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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二十四 劳动·人事 本文档由【中文word文档库】www.wordwendang.com提供,转载分发敬请保留此信息; 中文word文档库免费提供海量教育、范文、学习、政策、报告和经济类word文档. word文档 汉中解放前,无劳动力统管机构.解放后,各级行政机关重视劳动力管理工作,注重劳动力保障,就业安排等,保证了建设事业中,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各项事业的正常运转. 秦、汉时期,地方官吏由朝廷任命和管理.官吏以军功入仕、世袭入仕或征荐入仕.魏晋南北朝实行"九品中正制".唐至清代主要以科举取仕,参以特恩、制选、举荐、世袭、纳赀捐官、荫封等法. 民国前期(1927年以前),军阀混战,政府公职录用多以上司委派.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开始推行《考试法》,初步建立早期的国家公职人员录用制度.1936年以后陆续公布了《公务员惩戒法》、《公务员任用法》、《公务人员退休法》.其后,政府还陆续公布了《公务员考绩法》、《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俸给法》、《公务人员抚恤法》等,完善对政府各级公务人员的管理. 解放后,汉中人事工作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主要由中共汉中地委及各县(市)党委组织部门管理.80年代以后主要实行干部分级分类管理体制,即党委组织部门管理党群系统、政法机关、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和乡、镇(公社)机关干部;统战部门管理民主党派干部;政府机关科级以下干部和企事业单位干部由政府人事部门管理. 第一章 劳动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民国17年(1928),汉中各属县政府始设建设科,管理劳动力有关事项.民国30年(1941),有的县政府设社会科,掌管劳动等有关事项,不久即撤,劳动力管理事项仍归建设科. 汉中解放后,地区及各县(市)逐步建立健全劳动力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劳动力就业、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等项工作. 一、地(专)区劳动力管理机构 1950年1月,陕南行政公署在工商处内设劳动科.1951年3月起,陕西省南郑专员公署工商科管理劳动事项;1956年劳动工作划归第四办公室(由工商科、交通科合并成立)管理.1960年10月,汉中专署设劳动局,1961年撤销,其业务由专署计划委员会管理.1968年9月,专区(后改为地区)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劳动工作先后由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组、民劳局(民政、劳动)、计划委员会管理.1972年,地区计划委员会内设劳资组.1973年1月,地区革命委员会成立劳动局.1978年9月,汉中地区革命委员会撤销后,在汉中地区行政公署内设劳动局.1983年,地区劳动局与人事局合并,称汉中地区劳动人事局,兼办地区编制委员会日常业务. 1991年3月29日,地区劳动人事局分设为地区劳动局和地区人事局,劳动局编制29人;至1995年,实有干部25人、工人3人;局内设秘书科、劳动科、劳动工资福利科、劳动安全监察科、矿山安全卫生监察科、劳动争议仲裁科. 二、地区劳动事业单位 (一)汉中地区技工学校 1978年,经陕西省革命委员会同意,省计委批准成立,县级事业单位,为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全日制学校,隶属于汉中地区劳动局.初办时,曾借用汉中地区"五七"干校(城固南坎营)部分校舍,1982年迁至汉中市民主街62号.校内设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和实习工厂.先后开办车工、钳工、财会、钟表制造、计算机应用、文秘等专业.1995年,有教职员工46人(不含离退休12人),其中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16人. (二)汉中地区劳动服务处 1982年成立地区劳动服务公司.1986年改为汉中地区劳动服务处,副县级事业单位,与汉中地区就业训练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职能:主管全地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包括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失业保险和劳动服务企业管理.编制20人,内设秘书科、就业培训科、失业保险科、劳动服务企业管理科;代管汉中地区职业介绍所.办公地址:汉中市人民路中段,占地8601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余平方米. (三)汉中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1988年6月,成立地区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县级事业单位,归地区劳动人事局管理.1992年10月改为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有和其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支付;制定实施全区退休费用统筹方案;开展养老保险业务、财务、统计、综合管理、养老保险宣传和干部培训等工作.至1995年,编制15人,实有15人.内设秘书、计划统计、财务、审计等科.办公地址:汉中市太白小区8号. (四)汉中地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1983年9月4日成立,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区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1995年,有职工10人,其中干部9人,工人1人,高级工程师2人.办公地址:天台路黄家塘十字. (五)汉中地区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1990年8月成立,科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编制5人.主要任务是:对本地区职业危害的工业企业每年定期进行危害程度检验分级;根据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技术方面的标准,对工厂企业和部分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工艺装置、生产设备进行安全卫生检测.1995年,有干部2人.地址:汉中市友爱路7号. (六)汉中地区职业介绍所1993年10月成立,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政策,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组织劳务交流活动;对各县、市职业介绍所或劳动力市场开展的职业介绍工作给予协调和指导.地址:汉中市人民路中段. 三、县(市)劳动力管理机构 1950年,南郑市设有劳动科,其他县一般由民政科管理劳动力事项.1952年,部分县增设工商科,劳动力管理工作归工商科.1958年后,各县(市)相继成立计划委员会,劳动事项划归计划委员会管理.1960年,有的县单设劳动局.1968年下半年起,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组管理.1970年,县设民政劳动局(简称民劳局),劳动事项由该局管理,后改为计划委员会管理.1980年,县(市)人民政府恢复,设立劳动局.1984年县(市)劳动局与人事局合并,称劳动人事局(简称劳人局).各县市均成立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995年,各县(市)劳人局共有干部172人,工人17人;各县(市)局直属劳动服务单位20个,有干部169人,工人79人. 第二节 劳动力资源 一、劳动力总量 1949年末,汉中全区共188.12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68.52万人,城镇人口19.60万人.总劳动力75.27万人,占总人口40%;农村劳动力67.56万人,占农村人口40.1%;城镇劳动力7.71万人,占城镇人口39.34%.到90年代,随着人口的增长,劳动力相应增加.据地区统计局1990年末统计,全区人口358.91万人,比1949年增长90.8%.其中农村人口307.33万人,城镇人口51.58万人,分别比1949年增长82.4%和163.2%.劳动力220.23万人,比1949年增长1.93倍;劳动力占人口总数61.4%,比1949年增长21.4%.农村劳动力174.98万人,比1949年增长1.59倍;农村劳动力占农村人口56.9%,比1949年提高16.9%.城镇劳动力45.25万人,比1949年增加4.87倍;城镇劳动力占城镇人口87.7%,比1949年提高48.36%. 表24-1汉中地区1949~1990年劳动力资源择年统计表 二、劳动力分布 1990年,全区劳动力220.23万人,其中男116.06万人,占52.7%,比1949年降低2.3%;女104.17万人,占47.3%,比1949年上升2.3%;城镇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20.5%,比1949年的10.2%增加10.3%;农村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79.5%,比1949年89.8%降低10.3%;社会劳动者总数165.78万人,占劳动力总数75.3%;城镇待业1.42万人,占劳动力总数0.6%(占城镇劳动力3.1%);16岁以上在校学生6.53万人,占总劳动力3%;其他社会劳动者1.07万人,占0.5%;家务劳动者45.43万人,占20.6%. 三、劳动力素质 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地区各种职业人口中,按文化程度分,大学(含大专)占0.8%,高中(含中专)占8.6%,初中占24.2%,小学占27.7%,文盲、半文盲占38.7%.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地区各种职业人口中,大学(大专)占1.2%,高中(中专)占9.7%,初中占31.6%,小学33.4%,文盲、半文盲24.1%.初中以上文化程度1982年占33.6%,1990年提高为42.5%.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982年为88618人,占各种职业人数5%,其中大学本科、大专10895人,占12.3%;1990年为96257人,占各种职业人数5.8%,其中大学15504人,占16.1%.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1982年21303人,其中大学、大专1225人,占5.75%;1990年26843人,其中大学、大专4250人,占15.8%. 表24-2汉中地区1990年末劳动力分布表 第三节 劳动力管理 民国26年(1937),按照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国民义务劳动法》和《国民义务劳动法实施细则》,在修筑宝(鸡)汉(中)公路、汉(中)白(河)公路、川陕公路、汉中西郊机场、五渠寺机场及国民党驻军驻所等重大工程中,汉中当地政府均征用了大量民工. 解放后,汉中地区在大中型水利建设、阳(平关)安(康)、襄(樊)渝(重庆)铁路建设和周(至)城(固)公路等建设中,组织和动员民工参加.1958年"大跃进"中,全区参加"大炼钢铁"、水利建设、交通建设的民工约40万人,其中"大炼钢铁"26万多人.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后,1961年开始清理农村劳动力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全地区水利、公路和林区、地质勘测等工程共保留民工1.41万人(专业队民工7420人,季节性民工6760人),占全省14%.70年代修阳安铁路,汉中地区投劳32.6万个.80年代以后,除少数基本建设工程外,一般不再随意征用民工、增加义务建勤工等. 一、计划管理 50年代,根据中、省统一制发的计划表格,各县(市)结合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劳动计划上报专署,专署编制劳动计划报省,按省批准计划组织实施.60年代,按照国家计委和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关于劳动计划工作的若干规定(草案)》,编制劳动计划.其主要内容是:(1)劳动力分配与使用计划;(2)后备工人技术培养计划;(3)劳动生产率计划;(4)工资福利计划.每年编制劳动计划前,省劳动计划部门都要统一下发劳动计划表并附填表说明.有些项目明确提出计划指标,供专、县统一掌握.各县劳动部门根据各部门、各系统汇总的情况,编制县劳动计划,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专区计委或民劳局.专署计委(民劳局)根据各县计划和专署各部门提供的情况和意见,编制全区劳动计划,经地委、专员公署审核后,报送省计委、省劳动厅(局),由省委、省政府批准.中央各部委在汉中的企事业单位,其劳动计划以中央各部委为主,专、县管理为辅.1973年以后,除军队、国防科工委直属单位外,其余中央各部委在汉单位的劳动计划,均纳入汉中地区管理. 对职工人数增长的安排,每年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等;其次,安排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等内招部门的职工子女,以及退休、死亡职工的子女等所需的增人指标,其余增人指标,再向社会公开招工,增人指标按上述项目分别列入计划,由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协同实施.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下发后,劳动计划管理开始改革,逐步扩大企业用人自主权和分配自主权.特别是1991年后,劳动计划管理进一步放开,政府对企业不再实行指令性的用工计划;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增减职工;外地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到本地招聘职工;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可以自主招聘职工. 二、劳动力管理 汉中解放后,特别是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和对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建立了新型的社会劳动关系,形成以固定工为主的多种用工制度. 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汉中(南郑)专区恢复和发展了一些国有企业,吸收安排了一批固定工,为解放后使用固定工之始.1953年以后,技工学校毕业的学生以及国家规定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均由劳动部门统一分配安排,固定工数量不断增加.1955年,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对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增长和加强劳动力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实行职工统一招收和统一分配的办法,从而使之成为劳动管理上一项重要制度.在统一招收、分配、使用固定工的同时,仍有部分企业和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虽经中、省多次纠正,终未制止. 1958年"大跃进"中,大招工、乱用工.年末,全区国有单位职工达到52800人,比1957年增加24608人.1958年实际新招工28202人,其中工人24608人;新招工来自城市的5014人,农村的23188人;县以上13863人,区乡(社)14239人.1959~1960年职工人数继续增加.到1960年末,国有职工人数为77900人,比1957年增加49700人,年均增加16560人,给国家财力、物力造成严重负担,所以,在60年代前期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同时,精减职工,重点是1958年后新招收的工人. 1963年5月,国家倡导"两种劳动制度"后,专区、县成立亦工亦农办公室,在煤矿、森工、基本建设、建材生产、纺织、轻工、交通运输、邮电、商业、水利、农业及农副产品加工、收购等行业中,试行亦工亦农制度."