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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ranli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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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法律咨询解答参考
    劳动法律知识问答
    1,问:事务所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应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
    答:(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问:什么情况下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事务所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事务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务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事务所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事务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事务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事务所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事务所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事务所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事务所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支付.
    3,问:某外地应届毕业生,因与我所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我所为他申请办理了北京户口.该员工工作三年申请辞职,我们是否有权利注销其北京户口
    答:一般情况下,毕业生的户口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后落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户口是国家公安机关管辖的,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户口没有处置权.因此,户口落在就业地之后除非本人意愿,否则户口不会被迁走.员工违约只承担违约责任,户口不会受到影响.
    从已有的案例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因为办理北京户口而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较高的违约金的,不一定能全部支持.因为《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关于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各种培训和学习的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将培训等费用计算在违约金之中,那么劳动者无需支付.如果在关于违约金的内容里没有体现,而是将损失单列出来作为赔偿损失的约定,则需要支付损失.
    所以,由于双方达不成赔偿协议而提起仲裁,诉讼程序的较多,这样的处理往往使双方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建议尽量协商解决,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迅速解决纠纷.
    通常情况下,如果在合同中把为学生办理进京户口明确的写出来,表述类似于:我为你办理进京户口,那么你为我提供多长时间的劳动,如果一旦违反则支付违约金……,这可以作为一个特殊待遇,法律会支持用人单位索要违约金的要求.如果没有这样作为一个特殊情况很准确地表述出来,则此约定与支付违约金没有太大的关系,在学生决定违约之后,用人单位不能将其作为损失要求学生支付赔偿.但是如果约定解约需支付违约金的,学生还是要承担的.
    4,问:事务所能否与员工约定加班不给加班费
    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加班应当给加班费.平常加班应当给不低于150%的工资,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给不少于200%的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当给不少于300%的工资.但是,北京一些事务所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并且经过劳动局批准,也是允许在工作时间安排上区别于那些8小时工作制的企业.如果在休息日加班,但是安排补休的,可以不给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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