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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政发〔2010〕40号 关于印发镇海区第三轮经济适用住房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第三轮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镇海区第三轮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建设现代化生态港口城区,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一次性申请,在三年内分期分批解决房源.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筹集和供应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落实,其中: 户籍在招宝山街道的申购对象,房源安排在蛟川街道区域;户籍在澥浦、九龙湖镇的申购对象,可在本镇区域或骆驼街道区域自愿申购经济适用房(各镇、街道房源位置见附件1).区财政根据区住保办核实的各镇、街道的购房户数和控制面积标准,给予住房保障资金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对其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开发企业应当向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省政府令第191号执行.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所在地段和财政承受能力审核确定,由区住保办在销售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人员)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至2009年12月31日,申请人具有本区3年以上城镇居民户口 (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仍享受村民建房政策的人员除外); (二)至申请日止,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人员; (三)无房或现有(原有过)住房建筑面积: 1人户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2人或2人以上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四)2009年度,户内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17000元以下).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人员),根据房源情况申购房型按下列建筑面积标准进行控制: 家庭成员1至2人的,控制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以内; 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控制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以内; 带阁楼的顶层住宅,阁楼面积不计入控制标准,但购买计价时阁楼应按规定计算面积. 第九条 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人员)在规定申报期限内,持现住房情况资料、收入证明、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等规定材料一次性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区住保办审批. 经审批具有准购资格的家庭(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轮候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屋归属. 当购房者放弃购买的,需下次在房源确定时再重新申请购买. 两次放弃后作放弃本轮认购处理. 第十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 廉租住房对象在办妥经济适用住房交付手续之日起4个月内,原租金补贴停止发放,原实物配租住房腾退.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个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满五年后,方可上市转让.购房个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在限制上市转让期限内,因继承、离婚产生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的,经区住保办核准后,允许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但在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转让期限以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为补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经费和公共设施、住房公用部位维修资金的不足,小区物业经营用房的面积按地上建筑面积8‰比例配置. 第十三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住房、收入、户籍、人口等情况.经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房管部门、区住保办审核后,在第二次公示阶段被举报,并经查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人员),取消下一轮经济适用住房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记入住房保障失信档案,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各级审核、审批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已购买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人员),不能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住保办会同区房管、物价、民政、国土、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镇海区第二轮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镇政发〔2007〕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第三轮经济适用房房源位置安排表 2.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金补贴标准表 3.镇海区第三轮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若干规定 附件1 第三轮经济适用房房源位置安排表 户籍所在区域 预测申购户数(户) 房源位置 60平方 80平方 招宝山街道 130 275 60平方套型在金丰阳光,80平方套型在金丰阳光和古塘丽景 蛟川街道 20 25 古塘丽景 骆驼街道 70 80 东邑地块 庄市街道 20 35 锦绣曙光 澥浦镇政府 15 8 十七房西侧地块 九龙湖政府 10 2 九龙家苑 合计 265 425 备注:若上述小区房源不足的,则在其他保障性住房地块安排. 附件2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金补贴标准表 补贴对象 补贴类型 区财政补助金额(万元/户) 招宝山、蛟川、骆驼、庄市街道开发单位 60+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户 20 80+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户 30 澥浦、九龙湖镇开发单位 60+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户 15 80+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户 25 附件3 镇海区第三轮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若干规定 一、户的认定、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和家庭人口计算 (一)户的认定: 以本区城镇居民户口本、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卡为基本依据,根据《镇海区第三轮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第七条意见并结合以下条件认定: 1.已婚无房的家庭,以结婚证和城镇居民户口本为一户认定; 2.租住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落实政策私房的,以租赁卡为一户认定;居住私有住房的,以城镇居民户口本和私房产权证为一户认定; 3.符合申购条件的未婚单身居民,以城镇居民户口本(含单位集体户口本)或房屋产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卡为一户认定. (二)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户内人口所拥有的各类私房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2.已购公房和按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解困房、人才公寓、限价房、集资合作建房等政策性住房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3.本人及配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和落政私房没有退出的合并计算后的建筑面积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4.1997年1月1日后将承租公房过户给亲属、子女或他人的,应与本人现住房面积相加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5.