两种劳动制度"的实行,减少增招固定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还为农村培养了技术力量. "文化大革命"初期,中央规定临时工、合同工不得解雇,已解雇的立即收回并补发工资.1971年,汉中地区和各县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的通知》和省革命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将常年在工作、生产岗位上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改为固定工.当年,全区固定工比1970年增加33500人.此后,使用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减少. 80年代以后,以固定工为主的多种用工制度逐步恢复.1981年10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逐步改革国有企业的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实行合同工、临时工、固定工等多种形式用工制度.1985年以后,城镇新招工人全部试行合同工制.据1995年统计,全区国有企业职工170555人,其中固定职工160421人,临时职工10134人. 三、职工调配 汉中地区的职工调配,凡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调整的,一般由单位自行解决,凡县(市)之间、部门之间、企业之间互相调动的,都必须通过地区、县劳动人事部门.198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以后,通过行政手段调动的职工逐渐减少,运用市场机制调剂解决的相对增多. 50年代,为制止盲目招工,控制企事业单位增加人员,汉中专区主要负责中央部属在汉中的三级以下及地方企业工人、学徒的平衡调剂.60年代初,正值职工精减,企事业单位因增加生产或工作任务所需职工,一般内部调剂,如确实无法解决,再在县内或专区内调剂调配.1965年以后,随着"三线"建设工厂的迁入,一批支援"三线"建设的职工相继调入汉中. 对军队转业人员家属的安置,原则上随军队转业人员同时调动.本人是干部的由人事部门安排,是工人的由劳动部门安排,属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分别安排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属生产建设兵团的职工,原则上安排到农、林、牧、渔"四场". 对西藏内调职工,原则上坚持"哪里来,哪里去".没有原单位的可回原籍或配偶所在单位的县(市)安置;夫妻双方同时内调,可到原调出县(市)或单位安置.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原则上不能向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动.个别确需调动者,调入单位必须增加国家职工指标,并经地区劳动部门批准,1982年以后须经省劳动厅批准.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县(市)内互调,或者在地区内互调,各县(市)和各集体单位可自行调剂. 四、精减职工 汉中解放后,根据中、省的指示和部署,全区较大规模精减职工有两次: 第一次,1960~1963年.1960年10月27日,中共汉中地委发出《关于精简人员的安排意见》,决定以1960年5月已有人数为基数,在全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构中精简职工,对象主要是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等.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自愿申请回乡的予以批准.老弱病残不能继续坚持工作的按退休或退职处理,或列入编外.安置去向主要是加强农业第一线,其次是内部平衡调剂,再次是部分人员到国营农场、林场参加生产劳动,少数城镇职工和不能升学的青年,参加职业学校,边生产、边学习.全区共精减职工18900多人,其中1960年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精减3762人. 第二次,1973年.精减对象主要是1972年超计划招收的职工;违反招工政策招进的人员;地属企事业单位的农村临时工,县属企事业单位1970年以后招用的农村临时工;停建、缓建单位新从农村招用的工人等.全区共精减11200多人. 两次大精减,对于回乡、下乡的职工,都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发给不同的生产、生活补助费等. 职工精减之后,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部、省属和地区所属的一些重点厂矿企业和新建的一些企业又需增加职工.因此,在新招工中,本着优先录用精减人员的原则,对1960~1963年精减的老职工(固定工),大专、中专和中技学校因国家"暂时困难"时放长假返乡后未复学的学生,除老弱病残者外,又陆续进行安置,直到1981年基本安置结束. 第四节 劳动就业 民国时期,城乡劳动者主要靠自谋职业.公营企业的职工,多是私人引荐录用;私营工商业的职工,多由私方业主雇用.这些来自城镇贫民和农村贫苦农民,劳多酬少,生活贫困,职业无保障,随时有被解雇的危险. 解放后,地区和各县(市)为维护社会稳定,在抓紧政权建设等工作的同时,抓好劳动就业工作.1953~1995年,劳动就业问题一直成为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工作,不断采取各种形式和措施,进行安置. 一、失业人员安置 据1950年不完全统计,全区城镇失业人员约9100人(不含旧职人员),占当时城镇劳力11.5%,其中南郑市2000人.失业人员主要是:(1)失业、半失业工人,城市独立生产者和小商小贩;(2)失业知识分子,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3)失业的旧军官、旧官吏.在安置就业上,主要采取:对民国时期政府的旧职人员除罪恶昭著、继续作恶者外,基本采取"包下来"的政策;招收部分知识分子充实国营工商业和干部队伍;鼓励独立生产者和小商小贩恢复生产、经营;规定私营工商业的资方或业主不得随意解雇职工;对有条件去农村的失业人员,发给部分生产资助金,动员他们从事农业生产;具有手工业工艺的人员,在自愿原则下,组织起来,生产自救;对城镇游民、烟民、妓女,组织他们到劳动习艺所、戒烟所、收容所教育改造.通过上述政策和措施,大部分失业人员得到安置.据统计,全区共接收和安置旧职人员2600人,其中陕南行政公署财经处农村科接收、安置278人;通过国有企业招工和私营工商业共安置5900多人.南郑市将1000多名乞丐、妓女、流浪者经教育改造后分别安置就业. 1953年开始,国营工商企业在招工中继续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私营工商业通过公私合营,职工的职业进一步得到保障,小商、小手工业者通过合作社(店)、组的组织,成为集体企业的职工.到1957年,城镇失业人员基本得到安置. 进入90年代后,一些国有、集体企业效益不好,产品滞销,以致企业倒闭,一些职工下岗待业(失业),一些职工自谋职业、外出打工,亦有老弱病残及无技术、无能力、无资金者,生活比较困难. 二、招工 1950~1952年,汉中(南郑)区的国营、私营企业需招雇技术人员和工人时,先拟好招雇条件和待遇,向劳动介绍所申请,然后由劳动介绍所从登记的失业人员中推荐,用人单位选择录用.1952年开始,国营、私营企业招雇人员,均由劳动管理部门统一介绍,或者在指定的失业人员中自行选择录用,不经主管劳动的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招雇人员,更不得招雇在职职工,不得到外地和农村招雇.新建和扩建的工矿企业,须按年度、月度编制增加劳动计划,由劳动部门批准招用,这是全区计划招工之始. 1958年5月,在"大跃进"高潮中,全区生产和基建规模扩大,不少企业不经批准"先斩后奏",私招乱雇,从社会上招收大批职工.1970~1972年,社会招工又一次失控,一方面动员大批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另方面从农村大量招工,全区职工大量增加. 1984年8月,开始下放招工权利.从1992年起,政府原则上不再下达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计划,基层单位在国家劳动计划内,有权决定选聘职工,也可以在地、县劳动人事部门指导下,公开择优招收职工.实行"全民所有,国家征税,集体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招收合同制工人,不受劳动计划的限制.外地企业经地区劳动局批准,可以到汉中按照其招工对象、条件、待遇等招聘职工. 招工的对象和重点,主要是安排城镇劳力,其次是招收农村的返乡知识青年.1956年前,主要招收城镇失业人员;1957年后,在城镇失学、失业青年中,重点招收固定工,农村招收临时工、轮换工;1968~1981年,重点招收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981年以后,重点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同时,从农村招收合同工、临时工等. 1963年9月国务院《关于从社会上招用职工的审批手续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劳动计划以内,可以吸收家居城市退休职工(老、弱、残)的子女顶替,对死亡职工的子女可优先录用.对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盐业(以后扩大到野外勘探)工人,其中子女不论家居城市或农村,退休或死亡时,均可顶招一名未婚子女.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后,陕西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干部离休、退休、退职后,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顶替工作."1982年11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干部"子女顶替"办法.汉中地区行政公署根据汉中的实际情况决定:凡是1982年10月1日前离休退休的干部,可以实行"子女顶招".对于1957年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允许其农村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单位的招工考试和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招工条件根据《陕西省国营企业招用工实施办法》,按照政治思想表现、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等要求,择优录用. 据不完全统计,1950~1995年,全区共招工约30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24万人,占80%,集体所有制和其他非公有制企业招工6万人,占20%;地区、县属单位招工25万人,占83.4%,给外地和中、省单位招工5万人,占16.6%.1960年,仅西乡县给略阳钢铁厂、西安冶金厂、咸阳毛纺厂、坝桥纺织厂等招工4292名.1995年,全区共有职工(不含离退休)328100人,其中国有单位职工279200人,城镇集体单位47100人,其他单位1800人. 表24-3汉中地区1949~1995年职工人数择年统计表 三、知识青年下乡 (一)基本情况 1962年开始,由本区共青团各级组织牵头,带领一批城镇知识青年(中、小学毕业未升学、就业者)到国营农场、林场和社、队参加生产劳动,尤以汉中县知识青年到黎坪垦殖场参加劳动者影响最大.到1966年,汉中、城固、勉县、西乡、洋县等县先后有800多名城镇中学和部分小学生到农村参加生产. 1968年12月,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号召:"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很有必要.要说服城里的干部和其他人,把自己初中、高中、大学毕业的子女,送到乡下去,来一个动员."全区随即掀起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以下简称"知青")上山下乡的高潮.各县城镇凡符合上山下乡条件的知青,由各县革委会统一安排下放.到1972年全区13270名城镇知青到农村.同时,接收安排上海市知青68名,西安市知青5862名,北京市知青约100名,共计19200名. 1973年,陕西省革命委员会确定,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中学毕业生,除身残和有严重疾病、独生子女及家庭有特殊困难者外,必须动员上山下乡.1974年又规定,凡多子女户,身边可留1个子女,其余子女动员下乡. 1979年1月,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通知精神,缩小城镇知青上山下乡范围,全区除汉中县外,其他各县非农业人口中的中学毕业生,不列入下乡范围.1980年以后,全面停止城镇中学毕业生下乡. 全区1968~1980年,共有45951名知识青年下乡,分布在11个县(市)、258个公社、892个大队、1360个生产队和1134个农、林、茶场、6个副业生产基地、6个国营林场、工地. (二)安置形式 1962年,以办垦殖场、林场等形式安置.当时由共青团汉中地委副书记周沪带领65名知青到黎坪垦殖场劳动.1964年150名知青分别到一些农场、林场劳动;1965年,110名知青到武乡镇西沟林业技术学校边学习、边植树造林;洋县一批知青到二龙农场劳动.1966年8月,西沟林业技术学校迁汉中县褒河黎水沟,改名汉中县型砂厂工读学校. 1968年以后,知青主要到农村生产队分散插队落户,各队人数不等.有些生产队由于自然条件差,生产水平低,知青生活不能自给,遂改为以大队或自然村为单位,建立一批"三集中一分散"(集中吃、住、学习,分散劳动)知青点.1968~1970年,按上级统一要求,所有大学、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亦由地、县革命委员会安置下放办公室,安排到农村插队或农场劳动,当"知识青年",所谓"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1~2年,然后正式分配安排工作单位. 1974年,全区21个厂矿企业分管知青的领导,参观学习湖南省株州市"厂社挂钩,按系统动员,集体安置"的经验后,采取"四对口"(知青对口下,带队干部对口派,管理教育对口抓,支援农业对口帮)的形式,通过知青家长所在单位与知青插队的公社、大队挂钩,城乡结合,互相支援,使许多社队办起企业.也有少数知青,原籍农村有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本人自愿回原籍投亲靠友并经接收单位同意者,亦同意其回原籍农村落户. 1979年,汉中地区运输公司、公路总段和邮电局干部(职工)子女中的应届城镇中学毕业生,到公路建设工地参加劳动,政治、生活待遇与下放农村知青一样对待. (三)学习生活待遇 学习方面,每个知青点除订有两份报纸外,地、县有关部门还为知青购买图书8.7万多册,价值6万余元.生活方面,社队提前为知青准备好农具、家具,主要有锄头、镰刀、铁铣、锅、水桶、菜盆、菜刀、勺铲、床板、桌子、凳子、热水瓶等.1973年后,知青下放农村第一年,每人每月发生活费10元,供商品粮22公斤,食油0.25公斤.知青参加生产队劳动计酬分配,与当地农民同工同酬,口粮标准不低于当地单身劳动者实际吃粮水平.知青住房,初期由生产队安排,一般使用生产队公房或借用农户私房.随后由国家拨款和木材,帮助知青建新房.据调查统计,知青住新建房和永久房屋的约有70%,借用生产队公房或借住民房者30%.知青一般疾病和因公轻伤,到大队合作医疗站就诊,重伤经各县有关部门批准,到县城医院或地区医院就诊.1977年开始,在知青经费中,每人每月平均安排医疗费10元.非因公致残或伤的,给予适当补助. (四)知青的组织领导 地区、县成立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理有关知青事宜.知青比较集中的公社,配备知青专干.公社和大队普遍建立"再教育"小组,生产队设"三管"(学习、食宿、劳动)人员.知青下放较多的单位,除确定专人负责外,并选派带队干部,到农村与知青同吃、同住、同劳动,组织学习,解决知青的实际困难.地、县、社、大队各级均有1名领导主管知青工作. 广大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受锻炼,学习生产知识和技术,对知青本身有所提高,但同时又是对青年知识人才的一种浪费甚至摧残,加大了农村和国家的负担.知青在农业生产中,在当地传播科技、文化、卫生知识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作出重要贡献.出现一批关心群众、关心集体的好青年.据统计,出席县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会议的有6934人(次),受到省、地、县各级政府的表彰和奖励.143名知青加入中国共产党,7736人加入共青团,564人被选进各级领导班子.汉中市知青张连庆,多次招工不回城,一心钻研柑桔栽培嫁接技术,经过多年努力,培育优良品种的柑橘30多亩、1570多株,并帮助社员学习柑桔栽培嫁接技术,为改变所在生产队面貌作出贡献,深受群众爱戴. (五)知青回城安置 由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参加劳动,大多是在"文化大革命"特殊时期、特定环境中进行的,出现一系列问题,如城市学生对农村生产、生活不习惯,自理困难,管理不善,甚至出现一些非正常现象,给知青造成很大困难.1979年,根据陕西省革命委员会通知,确定城镇知青不再下放插队,对已经下放农村的知青,本着"国家关心,负责到底"的精神,在1981年前将在乡知青安置完毕.