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江府发〔2008〕40号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批转《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景区)办事处: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已经区政府七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
江阳区民政局 江阳区财政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函[2008]44号),确保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结合我区优抚对象抚恤工作实际,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一,享受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对象
凡享受国家在乡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城镇"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纳入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范围.具体是指享受定期抚恤的在乡残疾人员,"三属",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人员.
二,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基数和比例的确定
对享受在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残疾人员,"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人员,每年以江阳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额(与前年比较)为基数,按20%的比例增长;对享受城镇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三属"和参战人员,每年以江阳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额(与前年比较)为基数,按5%的比例增长.
三,其他事项
(一)今后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全区农民纯收入,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额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如农民纯收入,职工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抚恤补助标准不作调整).
(二)根据《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泸江府发〔2007〕42号)和《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泸江府发〔2007〕44号)有关精神."乡镇收入超过2006年决算收入全部留乡镇""街道超收全留街道"以及按照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和市上有关文件规定,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所需经费除上级财政承担的40%外,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负担.
(三)本意见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民政 抚恤 增长机制△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8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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