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做好新增纳入法检目录工业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本局工业品检测中心、岚山办事处:
自2011年1月1日起,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的工业品过渡期已满,开始实施法定检验。为做好相关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日前相继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监管条件的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10〕994号)、《关于做好新增纳入法检目录纺织服装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10〕1009号)、《关于做好进出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10〕1010号)、《关于做好新增纳入法检目录仿真饰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10〕1014号)等文件,省局已及时转发相关单位。现结合山东实际,就做好新增纳入法检目录工业品检验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确保平稳过渡
新增纳入法检目录的工业品涉及轻纺和机电两大类产品,主要为进出 织服装、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出 真饰品、进出口机电产品。其中,涉及我省的出 织服装、出 真饰品及其生产企业数量最多。
在正式实施法定检验初期,各单位要按照“密切关注、平稳过渡、保证质量”的原则,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检验监 有效性,保证新增纳入法检目录工业品的质量安全。同时,要尽量缩短检验周期,简化操作流程,加快放行速度,帮助和指导企业快速通关,防止因 实施法定检验影响企业正常出 实现新增纳入法检目录工业品检验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
新增纳入法检目录的工业品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解答企业提出的问题,协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有关局领导和处(科)室负责人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业务运行实际情况,遇到问题随时 。同时,还要注意做好与商务和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二、科学检验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一)进 验监管。对新增纳入法检目录的进 业产品,按照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验监管中发现问题的,按照《山东检验检疫局不合格进出口工业产品处理工作规范(试行)》(鲁检检〔2010〕259号)执行。
(二)出 验监管。
1.对企业分类的要求。各分支局可先依据过渡期内掌握的企业情况,参照《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简化分类评定手续,对企业实行初步分类,要在4月底前完成对企业的正式分类工作。
2.检验监管要求。根据出 业的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按照分类 的要求实施检验监管。要把企业的诚信状况和质量保证能力作为监管重点,注意对企业自检自控能力进行验证,对企业原辅材料控制进行核查,对检测报告与出口产品的一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并根据检验监 果动态调整企业类别和检验监管方式。
轻纺产品检验重点是对产品的安卫环项目进行抽样检测或符合性验证,外观检验可结合抽批和日常监管实施。对儿童服装要进行结构检查;对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采取周期检验方式;对仿真饰品采取关键原辅材料控制和 性样品检测方式。机电产品检验重点是对产品的安卫环项目的一致性检查和符合性验证,还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对产品性能进行检验,必要时可抽样进行检测。
3.实验室检测。
(1)检测实验室:检测工作应由省局工业品检测中心和具备检测能力的分支局实验室承担。系统内实验室检测能力不足的,可委托获得CNAS认可的社会实验室承担。
(2)检测周期:出口纺织服装检测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需做偶氮、多纤维含量的为3个工作日);出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检测工作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需做真菌检测的为6个工作日);出口仿真饰品检测工作应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需做镍含量的为11个工作日);出口机电产品检测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做RoHS检测的,根据具体样品情况 检测时间)。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应及时与送样局沟通。
(3)抽样要求:出口纺织服装:一类企业按照出 1%-5%抽取样品,对于实验室获得CNAS认可的企业,抽样检测的比例可适当降低,但每季度应至少抽取1批;二类企业按照出口批次的3%-10%抽取样品;三类企业按照出 10%-20%抽取样品;四类企业按照不低于30%的出 次抽取样品(安卫环检测项目见附件1,抽样要求见附件2)。出 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每月应抽取1批检测。对首次报检的生产企业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安卫环项目的检测(安卫环检测项目见附件3,抽样要求见附件4)。出 真饰品:抽取 性样品检测(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相同的可作为一类产品,从中抽取 性样品进行检测,但对成人仿真饰品和儿童仿真饰品应分别抽取 性样品检测)(安卫环检测项目及抽样要求见附件5)。出 电产品:按照机电产品单元划分原则,每年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注:质检检函〔2010〕994号中涉及的部分灯具标准已变更,见附件6)
