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理学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 > 法理学重点讲解
  • 法理学重点讲解

    免费下载 下载该文档 文档格式:DOC   更新时间:2009-01-01   下载次数:0   点击次数:1
    文档基本属性
    文档语言:Simplified Chinese
    文档格式:doc
    文档作者:User
    关键词:
    主题:
    备注:
    点击这里显示更多文档属性
    法理学重点讲解
    导论
    一,中国先秦时期,与现在所讲的"法学"近似的词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刑名法术之学"将"刑名"和"法术"两词联在一起,其中"名"指的是循名责实,赏罚分明."刑名"也可以作刑种解. "术"指的是君主实行统治的策略,手段.自汉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但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这一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文化大量传入后才广泛使用.
    三,法学的分类
    答:
    第一,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1,国内法学,其中又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等各部门法;2,国际法学(广义),又可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3,法律史学,又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两者又可再分为通史,国别史,断代史,专史等;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这里之所以将二者并列,因为比较法(或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通常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的比较研究.
    第二,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又可分为:1,立法学,即研究立法原则,立法规则,立法预测,立法体制(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形式的规范化,法律的统一化,立法体系,法律整理,汇编,编纂以及对立法的评价,等等.这里讲的立法和法律都是从广义上讲的,即指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2,法律解释学,实质上即中外历史上早已出现的注释法学.3,法律社会学,即研究法律制定后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保证实施,法律的社会作用(功能)和效果究竟如何,法律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等等.
    第三,从认识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目前,我国法学界把理论法学称为"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等.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应用的法学分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及这种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从这一意义上说,以上所讲的那些法学分科,除法理学和法律思想史以外,都可以归入应用法学.
    第四,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看,法学又可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以上所讲的三种分科都属于法学本科,但在法学体系和法学分科的传统概念中,法学中除本科外,还包括法学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或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之间的一些边缘学科,如科技法学,刑事侦察学,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犯罪心理学,证据学,法律统计学,法律教育学等.
    因此,在以上十一各分科中,应用法学和法学的本科并不是法学体系中的独立的分科,能成为独立分科的仅有九个,即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法学的边缘学科.在每一独立分科中,又可再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较低的分科.
    二,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四,法律体系是指由本国各部门法构成的整体.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为广.
    法律院校的课程设置应以法学体系的分科作为基础.
    我国的法学体系应以本国法制建设作为基础,同时也应考虑国外法学分科的现状.
    五,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上才产生的.
    法学产生的前提,一般地说就是:第一,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第二,社会上已出现了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

    1,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的法学有那些区别
    答: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它与以往的法学具有原则的区别.
    首先,以往的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他们中有的人认为法是与经济无关的,甚至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人虽然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却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
    第二,以往的思想家,法学家尽管对法的本质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一个共同点是,都以不同形式否认法的阶级性,或者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第三,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她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趋于消亡.

    下一页

  • 下载地址 (推荐使用迅雷下载地址,速度快,支持断点续传)
  • 免费下载 DOC格式下载
  • 您可能感兴趣的
  • 法理学是为了什么  什么是法理学  法理学法律价值论文  法理学  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学习心得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教程  法理学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