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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部分 学籍与成绩管理
    8.1 学生学籍 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准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当接受学校的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 。
    第五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
    第六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评定。
    第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可补考一次。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记分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九条 擅自缺考,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补考。考试作弊,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 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上课、实习、军训等均应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在学生毕业时进行操行总评。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休学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书,经校务会讨论、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教育或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离开学校(户 系可留在学校)。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等自理。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应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经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并按规定标准交纳学杂费。
    第四章 升级、试读、留级与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有两门考试科目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随班试读一学期(试读期一次)。试读生在试读期末考试成绩及格者,可以转为 生。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年有两门考试科目不及格者;试读生在试读期末考试成绩仍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重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令其退学:
    (一)每学年有四门考试科目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学习的;
    (三)连续旷课7天,累计旷课10天以上者;
    (四)试读生在试读期间,因违纪受以上处分者。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条 对德、智、体和生产实习劳动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称号,并向全校公布,记入学生 。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 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教育或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审查报学生处同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撤销处分。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可以发给学业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应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考核和操行总评(毕业鉴定)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有两门主要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准予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操行总评不及格或生产实习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获得结业证的学生,结业后可以在一年内向学 请补考或向学校进行思想汇报,补考成绩合格或经学校考察思想品德合格者,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工作者,允许保留学籍一年,病愈后由学校同有关部门联系,酌情安置就业。
    第七章 上岗实习、推荐
    第二十九条 上岗实习或就业由学校统一安排、推荐。
    第三十条  学校推荐就业按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身体状况择优推荐。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安排上岗和推荐就业:
    (一)受纪律处分而未撤消者;
    (二)试读生试读期间;
    (三)不按时交纳学费者;
    (三)结业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籍 部门负责 。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六月十日