4.报检要求。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包括以下材料:
(1)该批货物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提供该批货物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声明;
(2)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3)儿童服装应附产品照片和结构说明;仿真饰品应附未使用镉或镉合金材料的声明;出 盟的灯具、热水器、电暖毯需符合RoHS指令要求的,应附生产商符合性 。
三、充实检验监管力量,强化学习培训
各分支局应根据辖区实际,合理调配检验监管资源,以满足新增纳入法检目录工业品的检验监管要求。要继续开展对业务人员的培训,使之进一步熟悉并掌握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方法,提高检验监管能力。要将实验室检测与检验监管有效结合,抓住重点监管企业和重点监 节,切实保证新增纳入法检目录进出 品的质量安全。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检鉴处联系。
附件:1.纺织服装安卫环检测项目
2.纺织服装抽样要求
3.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安卫环检测项目
4.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抽样要求
5.仿真饰品安卫环检测项目及抽样要求
6.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48号公告《关于灯具产品执
行GB7000.211-2008等六项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纺织服装安卫环检测项目
输往国家
强制检测项目
视情检测项目
推荐检测项目
日本
甲醛含量、纤维成分
pH值、色牢度
美国
燃烧性能、甲醛含量、纤维成分
重金属、邻苯二甲酸盐、儿童服装绳带、小部件
pH值、色牢度
欧盟
可分 香胺染料、甲醛含量、纤维成分
重金属、儿童服装绳带、小部件、燃烧性、邻苯二甲酸盐/酯等有毒有害物质
pH值、色牢度
加拿大
纤维成分
燃烧性能
pH值、色牢度
澳大利亚
燃烧性能、纤维成分
pH值、色牢度
中国
甲醛含量、pH值、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摩擦色牢度、耐唾液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纤维成分
备注:
1、视情检测项目指依据国外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部分种类产品为强制检测项目。
2、推荐检测项目指不属于强制性检测项目,但不合格风险较高的项目。
附件2:
纺织服装抽样要求
样品名称
抽样数量
面 料
全项:2平方米
燃烧性能:1平方米
成 衣
成人服装全项:2件(套)
婴儿服装全项:3件(套)
婴儿服装化学分析项目:2件(套)
婴儿服装色牢度:2件(套)
文胸、内 内裤全项:5件(套)
附件3:
产品名称
检测标准
强制检测项目
推荐检测项目
卫生纸
GB20810-2006
细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定量、亮度(白度)、横向吸液高度、抗张指数、柔软度、洞眼、尘埃度、水分
面巾纸、餐巾纸、纸巾纸、纸手帕、纸台布、纸餐巾以及家庭和卫生的类似纸
强制检测项目按照GB15979-2002检测;推荐检测项目按照
GB/T20808-2006检测
细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治病性化脓菌(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真菌菌落总数
定量、亮度(白度)、横向吸液高度、横向抗张指数、纵向湿抗张强度、柔软度、洞眼、尘埃度、水分、内装量偏差
卫生巾、卫生护垫、止血塞及类似的卫生用品
强制检测项目按照GB15979-2002检测;推荐检测项目按照GB/T8939-2008检测
同“面巾纸、餐巾纸等”
全长偏差、全宽偏差、条质量偏差、吸水倍率、渗入量、PH、水分、背胶粘合强度
纸尿裤、纸尿布、纸尿片/垫及类似的卫生用品
强制检测项目按照GB15979-2002检测;推荐检测项目按照QB/T2493-2000检测
同“面巾纸、餐巾纸等”
全长偏差、全宽偏差、条质量偏差、滑渗量、回渗量、渗漏量、PH、水分
纸 、纸床单及其它家庭、卫生和医院用品
强制检测项目按照GB15979-2002检测;推荐检测项目参照QB/T2493-2000检测
同“面巾纸、餐巾纸等”
全长偏差、全宽偏差、条质量偏差、PH、水分
纸杯
QB2294-2006
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铅、砷、荧光性物质、脱色试验(水、乙醇)。
外观(有印刷)、外观(无印刷)、容量及容量偏差、渗漏性能、杯身挺度
餐用纸制品(纸盒、纸碗、纸桶、纸盘等)
QB/T2898-2007
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铅、砷、荧光性物质、脱色试验(水、冷餐油、65%乙醇、4%乙酸)
PE模定量、容积相对偏差、渗漏性能、挺度、负重性能、水分
植物纤维类食品容器(纤维板模塑、纤维浆模塑)
强制检测项目按照GB19305-2003检测:推荐检测项目参照QB/T2898-2007检测
大肠菌群、霉菌、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蒸发残 水4%乙酸、20%乙醇、正己烷)、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乙醇、冷餐油或无色油脂、浸泡液)、荧光物质
