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房管局 文件
济价房字[1999]108号
济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凡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须经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到物价部门办理中介服务收费手续后,方可开展工作。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房地产咨询、经纪等收费,实行国家指导性价格。房地产咨询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两种。
口头咨询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按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取。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和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收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取。代理人对客户提供详细、真实房源地理位置及有关事项后,可收取看房服务费,每看两处收费50元。
(二)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收取。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按2%——2.5%计取;10万元——30万元的(含30万元)按1%——2%计取;30万元以上的按0.5%——1%计取。代理人对客户提供详细、真实房源地理位置及有关事项后,每看一处房屋收取看房服务费在200元内双方协商议定。如果买卖成交,只收取代理费,不收看房服务费。
(三)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3%。
四、房地产评估收费实行国家定价。
(一)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二)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分类区别收费。
1.一般宗地评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见附表二。
2.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城镇参照附表三协商确定。
3.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收费标准50%计取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取。
4.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取;每宗地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取。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机构在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中应本着合理、公开、自愿委托的原则,双方签定合同,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办法等事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六、(95)济价非字265号服务性收费标准中第1、5项暂保留执行,待省制定房产交易服务费标准后,按省文件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同时停止执行(95)济价非字42号文和(95)济价非字265号文中其他收费项目。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附表一: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