    8.2 学生学籍 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学生学籍 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程,充分发挥学生 在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高等学校 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学籍 ,是指学生在学习、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历史真实记录,分为学校永久或长期保存与随生转递两部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就读的技师、高级技工、中级技工等全日制职业资格教育学生的学籍 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我院学生学籍 工作实行“分工负 两级 ”制度。即学院办公室、教 研处、学生工作处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全院学生学籍 管理工作,各系具体 本系学生学籍 。
    第五条 学院办公室主要职
    (一) 学院永久保存和长期保存学生 归 围和移交时间;
    (二)指导学生 材料形成单位的归 组卷工作;
    (三)接受(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生永久和长期 ;
    (四)负 业生 查询和出具 证明工作。
    第六条 教务科研处主要职
    (一)落实专人负 生 管理工作;
    (二)协助招生就业处完成各类新生 材料与各系的交接工作,建立学生 台帐;
    (三)统一部署、指导各系完成新生 建 作、学生 材料的日常归 作、毕业生 的整理与移交工作;
    (四)负 业生学习成绩单的打印工作;
    (五)牵头负 业生的 转递和暂存托管工作,负 各种原因终止学籍、转学学生的 转递和学生政审 转递等工作;
    (六)负 毕业生验印花名册学生登记表、学生成绩单等材料交院综合 室;
    (七)制作提供全学校学生 所需的 袋、登记表、登记簿、转递单等材料。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主要职
    (一)负 导各系将学生工作中发生的奖惩信息和学生日常行为评价及时载入学生 ;
    (二)根据院综合 室的要求,整理并提供学生奖惩文件或表格、开学和毕业典礼等材料;
    第八条 系部主要职责。
    (一)明确责任人,具体负 系学生 的统一 ,主要包括负 受、整理、保管本系学生 ,建立本系学生 台帐;
    (二)根据学院的要求,指导班主任完成新生 建 作、学生 材料的日常归 作、毕业生 的整理与校内移交工作。
    (三)负 系学生在校期间 查询和出具 证明工作。
    第三章 归 料与要求
    第九条 学院综合 室永久保存和长期保存的学籍 材料。
    (一)《技工学校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职业中专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招生就业指导处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加盖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公章;永久保存;
    (二)新生开学典礼材料(含会议程序、讲话稿、照片等);学生工作处、办公室等部门,于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提交,加盖学校公章;永久保存;
    (三)《山东省水利技术学院学生登记表》;教务科研处牵头,各系配合,于每届学生毕业后一周内提交,加盖学院和系部公章;永久保存;
    (四)学生成绩总册;教 研处牵头,各系配合,于每届学生毕业后一周内提交,以班为单位将任课教师提供的成绩表装订成册,成绩表要有任课教师签名,并加盖系部和教务科研处公章;永久保存;
    (五)《山东省水利技术学院在校学生花名册》、《山东省水利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花名册》。教 研处牵头,各系配合,于每学年度注册后一周内提交,加盖学校公章;永久保存;
    (六)学生学籍变动材料(升级、留级、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教 研处牵头,各系配合,于每学年度注册后一周内提交,加盖学校公章;永久保存;
    (七)《技工学校毕业生验印花名册》、《职业中专毕业生验印花名册》;教务科研处每届学生毕业证验印后一周内提交,加盖省主管部门及学校公章;永久保存;
    (八)毕业电力材料(含会议程序、讲话稿、毕业合影等);学生工作处、办公室等部门于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提交,加盖学校公章;永久保存;
    (九)学生奖励材料(含奖学金、获奖者名单、三好学生、优秀党(团)员、优秀毕业生、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等);学生工作处于奖励决定做出后一周内提交,决定材料应加盖奖励做出单位的公章;保存期间30年;
    (十)学生处分材料;学生工作处于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决定做出一周内提交,决定材料应加盖处分做出单位公章;保存期限30年;
    第十条 装入学生 袋并随学生转递的学籍 材料。
    (一)《技工学校考试登记表》;招生就业指导处提供,加盖省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章;
    (二)《招生政审表》,技能扶贫学生须有;招生就业指导处提供,加盖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区县和市劳动保障与财政部门的公章;
    (三)招生体检表;总务处提供,加盖体检医院和学院医务室公章;
    (四)《山东省水利技术学院学生登记表》;此表一式两份,学院永久保存和装入学生 袋各一份;学生入学注册手续完成后,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填写基本信息,以后每学期期末由班主任在此表上填写操行评语和标注奖惩信息,每个学期开学后由系学生工作室在此表上标注学期学籍注册信息;此表须加盖学院公章;
    (五)奖励材料;包括奖励申请表、奖励决定等;须加盖奖励做出单位公章;
    (六)受处分材料;包括受处分的原因、处分决定和 处分决定;须加盖处分做出单位公章;
    (七)《山东省水利技术学院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山东省水利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由班主任组织毕业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填写自我鉴定、粘贴照片,由教 研处出具学生成绩表(加盖教务科研处公章),有培训处和各系出具毕业考试成绩(即技能鉴定中理论与操作成绩),由班主任填写有关成绩和鉴定意见,由系部审核后报教务科研处盖“审查合格,准予毕业”章,并加盖学校公章;
