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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医院投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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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医院投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正,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协调医患关系,处置医疗纠纷.
    第七条 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以下统称医院能充分理解医疗服务行为本身可能第八条 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十二条 医院应当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鼓励临床科室主动向投诉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的医疗纠纷,认真组织调查,讨论,分析,积极协调处理.处理完毕的,按月报告投诉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科室应立即向投诉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二)导致三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医患沟通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营造医患间理解,信任,合作的人文环境为主要任务,为患者提供更适宜的诊疗护理服务,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健全医(护)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护)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护)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护)患沟通能力.
    第十五条 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第三章 投诉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十七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院医患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医患纠纷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 医院主要领导是医院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二级以上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床位数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可配置相应的兼职人员.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设置处置医疗纠纷的专门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内应当张贴便于患者查询的有关法律、法规、投诉程序等规定资料,安装必要的录音录像监控设备.
    第二十一条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
    (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三)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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