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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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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财政厅文件
    陕财办会〔2010〕42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陕西省财政厅《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陕财办会〔2010〕40号)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财政 会计 考核 标准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会计司。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
    考核大项
    考核
    子项
    考核依据
    考核具体内容
    查阅资料
    评分说明


    备注
    (检查文件文号、凭证编号、说明或工作底稿编号)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20分
    (一)会计机构设置
    《会计法》第36条;
    《规范》第6条
    (1)未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未配备会计人员的,扣3分。
    有关文件、资料
    (2)未指定会计机构负 或会计主管人员的,扣3分。
    有关文件、资料
    会计主管人员:指不设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 职权的人员。
    (3)不具备设置条件,又未委托 记账机构 记账的,扣3分。
    有关文件、资料
    (二)会计人员任用—会计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法》第38条;《条例》第8、11、12、15条;《规范》第14条
    (4)聘任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扣10分。
    《会计从业资格证》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任职资格的,扣3分。
    会计师以上资格证书或有关证明
    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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