    (八)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由培训处牵头,各系配合,组织学生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粘贴照片,填写鉴定成绩和证书编号,加盖学校公章、检定所公章和省鉴定中心公章;
    (九)毕业生体检表;总务处提供,须加盖体检医院和学院医务室公章;
    (十)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教 研处提供,须加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章;
    (十一)共青团组织材料;包括入团申请书、志愿书等;
    (十二)其他材料;包括学生入学时转来的原始 等。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 材料由组织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 的记载要求。
    (一)信息记载要准 规范;凡按规定应由个人填写的归 料,本人必须如实填写;学生姓名填写要准 不能写同音字,曾用名要书写,不能随意改名;要求户口、身份证、毕业证、学生登记表、毕业报到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必须一致;反应图像特征的照片要求是免冠近照;反映亲属政治面貌、工作单位、住址、邮编、电话等情况的文字材料要真实清楚;
    (二)用笔要规范,字迹要清楚;填表时必须用碳素墨水、黑色中性笔或蓝黑墨水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彩笔填写;填写时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挖、补、刮、擦、复写等。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 归 求。
    (一)时间要求;对应归 材料,生成 材料的部门应认真整理,并按规定时间转交学院综合 室或各系学生工作室。各系要及时组织人员将应入学生个人 的材料载入或装入 ;
    (二)质量要求; 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 材料,归 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材料形成的日期,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一定要有本人签名和组织盖章;
    (三)材质要求;电子 材料与纸质 材料同步归
    第四章 与移交
    第十四条 集中 。学生在校期间,由系学生工作室集中保存本系学生 。存放应以班级为单位、以学号为顺序,存入学生 专柜, 柜钥匙由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放或借给他人。人员变动时,要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在每学期末、毕业前分发给班主任填写、整理后再收回统一集中存放。日常做好防尘、防潮、防鼠、防虫、放暴晒等工作。
    第十五条 登记 。学生 管理必须健全《学生 材料接受、移交登记薄》、《学生 进出登记簿》、《查阅学生 登记薄》,及时、规范进行登记。学生 及归 料移交必须当面点清、核检,并签字以示 。
    第十六条 的利用与查阅。
    (一)学生本人不能借阅和查阅自己的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 的有关材料,应先由学生本人申请,系部负 签字同意,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代为办理;
    (二)校外人员因故需要查阅学生 ,必须持有关部门证明、介绍信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查阅者不能在材料上擅自涂改、勾画、添加批语,不得查阅与其无关的他人 ;查阅学生 一般应在 存放地进行,翻阅两人以上能下 时,须严格分别放置,以防错装、漏装。查阅者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 内容向无关人员传播,未经允许不得转抄或复印。
    第十七条 的移交、转递与托管。
    (一)学生毕业后,各系负 织班主任对学生 材料进行整理,将由学校归 分的材料移交学校 室存 将随学生转移的部分的材料密封(封条上盖骑缝章)后移交教 研处暂存;
    (二) 就业单位的学生,其个人 由教 研处通过机要件形式寄送到用人单位,也可以由招生就业指导处统一随生送达到或由学生本人自带;
    (三)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生的毕业 ,由教 研处 保管,按规定义务保管期两年,超过两年,参照学校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收费标准,收取 保管费;
    (四)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的 ,按有关规定由教务科研处将其 传递到有关劳动部门保管;学生受刑事和劳动教养期间,其 由学校教务科研处保管,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或重新就业的, 按规定转入其单位或居住地劳动部门保管,学生出国不归、不假离校、失踪、死亡,其 仍有学校教 研处保管。
    第十八条 学生 的补办。本校历届毕业生的个人 如需补办,必须持个人补办申请(说明就读和毕业的具体情况)、所在单位出具的 遗失证明、原所在系的证明材料和由校 室提供的学籍证明,经核实毕业证书和分管领导批准,可补发毕业生登记表,提供《学生登记表》(即学籍卡)复印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系学生 工作,纳入教学管理范围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科研处负 释,并自二○○九年一月起开始执行。
    8.3 学生学籍注册 办法
    第一条 学生学籍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认可和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加强学生行为 的有效手段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是学院管理法制化的重要内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我院有关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必须经过注册方能取得学籍,通过学籍注册的学生获得山东省水利技术学院学生资格,享有《山东省水利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所列的各项权利。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三条 学生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两部分。
