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军区司令部 | 文件 |
苏政办发〔2003〕104号
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
关于转发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防部修订颁发了新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贯彻执行新的《标准》,是保证兵员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单位要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征兵体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切实使大家熟悉掌握新的标准和内容。要严格按照新的标准和要求,规范征兵体检工作程序,对在执行新《标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请示报告,确保今冬征兵体检工作顺利进行。体检结束后,各市征兵办公室将贯彻执行新《标准》的情况专题上报省征兵办公室。
1991年9月至2002年12月间下发文件中有关征兵身体条件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外_ 科
第一条_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4-172cm,{被屏蔽的关键词}条件兵165cm以上,特种部队条件兵168cm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75cm以上。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第二条_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_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_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