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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滨安监发〔2011〕 11号
    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安监局,各培训机构: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鲁安监发〔2010〕152号
    关于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令)已于2010年5月24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30号令的贯彻落实,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规范安全培训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各市安监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30号令的规定和要求,尽快理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体制机制,对原有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进行规范.凡未列入特种作业目录的,不再按照特种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未经省安监局同意,各地不得自行增设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确需新增的,由各市安监局提出申请,经省安监局报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后,方可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2,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已列为特种作业目录.从事以上工序作业人员须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原已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一律作废.
    3,鉴于新颁布的特种作业目录中个别作业类别包含多个工种,在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师资配备上,一位教师可以专教同一个作业类别的三个工种,超过三个工种按兼教计算.
    二,培训要求
    4,申请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到县级以上医院按规定的项目进行体格检查(体检表见附件1).体检表上应有医生签字和本人签字.
    5,已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职业中专学历(不含非职业院校专科,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毕业超过一年且未从事所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培训.
    6,对于新增的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在新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公布之前,各市级考核发证机关可结合实际,先行确定相关人员培训和考核的基本要求,以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7,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应按照承担的培训业务范围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目录另行通知).
    三,考核发证
    8,理论考试必须采用计算机考试.未参加专门安全培训(免于培训的除外)或培训课时不满足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与考核.参加考试考核的人员在考试考核结束后要当场签字确认.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申请补考应在考试考核结束10日后至60日内提出.
    9,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承担考试考核的中介机构需具备必要的条件(考试考核机构条件另行通知).
    10,符合特种作业条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培训证明及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1,考试考核成绩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超过6个月没有申办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试考核成绩作废.
    12,证件丢失后在证件有效期内申请人需持当地媒体作废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13,每个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可以对应特种作业同一个作业类别的三个工种,三个以上工种需取多个特种作业操作证.
    14,为便于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发证,查询和统计汇总,省安监局对30号令发布的各特种作业工种编码进行了规范(详见附件2),已发证但不再列入特种作业目录的作业类别编码不再使用.
    四,复审要求
    15,原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类别和工种与30号令中的作业目录和工种对应的,在复审时按30号令中的作业目录和工种执行;没有纳入特种作业目录的,不再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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