PE模定量、容积相对偏差、渗漏性能、挺度、负重性能、水分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检测项目
附件4: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抽样要求
样品名称
抽样数量
卫生纸
至少5个完整包装且至少18卷
面巾纸、餐巾纸、纸手帕、纸台布、纸餐巾以及家庭和卫生的类似纸
1、每包10片及以下包装:至少16个完整包装且至少260片且至少260克;
2、每包10片以上包装:至少5个完整包装且至少260片且至少260克
卫生巾、卫生护垫、止血塞及类似的卫生用品
1、每包10片及以下包装:至少16个完整包装且至少160片;
2、每包10片以上包装:至少5个完整包装且至少160片
纸尿裤、纸尿布、纸尿片/垫及类似的卫生用品
1、每包10片及以下包装:至少16个完整包装且至少80片;
2、每包10片以上包装:至少5个完整包装且至少80片
纸 、纸床单及其它家庭、卫生和医院用品
1、每包5件及以下包装:至少16个完整包装且至少32件;
2、每包5件以上包装:至少5个完整包装且至少32件
纸杯
1、每包10只及以下包装:至少16个完整包装且至少160只;
2、每包10只以上包装:至少5个完整包装且至少160只
餐用纸制品(纸盒、纸碗、纸桶、纸盘等)
同“纸杯”
植物纤维类食品容器(纤维板模塑、纤维浆模塑)
同“纸杯”
附件5:
出口仿真饰品检测要求
一、检测项目:
1、成人仿真饰品
输往国家
饰品类别/材料
检验项目
法规或标准
依据
检测方法
限量
样品
数量
检测周期
说明
美国
油漆及类似涂层
总铅
US 16CFR 1303
CPSC-CH-E1003-09油漆和类似涂层材料中总铅含量测定标准操作规程
90ppm
10克/点
6天/20点
若饰品油漆不便于刮取,需要提供油漆。
欧盟
与皮肤接触的产品
镍释放量
94/27/EC&2004/96/EC
REACH 附件17
EN1811-1998:主要应用于直接或长期与皮肤接触的金属制品
EN12472:主要应用于表面有涂层的直接或长期于皮肤接触的金属制品
穿刺类:0.2μg/(cm2·week)
3件样品
11天/20点
接触类:0.5μg/(cm2·week)
塑料(特氟隆塑料除外)
镉总含量
欧盟91/338/EEC
EN1122-2001塑料中镉含量的测定——湿法消解
100ppm
10克/点
6天/20点
中国
金属制品
镍释放量
GB/T11887-2008
GB/T19719-2005首饰 镍释放量的测定 光谱法
穿刺类:0.2μg/(cm2·week)
3件样品
11天/20点
接触类:0.5μg/(cm2·week)
铅、汞、镉、砷
GB/T21198.6贵金属合金首饰中贵金属含量的测定 ICP光谱法 第六部分 差减法
<10 ppm
10克/点
6天/20点
六价铬
SN/T2004.3-2005 电子电器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 第3部分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10 ppm
10克/点
6天/20点
2、儿童玩具饰品/仿真饰品
输往国家
饰品类别/材料
检验项目
法规或标准依据
检测方法
限量
样品数量
检测周期
说明
美国(12岁以下儿童饰品)
金属及合金部件
总铅
2008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
CPSC-CH-E1001-08:儿童金属产品(包括金属饰品)中总铅含量测定标准操作规程
300ppm
10克/点
6天/20点
非金属儿童产品(水晶、陶瓷等碳酸盐材料及聚合物和塑料)
总铅
CPSC-CH-E1002-08:儿童产品中非金属总铅含量测定标准操作规程
300ppm
10克/点
6天/20点
油漆及类似涂层
总铅
CPSC-CH-E1003-09:关于油漆和类似涂层材料中总铅含量测定标准操作规程
90ppm
10克/点
6天/20点
若饰品油漆不便于刮取,需要提供油漆。
聚氯乙烯塑料
邻苯二甲酸酯
CPSC-CH-1001-09.3:邻苯二甲酸酯测定标准作业程序
GB/T 22048-2008:玩具及儿童用品聚氯乙烯塑料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DBP、BBP、DEHP:<0.1%
DINP、DNOP、DIDP:<0.1%
50克/点
6天/20点
合金材料
总镉
1、明尼苏达州SF2510法案:儿童珠宝2011.1.1起禁止可溶镉含量超过75ppm。
10克/点
6天/20点
美国地方法规
2、康涅狄格州HB No.5314法案:儿童珠宝2014.7.1起禁止总镉含量超过75ppm。
3、伊利诺斯州HB 5040法案: 儿童珠宝2010.7.29起禁止可溶镉含量超过75ppm。
4、加利福尼亚Bill SB929法案: 儿童珠宝2012.1.1起禁止总镉含量超过300ppm。
欧盟
与皮肤接触的金属材料
镍释放量
94/27/EC&2004/96/EC
REACH 附件17
EN1811-1998:主要应用于直接或长期与皮肤接触的金属制品
EN12472:主要应用于表面有涂层的直接或长期于皮肤接触的金属制品
穿刺类:0.2μg/(cm2·week)
3件样品
11天/20点
接触类:0.5μg/(cm2·week)
塑料(特氟隆塑料除外)
总镉
欧盟91/338/EEC
EN1122-2001塑料中镉含量的测定——湿法消解
100ppm
10克/点
6天/20点
加拿大(15岁以下儿童首饰)
表面涂层
总铅
加拿大表面涂层条例:SOR/2005-109
加拿大表面涂层条例修 :
SOR/2010-224
加拿大产品安全实验室手册,第5册方法C-02.2:微波消 测定涂层中总铅含量
90ppm
10克/点
6天/20点
若饰品油漆不便于刮取,需要提供油漆。
总汞
加拿大产品安全实验室手册,第5册方法C-07:微波消 测定涂层中总汞含量
ND(<10ppm)
10克/点
6天/20点
合金材料
总铅
加拿大儿童首饰条例:SOR/2005-132
加拿大产品安全实验室手册,第5册方法C-02.4:金属制消费品中总铅的测定
600ppm
10克/点
6天/20点
可溶铅
加拿大产品安全实验室手册,第5册方法C-08:消费品中摄入造成危害的可迁移性铅的测定
90ppm
10克/点
6天/20点
日本
合金材料
可溶铅
日本玩具协会ST2002
ST2002玩具安全
90ppm
10克/点
6天/20点
中国
金属制品
镍释放量
GB/T11887-2008
GB/T19719-2005首饰 镍释放量的测定 光谱法
穿刺类:0.2μg/(cm2·week)
3件样品
11天/20点
接触类:0.5μg/(cm2·week)
铅、汞、镉、砷
GB/T21198.6贵金属合金首饰中贵金属含量的测定 ICP光谱法 第六部分 差减法
10ppm
10克/点
6天/20点
六价铬