汉中地区于1981年11月如期完成任务.1968~1980年,全区上山下乡知青共45951人,招为全民工37152人,考入大(专)学、中专1879人,参军2933人,提拔为基层干部682人,安置城镇集体工3274人,在农村安家落户2人,因犯罪判刑劳改28人,失踪1人.对刑满释放和失踪返回的知青,由公安、劳动部门处理.知青在农村结婚并有子女者,根据户口子随母转的原则,16岁以下的子女户口可转回城镇.知青在农村插队时间,招工招干后可以计算工龄. (六)知青安置经费 1968~1981年,中、省先后拨给本地区知青经费1956.55万元,其主要开支有建房费501.91万元,生活费470.54万元,农具、灶具、家具费14.27万元,医疗费25.46万元,学习费23.52万元,宣传动员费46.73万元,特困补助费35.86万元,扶持生产费50万元,业务费57万元,结存40.26万元.知青返城后,所留房屋12634间及农机具、灶具、家具等,全部无代价移交安置知青的社队. 四、"三结合"就业 1981年后,由于人口与劳动力的自然增长,城镇劳动力增加很快,除去升学、参军,每年平均有27100人待业.根据中央1980年8月《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全区贯彻执行"在政府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自愿组织和自谋职业(简称"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对年龄在16~2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未能升学而要求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及其他要求就业的青年,尽量安排就业.1982~1995年,通过各种渠道共安置待业人员193686人,年均安置13835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44302人,占22.9%;集体所有制企业安置70618人,占36.5%;个体经济单位安置9529人,占4.9%;临时性安置68360人,占35.3%;其他安置877人,占0.4%. 表24-4汉中地区1982~1995年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统计表 第五节 劳动技术培训 汉中解放前,手工业作坊、商店中,一般实行师傅带徒弟的办法,工人、店员拜师学艺一般3年出师,有的3年期满后,帮师傅干1年,以表敬师.学徒期间,作坊和商店的业主(老板)、师傅只供学徒食宿和微薄津贴,不付工资,学徒工伤疾病治疗没有保障.有些技术工种、手艺、绝活,父传子,子传孙,学徒不易学到手.解放后,不论在工人安置前或就业后,各级厂矿、企业、单位,都较重视工人文化、技术培训,提高工人素质. 一、就业前培训 汉中解放初期,各县(市)城镇对失业、待业人员在安置前,采取办短期培训班、劳动习艺所等办法,使他们初步具备某种生产或工作的技能和知识.1953~1979年,各县在招工条件中,规定必须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招收到企事业单位后,上岗前,一般进行短期培训.技术工种实行2~3年的学徒期.1980年8月,先培训后就业成为安置城镇待业青年一项重要制度.地区和各县(市)相继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开展就业的培训工作.培训对象:城镇待业青年、变换工种(专业)的待业职工和技术性较强的自谋职业者等.培训时间,一般3~6个月,对一般技术的工种1~2月,技术复杂的工种2~3月.学习结业后,考试合格者,由地、县(市)劳动服务部门发给就业结业证书.凡定向培训的,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非定向培训的,由地、县(市)劳动服务部门按"三结合"就业方针,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就业,有的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也有的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991~1993年,全区就业前培训42379人,通过多渠道安置就业31536人,就业率达74.4%. 二、在职培训 50年代初期,专区、县企事业单位招收的工人,除进行就业前培训外,鉴于其文化程度一般较低,遂建立职工业余文化学校,提高职工文化水平.据1956年统计,全区先后参加职工业余文化学校学习的3632人,其中,初等小学程度2450人,高等小学程度903人,初中程度279人.通过业余文化学习,文化程度大为提高,初、高小多数上升到初中水平.进入60年代后,对工人的技术培训有所放松,大批工人未经培训就上岗操作,技术水平达不到生产要求."文化大革命"中,学校停课,许多初中、高中毕业生课程没有学完,达不到相应文化程度.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劳动总局通知精神,各县(市)、各单位结合企业整顿,建立培训中心或相应机构,配备专干,抽调教师,解决教学场地和设施等问题,采取轮训的办法,分期分批对"文化大革命"以后的新职工,进行文化技术补课.据1985年5月统计,全区应参加初中文化补课的33993人,参加文化补课并达到合格的21942人,占64.5%;应参加初级技术补课的20198人,参加并达到合格的10227人,占50.6%.一部分虽没有达到合格要求,但整体文化、技术素质有所提高. 在"双补"(文化、技术)任务基本完成后,全区将工人在职培训由初级转向中、高级.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高中、中技、中专文化技术教育.大中型企业自办培训班,中小企业联合办或委托技工、中专学校培训.培养重点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已取得三级工证书的工人,或者工资等级已达到4~6级,但实际技术水平尚未达到相应技术等级标准的人.培养目标一般要求达到本行业本工种4~6级技工的水平.培训内容包括基础技术知识、专业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必要的管理知识等.培训方法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或利用生产淡季、间歇时间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600~700小时.工人脱产培训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学习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从1986年起,每年平均约有4000多名初级工通过培训上升到中级工水平. 70年代中、后期,全区自下而上开展岗位练兵和同行业、同工种技术比武活动.参加技术比武的有工业、交通、基建、财贸等系统的职工,年龄35岁以下,技术等级4级工以下.竞赛工种有车工、钳工、电焊工、造型工、锅炉司炉工、电工、汽车驾驶员、瓦工、烹饪厨师等,对工人学技术、用技术提高生产效率起了重要作用. 进入80年代后,原有的一批高级工接近退休年龄,有的已退居生产二、三线,有的知识老化,不适应科技进步的新形势,形成高级工断层和"青黄不接"的现象.为此,有的单位办高级技工培训班.1986年,一二基地首先开办高级技工培训班,1993年经中国航空工业公司批准,劳动部备案成立高级技工学校,到1995年,招生9届.其他中、省技工学校,亦开始举办高级工培训.同时,选送一批年青、文化技术较高的中级工到大专、中专学校委托代培. 1995年末,全区通过晋级评定的高级工32100人,其中技师1119人,高级技师50余人,占职工总数的17.2%. 三、专业学校培训 1956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全区技术工人已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汉中专署及所属主管局,采取自办培训班和委托代培办法,培训技术工人.有的技术工种,本区本省没有条件则委托外区、外省培训.1958~1960年,全区共培训各种技术工人5200多人.其中,自办小煤窑、钢铁、邮电、电力、矿山地质测量、粮食加工、冶金地质化验、汽车司机等培训班20多期,培训技术工人3000余人,委托鞍山、太原、沈阳、包头、成都、绵阳、万源、达县等外省外地学校、厂矿培训700多人,委托省内培训1500多人.60年代初,先后创办汉中专区技工学校、农业机械化技工学校、汉中电力技术学校、城固技工学校和省冶金局汉中技校,共招生762人.1965年,陕西省汉中汽车运输公司技术学校成立."文化大革命"中,上述技工学校全部停办.1978年各技工学校开始恢复并发展,1979年全区技工学校达13所,当年招生1920人.据不完全统计,1979~1995年全区通过各技工学校共培养技工55224人,其中汉中地区技工学校8528人,一二基地技工学校10209人. 四、劳动技能鉴定 1994年5月,地区劳动局根据陕西省制定的《工人考核条例》、《职业技术鉴定规定》,制定了汉中地区《关于职业技术培训鉴定及(技术等级证书)核发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1995年,对全区地、县属技校、职业学校毕业生1800人进行双证考核,技术等级合格者1590余人.1995年经省劳动厅批准,汉中地区建立焊接、饮食、汽车驾驶修理三个职业技能鉴定所.当年接受技能鉴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900余人.由此,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制定标准、社会鉴定技能的方针,逐步走上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轨道. 表24-5汉中地区1995年公办技工学校统计表 表24-6汉中地区1995年民办技工学校统计表 第六节 劳动工资 古代至民国时期,官署杂役月薪金一般不足行政主官薪俸十分之一.作坊、店铺工匠、店员佣金由业主根据收益情况自定,或双方议定,无定数.解放后,国家对职工工资实行统一定级,汉中执行国家六类地区工资标准.80年代以后,职工工资标准放开,由用人单位根据企业情况自定. 一、工资制度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 汉中解放初期,公营企业统一执行西北财委1949年10月发布的《西北区公营企业工资暂行办法(草案)》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折实储蓄单位为工资计算单位,每个折实单位含混合面粉2市斤,雁塔布1市尺,混合煤5市斤,按每月15日或月底银行牌价计发上半月或下半月工资.工人15~104个折实单位,技术人员26~185个折实单位.1950年12月,西北财委决定折实单位改为西北区统一工资分,每分含面粉1市斤,白布0.13市尺,油0.025市斤,盐0.025市斤,煤2市斤,原1个折实单位可换3个工资分.1952年,陕西省财委实行全国统一工资分,每分含量:面粉0.8市斤,白布0.2市尺,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全省分为17个工资分区,南郑区以南郑市为准,包括12个县为1个工资区.当时南郑市每个工资分含面粉0.5市斤,白布0.22市尺,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001市斤,以当地的中等质量和牌号,国营专业公司的零售价计算工资分额(1市斤相当于500克,1市尺相当于0.33米). 1956年,废除工资分制,统一实行货币工资,汉中区执行国家六类工资区工资标准.工业工人一般实行八级工资制,建筑土建工人实行七级工资制,汽车驾驶员按车辆吨位(客座)实行全省统一的四级工资制,纺织运转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15岗),商业业务人员按商品分类实行三类五级工资制,邮电业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企业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各种职务的重要程度、责任大小、技术业务难易程度等因素,按照规定的不同职务工资标准、本人德才条件(适当照顾资历)评定工资. 1985年,陕西省《关于企业工资改革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工人实行八级(七级)工资制,二至八级各增加1个副级,共15个档次,每1级工资有5个序号的工资标准(附表),一类产业执行上面3个序号,二类产业执行中间3个序号,三类产业执行下面3个序号,国营企业的干部执行《陕西省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企业按级别执行,地、师级企业执行大型企业工资标准,县、团级企业执行中型企业工资标准,县、团级以下企业执行小型企业工资标准(附表24-7). 按照新定工资标准,工人、干部套改工资时,一律按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后的标准工资为基础.套改增加的工资,从1985年7月计发.企业的中层领导干部及以下人员限制在20元,企业领导限制在30元,超过20元、30元的部分,从1986年7月再加上去.这次工资改革后,企业工资制度与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脱钩.企业工资改革所需的资金,除按规定计入成本部分外,其余均由企业自筹.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在核定的奖励基金和按经济效益提取的新增工资中解决;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在提取的奖励基金中解决;国有小企业,在交足国家税金、留够企业发展基金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分配.汉中市70个国有企业、10151名职工套级升资,人均增资19.25元;洋县59个国有企业,3268名职工升资,人均月增19.48元. (二)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 1、集体工商业 汉中自1956年后始有集体所有制工商业企业.其时,由个体手工业者组成合作社(厂)、组,个体商业组成合作店、组,大部分社员、店员收入有所增加,但工资分配存在许多问题,平均主义严重.主要是从事简单、非熟练、轻便劳动者与从事复杂、熟练、繁重劳动者,师傅与徒弟等不同劳动档次的人员工资收入相差无几,社店内总的收入分配也有不尽合理的现象.1956年12月,陕西省手工业管理局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筹备委员会决定,在全省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进行工资改革,制定统一工资标准,分区分类执行.每个工资区分为五类产业:第一类,机器制造和修理、钟表修理;第二类,建筑、砖瓦;第三类,木制品、制革,金属提炼、木(石)刻、橡胶修理、石灰、印刷;第四类,手工业金属制造(修理)、刺绣、一般铸造、鞋帽、竹藤、油漆、粉刷、帆布、缝纫、车马驮具、红炉、自行车修理;第五类,棉织品、制刷、文具纸张、化妆品、钢笔修理、造纸、棕草、陶瓷、麻刀、麻绳、毛纺品等.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的工资改革,全区于1957年3月结束.汉中市、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一般采用中等偏上的月工资标准,其他县和农村集镇一般采用中等或中等偏下月工资标准,有的社、组还保留计件、计时、提成、死分活值、标准工资加奖励等形式不同的工资制度.至80年代前期,汉中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普遍低于同等级国有企业水平. 1985年,《陕西省企业工资改革办法》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国家多收、企业多留的前提下,允许个人适当多得.只要产品成本中工资含量不增加、利税增长幅度高于工资增长幅度,企业可以自主进行企业内部工资改革".实施中,一般都改行国营企业工人、干部工资制度,采用国营企业的办法套改工资.汉中市78个集体企业7249名职工,工资改革后,人均月增工资20.95元,比国营企业职工人均月增工资多1.7元.商业合作店、组,一般比照国营商业同业同工种标准,从低评定工资,县城稍高一点,集镇稍低一点. 2、乡镇企业 1958年公社化后,社队企业逐步发展.社队企业的职工,一般实行工分制,按照社员在社队企业中担负的生产、工作任务,根据劳动态度、生产(工作)技能及完成生产(工作)情况,比照生产队同等劳动力年得工分多少,评定参加社队企业社员工分,回生产队参加分配.有些社队企业经济效益高,实行工资制:一是按生产队劳动工分值和同等劳力所得工分多少,向生产队交钱记工参加分配;二是只在生产队分粮.社队企业于1984年后改称乡镇企业,实行集体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分配.乡镇企业(含村办企业)的报酬,大多采取"包"的办法:一是与销售收入挂钩,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结算报酬;二是与利润挂钩,保定额报酬,超计划按比例上浮或分成,完不成计划按责任规定扣减定额报酬.