众信 投资转让的股权按照每 1 元出资额 1.0 元作价; 原员工持股会会员及其他股东直接退出公司的,其转让给众信投资和其他自 然人的出资参照公司经北京永拓会审计的截至 2006 年12 月31 日的净资产值以每 1 元出资额 2.20 元作价.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东变更为 36 个自然人及 1 个法人;其中吉峰、 王跃江、 陈学伟 3 名自然人及众信投资通过受让股权而成为了公司的新股东. 2007 年9月30 日, 公司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权 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赵笃学 3,925.81 34.74% 2 众信投资 2,568.70 22.73% 3 张义贞 813.56 7.20% 4 肖昌利 778.77 6.89% 5 张建军 709.19 6.28% 5-4-86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6 钟长友 394.99 3.49% 7 杨成三 231.67 2.05% 8 王子刚 208.90 1.85% 9 曲秀娟 184.20 1.63% 10 吉峰 160.00 1.42% 11 王跃江 150.00 1.33% 12 赵笃生 127.17 1.12% 13 于志刚 106.22 0.94% 14 严风春 93.35 0.83% 15 孙业盟 91.00 0.80% 16 李信真 64.41 0.57% 17 钟继成 56.77 0.50% 18 韩蕊蕊 52.38 0.46% 19 陈学伟 50.00 0.44% 20 邓有民 47.45 0.42% 21 朱云 44.96 0.40% 22 张秀芳 42.67 0.38% 23 田仁华 40.81 0.36% 24 梁敏 38.41 0.34% 25 杨昭明 36.32 0.32% 26 张寿彦 35.54 0.31% 27 刘国亮 34.66 0.31% 28 邱继贵 27.76 0.25% 29 宋中礼 27.74 0.25% 30 李若智 27.13 0.24% 31 王随芝 27.11 0.24% 32 刘青 26.94 0.24% 33 刘元祥 21.00 0.19% 34 闫广平 16.26 0.14% 35 孔宪增 15.76 0.14% 36 徐龙胜 12.47 0.11% 37 于得胜 9.92 0.09% 合计11,300.0000 10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2007 年8月,经股权转让,前述员工持股会将所持股权委托其他股东代为持 有的情形得到了规范.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转让均 系转让双方自愿进行,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经昌乐县公证处于 2007 年9月12 日出具的公证书公证,上述转让过程客观、真实,股权转让价款的交割 5-4-87 过程中未发现有任何争议、纠纷. 8、2008 年2月1日,矿机有限依法定程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详情见 律师工作报告四、 (一)2,发行人的设立. (以下无正文)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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