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区二次供水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我区的供水事业发展迅速,目前自来水普及率已经达到100%.由于高层楼宇不断增加等原因,二次供水的问题及由此引发的矛盾也日渐突出.为切实解决这个问题,今年8月份我局向区内各供水企业,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征询意见,并于12月1日组织召开了二次供水协调会议,充分听取了相关行业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现就我区二次供水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和《顺德市供水管理规定》(顺府发[1999]14号),供水企业应当对其最终用水户安装水表,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直接向最终用水户收取水费.对目前我区仍存抄大表的城镇楼宇,小区,必须在2005年5月1日前按上述要求完成改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对于新开发楼宇的二次供水设施,在进行施工前,应由所属地供水企业对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现已建成的但尚未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改造合格后,按上述规定移交给供水企业.
对于个别农村管理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原则上应由供水企业接管并负责供水设施的改造及维护.需暂时保留的二次供水中间商应确保水质达标和管理顺畅,并于2007年1月1日前完成交接.
三,供水企业接收二次供水设施之后,全面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设备的更换等,保证水质达标,相关费用可计入供水成本,不再另外单独收取;也可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类型向住户单独收取;但须先报物价部门批准.开发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尽量提供方便.如经供水企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但相关作业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体检和培训.
四,在全区各镇(街道)尚未实行统一水价的情况下,各镇(街道)供水企业应在各自供水服务范围内实行同网同价,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彻底消除水费同网不同价的不合理现象.乐从镇藤溪自来水公司因不同管理区对藤溪水厂拥有的股份不同而水价不同,例外处理.
对暂时保留的农村二次供水中间商实行趸售政策,供水公司抄总表后按规定的零售水价扣减10%向中间商计取水费,中间商统一按规定的零售水价向终端用户计收水费.
五,暂时保留的二次供水中间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用水户实施停水.
顺德区建设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