离婚户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1)至申请日止离婚未满三年,离婚前家庭已享受经济适用房等各类政府保障性住房的,不能申请政府保障性住房; (2)至申请日止离婚未满三年的,离婚时虽将住房给一方,离婚前夫妻共有的各类住房建筑面积的50%计入未分住房的另一方认定.离婚前承租公房或落政私有住房,离婚时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给一方的,离婚前夫妻共同租住的住房面积可不计入另一方; (3)至申请日止离婚已满三年,离婚前家庭已享受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计入离婚户住房建筑面积. 6.申请人及其配偶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按住房货币补贴相关政策折合成住房面积一并计算;其他家庭成员享受住房补贴的,可不计入住房面积; 7.以本人或配偶名义申请村民建房的,按所建住房面积所占份额一并计算其住房面积; 8.共有房产的建筑面积按共有份额计算; 9.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补偿的拆迁面积和安置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但享受的补偿低限标准面积减去被拆迁住房面积部分按40%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0.户内人口拥有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同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11.申请人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人才公寓、限价房和享受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的(已达到区住房保障享受面积标准),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2.私房已上市转让,至2009年12月底已满五年(转让日期以转让契税上所载日期为准)可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三)家庭人口计算: 1.同一户籍内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可以作为家庭人口计算,但其现有(原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按本规定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2.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不在同一户籍内,可将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计入申请人家庭人口数; 3.虽有本区城镇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人员不得计算在内(列入原迁出地计算); 4.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将其列入家庭人口计算范围: (1)户口报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2)原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 (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4)临时出境人员. 二、购房申请 (一)购房申请资料 申请购房家庭(人员)应当以户主或未婚单身居民作为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办理购房申请登记手续: 1.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资料 (1)离婚无房的应提供法院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 (2)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处应提供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住房情况证明; (3)无房户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证明. 2.身份证和户口本(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的2009年度总收入证明.按照《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收入认定办法》相关规定,以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定盖章为准: (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家庭成员属无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盖章. 5.已享受住房补贴的须提供住房补贴审批表或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证明; 6.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 7.区住保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购房申请程序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家庭(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程序进行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请程序如下: 1.申请登记 申请购房家庭,由申请人持所需资料在申请登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购房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初审后,填写《镇海区购买第三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登记表》),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正式提出书面购房申请(需附带相关资料证件). 2.审核与公告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递交的《申请登记表》进行审核后,在申请人及其配偶单位、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公示8天,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表》上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区房管部门进行复核. 3.核发《申购证》 经复核无误后,报区住保办核准,区住保办将核准后的申购家庭(人员)再次进行公示.经公示、核查无异议的,发给《镇海区购买第三轮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证》(以下简称《申购证》).同时,向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时反馈符合申请条件人员名单. 三、住房销售 (一)销售房源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工作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落实,销售房源分为现房和期房二类,在三年内分期分批向申购对象公布. (二)销售程序 1.摇号确定准购家庭和选购号码 若核准签发《申购证》的户数大于实际可供房源套数时,采取以《申购证》号码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家庭.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公证部门现场公证,纪检监察组织和购房户代表参与监督,分房源批次和控制面积标准档次进行摇号,并按房源数与准购家庭数1∶1比例确定准购家庭. 确定准购家庭后,将准购家庭的名单向社会公告,8日内无异议或经核实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发《镇海区购买第三轮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家庭以《准购证》号码先后顺序参加选房. 取得《申购证》未获得《准购证》的家庭,在下期房源推出时,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凭《申购证》重新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购证》有效. 2.住房购买方法 准购家庭(人员)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发的《房源定位联系单》及相关身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直接购买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具体方法如下: (1)根据房源建设情况确定售房时间表,并予以公布; (2)售楼现场将供购买的住房套型、位置及价格等详细情况在墙上张贴公布,确定房号的准购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 (3)准购家庭依照售房时间表,持《房源定位联系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售楼处办妥购房手续. 3.购房付款方式按商品房销(预)售有关规定办理. 4.准购家庭(人员)超出规定的购房时间15天仍未办理购房手续的,视作放弃购买,原《准购证》作废;放弃两次后作不愿购买处理,不得再次申请. 四、产权登记 购房者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持《购房合同》、交付使用书和购房发票等资料,到区房管、国土、税务部门办妥权属登记手续. 主题词:住房 保障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 区人武部,区各群团组织,区各新闻单位.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21日印发 校对:徐振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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