SN/T2004.3-2005 电子电器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 第3部分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10 ppm
10克/点
6天/20点
备注:1、“点”:每件样品所包含的材料种数。
2、镍释放量测试标准要求必须进行平行样测试,所以需要3件完整样品。
二、送样说明
1、送样检测时,应提供以下信息:样品的适用人群、出 别、样品由几种材料构成、各种材料的名称。
2、送样数量:每种样品至少完整样品1件(镍的释放量测试需要3件)+各构成材料分别至少10克(构成材料或部件应是从整体样品上分 来的部件)。
3、送样样品存在油漆或涂层时,应提供油漆样品(数量为干燥后称取10克,相当于装5厘米高矿泉水瓶的量),油漆应与样品上的一致,并向实验室出具油漆一致性的声明。
附件6: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48号公告《关于灯具产品执行GB7000.211-2008等六项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
GB7000.211-2008《灯具 第2-11部分:特殊要求水族箱灯具》、GB7000.212-2008《灯具 第2-12部分:特殊要求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和GB7000.213-2008《灯具 第2-13部分:特殊要求地面嵌入式灯具》、GB7000.201-2008《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GB7000.202-2008《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嵌入式灯具》、GB7000.204-2008《灯具 第2-4部分:特殊要求可移式通用灯具》(以下简称新标准)已颁布并将于2010年2月1日实施。2010年2月1日起,上述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符合新标准要求后方可生产、销售和进口。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灯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上述标准的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编号: CNCA????—01C—022:2007)规定的检测标准中,将GB7000.10、GB7000.11、GB7000.12改为GB7000.201、GB7000.202、GB7000.204,同时,增加GB7000.211、GB7000.212和GB7000.213,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
二、对于水族箱灯具、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和地面嵌入式灯具产品, 2010年2月1日前,申请人可按照GB7000.211-2008、GB7000.212-2008和GB7000.213-2008申请认证或者仍按GB7000.10-1999或GB7000.12-1999申请认证;2010年2月1日起,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采用新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标准认证证书。
对于上述三种产品外的其他灯具产品,2010年2月1日前,申请人可按照GB7000.201-2008、GB7000.202-2008和GB7000.204-2008申请认证或者仍按GB7000.10-1999、GB7000.11-1999和GB7000.12-1999(以下简称旧标准)申请认证;2010年2月1日起,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采用新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标准认证证书。
三、对于已按旧标准获证的灯具产品,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2011年2月1日前完成新标准证书的转换工作,水族箱灯具、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和地面嵌入式灯具产品证书转换补充试验要求见附件,其他灯具产品证书转换无补充试验要求;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暂停相应认证证书;2011年5月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相应认证证书。
四、为了简化程序,方便企业,避免多次换证,本着申请人自愿的原则,上述证书转换申请可与GB7000.1-2007标准换版申请及GB17743-2007标准换版申请合并进行。
五、对于2010年2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六、为确保证书转换工作顺利进行,认证机构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执行新标准的具体实施文件,并采取有效方式将有关要求及时通知相关证书持有人,敦促其尽快提交换证申请和进行送样检测,以使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证书转换。
七、认证机构应按季度将证书转换情况(包括换证率、存在问题等)报送我委认证监管部,以便及时掌握证书转换工作进展情况。
八、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在2010年1月1日前向我委认证监管部上报依据新标准检测能力情况,以及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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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增纳入法检目录工业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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