工资形式多样,有计件工资,有计件计时工资结合,规定每月或每天生产定额和工资定额,超产按工资定额奖,短产按比例扣;也有的实行固定工资制,根据各人的劳动态度、生产(工作)成效,按月或按年定奖罚. (三)非公有制企业工资 汉中解放初期,私营工商业职工,一般由业主自定工资支付办法.1956年,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后,其工资制度与工资标准,采取同一地区、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企业向国营企业看齐的方针,工人、职员和私方人员的工资与当地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比较,高的不减,低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可能逐步增加.各种变相的工资,区别对待,合理的并入工资,不合理的逐步取消,直至按国营职工同等对待. 80年代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很快,据1995年末统计,全区有个体工商业77437户,私营(联营等)企业624户,从业人员223066人.其从业人员的工资,一般由厂主、业主自主决定,报地、县(市)劳动部门备查. 二、工资调整 1952~1995年,国家对职工工资先后进行过10余次调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职工调整工资,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调整面宽的有: (一)1952年9月,西北局财委发布《西北区1952年调整工矿、交通企业各部门职工工资试行办法》和《各产业工人职员工资标准草案》,全区职工增加工资总额按9%控制,按照"上级多加,中下级少加,争取不减工资"的原则,调整职工工资.南郑市电厂是全省试点单位之一,全厂93.7%职工增加工资,3.6%保持原工资不动,2.7%减少工资. (二)1963年职工调资升级.主要根据职工的技术(业务)熟练程度、工作成绩与劳动态度等,确定应升级的人员.升级面按职工总数的40%控制.工人和相当于行政18级以下的技职人员,按人数的40%升级;相当于行政17级至14级的技职人员,按人数的25%升级;相当于行政13级至11级的技职人员,按人数的5%升级;相当于行政10级以上的技职人员,一律不升.据汉中、城固、洋县、西乡、略阳、镇巴等县统计,调资升级的11500人,人均月增工资5.4元. (三)1972年调整低工资.调资范围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据汉中、城固、洋县、西乡等县统计,调资升级的17847人,占职工总数31%左右.人均月增工资8.12~8.91元. (四)1977年职工升级.重点解决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工资,即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年限相似工资等级的职工.按照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等条件,群众评议,领导批准.据汉中、城固、洋县、镇巴、略阳等县统计,调资升级共23677人,调资升级面占职工总数最高67.8%(镇巴),最低63%(略阳),人均月增工资最高7.7元(洋县),最低4.76元(略阳). (五)1979年调整工资.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以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择优升级.升级的职工,按照本人现任工作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升级职工有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的,均按规定予以冲销,升级增加工资一律从1979年11月算起.该次调资升级面为40%.实施结果,有的县超过升级面.镇巴县4770人升级,占44.02%;洋县2812人升级,占45.05%.有的县略低,汉中县7920人升级,占职工总数38.5%.其中集体所有制职工2949人,占32.9%. 表24-7汉中地区1985年企业执行工资标准表 (六)1983年企业职工工资普调.继1981年教育、卫生、体育系统部分人员调整工资和1982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调之后,1983年起企业职工进行普调.采取调整与改革相结合和"双挂钩"(结合工资调整,简化、归并原有工资标准,改进企业内部工资关系.调整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与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两家抬"(调整工资增加的工资总额,按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平均每人每月增加3.5元,摊入成本,其余部分用企业本年度的奖励基金、历年节余的奖励基金和整顿压缩不合理的工资支付节余的工资基金来支付)、"一浮动"(职工升级后继续考核两三年,合格者予以固定,不合格者降下来)的方针.自有资金充足有一年以上支付能力的,1983年一次给职工调整工资;支付能力不足的,1983年先按每人平均3.5元计算增长指标增加工资;经营性亏损企业扭亏后调整工资.据洋县、汉中市、西乡县、略阳县统计,共有235个企业,15724名职工调资升级.汉中市有7249名集体企业职工调资升级,一些离、退休职工相应增加工资. 表24-8汉中地区1985年国营企业工资表 (七)1989年调资升级.国营企业1989年9月30日前转正定级的在册正式职工(包括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及1988年8月25日至1989年9月30日期间办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1987年以后实行浮动升级的,将一级浮动工资固定为标准工资,未安排浮动升级和实行计件工资的,参照上述原则办法.该次调整工资,不受职务、工种工资等级的限制,干部、工人按本单位执行的工资标准向上顺序增加一级工资,工人已达八级工资标准的,按八级与七级的差额增加工资.汉中、城固、西乡、洋县、略阳、镇巴6县(市)35843人升级,人均月增工资最少11.2元,最多14.33元.城固5562名集体企业职工调整工资. (八)1994年调资.调整范围是:地方国有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及各级各类企业性质的公司.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均按1993年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中年末人数和人均月增资50元的水平计算.据南郑县、城固县、略阳县统计,共19715名企业职工升级调资.南郑县人均增资60元,略阳县人均增资50元. 表24-9汉中地区1958~1995年(择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人数与工资表 三、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解放后至1995年,凡是全民(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大都采用按月工资形式,职工出满勤时,按月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加班加点按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加发工资,缺勤时相应扣发工资.临时工按日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工资.计算月工资办法,一般按当月实际工作(生产)时间加公休日、法定假日;计算小时工资办法,每天按8小时计算. (二)计件工资.50年代初期,有部分公营、私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但多数沿用老办法,没有劳动定额,没有产品等级,只有计件单价,且长期固定,影响工人生产积极性.1956年,工资改革时,取消旧的计件工资办法,实行有定额,按生产(工作物)等级质量,确定计件工资标准.1958年强调"政治挂帅",计件工资一度停止,按月发给固定工资,企业生产形成"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指无论工作干得多少、质量高低,同等报酬,影响生产).1961年一些工厂又恢复计件工资制."文化大革命"中,除森林采伐、搬运装卸等个别工种外,计件工资基本被取消."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尤其在80年代以后,在企业凡是宜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工种,大部分恢复了计件工资,有产品定额(工作量)、有等级质量(工作要求)、有工资标准,对调动职工生产(工作)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起了重要作用. (三)奖励工资.解放后,先后执行的奖励工资有:年终双薪、单项奖、跃进奖、综合奖、增产节约奖等.年终双薪奖,只在少数公、私营企业中实行,而且时间很短,1953年即予取消.单项奖包括内容很多,有超产奖、质量奖、节约奖、安全奖、无事故奖、考勤奖、新产品试制奖,劳动竞赛奖、技术革新奖、合理化建议奖、完成任务奖等.1958年,绝大多数企业基本取消了奖励制度,有的只保留质量奖、节约奖、安全奖和超产奖;"跃进奖"只发过一次;汉中市有8732人得奖金115673元,人均13.25元.1959年劳动部发出《关于综合性奖励问题的通知》,全区首先在工业企业实行,逐步扩大到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部门.1963年又扩大到商业、饮食和金融部门.汉中市1962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得到综合奖者1067人,奖金18862元;1963年受奖者2405人,奖金6140元.1964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奖励制度受到冲击与批判,有些企业因而取消奖励制度,有些企业将奖金按人头平均发放,1967年又改为"附加工资". 1978年12月后,奖励制度恢复,但出现奖金管理政出多门,资金来源多渠道,宏观控制手段不健全,一些企业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因而发放奖金名目多,互相攀比,出现挤占资金,滥发奖金现象.1981年,地区对地、县企业实行总额控制的办法,一般按相当于1~1.5个月工资总额控制.1994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利税增加的前提下,发放生产奖金可以不"封顶",并按规定开征奖金税.但奖励名目增多,奖金数额增大,有些企业甚至弄虚作假,发放奖金. (四)津贴补贴.50年代初期,公、私营企业的职工除工资外,一般没有津贴补贴,只有各级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按月发给津贴.专署正、副专员36~52万元(旧人民币,1万元折新人民币1元,下同);正、副县长(专署正、副科长)20~28万元;县政府正、副科长,正、副区长,专署科员7.6~15.6万元;县政府科员、区助理员5.6~6.6万元;警卫、炊事班长4.6万元;勤杂人员4.1万元.1956年工资改革以前,由于各地物价不一,干部、职工除工资外,还有物价津贴.1960年,根据国家生产、建设有关部门规定,在地质野外勘测、矿山井下、流动施工、气象、森工等职工中分别实行岗位津贴."文化大革命"期间,津贴补贴基本处于冻结状态.1978年以后,津贴补贴制度恢复建立,各种津贴补贴项目增多,地区、企业、行业执行项目、办法不一.1989年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生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制定各行业、工种、岗位的津贴补贴制度.1990年全区发放肉价补贴555.12万元. 此外,职工节、假日和履行社会义务、事假、停工、工作调动等工资发放问题,按中、省的统一规定执行.有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原则前提下,制定实施制度和办法. 四、工资水平 1958年,全区共有全民所有制职工52754人(不含中、省企业),工资总额2352万元,人均年工资445.84元.1995年,全区共有全民所有制职工179519人,工资总额59943.9万元,人均年工资3339.14元,增长7.49倍;中央属企业人均年工资4567.8元,省属企业人均年工资4737.6元. 第七节 劳动保护 一、安全生产 (一)安全生产宣传.1954年,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和省劳动保护会议精神,汉中专员公署确定,每个企业必须有一名领导人分管安全生产教育,并按工种、工序制订安全生产制度,班组采取包教包学办法,保证安全生产.事故较多的特殊行业,建立"安全日"制度,每周一天,组织职工轮流学习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当时,汉中的交通事故较多,沿公路各县成立安全生产宣传委员会或办公室,组织流动宣传组,边宣传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1955年、1956年全区交通安全情况有很大好转.1957年,褒城、沔县、城固、西乡等县交通事故有所回升.当年1~9月,全区共发生交通事故243起,死亡8人,轻伤60多人,经济损失3万多元.1960年冬季,大批民工参加公路、矿山基本建设,全区举办民工劳动保护培训班,参加培训的有劳保干部、现场安全员和施工单位的领导干部.同时,严肃处理省公路局略阳工务处个别领导人强迫命令,违法乱纪,致死民工26人的问题. "文化大革命"初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遭到破坏,安全技术教育一度放任自流.1973~1976年,通过整顿,恢复和健全各项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 1980年以后,先后重点宣传有:1980年5月4日轻工业部制定的《轻工劳动保护条例(试行)》、1981年煤炭工业部颁发的《小煤矿安全规程》、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1980年,汉中地区行政公署发出《关于认真学习国务院处理"渤海2号"事故决定的通知》,全区工业、交通、农机各局结合各系统实际情况,具体安排安全生产检查,厂、矿企业通过学习文件,提高认识,修定安全规章制度.全区每年都要开展"安全月"活动,教育职工安全生产.1987年,地区劳动局安排播放劳动保护录相25部,受教育职工3万多人次.1994年,购置安全教育录像带32盒,供各厂、矿放映.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50年代,陕南行政公署工商处、南郑专员公署工商科和汉中专员公署第四办公室内设有兼管安全工作的干部.1960年6月后,汉中专署劳动管理部门内配有专职干部.1980年地区劳动局设劳动保护科,各县(市)配备2~3名专管人员.企业按千分之二至五配专职劳保人员,不满500人的企业配兼职安全劳保人员.1984年,省编制办公室和省劳动厅联合通知,下达汉中地区增加安全监察人员20名,其中地区劳动人事局5名,县(市)15名.1985年,地区劳动人事局设立安全监察科,地区经委同时设技术安全科.当年,再增编制7人,略阳、勉县各增1人,地区经委技术安全科编制5人.从此,对安全生产,地、县劳动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监察,企业主管部门实行行政管理,各级工会实行群众监督,企业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985年2月,根据《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规定,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督促所属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的法规,及时治理安全生产的各种隐患和尘毒危害,组织劳动安全业务培训等.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生产的行政负责人对劳动生产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车间、班(组)负责人均有明确责任.从上到下,各负其责,以促进安全生产. (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从1953年起,按照中、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一年编制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专题报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来源,一是国家拨款,三是省、地、部门拨款,二是企业自筹.1984年,经地区劳动人事局申请,国家资助汉中地区16万元,给汉中地区中药厂12万元,解决原料、片丸、密丸车间和锅炉房、提水泵房的粉尘、高温、噪声治理问题.给地区锅炉检查所分配4万元,用于购置探缝测厚设备及推广试用SXK型锅炉示控装置.为保证资金切实用到安全技术保护措施上,地区劳动人事局、经委与企业签订项目责任合同,监督实施.1979~1987年,全区共解决安全技术措施经费161万元,项目14个. 