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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朱胜内容提要: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因其自身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特殊性,备受理论界关注.本文通过对中外立法比较和刑法学界理论研究,并结合具体案例,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疑难问题以及法条、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探讨.全文共8765字.
    引言
    交通肇事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违法犯罪现象.2004年公安部统计数据表明:全国因驾驶员违法驾车导致交通事故的有465083起,造成93550人死亡.据有关部门统计,从2005年至今,全国交通肇事逃逸率比去年上升了四成以上.另据统计,在交通管理严格的北京市每两天就有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湖北某市862起交通肇事事故抽样调查中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高达63%……这一组组庞大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这一批批"前仆后继"的杀手令人毛骨悚然!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深刻认识和分析交通肇事行为的危害,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是有效遏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从而创造良好和谐的社会秩序的交通环境,是当前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言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我国1979年刑法典并未予以专门的规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修改,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补充规定为适用加重法定刑幅度的情节,从而引发了刑法理论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关注以及专门研究.由于成文法的相对滞后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比较中外立法及理论研究,结合我国特有国情,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探究,以期促进我国刑法立法的完善,并对司法实践正确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有一定作用.
    一、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中外立法比较
    (一)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海外立法概述
    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中,所谓肇事,即引起事故.因此交通肇事是指交通运输过程中引起交通事故.所谓逃逸,一般是指为了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所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在造成交通事故后躲避、逃匿的行为.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综观各国和各地区的刑法及交通管理法规,规定各异,其在刑法中的意义也不尽相同.其中有的在刑法典或其他单行法律中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规定为专门的罪名如德国、俄罗斯、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但各自有其不同的构成要件.例如《德国刑法典》第142条规定了擅自逃离肇事现场罪,其保护的法益主要是交通事故中被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俄罗斯刑法典》第265条规定的逃离事故现场罪的规定很大程度考虑了被害者的救助义务.台湾地区规定的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此外,我国澳门地区《道路法典》中也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避责任罪.当然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并未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出专门的规定,但其中有关犯罪的规定构成要件是完全适用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如日本刑法中没有这类行为的直接规定,但道路交通法规定了违反救护负伤者义务罪和违反报告事故义务罪.纵观各国立法,瑞士的以不救助罪来处理逃逸行为的做法则堪称典范.
    (二)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制及理论研究概述
    我国现行的刑法典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后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后,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现行刑法典没有对这类行为作出单独规定,仅仅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中的一个量刑情节考虑.我国有学者认为,从立法的合理性角度看,如果单纯因为交通肇事后制造了危险的交通环境,从而有必要课以行为人排除危险维护他人安全的义务而增设肇事逃逸罪(或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未免对交通犯罪行为人过于苛责.同时又有学者指出,肇事者肇事后见死不救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交通肇事行为的延续,而应是另外一个独立犯罪行为,因此,对于交通肇事后见死不救的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较为合适".对于其中的致人死亡,朱建华教授认为: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符合该种行为的主客观特征,与这种行为的客观实际相符,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种行为作出的司法解释."同时,可以解决理论上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的争论,防止出现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定相同罪名的逻辑矛盾,解决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共同犯罪问题,不至于出现共同过失犯罪这一与法律规定相悖的结论.
    二、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由于其与交通肇事的相关性,再加上自身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行为的构成作些探讨.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或先行行为)
    关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问题,在法学理论界一直存在诸多争论,包括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违法和有责?先行行为能否有犯罪行为构成?等等.对先行行为的问题的不同认识将会导致对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中的先行行为问题,是研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关键.一些学者认为,如我国台湾学者蔡墩铭教授认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皆不负防止结果发生之义务.我国大陆学者张明楷教授也主张,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义务防止危害的发生.如果认为先行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则会使绝大数一罪变为多罪.也有的学者基于先行行为不能由犯罪行为构成的立场,同时又认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人存在构成不纯正不作为杀人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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