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有序发展,使安检机构设置布局合理,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工作的需要,防止恶性竞争,逐步提高安检机构的管理水平,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合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87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检机构的设置规划分为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设置规划和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设置规划.每种设置规划分为汽车检测线和摩托车检测线两种检验类别.
二,设置规划的一般工作程序为制定,审核,批复,公布,实施等.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实施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设置规划.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的设置,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建议.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设置规划.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的设置,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建议.
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现状,在新建安检机构,安检机构迁址,安检机构增项(增加检测线或增加承检车型)等改变安检机构数量,分布,规模时,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控制"的原则,按照先规划后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安检机构设置规划.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设置规划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复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以下情况下,应制定设置规划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实施:
(一)未制定本行政区域安检机构设置规划的;
(二)市(地)行政区域进行较大调整的;
(三)机动车保有量有显著改变的;
(四)安检机构数量,规模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需调整或改变设置规划的.
七,设置规划分为年度设置规划和中长期设置规划.年度设置规划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安检机构现状,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安检机构的设置规划及实施方案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中长期设置规划为本行政区域5年的设置规划.中长期设置规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八,安检机构的设置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内市(地)行政区划基本情况;
(二)各市(地)安检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各市(地)汽车,摩托车保有量.各市(地)每年检验汽车,摩托车数量;
(四)拟新建,迁址,增项安检机构的数量,分布及周边安检机构的分布和检验业务需求分析;
(五)安检机构设置规划方案表,格式见附件;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意见;
(七)其他需说明的有关情况.
九,增设安检机构的一般要求:
安检机构增设应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要求,根据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或每年机动车检验量,充分考虑本地区机动车管理发展的需要,科学有序设置.具体要求如下:
(一)市(地)以上(含,下同)行政区域内应制定满足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要求的安检机构设置规划.
(二)同一市(地)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车辆检测线的设置密度,按规划区域机动车保有量设置时,以每年2万辆/线确定,按每年机动车检验量设置时,以1.5万辆/线确定.低于上述密度一般不得再设置相同检验类别的安检机构.
(三)省级以上城市或省会城市市区内同类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的设置半径一般为8公里,市(地)行政区域内同类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的设置半径一般为5公里.但在同一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远超过规定数量时除外.
(四)没有设置安检机构的市(地)可以不受机动车保有量的限制.山区,边远地区的设置规划可依据特殊地理环境等特殊条件区别设置.
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设置规划时,应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十一,本规定中安检机构设置规划的最小单位为检测线,并明确检测线的类别,按汽车检测线和摩托车检测线分别统计.
十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设置规划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安检机构信息,对违反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责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期纠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损失的,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