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国土庐告〔2010〕5号
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告知书
庐阳区大杨镇夹塘社居委: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你社居委4.3035亩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
八公山路(北二环路-董铺水库溢洪道)
二,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夹塘社居委(具体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地单位土地面积(详见下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村民组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水田
旱地
菜地
园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村集体
0.2869
0.2869
合计
0.2869
0.2869
四,征地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详见下表).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拟由用地单位参照《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合政〔2002〕195号)和《关于印发合肥市占用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9】42号)以及《关于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产权调换差价及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的批复》(合政秘〔2006〕32号)规定执行.
五,征地安置办法
(一)实行货币安置
以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对16周岁以下的农业人口按1.2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对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业人口按1.2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二)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障
1,对征地需安置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且征地前没有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人员,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保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不少于5天后,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部门审定,按规定条件给予养老保障.
2,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在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从次月按照每人每月260元的标准开始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农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告知书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