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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 司法考试学及司考最新动态
    王朝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1年7月15日联合公告,决定将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合并为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有利于在法律从业人员中形成共同的法律信仰,理念,思维,知识和技能,统一的法律逻辑,维护法制的统一.目的是严格把握法律从业人员的标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有关负责人说:统一司法考试实际上是使考生获得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资格.过去法官,检察官主要从法院,检察院系统内部产生,今后则要从通过统一司法资格的人员中选用.这就说明了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角色与职业之间的转换成为可能,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律师的社会地位.
    从国际看,发达国家大都实行"法曹—元制",即统一的司法考试,也就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实行统一的资格考试,并统一接受司法培养.其理论基础是,一国的职业法律家应接受同一背景的法律专业教育,应通过同一专业水准的任职资格考试,力求职业法律家执法的统一性.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德国都实行这一制度.在日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总称为"法曹",被誉为法制建设上的三根支柱.三者的地位甚高,但对其资格的要求也很严,要进入"法曹"的行列,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通过国家考试.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由于其法官,检察官都从律师中产生,因此它的律师资格考试其实也就是唯一的国家司法考试.
    从国内看: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其意义是:
    ① 有利于律师,法官,检察官对法律有同一或相近的理解,促进法制的统一性;
    ② 有利于机构改革,机关职能转换和节约财政开支;
    ③ 有利于打破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只允许系统内的工作人员报名的做法,从而提高透明度和树立司法公正;
    ④ 考试不是国家审判权,公诉权,法律监督权的组成部分,完全可以从法院,检察院的职能中分离出来,从而有利于强化司法行政职能;
    ⑤ 司法部自1986年开始组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以来,在考试及考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且有专门的考试机构,为成立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奠定了基础,有能力组织国家司法考试.
    ⑥ 从长远看,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为律师实现向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转换创造了前提条件,从而有利于发挥律师作为政治后备资源的作用,进而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
    司法考试方法和题型及方法的具体改进方案:
    1,将司法考试分成两次进行,第一次在每年的5月份,考试时间共计12小时,分两天进行;第二次在每年的10月份,考试时间共计12小时,亦分两天进行;
    2,第一次考试全部为闭卷,笔试,客观题,主要考查应试者基本法律知识和原理的掌握与一般运用能力,面向所有报考者.只有通过第一次考试者方能参加第二次考试;
    3,在近期内,第二次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由客观题和主观题共同组成,两者的比重为30:70,主观题主要由案例分析题和论文题组成,重点考试应试者对法律的应用能力和从事法律职业的技能;
    4,在3年之后,第二次考试增加口试,考查其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能力等,口试在第二次考试中的比重为20%;
    5,应当允许考生在考试时间带司法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法律汇编书籍入场并查阅.
    (二)司法考试学与法学教育存在促进冲突两面性并正处于互动期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在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研讨会上说,目前,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正处于互动期.徐显明教授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创立后的10年时间里,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的关系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司法考试必须适应法学教育.他解释说,因为司法考试制度是个新鲜事物,相比之下,法学教育在我国已经比较成熟,因此,司法考试制度在前期必须适应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以高校14门法学主干课程为命题内容,也说明了这一点.第二阶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的互动期.在这个阶段,两种制度相互影响,更重要的表现是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冲击.第三阶段,司法考试引领法学教育.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必然引领和指导法学教育,法学教育必然要为司法考试制度服务. 与此与时俱进,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成立了首家司法考试学院.对司法考试学理论在实践中做出了重大突破.
    在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的关系上,海南大学校长谭世贵教授则认为,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如何才能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将是政府和法学教育界今后相当一段时间所要着力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既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面,又存在着紧张冲突相互矛盾的一面,两者之间的契合需要通过政府,法学界,法律职业人等多方反复的博弈才有可能实现.他认为,一方面,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起着方向引领的作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后,各法律院校在教学上都作出了相应反应.在毕业生就业不乐观的情况下,国家司法考试这一"质量认证体系"无疑创造出一种"品牌效应".因此,针对司法考试而调整课程安排是当前许多法律院校教学改革的普遍做法.以司法考试为导向而进行的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更加切合实际,关注现实,而这也是当前法学教育所普遍欠缺的.另一方面,司法考试制度又会冲击和束缚法学教育."教育围绕考试转"向来是我国教育的一大特色,但如果片面地认为司法考试就是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这给法学教育所带来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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