    第四条 入学注册。入学注册是对新生入学取得学习资格的认定,分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建 注册三个环节。入学注册由招生就业处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配合办理,一般应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三个月内完成。
    (一)入学手续。凡我院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规定证件,按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包括接收录取通知书、原有 、户 党(团)员关系,受缴学费、教材费等各种费用,安排住宿,编入相应班级,编排校园一卡通号码等。
    (二)复查建 复查建 括组织入学复试、体检,审核考生登记表和学生的入学资格,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录取标准者,退回原地区;符合报考、录取条件者,组织其填写学生登记表(卡片)等。
    (三)注册。由招生就业处负 织填报《新生注册登记表》,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由教 研处发放《学生证》,并在证件相应位置加盖钢印、印章和 “已注册”章。
    第五条 学期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期学习资格的认定。学期注册由教务科研处牵头,各系负责,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班主任和辅导员具体办理。注册方式是班主任在每个学生的登记表相应位置标注有关信息(包括学籍状态、学籍变动、学籍注销、学籍记载等),系负 籍管理的辅导员在每位学生的学生证上加盖“已注册”印章。学期注册,一般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第六条 学期注册的条件。学生申请办理学期注册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时返校,或因故需要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且请假时间不超过一周;
    (二)上学期学业成绩(经补考后,下同)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一门;
    (三)上学期不欠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并缴齐新学年各种规定费用,或虽未缴齐费用但有学院批准的缓缴申请与证明。
    (四)上学期无违纪处分,或虽有违纪处分,但处分期已结束,做出处分的组织准其注册。
    (五)完成学院或系部安排的应在假期完成的理论或实践学习任务。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一)因故请假超过一周不足三周者暂缓注册,经其返校后再行注册;无正当理由,开学逾期一周报到者暂缓注册,在其对该错误有较好认识后,再予办理;
    (二)上学期学业成绩不及格课程达两门者,或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两门者暂缓注册,期末准其再补考,经再补考合格者给予注册,以往学期学业成绩不及格课程超过两门者可作留级或退学处理;
    (三)新学年开学后未按时缴纳各种费用者,暂缓注册,超过两个月未缴纳的不予注册(经学院批准同意缓缴者除外);
    (四)上学期(含假期)有违纪行为,组织上未做结论者,暂缓注册;
    (五)因故(如应征入伍、出国留学、生病等)未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内不予注册;
    第八条 学期注册的程序。
    (一)上学期学业成绩不及格者,参加系部期初安排的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在期末再次申请补考;
    (二)新学期开学三天内,学生缴纳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费用,或提交缓缴证明(家庭困难者,可凭“缓缴申请书”、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证明”,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办理缓缴证明);
    (三)处分期 学生申请 处分;
    (四)院财务审计处、学生各级管理部门、各系教务室于开学两周内提供学生缴费统计表、解除处分决定和学业成绩;
    (五)班主任根据以上情况及学生日常表现进行学期注册资格审查,填写本班本学期注册学生名单、暂缓注册学生名单和未注册学生名单,并注明暂缓注册和未注册原因;
    (六)各系学生工作室填写《注册学生汇总表》(附各班级学生名单)、《暂缓注册学生名单》和《未注册学生名单》(附有关说明),一式三份,以系主任签字加盖本系印章后报送教 研处和学生工作处各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本系学生工作室留存一份;
    (七)各系学生工作室对符合学期注册条件的学生,在其学生证上加盖“已注册”印章;
    (八)开学后一个月内,各系部向各班通报注册情况,对暂缓注册和不予注册学生,要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
    (九)各系、教 研处及学生工作处接受有疑议学生及家长的查询。
    第九条 对暂缓注册者的处理。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为一个学期,暂缓注册期间学生仍享受学院在籍注册学生的待遇。
    第十条 对未注册者的处理。
    (一)缓期注册超过相应期限或未予注册者,平时学习成绩不作登记,不得与期末考试成绩相加记入部成绩;
    (二)未注册期间,不能享受在籍注册学生的有关待遇,不能参加各种助学金、奖学金的评定,学院不授予其个人各种 称号;
    (三)未注册超过一学期者,作留级处理,延期一年毕业;未注册超过两学期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学期未获注册,学校不作就业推荐,毕业时不发给毕业证书;
