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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价格鉴证与评估
    第二期
    (总第24期)
    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秘书处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目 录
    ●政策文件
    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评估机构执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机构建设
    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转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
    杭州绍兴等36个价格认证中心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以补充通知为契机 抓好落实见成效
    ●理论研讨
    浅谈二手车价格鉴定的重要意义
    对毁坏变压器盗取铜芯案价格鉴定的探讨
    ●工作动态
    浙江省价格鉴证与评估协会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组织开展全省价格鉴定优秀案卷评选活动
    临安对风景区门票价格进行成本认证
    2008年价格鉴证师新注册名单
    ●政策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文件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发改厅[2008]1392号
    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财
    政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人民检察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机
    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原国家计委,最高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中涉及的"价格事务所"相应更改为"价格认证中心".
    二,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
    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国家机关委托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不收费,该项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认证中心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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