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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编 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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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编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范围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刑法的任务 (三)刑法的解释 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三种.立法解释,即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 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学理解释,即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 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四)刑法的适用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基于属地主义原则,规定了属地管辖权: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 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刑法》基于属人主义原则,规定了属人管辖权 我国《刑法》基于保护主义原则,规定了保护管辖权 2.刑法的时间效力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三)罪刑相当原则 三、追诉时效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 准. (二)追诉期限的计算 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2.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3.追诉时效的延长 《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追诉时效的中断 第二节 犯罪及其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的特征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填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 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 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二是刑事违法性,即必须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实行的具体行为.三是应受刑罚处罚性,即必须是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具体标准.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种.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客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1)危害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 只是普通、道德上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即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其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再次,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2)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具体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 3.犯罪主体 (1)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单位犯罪主体,是指为牟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属于单位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②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由单位集体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犯罪决定,并通过直接责任人员加以实施.单位一般成员实施的犯罪,不属于单 位犯罪;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没有任何关系的犯罪,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仅仅为单位个别或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也不是单位犯罪. ③必须限于《刑法》的特别规定. 4.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4.必须出于防卫意图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不属于防收过当. (二)紧急避险 1.必须有危险发生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3.必须针对第三人的较小合法权益进行避险 4.必须出于避险意图 5.必须在迫不得已情况下实施 6.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三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 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尚未完全具备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 要件,但又构成了犯罪. 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没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对于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问题. 一、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是判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根据《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有以下四种: (一)结果犯 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作为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二)危险犯 危险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三)行为犯 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四)举动犯 举动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危险,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既告完成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二、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其特征有: 1.主观上为了犯罪 2.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3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如果已进入着手实行犯罪阶段而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下来,则成立犯罪未遂. 4.犯罪预备行为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其特征有: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行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虽然存在妨碍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主客观障碍,但这些障碍尚不足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其犯罪行为,而犯罪分子出于本人意愿主动犯罪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包括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两种情况. 1.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 (1)必须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 (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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