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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作者:杨波 张斌 高隽
    指导教师:王敏敏
    参赛单位:上海电视大学黄浦分校
    【案由】 张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小张于2006年3月拿着荆门市某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往荆门市某公司应聘办公室文员工作,此时,小张的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尚未完成.经公司审核和面试,一个星期后,公司便通知小张去上班.上班后,公司就与小张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张的岗位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张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级别或职务并确定月薪.上班两个月后,小张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能到公司上班.小张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6月,伤愈后的小张多次向公司交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2006年9月5日,遭遇车祸的小张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工伤申请.公司得知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小张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2月作出了仲裁裁决,认为小张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并驳回了小张的反诉请求.小张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遂向黄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
    黄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张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况且原告已取得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被告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原告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面试),对原告至2007年7月方才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小张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认为:小张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
    1,在校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2,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分歧与争议】
    围绕案件的上述争议焦点,双方存在下列不同意见:
    小张认为,自己已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就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的.学校已经向其发放了双向选择推荐表,这便意味着他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推荐表中已载明了自己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不存在隐瞒和欺诈,法律也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因此自己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要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令合同有效,同时判令公司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给付月薪,并为本人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
    公司认为,小张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是在校大学生,其应受学校的管理,不可能同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所以不可能成为企业成员,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作为一个自然人,不能同时拥有在职职工和全日制学生两种身份.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小张之所以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目的是为了其在交通事故后要求公司办理社会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部门不可能为学生进行投保,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完全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分析与结论】
    笔者认为,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有待商榷.小张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不同的学科对于劳动者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劳动生产领域或劳动服务领域从事劳动,获得一定职业角色的社会人.按照这一定义,凡是参与实际的社会生产过程的人,都可以称之为劳动者.按照这种理解,不仅工人,农民,各类知识分子是劳动者,而且从事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各级官员,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可以说都是劳动者.因为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均是社会生产劳动过程的一个具体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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