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郴州财政网 > 郴州市公务用车消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 郴州市公务用车消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免费下载 下载该文档 文档格式:DOC   更新时间:2011-04-02   下载次数:0   点击次数:1
    文档基本属性
    文档语言:Simplified Chinese
    文档格式:doc
    文档作者:USER
    关键词:
    主题:
    备注:
    点击这里显示更多文档属性
    附件:
    郴州市公务用车消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积极有效地推行公务用车消费管理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外资金)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用车单位")的公务用车消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务用车消费是指公务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的维修,保险和加油消费.
    第四条 公务用车消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以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消费监督管理为核心,由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监管机构,以及用车单位,定点修理厂,定点保险公司,定点加油公司共同参与,集公务用车维修,保险管理流程,加油数据采集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化,信息化网络管理系统.
    第五条 系统访问IP地址:
    http://61.187.188.245:8000.登陆的用户代码及初始密码在系统登陆页面右下方 "用户信息"处点击下载即可查询.
    第六条 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工作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凡单次单台公务车辆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维修费用,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维修价格的审核,评估工作.
    第八条 本系统的非定点维修申报只适用于单位的车辆因公出差时,在外地出现故障确需修理的情况.如因当时条件受限而不能通过本系统申报的,可修完后回单位补报,采购办再予以备案.
    第九条 各系统用户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系统的操作和管理,并妥善保管好各自的用户名和密码,做好系统内资料,数据的保密和维护工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当退出登录.如遇人事变动,应及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章 系统用户单位职责
    第十条 用车单位负责本单位基本信息和公务车辆基本信息的录入,录入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有变动的要及时更新;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的维修报修单和保险申报单的填写录入;负责对定点维修厂报送的车辆维修项目和价格的审核确认以及对定点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险种和保费的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和保险费用由用车单位凭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并印有"采购办已备案"的车辆维修,保险保费《结算单》与定点维修厂或保险公司办理结算.
    第十二条 维修厂负责在系统中建立本厂的配件价格库,并及时更新数据.录入的维修所用配件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正品配件,不得以次充好;负责对用车单位通过系统报送车辆报修的接修确认,维修项目明细以及配件和服务价格的录入,车辆维修结算单的打印等工作,所录入系统的资料和数据应及时,准确和真实.
    第十三条 维修厂到用车单位报帐的《车辆维修结算单》,必须是经物价部门评估(每次单台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除外),市采购办审核备案的.
    第十四条 维修厂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对车辆维修价格的审核,评估工作,对审核的价格有异议的可与物价部门进行协商.
    第十五条 维修厂应保证每天(含节假日)上班时间系统在线,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负责对用车单位投保车辆的承保确认,承保险种的费用计算和保险结算单的打印等工作,所录入系统的资料和数据应及时,准确和真实.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到用车单位报帐的《车辆保险保费结算单》,必须是经市采购办审核备案的.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保证每天(不含节假日)上班时间系统在线,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九条 定点石油公司负责每月定期上传用车单位的所有公务车辆月加油情况,包括车牌号码,加油卡号,加油地点,油品,油号,加油数量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 市物价局负责建立和维护管理配件参考价格库,并随时更新配件库数据信息;负责对用车单位的车辆在定点维修厂维修的价格(含配件价格和服务价格)进行审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采购办负责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险工作进行审核,备案,每周集中审核一至两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对定点维修,保险和加油情况进行查询和数据汇总,报表统计,并对公车消费全流程实施监管.
    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用车单位的车辆维修,保险不按本办法要求在系统内操作申报的,市采购办有权拒绝审核《车辆维修结算单》或《车辆保险保费结算单》.未经采购办审核的《车辆维修结算单》或《车辆保险保费结算单》不得作为报帐凭证.
    第二十三条 定点维修厂,保险公司不通过本系统接修或承保单位车辆的,采购办有权拒绝审核《车辆维修结算单》或《车辆保险保费结算单》;有无故不及时接修或承保影响单位工作的,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500元,全年累计超过三次的扣除履约保证金5000元,超过五次的取消其定点维修或保险资格.

    下一页

  • 下载地址 (推荐使用迅雷下载地址,速度快,支持断点续传)
  • 免费下载 DOC格式下载
  • 您可能感兴趣的
  • 西西游戏网  西西网  百姓网  人人网  赶集网  起点中文网  珍爱网  58同城网  昵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