    (五)未按学期加盖“已注册”印章的《学生证》,不能作为有效证件使用。
    第十一条 其他。
    (一)对不提交《学生证》的学生,系部不得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二)教 研处为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 ;
    (三)本办法自2008至2009学年起执行
    附件:1.注册学生汇总表
    2.注册学生名单
    3.暂缓注册学生名单
    4.未注册学生名单
    5.退学学生名单
    附表1
    山东省水利技术学院
    200 /200 学年第 学期注册学生汇总表


    级 部
    高级部
    中级部
    高职
    注册高级
    二年制
    四年制
    一年级
    二年级
    一年级

    年级
    三年级
    四年级
    一年级
    二年级












    年级总人数
    级部总人数
    系部总人数
    注册人数
    暂缓注册人数
    未注册人数
    上学期退学人数
    统计日期:
    统计人:
    系负 :
    附表2
    山东省水利技术学院
    200 /200 学年第 学期注册学生名单
    系部:
    专业班级:
    班主任: 总人数:
    学 号
    姓 名
    性 别
    备注(是否调专业等)


    附表3
    山东省水利技术学院
    200 /200 学年第 学期暂缓注册学生名单
    统计日期:
    统计人:
    系负 : 总数:
    学号
    姓名
    专 业
    年 级
    暂缓注册原因


    附表4
    山东省水利技术学院
    200 /200 学年第 学期未注册学生名单
    统计日期:
    统计人:
    系负 : 总数:
    学号
    姓名
    专业
    年级
    未注册原因

    附表5
    山东省水利技术学院
    200 /200 学年第 学期退学学生名单
    统计日期:
    统计人:
    系负 : 总数:
    学号
    姓名
    专业
    年级
    退学原因

    8.4 学生成绩考核 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 ,提高教学质量,培养社会所需的合格人才,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目的
    (一)考核的目的是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学效果,促进教学工作,着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和实际应用能力。
    (二)考核结果是 学生毕(结)业、升、留(降)级、退学等事宜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考核基本要求
    (一)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学生必须参加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业成绩表。
    (二)学生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总学时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学期考核,并不准参加 补考;无教材者不得参加考试,不予登记成绩;有一门课程补考后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三)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考核方式要根据课程特点 ,一般采取闭卷考核为主,开卷为辅的原则,也可采用口试、笔试兼用的方法,具体课程的考核方式由系部 ,报教 研处备案。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环节,采用评阅、答辩、委托鉴定等方式考核,均应单独评定成绩。
    (四)强化过程考核,技能训练课及课内实验、实训等技能训练模块,要采取动手操作方式,于实训期间和结束时进行现场考核,按相应比重计入考核总成绩。
    (五)考核总成绩按百分制记,成绩评定要由平时、期中、期末三部分组成。考试成绩三部分的比重分别是20%、30%和50%;考查成绩三部分的比重分别是30%、30%和40%。技能训练模块的成绩由平时表现和终结现场考核两部分构成,权重各为50%。
    三、命题原则与方式
    (一)命题是严格考试的关键,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坚持标准,考核学生对所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的理 度和分析运用能力,特别要加大考核学生在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实训等)中所掌握的基本技能。考题要份量恰当,有一定的难易梯度,既要把学生实际水平按层次反映出来,又要防止偏易和偏难两种倾向。
    (二)平行班级的同一门课程应采用同一套试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由各系部组织教师统一命题,并实行教考分离。各门课程都要拟定份量难度相同的A、B卷各一套,由系部随机选定一份为考试试卷,另一份为补考试卷。
    (三)技能训练模块的试题、评定标准要依据工种鉴定规范来 ,试题和评定标准应事先向学生公布。
    (四)考核试卷的保 系部教学秘书负责。各系要严格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绝不允许学生以任何方式参与试题的传递、保管和发放工作,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四、考核的组织
    (一)考查课由各系部组织,期末考查当在学期最后一堂课随堂进行。
    (二)技能训练模块的考核由系部组织,在训练过程中和训练结束时相机进行。
    (三)考试课由教务科研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由各系部负 体实施并将考试安排表于考试前报教务科研处,学院领导将根据考试安排随机检查考试情况,及时处理各种违纪事件。
    (四)考场要求单人单桌、间隔排列,阶梯教室还应注意前后排的间隔。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两个人监考。
    (五)考试前,各系部要召开监考教师会议,学习《监考守则》,并布置考试有关事项。监考教师要履行《监考守则》,严肃认真地进行监考工作。学生必须按公布的考试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六)考试结束,监考教师要按要求将试卷密封,认真填写《监考记录表》,试卷与《监考记录表》一并交考务办公室。
