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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2010 年12 月制定) 1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 (2010 年12 月制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的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 健全公司内部监控机制, 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对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 督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总裁、董事会负责,接受监事 会的监督.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 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 中级管理人员,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主持公司财务核算、财 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财务部日常管 理工作,指导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财务负责人、总裁负责.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2010 年12 月制定) 2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 (一) 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 坚持原则、 廉洁奉公、 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三)财务、金融、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备 上市公司相应岗位的能力;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 理知识,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 力;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以 及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 第五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 (一) 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 坚持原则、 廉洁奉公、 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 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具有 3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 理知识,掌握公司各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2010 年12 月制定) 3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 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 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七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 由总裁提名, 经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审核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 由财务负责人推荐并经 公司总裁批准后聘任,接受公司统一执行的人事制度管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任职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干部任职回避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 的; (二)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人员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2010 年12 月制定) 4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 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和资金运营工作, 向 公司董事会负责,日常工作向公司总裁汇报,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和权限: (一) 主要职责如下: 1.协助公司总裁管理财务工作,对总裁负责,确保公司资产 的安全和完整; 2.按照工作分工,主管财务部及其它相应部门的工作,并承 担相应责任; 3.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负责拟订公司财务会 计制度并报总裁审核及董事会批准; 4.负责组织按时完成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并保证 其真实性; 5.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投资发展、经营计划、工资福利方案 的制订、审查; 6.参与公司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 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洽谈 及签订;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2010 年12 月制定) 5 7.负责组织公司预算管理工作, 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 考核; 8.负责公司的筹资、融资和资金运用工作,审核公司的重大 财务事项; 9.负责公司的财会队伍建设, 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 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提出方案; 10.董事会或总裁授权的其它职责. (二) 主要权限如下: 1.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 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 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 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 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2.财务机构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 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3.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 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各种费 用的报支及税费计缴; 4.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 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 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完成 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实施考核、监督、控制 和奖惩. 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公司财务负责人领导下,组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2010 年12 月制定) 6 织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行业会计规定、结合公司特 点,拟订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 实施经批准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拟定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及业务管理流程,组织公 司预算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 机构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四)负责指导子公司的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 工作; (五)负责组织做好对重大财务事项的审核、重大投资的财 务评估; (六) 负责组织财务人员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按时编制财务报告,为公司决策者、股东和其它财务报告使 用者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和相关资料; (七)负责与上级监管部门、银行、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 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八)建设和谐、高效管理团队及人才的培养; (九)公司经营管理层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公司对财务负责人实行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考核 与奖惩办法,每年度,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财务负责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2010 年12 月制定) 7 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按照公司对部 门负责人的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 要依据. 考核内容包括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履行情况、 职业道德、 工作态度、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应承担国家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 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章程、股 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应持续进行法律、 法规和专业知识学 习, 定期参加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组织的专门 培训.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 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 准,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 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 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 经董事会批 准后离任. 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 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2010 年12 月制定) 8 任.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期间可以向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 但应 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报告,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离 职.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 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 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离任审计,财务负 责人应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代办理事项,在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适用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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