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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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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wu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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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因地制宜,趋利避害,防止破坏气候资源.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开发和推广效益显著的气候资源利用项目.
    第三十二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并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定期发布全市气候状况公报.
    第三十三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推广应用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等技术.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性论证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
    第三十五条人工影响天气机构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技术研究,在适宜的气象条件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开发云水资源,增加水资源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站等媒体以及其他信息载体向社会传播本市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未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以及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对违反有关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本市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的气象探测系统,气象通信系统,气象信息处理系统,气象预报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气象服务系统,人工影响天气,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项目.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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