    五、评分及成绩记载
    (一)评分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凭卷面本身打分,不得送人情分。
    (二)所有课程的试卷,应密封装订,要求教师于规定时间内阅卷、统分完毕,按规定格式填写《命题说明》和《试卷分析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试卷资料装订,报相应系部教务室,各系部收齐全部课程考核成绩汇总后报教 研处一份。对考试不及格的,班主任要及时通知学生假期复习,做好开学后补考准备。
    (三)各类课程考核成绩登记要准确、清晰、无误,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成绩,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若确有登记错误等特殊情况须更改者,必须由系部核实后更改,有关人员要在更改处签名。
    六、补考
    (一)考核成绩不及格且属允许补考范围者,可于下学期初参加补考,补考按照“谁主考谁负责”的原则分工组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正常补考:
    1.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期末考核违犯考场纪律者;
    3.无故旷考者。
    (三)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按系部公布的补考科目、时间、地点参加补考,若发现冒名顶替,顶替者和被顶替者均按零分处理,并取消正常补考资格。无故不参加补考者,以放弃补考处理,不再另行安排。
    (四)补考及格及以上成绩均按60分记录。补考不及格者,毕业前由系部安排最后一次补考。
    (五)补考的考场组织、评分标准等同正常考试,不得降低要求,要杜绝管理不严,送分等现象。
    (六)主考教师按规定时间阅卷、统分,按正常考试要求将补考资料报系部教务室,各系部于补考完第二周将全部补考成绩汇总后报教 研处一份。
    七、缓考
    (一)学生因公或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因病须医院出具证明),必须事先向所在系申请,经系主任审核,报教 研处批准后方可缓考。除急病外一般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绝不允许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申请缓考。
    (二)缓考考试与该门课程补考同时进行,登记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缓考不及格按补考不及格处理,未办缓考手续者按旷考处理。
    八、监考守则
    (一)监考教师考前15分钟到考务室领取试题,并提前10分钟到所在考场清点考试人数,宣读考生守则。
    (二)监考教师必须坚守岗位,认真监考,维护好考场秩序。不得在监考时间阅读其他资料、抽烟、高声谈笑或随意离开考场。
    (三)监考教师要认真填写监考记录表,考试结束后随同试卷一起交回主考系部。
    (四)对违犯纪律的考生,监考教师应首先提出警告,对继续违犯者要没收试卷,责令退场,成绩按零分计且不予正常补考。
    (五)监考教师负 违纪情况记录并及时将违纪情况向主考系部汇报。
    九、考场守则
    (一)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入座,要保持考场安静,得到试卷后,首先填写班级、学号、姓名,迟到15分钟,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不得将有关考试的书籍、笔记、计算器等带入考场。答卷按规定蓝、黑笔铅笔书写或填涂。
    (三)考试中不得作弊。凡出现偷看、夹带、传抄、交头接耳等作弊行为,一经查出,立即终止考试,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对试卷有疑义或字迹 可举手询问。考试不准中途离场,试卷答完,须在考试30分钟以后方可交卷离场。
    (五)交卷候不得在考场周围停留、喧哗。
    (六)考试时间一到,立即离座交卷,有意拖延不交者,监考教师有权拒收试卷,成绩按零分计。
    十、考试作弊处理办法
    (一)考试中要认真遵守纪律,若有偷看、夹带、传抄、交头接耳等作弊行为,一经查出,立即终止考试,并给予以下处分:
    1.给予警告处分,取消其改学期评优资格;
    2.该门课成绩按零分计,并取消下一次补考资格。
    (二)一学期内考试作弊人次超过人数5%的班,取消其一学期评优资格。
    (三)凡替别人考试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其本人和所在班一学期评优资格。
    本规定由教务科研处负 释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8.5 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助学奖学金 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范围是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对 职、五年一贯制大专、成人大专、中、高级技工、预备技师部的学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与标准。优秀学生奖学金共分三个等级,按部别不同实行不同的标准。
    高职、技师、高级技工部部:一等奖学金800元/人·学年,二等奖学金400元/人·学年,三等奖学金200元/人·学年;
    中专、中级技工部:一等奖学金400元/人·学年,二等奖学金200元/人·学年,三等奖学金120元/人·学年。
    其中五年一贯制的大专班,前三年执行中职部的标准,后两年执行高职部的标准;四年一贯制的高级技工班,前两年执行中级部的标准,后两年执行高级部的标准;高职预科班执行高职部的标准。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等级的评定比例。奖学金奖励范围控制在班级总人数15%以内。一等奖按参评人数的2%评定,二等奖按参评人数的4%评定,三等奖按参评人数的9%评定。
    当以上述比例 人数为非整数时,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高等级奖学金人选空缺,其权重可增加到下一级。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获奖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主要根据是学生德、智、体三个方面的综合表现,其中思想品德表现占20%,学习成绩占70%,文体活动占10%,基本要求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
