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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2〕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 理局: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制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工商总局领导同意,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减轻企业负担是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工商行政 部门更加自觉服务经济发展、更加高效加强市场监管,积极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要求。工商总局党组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求全系统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不折不 彻执行,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一)严格按规定时限免征收费项目。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免征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项目,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部停止收取(含2012年受理登记2013年发放证照的登记事项),严格禁止变相收费等违规行为。二是及时通过媒体、注册服务大厅及工商专网等途径和渠道向社会及收费对象进行公示;三是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对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进行清理封存。
    (二)全面把握免征收费项目范围。
    1.企业注册登记费
    (1)开业注册登记费
    (2)变更登记费
    (3)年度检验费
    (4)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费
    2.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1)登记费
    (2)变更登记费
    (3)补发营业执照费
    (4)营业执照副本费
    二、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努力做好经费保障
    根据《通知》精神,收费项目免征后,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所需的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省级工商行政 机关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主动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情况,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努力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一是做好因收费项目取消而减少的收费收入测算工作,做到明确情况,及时反映存在困难和问题;二是按照部门预算 的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和支出需求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彻底改变一些地方实际存在的“以收定支”等收支挂钩的做法;三是健全资金 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坚持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开支和铺张浪费现象,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监 查,坚决杜绝违规收费
    各级工商行政 机关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大监 查工作力度,严肃纪律。对公布免征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同时,要进一步清理代收代 搭车收费行为,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要环节进行重点检查,不得利用工商行政 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力,在年检验照、市场检查时,以任何名义和理由代其他部门、团体、企业或个人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任何费种。对不按规定免征收费项目、代收代 搭车收费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 。
    国家工商行政 总局
    2012年12月28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外交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主商总局、国务院港澳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 其工作 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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