表24-10汉中地区1979~1987年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统计表 (四)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1953年,根据省交通厅指示,对汉中石油工程训练团1000多名学员,进行汽车常识和实际操作的培训考核,分批发给驾驶执照.1958年,举办土石爆破工程安全技术培训班,培训劳保干部、安全员、爆破手100多名.1983年,地区劳动人事局针对前两年发生事故较多的情况,发出《关于普遍建立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制度的通知》,要求企业各主管部门加强企业领导干部和职工安全技术的培训.1985年10月,地区劳动人事局举办劳动管理干部培训班,参加培训的有各县(市)劳动人事局安全监察干部和1984年伤亡事故及隐患较多的企业安全技术干部70多人.同年11月,全区化工系统进行化工安全卫生统考.1991年8月,在化工生产企业进行化学分析考试比武,有31个企业137名选手参加,评选出15名能手. 1987年,地区劳动局成立考核委员会,先后举办电工作业、金属焊接、起重机作业、建筑登高作业、机动车辆驾驶、锅炉水质化验、司炉工作业、空调维修作业和压力容器作业等培训班118期,共培训考核7090人,领证率95%,换证率98%.到1995年,全区基本上完成县以上企、事业单位现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现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减少事故发生.同时,选送39名企业厂长(经理)参加省劳动厅办的安全知识研究班. (五)安全卫生大检查 1、综合检查.1950年7月汉中首次开展安全卫生大检查.1952年6月,根据省劳动厅、工业厅和省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厂矿安全卫生大检查的指示》,对全区厂矿企业安全卫生普遍进行检查,建立健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1954年,汉中专署工商科、卫生科和省工会汉中办事处抽调干部,协助省工作组,以检查本区伤亡事故比较严重的铁路隧道工程队为重点,结合检查宁强保惠火柴厂、沔县民生煤矿、褒城三泰面粉公司等,发现存在安全问题65件,卫生问题69件,其他劳保问题12件,共计146件,边检查边解决133件,占91%. 1956年,沔县马营渡口船工违章作业,严重超载,造成翻船事故,全船123人,淹死54人.1958年8月24日,城固县水磨区双溪乡高洞河渡口和洋县谢村乡智果寺渡口,发生翻船事故,共落水120人,淹死63人(洋县智果寺渡口淹死42人).汉中专署发出《关于城固、洋县"八·二四"翻船事件造成严重伤亡对有关人员处分决定的通报》,对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3人,撤职3人,降职2人,判刑3人.据此,全区有关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大检查.到1965年先后大检查10余次.1979年5月,地区劳动局、卫生局联合召开安全劳动保护会议,整顿安全卫生工作,会后,安全机构陆续恢复,安全干部充实加强,逐步健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制度恢复. 在1980~1984年"安全月"大检查中,主要是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先后对中原宝石厂氢氧气站位置和略阳钢铁厂制氧及贮气罐等不安全问题进行处理.据统计,1983年查出事故隐患1472起,1984年325起.通过检查组检查和企业自查,落实整改措施,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卡》,为加强安全监督提供了依据. 1985年5月,停止每年5月的"安全月"活动,将安全生产活动转入经常化.1986年,地区召开劳动安全工作会议,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两个综合检查组和交通安全专项检查组,对9个县(市)、27个全民、集体和22个乡镇企业进行检查.1991~1995年贯彻劳动部《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周活动的通知》,1993年检查238个企业,查出事故隐患798处,整改率90%,事故结案率94%.1994年检查246个企业,查出事故隐患846处,整改率85%. 2、专项检查.一是雨季检查.1950年7月,检查汉江航运情况;1951年7月,检查公路桥涵及各建筑物;1953年9月,检查企业危房、漏房、临时工棚、脚手架、滑坡、土石塌方、低洼井口及易被洪水淹没地区;1954年重点检查沔县民生煤矿风井、地下水沟、棚架等;1961年6月开展防洪大检查,重点检查沿河、山谷的厂矿企业设备安全.70~90年代,每年雨季各县(市)各部门对所属企业、单位进行防汛大检查.二是夏季防暑降温检查.1957年后,每年夏季高温时期,全区均开展防暑降温检查,调整生产、工作时间,严格限制加班加点.1978年以后,采用隔热、自然通风、机械送风和排风装置等,降低车间、工作室温度;同时,发放防暑降温费,供应清凉、防暑药品等,保证职工安全生产、工作.三是冬季防寒防冻检查.主要检查防寒防冻设施、用具等.1978年以后,冬季主要开展"五防"(防寒、防冻、防火、防中毒、防爆炸)检查. (六)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1950~1951年规定:每月5日前,厂矿企业把发生伤亡事故情况上报县(市)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县(市)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汇总报专署,专署汇总报省.各级劳动部门对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进行监督、检查.1951年12月以后,实施范围扩大到交通、建筑企业,同时规定企业发生重大事故后,在24小时内邀请劳动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工会(包括当地工会和基层工会)及企业主管机关、监察机关组织调查.1980年4月规定:(1)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会基层委员组织调查小组调查,劳动部门或其他部门派员参加.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县劳动、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参加调查处理,20天结束调查上报;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由地区劳动、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调查处理,25日内结束调查上报;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由省劳动、公安、检察部门参加调查处理,在1个月内调查结束上报.(2)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其调查处理结果由地区劳动局报省劳动局,再转报国家劳动部和省人民政府.(3)对伤亡事故的处理,如有关部门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行政处分有不同意见,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一次死亡1~2人者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结案;3~9人者,经地区劳动部门研究定案,报地区行政公署批准结案;10人以上事故,经省劳动局研究定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结案.(4)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决定,由厂矿企业主管部门执行,对违犯劳动保护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检察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表24-11汉中地区1984~1995年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 1961~1994年,全区厂矿企业共发生重大事故11次,伤亡137人,其中死亡88人,重伤28人,轻伤21人.平均每次死亡11人.1984~1994年,共发生大小伤亡事故726件,共伤亡832人,其中死亡437人,重伤395人.11次重大伤亡事故,通过调查,对事故责任者分别给予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1989年,省劳动人事厅规定,全省企业实行《职工因工重伤证》、《职工因工死亡证》和《职工因公(职业病)死亡证》,汉中地区对此开展职工工伤普查鉴定工作.普查结果,全区共有伤残人员1897人,共鉴定工残职工773人,病残职工306人,其中达到10级以上978人.及时分别发给伤残证明. 表24-12汉中地区1961~1994年厂矿企业重大事故统计表 (七)防护保健用品.解放初期,汉中各厂矿、邮电、交通运输企业,根据不同行业、工种、生产岗位,按年或按季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如毛巾、肥皂、手套、口罩、围裙、工作服等.1957年11月,对在严寒中露天作业的工人,开始发放短棉大衣、棉背心、棉手套等.具体发放范围,由县劳动部门或县人民委员会批准.1961年,省劳动局、商业局和省总工会根据本区工、商行业和工种情况,分配汉中专区煤炭、冶金、森工工作服12210套;钢铁冶炼、锅炉、司炉重点工种工作服2080套;机械、农机(5人1套)、交通、建材、轻工(8人1套)、纺织、邮电、粮食、商办工业、服务人员(10人1套)等工作服2950套,共计17240套.其他防护鞋、袜、毛巾、眼镜、夹胶工作服等均按地区供应.指标到地区,由专署劳动部门会同商业局分配到企业,由企业购买.1965年12月,省劳动局确定汉中各县为四类地区,不供应防寒用品,其中留坝、略阳、镇巴、佛坪4个县可参照三类地区标准执行."文化大革命"初期,停止执行."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开始整顿劳动保护工作.1983年,全区各厂矿企业继续执行原有的劳动防护保健规定.1987年起,由地区商业局安排计划分配和组织劳保物资供应,地区劳动局审查、监督、检查计划平衡和执行情况.1992年3月,地区成立劳动防护用品检查整顿领导小组,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生产、销售资格的审查工作.全区共审定7个生产单位,报省颁发生产资格证.80年代起,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各个企业经济效益不一,劳动保护用品有的已突破原有的规定. 劳动保健用品,全区没有具体规定.60年代,省经委、省劳动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关于矽尘、高温等工种保健食品临时供应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每月按平价供应接触矽尘、放射性工种工人大肉1公斤,食油0.25公斤,糖0.5公斤;接触有毒物质,温度经常在摄氏38度以上,热辐射强度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大卡以上高温地点作业的工人,每人每月供应大肉0.5公斤,食油0.25公斤,糖0.5公斤.对井下、高空、低温、地质普查和森林调查等工种亦有明确规定.1990年,地区劳动人事局批准汉江制药厂提高职工保健标准,按接触有害程度分三类:一类每人每月供应大肉2公斤,白糖2公斤,食油0.5公斤;二类每人每月供应大肉1.5公斤,白糖1.5公斤,食油0.25公斤;三类每人每月供应大肉1公斤,白糖1公斤,食油0.25公斤.由于市场商品供应充足,一般都按市场价折成现金,按月发给. 二、工业卫生 (一)防尘防毒.对于有粉尘影响工人身体健康的企业,如石英粉厂、矽矿等,在厂矿设备、生产措施、劳动保护上,坚决要求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事.同时,每年在编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时,提出重点治理尘毒项目.1979~1987年,国家拨款16万元,省拨款、贷款(贴息)60万元,地区拨5万元,企业自筹80万元,共计161万元,用于治理尘毒危害项目14个.汉中市石英砂厂,是1966年"土法上马"的老厂,设备差,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10多倍,工人患二期矽肺病3人,一期矽肺病4人,除调整工种、安排治疗和适当休息外,1979年省拨14万元,补助钢材14吨,购置和自制防尘设备,治理尘毒,收效显著.据1994年调查统计,全区454个企业,75975名职工中,因病长期休养的365人,因工伤长期休养的61人,因职业病长期休养的18人,共计435人,占职工人数5.7%,其中因病、因伤不能恢复上班的412人,占长期休养的94.7%. 汉江制药厂是本区化学制药重点厂,使用原料50多种,化学试剂350多种,中间体和中间产物40多种,不仅影响生产工人的健康,而且涉及厂内其他单位.经核定,1987年享受劳保1393人,1988年1442人,1989年1512人,1990年1582人.对于生产工人患皮肤过敏、皮炎、脱脂、干裂症的,除采取整体防护措施外,并重点发给个人护肤脂和VC等护肤、营养品.汉中地区磷肥厂硫酸、普钙丙车间,每日排放800立方米废水、3万立方米含氟废气,影响职工健康,污染汉惠渠水质和周围环境空气,通过对硫酸尾气回收,处理含砷、氟污水等,三年得到有效治理. (二)防治物理因素危害.一是噪声,二是放射性同位素危害.噪声在许多企业均有存在,尤以水泥厂严重.汉中市水泥厂1958年建立,防护设备差,噪声严重,从70年代开始治理.1980年,省劳动局拨款15万元,补助钢材18吨,在治理尘粉的同时治理噪声,先后完成14项除尘、消除噪声项目.同时,通过美化环境,使全厂空地绿化率达90%,被誉为"花园工厂",被省、地评为"文明单位".截止1989年,全区化工、纺织、机械制造等10多个行业均采取消声、吸声、隔声、阻尼和减震等措施,其中水泥行业建立检测点482个,收到较好效果.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汉中地区发生两起事故,一是1983年5月11日,地区科委钴60被勉县红庙公社八一大队第六生产队社员陈**所盗,引起群众、学生恐惶不安,经地委、行署及科技部门反复宣传,群众情绪才安定下来;二是北京大学汉中分校撤址搬迁时,竞将2000多公斤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铅砖丢失,被地区土产回收公司收购后与17200多公斤铅混合贮存造成污染. (三)开展安全卫生检查与评价.1990年,地区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成立,1994年增购检验设备64台(件),建立新、改、扩建项目检测点591个,检测粉尘点38个,合格率92%,噪声点合格率25%;有害气体点18个,合格率72%;照度检测点58个,86%符合要求. 三、女工保护 解放后,各级政府及妇联、工会组织,各企业单位经常开展女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宣传,落实保护措施;在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照发,工作上予以调整,以利其健康. 第八节 劳动安全监察 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一)锅炉安装使用管理 (1)锅炉使用管理办法.从1962年开始,劳动管理部门先后4次对全区锅炉进行登记普查:1963年全区有锅炉14台,1975年260台,1981年349台,1995年527台.通过登记、普查,发给蒸汽锅炉使用证.对于非定点厂生产的锅炉,其质量差、结构不良、耗煤高、热效低者限期更换,对于使用时间过长的,指定时间更新.从1988年开始对全区锅炉房治理.1995年全区有锅炉房377座,验收合格的275座,占78%.培训考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150名,发证率100%.1978年以前锅炉水处理工作比较薄弱.1979年起,举办锅炉水处理培训班,对技术人员考核、发证上岗.1981年6月,地区锅炉水监测站成立,对123个单位、130台锅炉进行水质监测518次,并对61台锅炉水垢进行清洗.1985年,经省劳动厅和地区劳动局共同对全区化学清洗单位进行整顿,批准定点清洗单位1个.1986年再次举办锅炉水处理培训班,提高水处理技术. (2)锅炉安装设计及安装单位的审定.1982年,省劳动局锅炉专业安装单位技术考核审查组来汉中,对锅炉安装单位进行审查,至1985年审批专业安装单位7个,其中省劳动人事厅批准5个,地区劳动局批准2个.1987年,省劳动厅对7个单位考核合格.1993年8月,省劳动厅通知:F级锅炉的安装可由专业安装单位进行,也可由锅炉制造厂和使用单位经县(市)劳动部门批准安装. (二)压力容器管理.1980年5月,地区劳动局与有关部门对全区3台蒸球和5部烘缸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1982年,根据省局规定,确定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每4年检验1次.1985年地区劳动人事局与省有关部门,对核工业部二十三建设公司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九冶安装工程公司、航空工业部安中机械厂制造的一、二类压力容器资格进行初审,并报省劳动人事厅批准.1989年,对压力容器全面检验登记发证.