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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任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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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商务部重点联系企业
    统计调查制度
    商 务 部
    二○○六年十一月
    第一部分 总 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组织全国进出口情况统计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我国外贸的发展趋势,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点联系企业统计调查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反映重点企业进出口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好外经贸宏观预测和监测工作,更好地为外经贸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为企业服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从事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重点联系企业统计调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商务部负责全国重点企业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统计调查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统计资料.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联系企业 (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统计调查工作,审核,汇总并向商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
    重点企业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调查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重点联系企业统计调查的对象是全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重点企业.重点联系企业由商务部依据"分商品选大"的原则确定,即分别从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行业中选择进口或出口商品规模较大,具有代表性的企业.
    第六条 重点联系企业的数量要基本符合统计调查的要求.
    第七条 重点联系企业一经确定后,统计年度内不再调整,新的统计年度开始后可根据情况变化适当调整,商务部会将调整情况提前通知地方.
    第八条 重点联系企业统计调查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和企业调查问卷.
    第九条 重点联系企业统计调查的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出口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出口产品总成本,应收出口退税额,已收出口退税额,库存等财务指标以及调查问卷中包含的其他进出口业务指标.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报送和管理
    第十条 重点联系企业统计调查资料是指运用统计方法取得的,以数据形式反映的企业外贸业务状况,财务状况等统计信息的总称,包括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等.
    第十一条 重点联系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每年进行一次,财务状况调查每月进行一次,问卷调查每季度进行一次,由企业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和上报时间报送.商务部还可以针对外贸发展中的重点问题开展临时不定期调查,调查内容由商务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重点联系企业统计调查采取网上直报方式,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企业,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网上直报系统集中上报.
    第十三条 重点联系企业为中央企业的,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统计报表.各地重点联系企业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上报后,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再上报商务部.商务部汇总全国的统计调查资料后抄报国家统计局.
    第十四条 各重点联系企业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报表在输入网络报送系统前,须以书面方式经本单位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统计台帐保存.
    第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统计报表审核职责,建立并逐步完善统计调查数据审核和质量监控制度,如发现差错,须及时进行纠正.
    第十六条 全国重点联系企业统计调查的结果由商务部负责对外发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发布本地重点联系企业统计调查结果.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七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重点联系企业须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此项统计调查工作,并保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中断统计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对所提供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接受相关的统计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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