    2.热爱所学专业,勤学苦练,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成绩显著。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优秀奖学金评定资格:
    1.该学年有一门课程不及格;
    2.该学年考试中有作弊行为;
    3.该学年有违纪行为,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三)具体条件细则,各系部可在此基础之上制定。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评定工作每学年一次,坚持公平、公 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评定工作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由班主任负责初评,初评结果必须在班内公示,之后报系部审核,评定结果予下学期开学后两个周内由系部送学籍管理部门,学籍 部门审定后统一制表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二)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文公布,召开颁奖大会,予以表彰,并发给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获奖情况登记表存入本人 。
    (三)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撤销其获得的称号,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籍管理部门。
    二OO七年九月
    8.6 学生离校规定及办理程序
    为进一步维护学院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离校手续,根据学院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毕业生离校
    毕业生按我院规定的时间离校,需办理下列离校手续:
    (一)按学籍 规定,所有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不合格的要按规定及时补考);
    (二)交清所有费用;
    (三)按要求数量和标准交办理毕业证等用的照片;
    (四)填写毕业鉴定表;
    (五)经班主任审核同意,以班级为单位,到所在系部领取离校手续表;
    (六)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七)经教务科研处验证离校手续无误并将离校手续表交回教务科研处后,方可离校,否则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二、学院安排的毕业前综合实习或预就业离校
    (一)按教学计划由学院安排的毕业实习,要按毕业离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院安排的预就业(带薪实习),由招生就业部门提出具体的就业单位、人数、条件,由班主任根据学生平常表现、学生成绩及个人条件择优推荐,经各专业系批准方可参加招工单位的面试、体检,招生就业部门须及时将被录用的学生名单通知学生所在系部,被录用者按上述毕业生离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三、个人及家长联系就业单位需提前离校
    由学生家长为学生联系就业单位提前离校需下列手续:
    (一)出具经家长签字的提前就业申请;
    (二)就业单位接收证明;
    (三)交清所有费用;
    (四)班主任签字、系部同意,分管院领导批准;
    (六)到系教务室办理学业自修手续;领取教材和函授计划, 回校考试或补考时间;
    (七)按第二款“毕业生离校规定”办理的离校手续,学院不再安排推荐就业。
    四、学生离校参军
    学院支持并鼓励再校学生入伍服役,服兵役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完成学业;一是服役期间坚持自学、自修,通过信函方式接受指导和考试;二是服役期间休学,退役后复学。
    学生毕业前离校参军并要求保留学籍者需办理下列手续:
    (一)提交乡镇或街道人武部门所出具的有关证明;
    (二)提交学生本人和家长签名的申请;
    (三)到学院财务处交清学费和教材费等所有费用;
    (四)经班主任签字、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
    (五)到班主任处按要求数量和标准交足办理毕业文凭的照片,填写毕业生鉴定表中的有关内容;
    (六)到系教务室申明学习方式,补考不及格课程,选函授者,领取教材和函授计划;
    (七)凭离校手续表,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并将表格交回教务科研处方可离校。
    五、学生请长假
    学生因病、事等需请假离校,不能坚持在校正常学习的,需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按擅自离校、自动退学处理。学院可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予以除名并不予办理毕业手续。一切责任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学生离校手续流程


    本规定由教务科研处负 释
    二○○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离校手续表
    学生离校手续表
    离校原因:□毕业 □学院统一安排的校外实习 □自行联系的校外实习 □其他:
    系部 班级 姓名 年 月 日
    所在系部
    图书馆
    学生工作处
    班主任
    成绩审核
    毕业资料
    系属物资
    公寓
    系部负责人审核:
    保卫处
    教务科研处
    财务审计处
    教务科研处汇总审核
    资料及学生证
    注:1.“离校手续表”由学生从本各系部领取;
    2.办理离校手续时,由学生个人或以班级为单位按照表内所排序号,依次办理。最后交教务科研处审核备存。
    3.系属物资包括实验、实习工具及教具等由系分 公共物品。
    4. 毕业生离校不能交回学生证件的,应缴纳制作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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