到1995年,全区共有各种压力容器10800台(只),其中固定式压力容器2381台(只),发证2381台(只).同时,对通用机械厂、国营险峰机械厂、中原宝石厂、四五充气站和南郑县大河坎村办氧气厂等8个单位进行检查,对气瓶检验站理论考试合格者进行现场实际操作表演,指定大河坎氧气厂停产整顿,全区共认可7个定点气瓶检验单位. (三)起重机械安装、施工管理.区内所有单位,凡安装、修理电梯或其他起重机械设备均向地区劳动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施工单位,取得省劳动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装、修理安全资格认可证》,才能从事安装、修理活动.外省、外地来汉从事上述机械安装、修理活动的,先在地区劳动局登记、备案,持准许安装、修理《证明书》,方允许在区内联系业务,并按地区劳动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经检测合格后施工.到1995年,全区共有客货电梯78台,桥门式起重机械350台(部),电动葫芦120台(部).具有安装、修理起重机械资格并经审查批准单位4个. (四)检验.1983年9月,地区锅炉压力容器检查所成立,开始检验工作,1991年定期检验锅炉527台,1992年327台,1993年329台,1994年328台.1991~1994年,定期检验各类压力容器80773台(只),各类钢瓶21369只,汽车槽车124辆.并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监督检验.1992~1994年,检验锅炉水位示控装置31550台.派员进驻锅炉压力制造厂实地检验产品,对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和设计资格进行审查换证.1990年12月,地区劳动局制定《汉中地区在用起重机安全检验实施办法》,规定地区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是负责全区起重机械安全检验业务的法定单位.1994年,全区对在用电梯实行安全技术年度检验活动,当年检验30个单位. (五)事故.汉中解放后,使用锅炉、压力容器者逐渐增加,小事故时有发生,出现两起重大事故:1961年1月22日,陕南石棉公司锅炉爆炸,炸死职工5人,重伤3人,轻伤7人.1994年7月,汉中地区造纸厂货车拉运氯气,行至宝汉公路256公里+720米处,508号液氯钢瓶易熔塞被冲脱,造成重大液氯泄漏污染责任事故,对人员、农作物伤害等赔偿经济损失9万余元. 二、矿山安全监察 (一)全区矿山安全情况.解放后,特别是80年代以后,全区矿产开采速度快、项目多.据1984年调查统计,全区有县以上矿山24个,其中省属9个,地属2个,县属13个.冶金矿山6个,化工矿山8个,建材矿山7个,煤矿3个,共有职工9500人.这些矿山的设计、开采一般比较正规,但支护、运输等方面安全条件不够完善.县以下矿山1523家.1983~1984年发生事故21起,死亡7人,重伤29人,共有患尘肺者156人,疑似尘肺者119人,死亡19人.全区有乡镇煤矿(集体、联办、个体)79个,全部集中在镇巴县,从业人员2500人.这些矿山,普遍设备简陋,明火照明,50%的矿山独眼井生产,通风、支护、运输等环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985年对5家地质勘探单位调查,共有职工3670人,钻机45台,接触尘毒放射性职工310人,患职业病12人,累计死亡6人.1988年,对全区乡镇其他矿山如石英、大理石等采矿场调查,共1444家,其中乡镇440家、个体1004家,分别占30.5%和69.5%.共同特点是:开采方法落后,乱采滥挖,支护条件差,管理混乱,1983~1988年乡镇矿山单位发生事故死亡46人,重伤13人.1983~1995年全区矿山共发生事故死亡224人,重伤109人. (二)矿山安全管理.1980年后,在矿产生产单位重点宣传《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等.《矿山安全法》公布后,1986年对80名国有矿长进行安全资格审查,1989年对650名乡镇矿山矿长进行审查,同时对1100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1985年对建材矿山进行检查.1984~1986年检查乡镇煤矿90多家.1992~1994年对172个冶金矿山企业进行检查.以上共查各类事故隐患1100多处,小的隐患责令及时采取改正措施,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致使千人事故发生率逐年下降. 表24-13汉中地区1983~1995年矿山事故伤亡人数统计表 第九节 劳动争议处理 民国35年(1946)后,汉中有些县政府设有社会科,掌管劳动争议处理事宜,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汉中解放初,劳、资双方设立机构,协商处理劳动争议事宜;1956年以后,由各级劳动管理部门协同企业处理劳动争议问题;80年代后,重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一、50年代初期 .(一)机构.1951年3月,专区及南郑市、城固、西乡、沔县、宁强等县在建立劳动科的基础上,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国家劳动部1950年《关于在私营企业中建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南郑市、城固县、褒城县先后在企业建立劳资协商会议.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厂长(经理)与工会主席为当然代表.据1951年统计,南郑市、褒城县共建立劳资协商会6个,协商小组40个,其中货栈、机器、药业、布绸、百货等5个行业和米面油、织布、碾米、丝织等4个销售、生产、加工行业分别建立劳资协会和劳资协商小组.褒城县三泰面粉厂成立劳资协会.南郑市的企业劳资协商会,先后有劳方代表1885人,占全市职工总数2541人的70%. 劳资协商会议协商的主要内容有:(1)订立与履行合同;(2)讨论生产计划与完成生产任务以及提高产品质量、节约材料等;(3)改进生产组织、劳力配备、机器工具的调整和原材料的调配;(4)改良技术、改进操作方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人(店员)技术(业务)水平;(5)改进企业管理,确定与修改工场规划,奖罚制度;(6)职工的雇用、解雇、升级及人事安排;(7)职工的工资、工时、生活待遇及其它福利;(8)企业的安全及职工疾病、伤亡、残废、女工生育等问题.一般问题,经劳资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后即可成立,重大问题经双方代表报告有关人员和全体职工,取得同意后方可成立,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对于会议协商无法解决的问题,申请劳动部门按劳资争议处理. (二)签订劳资合同.劳资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签订集体合同,其内容包括雇用、解雇、厂(店)规、厂(店)纪、工资、工时、假期、女工问题,劳动保护与职工福利等.行业的劳动集体合同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全行业共同遵守;工厂、商店根据本行业的集体合同,由劳资双方协商,签订本单位劳动合同,经产业公会和行业工会同意后实行,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到1953年,南郑市、沔县、城固、西乡、宁强5县(市)共签订劳资集体合同18件,临时雇佣合同11件. (三)劳资争议处理.一是劳动行政调解.1951年南郑市共发生劳资争议44件,由产业公会与行业工会协商解决的8件,占18%;由劳动行政部门出面调解解决的36件,占82%.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处理劳动争议问题上,遵循下列程序:行业工会与同业公会代表协商处理,劳动行政部门调解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人民法院处理等.解放初期,汉中在这方面曾一度出现混乱现象,有的劳动争议,工会、公安派出所直接处理,有的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处理或直接移送人民法院,经过学习、整顿,问题得到解决.1956年,劳资协商会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相继撤销. 二、80年代以后 (一)恢复健全机构.1988年,地区劳动人事局设立劳动仲裁科,当年8月6日,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成立.1992年,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原只受理30人以上集体争议、复杂疑难案件和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交办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对中央、省、地区属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1993年,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受理本地外商投资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与此同时,各县(市)劳动人事局相应成立劳动仲裁委员会,建立健全仲裁员、仲裁庭、案件评查、立案结案报告等各项制度. (二)法律法规宣传.1990~1994年,全区先后3次集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专项活动.地、县(市)劳动部门和工会联合培训宣传员849名,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先后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地区劳动局编写的《劳动法规知识问答》等,开展劳动法规知识竞赛. (三)仲裁员业务培训.1987~1992年,全地区先后有35名干部参加国家劳动部和省劳动厅举办的劳动仲裁员资格培训.企业基层骨干培训,由县(市)进行.参加培训的有企业劳资人员、工会工作人员.1988~1994年,全区共培训4157人.勉县劳动人事局、县总工会、乡镇企业局还组织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和劳资人员的培训,共培训85人. (四)建立企业调解委员会.1989年,全区有550个国有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占全区国有企业647个的85%;1990年增加到629个,占97%.至1995年,通过企业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988件,经调解处理830件.1989~1995年,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193件,仲裁处理结案189件. 第十节 职工退休费统筹 1985年5月,陕西省劳动人事厅、汉中地区劳动人事局确定洋县为全省、全区职工退休费(亦称"养老保险金")统筹试点之一.经过一年多的调查摸底,反复测算论证,研究制定《洋县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费统筹实施办法(试行)》,1986年在全区推开.当年全地区参加统筹单位182个,职工1.4万多人,退休职工1044人.1988年,全区实施统筹.1990年7月1日起,将各级劳动服务部门管理的合同制工人养老金,移交同级退休费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移交工作于当年底结束.全区11个县(市)共移交合同制工人21242人,占应参加职工人数96.3%,金额964.95万元. 统筹范围和统筹费比例:截止1995年,全区参加退休费统筹主要是: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退休费用的筹集,根据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地区统筹办公室按统筹项目所需费用、积累金和管理费三项之和,计算出占工资总额(除合同制工人工资)的统筹比例,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省统筹费用委员会批准执行.一年测算一次,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比例. 1993年1月,汉中地区职工退休费统筹纳入省级统筹,实行国家、集体(单位)、个人三方面负担.全省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统筹项目、统一财务制度、积累资金统一调剂的制度.国家部分在税前列支;参统单位按照经办机构测算比例,乘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单位应缴部分;职工按个人交费基础交缴,一般个人工资的1~8%,按个人工资增长逐步增加.统筹收缴办法,一是指定银行代收(扣);二是企业主动向统筹单位交;三是统筹办公室到企业单位收取.汉中地区由于率先在全省推行离退休职工养老基金社会化发放(发放人数达50%),1994年,省劳动厅在汉中召开现场会,推广汉中经验. 止1995年,全区共参加离退休费统筹职工197561人.当年筹集资金9500万元,拨付离退休费8265万元,节存1235万元,连前累计实存4500万元. 第二章 人事 第一节 机构 一、汉中地区人事局 1949年12月~1958年8月,人事工作先后由汉中(南郑)专员公署一科、七科、第一办公室分管.1958年9月归民政局管理."文化大革命"初,人事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68年9月人事工作由汉中地区革命委员会政工组管理.1975年6月~1979年1月由汉中地委组织部管理. 1979年1月汉中地区人事局成立,内设秘书科、干部科、工资科,编制18人. 1983年8月人事局、劳动局合并为劳动人事局,内设干部科、工资福利科,负责干部人事工作. 1991年3月劳动局、人事局分设,恢复人事局(同时撤销科技干部管理局,业务移交人事局),内设秘书、干部、工资、科干、军转、调研、编制(编委办公室,挂靠人事局)7个科(室),编制32人. 二、汉中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950年5月~1958年8月,编制工作先后由汉中专员公署秘书室、第五办公室管理.1958年9月由计划统计局管理. 1960年10月汉中专区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成立,"文化大革命"初期停止工作.1968年9月汉中地区革委会成立后,编制工作由生产组负责.1972年4月由计划委员会管理. 1979年2月恢复编委会,与人事局合署.1984年12月编委会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委办"),编制3人(1986年12月增加编制3人),与劳动人事局合署,1991年3月与人事局合署. 第二节 干部人事管理 (一)干部录用调配 1949年10月初,为了迎接汉中解放,接管汉中政权,暂设于宝鸡县黄家崖的中共汉中地委、汉中专署和汉中军分区组建了南郑市和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褒城县、沔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的党政军领导班子.1949年10月24日作出了《关于加强干部学校及训练队以争取改造知识分子的决定》,要求各市、县委开办各种短期学校或训练队,吸收新区部分知识青年,补充干部队伍.全地区专、县、区三级干部和各类工作人员1400余人,12月初开赴汉中,接管旧政权. 至1950年4月,干部队伍扩大到6954人.干部的主要来源:一是从随军西进、南下干部和军队中抽调的中青年骨干;二是中原等地解放区选拔补充到汉中的一批干部;三是从汉中当地工人、农民、青年学生中吸收录用了一批积极分子;四是从旧政权供职人员中留用了一部分政治表现较好的公职人员. 1951~1965年,各级党政机关从社会上公开吸收录用了一大批工人、农村中有文化的青年、城镇店员、复员军人和城市初中以上毕业学生充实干部队伍.到1965年底,全专区干部15847人.录用干部主要采取预分指标、本人申请、组织审查、集中考试、择优录用等方式.在干部调配上,专署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股长级以上干部以及各县(市)政府的干部的调动均由专署民政科(局)办理,其他一般干部的调动由单位自行办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路线、组织路线受到严重的破坏,全地区有5249人被立案审查,受到不公正待遇.同时,无组织的自行吸收录用干部泛滥成灾,将招工指标改为干部指标使用,有的将工人转为干部或转变为"以工代干"(据1978年统计全地区"以工代干"人数达2435人),给后来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造成很多困难.