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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安徽省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工作方案

    为了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教育厅职成教处负责对口招生的政策制定及对口招生工作的规划、管理与指导工作;发展规划处负责对口招生计划的管理;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负责考务管理、组织命题、录取工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考试纲要》的制订、试卷分析等项工作。各市教育局负责当地对口招生的宣传、组织工作。

    二、招生计划

    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招生计划将根据各科类生源情况和上年录取情况,结合各招生院校的申报要求及办学特色和条件编制,并列入全省普通高校年度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联合下达,由省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三、招生对象与条件

    (一)招生对象: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中等技工学校)和综合高中职高班的应历届毕业生。

    (二)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开设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的专业必须取得相关专业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报考幼儿教育类的考生,应为纳入全省年度统一招生计划的应历届幼儿师范毕业生和历届普通中师毕业生;

    3.安徽省户口;

    4.身体健康。

    体育类、艺术类、幼儿教育类的招生对象、条件与专业考试时间、办法另文公布。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中等职业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上一年度参加对口招生统一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4.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5.高职院校招收的未升学高中毕业生报考资格按省教育厅教秘〔2007〕608号文件执行。

    四、报名

    (一)报名时间:2011年3月10日至 3月25日。

    (二)报名地点及要求:应届生在学校所在市教育局对口招生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历届生凭毕业证书在户口所在市教育局对口招生部门报名。各市对口招生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考生进行诚信教育,考生在报名前应认真阅读有关对口招生考试的文件和诚信考试的规定,并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考生报名时应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提交诚信考试承诺书,在报名点统一组织下,进行网上报名。各市教育局职教部门要做好宣传,组织好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生源报考。

    2011年对口招生报名、考试及考务管理工作有关要求按省考试院制定的《安徽省2011年全省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名考试及考务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另发)执行。

    (三)交费:考生按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准的标准交纳报名考试费,各市须按报名考试费40%的比例上缴省考试院。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格检查

    (一)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工作由学校所在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严重或有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

    对于思想品德方面曾犯较重错误,经两年以上考察、确已悔改的,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学校证明,经省招生部门批准,可以提供档案,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三)体检工作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执行,在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我省高校对口招生体检工作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疑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四)体检结论应及时通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如有误,考生应及时向市教育局申请复查,经同意后可以复查,复查须在考生成绩公布前进行。

    六、考试

    (一)2011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工作具体事宜继续按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4年安徽省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方案(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03〕7号)执行。考试科目分为13个大类(见附件)。其中专业(综合)课由本专业大类3门(或两门)主干学科组成,文化课按每门150分计算,专业(综合)课按300分计算,总分750分。

    (二)各科命题不超出《2011安徽省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纲要》的范围。

    (三)考试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考场原则上设在市教育局所在地有围墙的城区学校。各地要加强对监考教师的选聘和培训工作,同一考场的监考人员必须来自不同单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班的任课教师不得参加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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