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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
    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
    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商务局,有关自治区管理企业:
    现将《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应按要求将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其它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当地盟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由其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
    二,报送时间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财政部 商务部
    关于做好2007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7〕2515号,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为做好2007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办法》和《目录》的有关要求申报进口贴息.申请贴息的产品或技术应符合本通知对部分进口技术的细化描述(见附件1)或进口产品的海关税则号(见附件2,3).
    (二)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不予贴息.
    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集团.集团所属企业,是指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企业除填写《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总表外,还需根据实际进口情况,按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含"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写,上报表格及电子数据.《办法》第七条第四,五,六,七款要求报送的材料,要分别附在对应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后.
    (五)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须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按照《目录》中商品技术参数的要求规范填写.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另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六)属于《目录》中"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的,除提交《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七)属于《目录》"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55项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八)《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07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三,申报材料的上报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产业司)报送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按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含"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报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其电子数据.
    (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详细材料由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报送至商务部(产业司).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08年4月15日前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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