这一时期的干部调配统一由地、县革委会政工组办理.至1976年底,全地区干部35288人. 1979年以后,人事机构得到恢复和加强,全面清理干部队伍,调整干部管理权限,在干部调配上实行分类、分层次管理;先后在1979~1980年、1984~1986年、1992年对"以工代干"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批准4417人转为国家干部;实行有计划的招收录用干部.到1995年底,全区从社会公开录用干部12117人,从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中录用干部1114人,在农村招聘合同制干部8698人.1977~1995年全区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26399人(中专毕业生17866人),其中2654人分配给各级党政群机关,19192人到事业单位(含中小学),4553人到各类企业.1992年3月,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指示,人事局会同地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推进国有企业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到1995年底,全区国有企业领导人普遍实行了任期制,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职工取消身份界限.1977~1995年,全区共接收军队转业干部2231人,其中,安置到各级党政群机关1258人,事业单位638人,各类企业335人. 表24-14汉中地区1977~1995年(择年)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安置情况 表24-15汉中地区1983~1995年(择年)录用、招聘干部情况 (二)干部培训教育 1951年1月,地委干部学校(1954年1月改为地委党校)成立后,举办各种短期训练班、识字班、讲习班,分期分批对地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政策教育和文化扫盲教育. 1958年,各县(市)先后成立党校,每年对在职干部进行培训教育.1958~1962年全区共举办各种培训班273期,培训干部37182人(次). 1963年7月~1965年4月,地、县(市)重点对"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工作队员和积极分子进行培训,累计培训16480多人(次). 1970年5月以后,地、县党校改名"毛泽东思想学习班",或成立"五七"干部学校,对干部重点进行了以"阶级斗争"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思想教育. 1976年3月以后,地、县恢复了党校.1980~1990年地区先后成立了工交干部学校、财贸干部学校、农林干部学校、农业广播学校、教育学院、电视大学分校、社会主义学校等干部培训学校;全区共举办各种长、短期培训班3247期,培训各级干部246830人(次). 1991年后,人事局对干部培训教育进行规范化管理,1992年~1994年,对全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机关公文写作》、《公共行政管理》、《法学基础与行政法》、《调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宏观经济管理》、《国家公务员制度知识》.培训以自学为主、集中辅导、分类考试的方式进行.1995年,组织全区地、县(市)两级行政机关54695名工作人员参加了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试考核.同时各级举办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召开各种学术研讨会,进行学术交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从1991年起地区军转干部安置办公室每年举办一期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班,内容主要是学习《行政学》、《机关应用文》、《法学原理》、《领导科学》以及时事政治,组织参观考察本地企业,了解家乡经济发展状况等. 表24-16汉中地区1983~1995年(择年)干部培训教育情况 (三)干部考核 1983年以前,只在干部录用、干部任免时对干部考核,而对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无比较规范的考核标准和办法.1984年,地区一些部门和部分县(市)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1986年,地委、行署决定,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把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任务分解成若干项,落实到岗位,实行百分制管理;年终考核由机关各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奖罚依据,并进入个人档案.后因机关工作难以完全量化而未实行. 1994年起,对地委、行署各工作部门,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群团组织中的工作人员,采取个人述职、民主评议、部门审核和确定等次的方法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地直机关1626名工作人员全部参加了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有167人、称职等次1469人.1995年,干部年度考核范围扩大到了部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由个人填写《考核表》,领导签字,单位盖章上报,入个人档案,执行中缺乏严格科学考核量化指标和程序,一些单位考核工作流于形式. 1986年12月,地、县(市)党政机关和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开始进行行政职务的确定工作,到1995年10月,因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而停止.全区共确定主任科员624人、副主任科员1263人、科员911人、办事员436人. 表24-17汉中地区1949~1995年(择年)干部总数统计表 (四)推行公务员制度 1994年起,开始在地区、县(市)、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中推行公务员制度.凡具备干部条件的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一般都过渡为国家公务员.上述三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协机关、群众团体、司法机关,以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亦按国家公务员对待,予以过渡.此项工作1995年正在进行中. 第三节 干部工资福利 一、干部工资管理 1949年12月~1952年底,全区干部执行供给制和薪金制.供给制规定,对工作人员免费供给包括伙食、服装、津贴三部分,同时享受补助、保育、医疗、老年优待金和丧葬费等待遇.供给对象是部队、解放区来的干部和部分1949年参加工作的干部.供给方式是按年度或季度给干部发放被服、鞋帽和日常用品如肥皂、毛巾等实物;伙食和津贴则按干部职级发放粮食和菜金.薪金制的对象是解放后旧职留用人员和新参加工作人员.薪金标准按工资米折算,同时享受供给制干部的其它待遇. 1952年底实行工资分制.这种工资制度将供给制和薪金制两种工资级数改为二十九级(按职分级、一职多级,职间级别有交叉),一级为1706工资分,二十九级为85工资分,最高标准是最低标准的20倍.支付的方法是按月按工资分区将"工资分值"折合现金支付.1954年6月,进行工资分调整.1955年7月,全区取消供给制,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工资等级为30级,定级是以职务、任职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为标准.专员、副专员级别为10~14级,月工资170~106元;县长、科(局)长正副职级别为14~18级,月工资106~68元;科员级别为18~22级,月工资68~45元;办事员级别为23~25级,月工资40~30元;工勤人员级别为26~30级,月工资26~18元. 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本地区定为六类工资区.工资级别的标准是:专员、副专员级别为10~14级,月工资201.50~127.00元;县长、科(局)长正副职级别为14~18级,月工资127.00~80.50元;科员级别为18~22级,月工资80.50~51.50元;办事员级别为23~26级,月工资45.50~30.00元;工勤人员级别为26~30级,月工资30.00~21.00元.这次工资改革没有能够建立起正常的增资机制.从1965年到1985年,工资制度没有进行改革.1963~1977年14年间,工资未曾调整过.1977年、1981年进行了两次普调,广大干部的工资偏低、职级不符、劳酬脱节的问题比较突出. 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把过去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4部分构成.该年全区共有49088人参加了工资套改,人均每月增资额为18元.1986年6月,根据省政府通知,为中小学教师和医院护士增发了教龄、护龄津贴. 1993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新的工资制度改革.其基本内容是:①实行职级工资制.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4部分.职务工资中,每一职务设1~3个档次,工作人员按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及任职年限变化而变动;级别工资共分15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基础工资标准人人相同,数额为每人每月90元;工龄工资按工作年限确定,每年1元.②建立正常增资制度:工作人员连续2年考核为优秀或称职的,可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工作人员职务提升后,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工作人员连续5年考核称职或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可晋升一个级别工资;工作人员工龄增长,相应增加工龄工资.③实行地区津贴,每人每月64元.④改革奖金制度.对优秀和称职的工作人员,年终发放一次奖金.⑤改革机关工人工资制度.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3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事业单位工资根据单位工作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和管理办法.①教育、科研、卫生、农业、林业、水利、设计、新闻、广播电影电视、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以及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工资由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②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的表演人员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工资由艺术专业职务工资、表演档次津贴和演出场次津贴3部分构成;③体育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工资由体育基础津贴、成绩津贴和奖金3部分构成;④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工资由职务工资和岗位管理津贴两部分构成;⑤工人实行技术工人等级工资制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制;⑥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科技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重奖,对年度考核中被确定的优秀、合格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⑦建立起正常的增资机制,即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正常升级等.止1994年8月,全地区参加工资改革共有4067个单位,工资套改8.32万人,改革前月工资总额为1849万元,改革后月工资总额为2403万元,人均月增资74.16元.其中党政机关人均月增资64.79元,事业单位人均月增资78.88元,离退休干部职工人均月增资74.99元. 二、干部退休养老制度 (1)离职休养干部 1958年开始,将1938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年满退职休养年龄,按离职休养干部对待.1980年规定,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干部,均可享受离休干部待遇.离休后发给全额工资.离休干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由地委组织部、老干部工作局负责. (2)退职休养干部 干部退休制度建立于1950年3月.男女干部年满50岁,工龄满10年者可以退休,发给一次性退休费,标准是每工龄满1年发给退休前月工资的1/3,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工资. 1956年全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调整干部退休条件:①男满60岁,女满55岁,参加工作满5年,加上参加工作前依靠工资生活的劳动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②男满60岁,女满55岁,工龄满15年的;③工龄满10年,已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退休后退休金按月发放,标准是: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月工资的5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月工资的60%;满15年以上和因病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的,发工资的70~80%. 1978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通知》规定:①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的;②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因公受伤致残的和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费标准为:①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发退休前本人月标准工资(下同)的90%;②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发80%;③1949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满20年的,发75%;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7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60%;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④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和省革委会(省政府)定为有特殊贡献的干部,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对敌作战有功的复转军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高于上述标准的5~15%,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同时规定,干部退休后易地安家的,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安家补助费150元,到农村安家的一次发给补助费300元;公费医疗享受居住地同级干部的待遇;去世后丧事处理、丧葬费和抚恤金与在职去世干部一样对待.1979年,允许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后,可以顶替一名年龄在30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就业,1980年底停止执行. 