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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Somasek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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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七年七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公司" 或 )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 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修订)》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登记,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 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安徽省证监局,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 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 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 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说明书. 第十五条 前述第九条至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时,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 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 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绩预告.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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