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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教贷〔2012〕2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我省自2007年实施生源地 助学贷款以来,基本保证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对建设教育强省和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各地在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中,探索出许多好的经验与做法。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促进生源地 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关于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陕教贷〔2007〕5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源地 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陕教贷〔2010〕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认定机构与原则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在坚持“应贷尽贷”的前提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分别在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县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高校学生资助 中心初步审核认定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审核认定的原则。
    二、认定条件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 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辖区内;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4.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 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上述高校新生或在 。
    (二)申请生源地 助学贷款的学生及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镇低保户或农村低保户家庭。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县区民政部门颁发并经当年审验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城市、农村居民低保补助金领取存折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 资料留存。
    2.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孤儿、烈士家庭、优抚家庭等相关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 资料留存。
    3.部分残疾人家庭子女。即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三级以上残疾级别,享受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 资料留存。
    4.家庭成员因 大疾病支付了大额医疗费用,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此类学生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结算单据的原件,方可申请贷款。
    5.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6.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性灾祸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7.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父母离异或一方去世,又无稳定经济收入,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8.其他经济困难的家庭。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并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方可申请贷款。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生不得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家庭拥有企业、汽车、豪华楼房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 器、时装、首饰或高 妆品等奢侈品的;
    4.在校期间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平时消费水平高出周围平均生活水平的;
    6.父母有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
    三、认定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高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 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书(规格A4纸、手写)。申请书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符合申请条件的省内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 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新生及外省就读学生填写《陕西省新生及外省就读学生生源地 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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