1983年9月,国务院规定教授以及相当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报省政府批准,退(离)休年龄可延长至70岁;副教授以及相当职称高级专家,经报请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批准,退(离)休年龄可延长至65岁;对1980年前,在教育、卫生和科研岗位上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等,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业务能力,本人愿继续工作的,经县级以上主管机关批准,退休年龄也可延长1~5年.1985年劳动人事部又规定,正、副主任医师及相当职称的老中医,经批准可暂缓退休;主治医师及相当职称的老中医,身体健康者,经批准可延长到65周岁退休,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未取得主治医师职称或无职称的老中医人员,从事医药30年以上,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者,可到60周岁退休,最长不超过65周岁.1990年2月,人事部规定,高级女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可到60周岁退休. 1993年底,全区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有关退休条款:国家公务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和已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1993年9月30日以后按省人事厅规定:①机关退休人员按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即:工作满35年的发88%,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发82%,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发75%,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60%,工作不满10年发40%;②机关退休的技术工人按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按本人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龄满35年的发90%,工龄满30年不满35年的发85%,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8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70%,工龄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50%计发;③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即:工龄满35年的发90%,工龄满30年不满35年的发85%,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8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70%,工龄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50%计发.④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其它待遇与机关工作人员一样. 表24-18汉中地区1983~1995年(择年)办理干部退休人数统计表 三、干部福利待遇 (1)干部休假制度 解放初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6天,全年法定节假日7天(元旦节1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春节3天).1995年5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1953年1月起,地级干部每年休假20天,县(市)级干部每年休假10天,其他干部夫妻分居两地的,每年可享受探亲假12天,并报销往返路费. 1962年,开始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育、丧假制度: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产假56天;父母去世可准予丧假3天.1981年5月,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婚假、探亲假进行了调整.对实行晚婚者,女方年龄23周岁结婚的,享受婚假10天;24周岁结婚的,享受婚假20天;25周岁结婚的,享受婚假30天.未婚职工探亲假由过去12天延长到20天,已婚职工每年探配偶假由20天延长到30天,每4年1次探父母假(20天)的往返路费超过个人工资的30%的部分,可在单位报销. 1983年起,家居农村的干部每年可享受10天农忙假. 1986年起,女职工生育第一胎产假,未领独生证的为70天,领取独生证的为9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987年起,党政机关开始实行公休假制度.规定凡工作满5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每年可休假一次,工作满5~15年的10天;满15~25年的15天;满25~35年的20天;满35年以上的25天.假期含星期天,不含法定节假日.1989年7月6日暂停执行,1991年3月恢复执行. 1988年7月起,女职工产假增加到90天,一胎多育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干部医疗等福利待遇 1950~1951年,全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统一的医疗费标准.按每人每月小麦8市斤标准统筹,集中使用,医药费、住院费实行实报实销.女职工产假发1月细粮,另发红糖2市斤、鸡蛋60个、鸡2只,同时享受保育费、保姆费.职工逝世后发中等棺木一付,寿衣一套,标准不超过500斤小麦的价值. 1952年实行工资分以后,女职工生育费计算,标准为每月177分,双胞胎238分.职工逝世的安葬费为420分,1953年安葬费调整为100~150万元(旧币). 1953年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是:1949年以前参加工作的,病假期间工资全发;194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病假在1月内的工资全发,超过1月而不满6个月的发工资的80%,超过6个月的发工资的60~80%. 1956年全区党政机关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干部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执行新的标准:①病假在1月内的工资全发(包括物价补贴,下同);②工龄不满2年,病假在2~6个月的工资发70%,7个月以上的工资发50%;③工龄不满5年,病假在2~6个月的工资发80%,7个月以上的工资发60%;④工龄不满10年,病假在2~6个月的工资发90%,7个月以上的工资发70%;⑤工龄10年以上,病假在2~6个月的工资全发,7个月以上的工资发80%. 1959年8月,机关群众团体组织、事业单位干部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和执行党政机关干部病假工资待遇. 1980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发给丧葬费400元,抚恤金为死者生前10个月基本工资,并对无固定收入的遗属(下同)给予生活补助,标准是居住在城市的每人每月16~2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12~15元,因公死亡的补助增加5元;1985年遗属补助标准调整为居住城镇的提高到25~32元(因公为30~40元),居住在农村的20~25元(因公为25~30元);1991年4月干部丧葬费调整到800元,遗属补助调整为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40~50元(因公60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30~40元(因公50元);1995年6月,干部丧葬费调整为1500元;1995年10月,遗属补助调整为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00元(因公110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90元(因公100元). 1981年4月,干部病假工资待遇执行新标准:①病假在2个月内工资全发;②工龄不满10年,病假在3~6个月的工资发90%,7个月以上的70%;③工龄满10年及其以上,病假在2~6个月的工资全发,7个月以上的工资发80%;④病假期间工资折算后低于30元的按30元计发. 第四节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1958年12月,全区科技人员由专区科技工作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管理.1972年5月起,地区革委会科技局(1976年改为地区科学技术管理局)协调管理. 1985年3月,地区科技干部管理局成立,专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考试、考核和管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的管理,以及其它有关业务工作.1986年5月~1989年6月,全地区在全民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开展了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全区有51756人取得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高级职务935人,中级职务8337人.同时对1144名乡镇农业、畜牧兽医、农机技术人员和2226名乡镇企业工程、经济、会计人员评审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991年3月,科技干部管理局撤销,业务移交给人事局,局内设科技干部管理科. 从1991年起,连续5年先后在全区开展了选拔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和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工作.到1995年底,全区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32人,获得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3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人. 1993年10月,根据全区专业人才多、高中级职称指标少,评聘工作矛盾大的问题,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了《关于少数事业单位业务骨干高聘技术职务的几点意见》,经地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下发执行.1994年,审批下达了高聘技术职务"地方指标"(不向省报批,职称待遇在本地区有效)1697名,其中高级指标278名,中级指标1249名,并为全区乡镇企业评审了480名助理级职称.1991~1995年,将998名专业技术人员的2083名家属从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 每年年末,各用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业务情况考核,作为下一次晋升的依据. 表24-19汉中地区1983~1995年(择年)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第五节 编制管理 1950年,根据"统一编制,加强基层,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以人口和地域面积确定地、县、区、乡的行政人员编制.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和部分县制调整后,全区行政人员编制也随之调整. 1960~1962年,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大幅度的紧缩和精减机关人员,精减的重点是1958年以后从农村招来的职工.全区干部由1959年的17185人,减少到1962年的13888人,其中,地、县两级机关减少职工近1/3.1963年以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基本趋于稳定. 1966~1976年,机关人员过度膨胀,1976年底的干部数是1965年底干部数的2.23倍. 1984年9月,地区编委下发了《关于县级机关编制分配使用的意见》,提出县级机关编制分配比例是:县委(包括纪检委)可占编制总数的17~18%;人大常委会机关可占3~3.5%;政协可占2~2.2%;政府可占71~72%;机动名额占3%左右;直属单位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从严控制审批.当年,对全区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总数进行核定,将4110名行政编制分配到各县(市).1985年7月,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对各县(市)政府、行署各部门的编制一律以1984年底数实行控制;凡超编的,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核拨经费. 1986年6月,地区编委对机构改革以后党政群机关新增和升格的机构、自行扩大的编制、超配的领导职数,进行了清理整顿,并停止审批新机构(包括科室增设)和增加机关编制,将原来的70个全额拨款单位调整到60个.1987年6月,地委决定,地区级党政群机关原则上不得再新建机构;地直机关各部门现有编制原则上不得突破,也不再新增编制;党政群机关只能在编制内选调人员;严格控制机构升格;坚决按照规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地直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也应从严控制.同年9月,地委、行署核定县市下属的区、乡、镇党政机关行政编制5990名、事业编制3800名. 1988年11月,行署清理机关非常设机构,将原来的49个机构,保留了23个,合并了4个,撤销了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办事机构21个,工作人员回原工作单位. 1989年4月,地委、行署对全区各单位均实行人员编制与工资基金统一管理.同年7月,编委根据省委指示精神,对地级党政群机关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作了调查,发现:①机构增加过多,超设机构12个;②编制人数膨胀,超编274人;③计划外用工和借调人员偏多,达110人. 1991年11月,冻结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机构编制.1993年9月,地区编委制定和印发了《汉中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从1994年起,进行县级、地区级单位机构改革,压缩合并机构,此后部分合并的部门又恢复设立. 1995年地区机构改革办公室、编委办联合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编制划分及"三定"方案的通知》.同年6月,地区编委发出《关于县(市)机关部门内设机构的通知》,同意县级机关部门可以内设部分业务股,部门定编人数在10名以上的可设股,每股定编人数必须在3人以上,并配股长1职. 表24-20汉中地区1995年地区级党、政、群、政法机关编制及在职人数 表24-21汉中地区1995年县(市)级党、政、群、政法机关编制及在职人数(一) 表24-22汉中地区1995年县(市)级机关编制及在职人数(二) 本文档对您参考价值不大? 百万文档,终有你所需! 文档搜索引擎:http://www.wordwendang.com/search/ 如您认为此文档对您有较大帮助,期待您能在微薄、博客、网站和论坛等网页宣传本站链接. 链接网址:http://www.wordwendang.com 链接名称:中文word文档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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