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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教人〔2010〕23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高校,委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28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广泛宣传,推荐选拔过程中要严格程序,强化公示环节,做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每个单位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最多推荐2名候选人,市教委将组织专家评议小组进行评审排序.
    请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材料报送工作,并于2010年3月29日前报送市教委人事处,逾期视为弃权.
    联系人:齐正军,周光跃,联系电话:63865672.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人才 政府特贴 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3月18日印
    渝人社办〔2010〕28号
    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人事部门: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发〔2010〕33号)要求,现就开展2010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一)长期辛勤工作在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岗位,取得了突出业绩,做出了突出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各类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注意选拔在一线(含企业,园区)的创新人才,以近五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贡献为主要依据.
    (二)符合条件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重庆市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重庆市杰出技能人才的,可优先申报和推荐.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以上待遇的,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高技能工作的,原则上不予推荐.
    (四)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
    二,推荐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才推荐条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的规定,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论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效益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重点科学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二)高技能人才推荐条件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的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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