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方小型火力发电厂_
电气运行规程_
(发电机、变压器部分)_
SD 252—88_
水 利 电 力 部 文 件_
关于颁发全国地方小型火力发电厂_
运行、检修规程的通知_
(88)水电农电字第1号_
各电管局,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有关省水利电力厅:_
近年来,我国地方火电厂迅速发展,为了适应当前地方火电厂的生产需要, 障设备安全和进一步提高运行和检修水平,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地方小型火力 发电厂锅炉运行规程》(SD250—88);《全国地方小型火力发电厂汽轮机组运行 规程》(SD251—88);《全国地方小型火力发电厂电气运行规程》(发电机、变压 器部分)(SD252—88);《全国地方小型火力发电厂检修规程》(SD253—88)。现 颁发给你们,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_
希各地方火力发电厂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 验,有什么意见或问题,请及时告部农电司。上述规程由我部发行。_
___ 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_
发电机部分_
1 总则_
1.1 适用范围和一般要求_
1.1.1 本规程适用地方火力发电厂25000kW以下的同步发电机。_
1.1.2 每台发电机和励磁装置(包括励磁机及各种整流励磁装置),均应有制造厂的 定额铭牌。_
1.1.3 每台发电机应按照本单位规定的顺序编号,并将序号明显地标明在发电机外 壳上,发电机的附属设备应有相应编号。如同一台发电机有几套同样附属设备 时,在每套附属设备上除标明发电机序号外,应附加“甲”、“乙”等字样,以 资区别。_
附属设备的阀门上,也应有编号和名称,并应有箭头标出开闭的方向。_
1.1.4 为了检查制造、安装和检修后的质量,以及掌握发电机的参数和特性,应按 照部颁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试验,以决定发电机是否可以投入运行。_
1.1.5 每台发电机都应有必要的运行备品和技术资料,其主要内容为:_
a.运行维护所必需的备品;_
b.发电机的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和随机供应的产品图纸;_
c.发电机安装、检查和交接试验的各种记录;_
d.发电机运行、检修、试验和停机的记录(包括技术文件);_
e.发电机缺陷和事故的记录;_
f.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的定期预防性试验及绝缘分析记录;_
g.现场运行规程。_
1.1.6 发电机所有的水、气、油管路均应按规定着色(详见附录A)。_
1.2 测量、信号、保护和联锁装置_
1.2.1 发电机应按照部颁各有关规程的规定装设必要的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各 种联锁装置和监视测量仪表,并在仪表上标出运行定额的红线。_
1.2.2 主控制室与主机室值班人员分开的发电厂,每台发电机组均应装设联系信号 装置。_
1.2.3 联系信号装置应有声、光和必要的文字标志,并至少能传送下列信号。_
主控制室传送给主机室的信号:“注意”、“发电机已并列”、“发电机已 解列”、“增加负荷”、“减低负荷”、“接电话”、“更改命令”、“停机”。_
主机室传送给主控制室的信号:“注意”、“机器危险”、“转速正常”、 “减负荷”、“更改命令”、“汽机调整”。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