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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zu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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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
    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 , 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
    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 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 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 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 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根据
    (GBJ137-9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 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 定.
    1
    表一
    大 类 R 类别代号 中类 小类
    宁波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名称 范 围
    居住用地 R1 R11 R12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3 R14 R2 R21 R22
    道路用地 绿地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3 R24 R3 R31 R32
    道路用地 绿地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33 R34 R4 R41
    道路用地 绿地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社区)和单 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 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 (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 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 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 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 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 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 (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 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 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 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 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 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 (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 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 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 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 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 (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43 R44 Rr
    道路用地 绿地 其它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 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 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 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 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服务式公寓以及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 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独立占 地,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 舍区以及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老年人居住的 老年公寓等其他有居住功能的用地 服务式公寓是指采用酒店式服务与管理方式的 住宅建筑用地,日照标准按居住建筑控制,在 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与其他建筑的间距可 按非居住建筑控制,不考虑与普通住宅相应的 配套设施. 学生集体居住的宿舍用地 单身职工集体居住的宿舍用地 老年人集体居住的公寓用地 幼托,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用地 小学用地 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 中学等 涵盖小学和初中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以服务式公寓为主混合商业办公的用地.(一般 指单栋建筑的功能复合用地,不包括用地规模 较大的混合,该类混合应按照功能细分,区分用 地类别)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 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 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 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等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业等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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