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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田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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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交通行业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庆市交通行业服务水平,规范交通信息服务体制.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工作意见》(渝府发〔2003〕41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工作意见》(渝委办发〔2003〕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5〕20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重庆交通自身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下属各行业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相关交通企(事)业单位,所涉及公共服务信息管理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交通政务网站,市交通服务热线96096,市交通委员会公开信箱,市交通信息管理工作及其他与交通公共信息服务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重庆市交通行业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联动,全员参与,资源共享的原则,更好地为交通决策,交通建设与管理,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社会公众提供交通信息支持和服务.
    第四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交通行业各归口单位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工作,决定交通信息服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是全市交通公共服务信息管理的主管机构,委办公室主要负责指导交通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工作的开展,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交通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
    (二)负责对交通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工作的协调;
    第六条 重庆市交通信息中心主要负责根据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的要求,在委办公室指导下,协助其对全市交通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工作的实施和监管.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市交通公共服务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指导委属各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部门的交通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交通政务网站的信息更新,维护,考核,监督96096的日常运行,公开信箱的处理等;
    (三)负责对交委机关交通公共服务信息管理软,硬件平台进行维护和管理;
    (四)负责对各相关单位交通公共服务信息管理信息化提供技术支撑,整合全市交通公共服务信息数据,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条 市公路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公共运输管理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交委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等委属行业管理单位主要承担下列交通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工作:
    (一)负责参照本办法,保质保量完成交通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单位内部交通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三)负责建立单位内部的交通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工作体制;
    (四)负责对单位内部的交通公共服务信息管理软,硬件平台进行维护和管理;
    (五)负责根据委办公室的要求,完成其他交通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交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交通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工作,按照上级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交通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重庆交通政务网站
    第九条 重庆交通政务网站是重庆市交委在互联网上建立的统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便民信息,提供网上办理有关事务的大型综合性门户网站,是展示重庆交通整体形象的窗口,也是信息化时代政府联系群众,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条 重庆交通政务网站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主办,重庆市交委办公室主管,重庆市交通信息中心对交通网站的运行具体负责,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一条 重庆交通政务网站的更新分为两个渠道:1,各相关单位将政务信息报送至信息中心,并由信息中心发布;凡涉及资金,规划,交通战备等敏感的信息需办公室审核,由信息中心发布通过审核的信息.2,各单位自行更新本单位所属栏目.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定期通过指定渠道及时向交通信息中心报送本单位的政务信息,所报送的信息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限,不得上报虚假,过期信息.
    第十三条 委办公室负责对需审核的政务信息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转交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对通过审核的信息整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发布.
    第十四条 委各处(室),各相关单位应按照重庆交通网站内容保障任务分工表(目前按附件六执行,网站升级改版后再进行调整),及时更新交通网中本单位对应的栏目内容.未明确划分的栏目,由交通信息中心牵头,相关单位共同协商的方式确定更新单位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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